1 企業并購概念分析.
1.1 并購的含義.
《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對并購做了簡單的定義 :“并購是指兩家或更多的不同的獨立的企業合并成為一家.”并購的概念分為下一概念和廣義概念,狹義的概念指吸收兼并,根據這個概念,被兼并的企業會喪失法人地位,成為兼并企業的一個分支.而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上述狹義概念,還包括一個企業通過經濟手段獲得另一個企業的主要產權,成為控股股東或者唯一股東,但被并購的企業法人地位將繼續保留,可以說并購就是控制權的獲取.
1.2 并購的類型.
1.2.1 橫向并購,又稱為同行業間的并購.
指企業為了擴大生產規?;蛘哒加懈嗟氖袌龇蓊~,通過股權交易或者資產控制等方式獲得同行業企業的控制權,從而是競爭者減少,自身的市場份額擴大.
當然,此種兼并應該是建立在企業自身規模不能實現最大邊際收益的現實基礎之上.
1.2.2 縱向并購,縱向并購是指企業為了擴展業務.
或者降低生產、銷售成本、實現立體化經營而并購與其有相關業務的企業,比如成品生產者對原材料生產者的并購,在這個過程中,成品生產者不僅擴展額自身業務,增大利潤來源,還為成品生產提供了廉價的原材料,是成品生產的利潤增大.
1.2.3 混合并購,混合并購是指為了實現生產的多元化.
為了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采用橫向與縱向結合的收購方法,這種方法對于國企有重要的意義,國企通過多元化的投資,可以使自身的風險分散,確保國有資產的增值.
2 國有企業并購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我國近幾年國企并購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結論,國企并購是已經成為國企擴展業務,實現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國企并購的效果卻并不盡如人意,據調查,半數以上的國企并購后并沒有實現預期的效益,總結起來,造成國企并購效益不高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 :
2.1 產權不清晰.
產權不清晰是阻礙國有企業并購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清晰會成為并購的障礙,是并購難以完成,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眾所周知,我國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所有人是一個集合概念,及全體人民,由于這樣的產權結構缺少可操作性,政府就成為了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享有實際的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在實踐中,由于政府級別的劃分,企業的控制權與索取權也按行政區劃被分割,對盈利的企業,地方政府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利益,不愿意喪失企業的控制權,想盡一切辦法阻止企業的并購 ;另一方面,對于不能盈利的企業,私人企業通過賄賂手段促使政府官員用權力尋租的方式降低國有資產的估值,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2 中介機構發育不健全.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中介機構在企業并購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資產評估、尋找交易對象等,在國外,中介職能主要由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會計所、律所來擔當 ;中介機構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并購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大了并購的效益,可謂是資產界的紅娘.然而,由于一定的歷史因素,我國奇缺有質量的中介機構,由于司法環境問題,律師從業人員相對較少 ;而注冊會計師由于其資格獲取難度較高,考試周期較長,就是的注冊會計師隊伍同樣面臨人手不足的困境 ;沒有好的法律援助,沒有可靠的資產評估導致了我國國企并購交易成本大大提升.另外,投資銀行的缺失也是中介不足的重要因素.
2.3 法律規范不完善、法制不健全.
我國企業并購起步較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并不健全,不能滿足現有的社會需求,盡管我國已經制訂了《公司企業法》和《破產法》,但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形態,相關抽象的法律執行力明顯不足.或者執行成本太高.
2.4 政府行為不規范--主題錯位誤區.
雖然企業的并購是一種市場行為,但政府的宏觀指導作用不能忽視,首先,市場本身就有盲目性,需要政府站在高處進行有效的協調,另一方面,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也有義務在國有資產并購中發揮宏觀指導作用,保持國有資產的價值,以維護資產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現實中政府在其產并購中不夠規范,對資產的并購太過隨意.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大搞“拉郎配”,不注重市場行情的分析.
3 促進國有企業并購的對策.
3.1 國有企業的并購要注重緊密關聯.
資本的有效并購 , 倡導雙贏模式關聯資本的并購,顧名思義,就是上文談到縱向并購,縱向并購的優勢在于雙方都算行業內的人,只是在行業運行的不同階段而已,對于被并購的企業來說,縱向并購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并購后,收購企業可以實現生產的立體化,還能使其拓展業務,降低其生產成本,從而實現雙方企業的雙贏.過期的并購不僅要實現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更要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3.2 完善中介市場,完善以投資銀行為首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注冊會計事務所、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等,一方面,改善司法環境、建立青年律師補助基金,擴大律師隊伍 ;另一方面,投資銀行的建立可以為并購踢空可靠的信息,所以,中介機構的建立有賴于相關金融體系的建立.應該建立靈活、高效的金融體系,以便于并購效率的提高.
3.3 健全完善法律體系,創建專門的并購法律.
我國有關企業并購的法律相對較少,而且執行力明顯不足,所以當務之急是制定統一的企業并購法及相關的實施細則,在制定的過程中,首先要深刻分析我國企業的現狀,特別是分析我國過期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還要充分利用比較法學的原理,與其他國家作對照,特別是借鑒新加坡的國企模式.
3.4 國有企業資產重組要堅持市場原則,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企業并購是一種市場行為,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所以政府在并購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市場規律,不能以提高整機為目的高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宏觀指導,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維護國有資產產權人的利益最大化,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應該充分洞察市場信息,充分考慮各方面利益,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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