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個舊市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探析
【緒論】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困境分析緒論
【1.1 1.2】少數民族就業特點
【1.3 1.4】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基本內容
【第二章】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
【3.1 3.2】就業權益保障難以實現
【3.3 3.4】政府對就業服務調控不到位
【第四章】進城務工者就業中問題形成的原因分析
【5.1】健全完善就業法規制度
【5.2 5.3】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職能作用
【結語/參考文獻】解決個舊市少數民族就業的路徑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節 平等就業機會缺失
一、可從事工種狹窄
正如前文所述,少數民族農民工在擇業時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帶有一定的"行業偏好".而這種擇業動機,除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自身客觀條件受限外,勞動力市場中的就業歧視也是原因之一。
而這種歧視首先表現為政府直接干預限制。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因此,無論城市勞動者,或者農村勞動者;無論是漢族,或者少數民族都應該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不應以其戶籍、民族等原因而受到不平等對待。但現實生活中,政府卻出于優先安置當地勞動力等考慮,以各種限制性政策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求職增設了諸多歧視性門檻。
這種針對勞動者戶籍身份的公開化、制度化歧視行為自勞動部 1997 年頒布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已于 2005 年廢止)就已開始。為確保當地勞動力充分就業,從國家到地方近年來均以各種形式對進城務工者謀職進行人為干預限制。其中較為有代表性的有 1995 年上海市勞動局發布《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分類管理辦法》(目前仍在執行)和 1999 年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4 年修正,目前仍在執行),均以各種規定對流入該地區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進行了歧視性限制。
其次,"行業偏好"現象明顯。與城市勞動者相比較,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群體在諸多客觀方面都處于劣勢,而各種主客觀原因的疊加使得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市場競爭中不得不有擇業"偏好".由于戶籍制度將勞動力市場進行了兩級劃分,進城務工者在城市中往往只能進入次級勞動力市場謀職,同時也限制了其自由進入其他工作領域變更工作。
而從行業分布來看,根據國家統計局近五年(2009 年-2013 年)來調查顯示,目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均集中在第二、三產業中的制造業,且所占比重竟占到了該群體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主觀擇業被動性
由于勞動力市場信息傳遞的不暢通,市場供求雙方信息的不對等,使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就業中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常常會形成"盲流",在擇業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狀況。
對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來說,就業信息獲取的方式是其擇業能力的體現之一.雖然近年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規模越來越大,增速越來越快,但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比較規范完善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勞動力市場中介制度與市場,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對務工信息獲取方式較為單一,不知道哪里能打工、能打什么工、能打工多久、能享受什么待遇都是困擾其的難題。
正因如此,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尤其是首次外出就業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由于信息來源有限,其主要就業信息渠道仍依靠于親緣關系和地緣關系。
而且這一現象并非個案,根據李培林(1996)在濟南的調查,進入濟南市的流動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中,就業信息來源于親緣、地緣關系的占到 76.1%,來源于招工隊(含勞動力流出地與流入地)占到 9.7%,而信息來源于報紙廣播電視和招工廣告的只占 2.8%和 2.1%.
而據深圳市勞動局(2000)調查顯示,在深圳務工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中,其就業信息來源于親緣、地緣關系的占 88%,來源于當地政府勞務信息公布的占 8%,來源于招工廣告、報紙廣播電視的占均占 2%.
根據幾個案例可看出,由于尚未形成專門針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勞動力交易市場,而政府也沒有出臺相關指導政策,就目前而言,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信息渠道仍以傳統社群網絡上延續的親緣、地緣性為主。而由于這種親緣、地緣性關系較為不穩定,也導致了其在就業過程中往往流動頻繁。
而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也對用工單位造成了一定影響。據大數據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04 年我國各類型企業在招收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時,通過從農村勞務基地招聘的占 45%,從勞務市場招聘的占 12%,通過老員工從家鄉帶過來的占25%,通過張貼廣告及各種媒體招聘的占 18%.
可以看出,大量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沒有計劃和技能的情況下盲目地跟隨同鄉、親屬或朋友進城務工,與用工單位在勞動力流出地的招聘擦肩而過,失去了更好地機會。就用工單位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對等使得其在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過剩的情況下仍出現招工難問題。
而在本文的調研訪談中,不少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表示,由于沒有一技之長,在擇業時可選擇余地不大,基本上只要企業愿意聘用,不管從事什么工作自己都可以接受。
案例一,LLX,男,哈尼族,31 歲,就職于個舊市卡房鎮某選礦廠。我 19歲就從老家出來打工。第一次從老家出來因為人生地不熟家里人不放心,就跟著一個遠房表叔一起出來,也是他幫我介紹到這家廠里工作的。由于我當時初中畢業后一直在家務農,什么都不會,就只能在廠里跟著師父守搖床。后來學了幾年,自己掌握了一點技術,覺得這里待遇也不錯就一直在這里上班了。2006 年我回鄉結婚時候又把我妻子一起帶出來,也介紹到這家廠里上班。我覺得我妻子工資低點沒關系,好歹一家人在一起有照應。今年回家過年時候我們還想把她弟弟也接出來一起打工。
案例二,ZHY,男,哈尼族,28 歲,就職于個舊市卡房鎮某選礦廠。我到這里打工是老鄉介紹的。我從來沒聽說過勞動力市場可以招工的,而且我們也不太相信電視報紙上的招聘廣告,怕被騙,又怕工資發不下來。而且那些招聘廣告上總要求學歷或者工作經驗,我們什么也沒有,想去也去不了。反正比起這些,還是老鄉介紹的工作放心些。
案例三,BGS,男,彝族,25 歲,就職于個舊市雞街鎮某冶煉廠。2008 年時候廠里的招工隊來村里招人,我因為高中畢業達到要求就被招錄了。但當時我們村內只有我一人被聘用,其他的人都不符要求。從 2012 年起,我也參加了廠里的招工隊去各個村子招人,但效果都不好,基本上走一圈能招到 3、4 個人就不錯了。好多人學歷不夠又沒工作經驗,我介紹了幾個廠里都不要;而符合條件的又嫌廠里條件不好不愿意來,寧愿到城里去打工,感覺這樣體面點。
第二節 就業權益保障難以實現
一、基礎性就業保障享受不充分
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制度有了長足發展,同時也根據我國國情創造性地制定了多種模式:一是"城鎮模式",即社會保險體系不以參與者戶籍身份作為劃分標準,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視為普通城市勞動者,一并納入其中。二是"'雙低'保險模式",即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采取不同于城鎮職工的雙低標準(降低了參加社會保險的門檻,降低了社會保險受益水平)。三是獨立模式,即針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特性,為其量身打造符合其需求、保費適度、獨立運行的社會保險體系。四是返鄉模式,即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納入了農村就業保障體系,使其不論進入城市務工還是返鄉務農其社會保險均能得到有序銜接。
辯證的來看,這種多種模式并存的格局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無從落實的問題,但就實質上來看,這種多元化制度也從側面反映了就目前而言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仍缺乏統一的政策指導,多頭并管往往會淪為無人問津。而且在這種混亂的格局中,在現實生活里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仍然處于一種基礎性就業保障的半真空狀態,有些就業保障制度甚至落不到實處。
而不管采取何種就業保障制度,從 2013 年全國數據可看出,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各項社會保險參與情況仍不容樂觀。雖然整體程度不高,但分行業看,除建筑、住宿餐飲業外,其余行業中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各項保險參保率有明顯提升。而從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對就業保障的需求來看,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如表3.3),在被調查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中,有 26.8%表示最迫切參加的就業保障項目為醫療保險,有 20.4 表示其最迫切參加的就業保障項目為養老保險,有18.0%表示其最迫切參加的就業保障項目為工傷保險,有 16.8%表示最迫切參加的就業保障項目為失業保險,而僅有 1.0%表示最迫切參加的保險為生育保險。還有 2.3%表示最迫切參加商業保險,有 14.8%表示沒有迫切參加的保險項目。
(一)工傷保險
由于行業準入限制,大多數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從事的都是危險、有害的工作,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是司空見慣的現象。由于勞動保護設施差,安全生產標準不達標,進城務工者在工作中受傷,甚至致殘的情況時有發生。2006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要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但由于對《新勞動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缺乏全面了解,大部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求職時僅做了口頭約定而并未與用工單位簽訂正規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包含有工傷保險的約定,因而一旦發生工傷等事故,其也得不到相應賠償。
案例四,LZH,男,彝族,24 歲,就職于個舊市大屯鎮某礦山機械制造廠。
我念職高時候在學校學過《勞動法》,上班以后也陸陸續續地學過些相關法律制度,但是我覺得在實際執行中有難度。我跟廠里簽過合同,也給我買了工傷保險,但是其他生產線上的工人就沒有。與我們技工不同,他們基本上沒簽過勞動合同,大多數是與老板口頭約定工資報酬后就直接來上班的,他們沒有任何保險。但是我們這種工作危險性還是有的,有的工友出了事既沒有買工傷保險,又怕如果走司法途徑會被老板以各種辦法拖延,所以選擇從廠里隨便領了點錢私了就算息事寧人。
案例五,LMY,女,彝族,39 歲,就職于個舊市雞街鎮某冶煉廠。我全家都在這廠里打工,已經做了好幾年了。我們也聽說過工傷保險,但是我們文化素質都不高,也不知道是具體是怎么回事,廠里也沒有跟我們宣傳過,只知道是工作中如果受了傷可以領到點補償。其實我們也想買工傷保險,但是廠方沒提過,我們自己也不會辦理,只能這么拖著了。而且我曾經聽說過有些在其他廠里上班的老鄉跟老板要求買工傷保險,但是老板表示如果要買保險就要另外雇人,所以我們也就沒再想了。
(二)醫療保險
雖然目前有多種醫療保險模式可供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選擇,但在問卷調查中,71.2%的進城務工者在生病時沒有去醫院接受治療,其中 68.1%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選擇"憑借自己的身體扛過去".雖然國務院于 2009 年 3 月已印發了《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 年)》,并其中對進城務工者醫療改革提出明確要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解決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雖然新醫改方案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有所改進,但在現實中仍存在叫好不叫座的現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能否將醫療保險制度落實到實處是現在急需解決的問題,如何加強醫療保險制度仍有待研究。
案例六,LLY,男,苗族,33 歲,就職于個舊市雞街鎮某冶煉廠。干我們這行的哪有不生病的,但是病了也沒辦法。我在老家倒是參加了新農合,但是那點錢什么都干不了,而且手續辦理起來麻煩,也不知道能報銷多少。反正如果不是大病,撐幾天就好了。
案例七,ZP,女,彝族,45 歲,就職于個舊市錫城鎮某選礦廠。我們廠里在簽合同時候給我們買過醫療保險,但是去住院的話我們連"門檻費"都拿不出來,而且要先墊交錢等出院時再去保險公司報賬,我們哪里有這么多錢去住院,生病只能去鎮上衛生所隨便看看。
(三)養老保險
與其他險種不同,養老保險參保率在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這一群體中一直處于萎靡狀態。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統計,截至 2008 年底,全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者為 2416 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進城務工者總數的 17%,部分率先出臺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政策的地區如廣東、浙江、北京等省市參保率也僅達到 25%左右,一些剛剛頒布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辦法和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的參保率更是低的可憐。
而在參保率低迷的情況下,退保率卻居高不下。據相關研究數據統計,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平均退保率為 40%;深圳、廣東等參保率較高的地區,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退保率竟然高達 95%.可見,如果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退保情況考慮進來,原本已經很低的參保率還要大打折扣,全國的平均參保率難以突破 10%.
案例八,BYF,男,彝族,52 歲,就職于個舊市老廠鎮某選礦廠。我知道有養老保險的,新出臺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我也聽說過,但我本人是沒有參保的,廠里也沒有給我們買過。我覺得這一保險沒有多大必要參加,因為我們這些工人平時工資又低,而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又長,我們哪有閑錢買這個。
而且我在老家那邊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我覺得已經足夠了。等再干幾年干不動我就要回老家了,我們不可能在城里養老。案例九,LFM,男,彝族,43 歲,就職于個舊市錫城鎮某選礦廠。我覺得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對我們來說是好的,但是能不能具體落實還不知道。我先后在好幾家廠里打過工,也聽說了廠里給我們交了社保費用,還每月從工資里扣了錢,但現在我也不知道到底交了多少錢,一共交了多少年,到我老了的時候能不能領取養老金。而且聽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要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但是怎么個并軌法,并軌之后對我們有什么影響,我就不知道了。
(四)失業保險
由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的不穩定性,其更換工作的頻率過高,其間的失業周期也較長,所以他們個人買失業保險的可能性很低。而由于企業認為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工作變動快,為其購買失業保險有可能會提高其成本,降低競爭力,所以也選擇不為其購買失業保險。
二、企業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參與就業保障的積極性不高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正處于一個低參保率、高退保率的"一低一高"怪圈之內。而歸根結底,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不外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與用工單位對參加就業保障的積極性不高。就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個人而言,由于其獨特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其自身就業的流動性導致其參加就業保障的積極性不高。
案例十,LXM,男,彝族,39 歲,就職于個舊市大屯鎮某選礦廠。我出來打工已經十幾年了,家里現在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時候,要錢的地方非常多,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要十多年后才能拿到,每月交這個錢沒意思,還不如存起來。案例十一,ZJ,男,哈尼族,37 歲,就職于個舊市保和鄉某餐館。我參加了新農合,其他的我都沒考慮過。像我這種工作基本上不會有什么危險,也不會有職業病,根本沒必要買工傷保險。而且我現在也有一定技術,就算失業了應該很快能找到 工作,這樣也沒必要買失業保險。
案例十二,BMF,女,彝族,55 歲,就職于個舊市老廠鎮某采礦廠。這些年出來打工我也存了點錢,而且我有三個兒子兩個女兒,以后養老送終的事我是不愁的。買保險我覺得不劃算,以后能不能拿到手還不知道?,F在的政策我也說不清,反正我是不會買的。而就企業而言,從本次調查采集到的數據可明顯看出(如表 3.4),為了追求成本的節約及利益最大化等各種原因,也往往有意無意的忽視了為雇工購買社會保險??梢钥闯?,企業在為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就業保障買單時也是有各自的考量。數據顯示,對于購買失業保險這一項支出,大多數企業都一致地保持了緘默。
而由于作為資源型城市的個舊市大多聚集的都是采礦、選礦、冶煉、機械制造等高危險性工作,各企業除了在購買工傷保險時有積極性外其他險種都乏人問津。案例十三,ZMX,男,漢族,35 歲,個舊市雞街鎮某機械制造廠廠長。為了確保工人的工作有連續性,也為了方便廠里管理,我們一般都只招聘附近的村民來工作。相應的,因為是鄉里鄉親,我們都為廠里的工人辦理了所有社會保險。
但是由于近年來競爭激烈,幾個有技術的工人都跳槽去了其他地方,給廠里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最近為了節約成本,我們正在考慮是否還要繼續為工人購買所有的保險?;蛟S下一步我們將有選擇性的對不同崗位的工人進行分類,再根據情況購買各險種。
案例十四,LWQ,男,漢族,41 歲,個舊市錫城鎮某采砂廠經理。在雇工時我也考慮過為其購買社會保險,但是我們廠里的工人變動性很大,今天還在這干,可能明天就走了。別的不說,就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工人跑了我們也沒法去追討違約金。所以我們寧愿把工資調高一點,讓工人自己選擇要不要買保險。
案例十五,ML,女,彝族,56 歲,個舊市錫城鎮某冶煉廠經理。我們從沒跟工人簽訂過勞動合同,基本上都是口頭約定的。但是由于行規,廠里是為他們買工傷保險的,其余的我們都沒買過。這也是有我們考慮的,首先,工人的流動性大,跟他們買了保險到時候他們不做了轉接手續辦理起來麻煩;其次,自 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我們廠里經濟狀況一直很不好,特別是近幾年來由于新環保法的頒布我們的生產水平越來越不行,想要為職工提高福利待遇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三節 就業待遇受到歧視
一、工資薪酬偏低
(一)平均工資仍處于較低水平
作為我國基本就業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政府實現公平的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調控途徑。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個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轉發<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個人社發〔2014〕54 號)文件出臺新規,將執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 1270 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1 元,較之 2013 年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1130 元/月,小時最低工資為 10 元/小時分別上升了 140 元和 1 元(如圖3.2)。
雖然全市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較好,但根據本次調查數據可以看出目前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工資薪酬仍然處于較低狀態。
(二)同工不同酬現象仍然存在
雖然工人工資往往與其技能熟練度、工齡長短、崗位差別等因素掛鉤而有所不同,但在本次調查中仍然可以看出在個體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盡管差異甚小,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工資較之其他勞動者依然有區別。
(三)拖欠工資問題屢有發生
盡管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工資拖欠問題開展了大力度整治,但在實際中拖欠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工資現象卻屢禁不止。在調查中不少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都反應曾遭受過工資拖欠行為。
案例十六,LTL,男,哈尼族,23 歲,就職于個舊市雞街鎮某冶煉廠。我上個月就沒能發工資了(調查時間為 2014 年 11 月),廠里的說法是最近資金周轉緊張,實在發不下來。這種情況以前也發生過,一般下一個月就能補發了。2010年時出現過隔了三個月才發工資的事,不過當時廠里免費供應伙食,也有宿舍可住,對我倒是沒什么影響,就是有些要養家糊口的工友們日子有些難過罷了。
案例十七,LCF,男,彝族,44 歲,就職于個舊市錫城鎮某選礦廠。我們廠里從 5 月起就陸陸續續停產了好幾次,聽說是環保不達標被整頓。一開始時候停產還發幾百塊生活費給我們,到后來就連生活費也沒了。好多工友都離開了廠子,現在還堅持著的除了我就只剩 4 個人了。我也不知道還能堅持多久,如果不是考慮到我沒什么一技之長我也早就另外找工作了?,F在只能再等等看了。
案例十八,MZQ,女,回族,39 歲,就職于個舊市沙甸區某冶煉廠。我上一個打工的廠子曾經拖欠了我們半年多工資,而且一拖就是快一年。我們去討要老板就躲著不見,我們還曾去區里上訪過,后來通過政府調解老板還是付了工錢給我們。
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與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也是其在就業待遇方面受到歧視的表現之一。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雙方明確權利義務的契約,其地位受法律法規保護。
同時,鑒于其重要性,在《新勞動合同法》中更是明文要求所有勞動關系都必須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在本次被調查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中僅有40%的人簽訂了正規勞動合同,這一比例明顯低于全國進城務工者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該比例為 41.3%)。
案例十九,ZMY,女,彝族,42 歲,就職于個舊市老廠鎮某選礦廠。我跟廠里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只是對工資薪酬、福利待遇、上班時間等做了個書面約定,我也不知道這能不能算勞動合同。而且在我之前上班的幾家單位里也只有一家與我們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我覺得簽不簽訂沒有什么區別,我只關心福利待遇好不好,能不能按時發工資。
案例二十,LYK,男,哈尼族,44 歲,就職于個舊市卡房鎮某采礦廠。我覺得像我們這種打零工的根本沒必要簽合同。一旦簽了合同就要規定期限,但是我家里還有田地,我只是農閑時候出來隨便做點事情貼補家用,如果簽了合同而家里出了事或者地里要用人,我一走就得賠違約金。
案例二十一,LWL,男,漢族,37 歲,個舊市大屯鎮某選礦廠經理。我們廠一開始是按照法律法規與工人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的,但是后來慢慢地就沒再執行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我們廠里工人流動性大,往往一星期都可以換好幾個人。而且這里的工人基本上都是老鄉、親戚、朋友互相介紹來的,有時候一個人要走往往就帶著一批人都走了。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也約束不了他們。但是現在我們也在摸索著改革,對于堅持上班 3 個月的工人就跟他簽訂 6 個月的合同,堅持上班 6 個月的就簽訂 1 年的合同,以此類推。
除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外,在本次調查中還反映出了用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的不規范行為。在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往往沒有征求他們意見,只是一紙遞過來就要求簽字。而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發言權,有時候認為勞動合同不合理也不知道怎么爭取。
案例二十二,YHZ,男,苗族,31 歲,就職于個舊市卡房鎮某采礦廠。我念完小學就出來打工了,之后換了 7 個工作,在這里干的時間算久的。以前廠里因為我年紀小,說是不用童工就沒給我簽合同,但是我跟著其他人一起出工干活廠里也是按工付錢給我的。再后來換了工作,廠里也跟我簽過合同。但是簽合同時廠方沒有向我特別說明過合同里有什么內容,我也從來沒看完過合同究竟寫了什么,我只關心工資能發多少,其他的那幾頁我也不認識幾個字,就不看了。
案例二十三,MD,男,回族,25 歲,就職于個舊市沙甸區某冶煉廠。我從職高畢業后經親戚介紹來這里上班,當時簽訂合同時我覺得里面有幾個條款有點問題,其內容明顯偏袒于廠里。于是我提出疑問并希望能做出修改,但廠里的人事勞資跟我說廠里所有人的合同都是一樣的,不可能跟我修改、搞特殊,而且如果覺得不合理可以不用簽??紤]到現在工作這么難找,也不能拂了親戚面子,我也就壓下來沒再提了。
三、勞動時間及勞動強度不合理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規章對勞動者勞動時常做出限定;而關于最長加班時間、加班工資支付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中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與解釋。但在實際中,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勞動時間偏長、超時勞動等現象仍然存在。童金成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分析整理的基礎上指出,非公單位較之公有制單位存在更嚴重的勞動超時現象。
嚴沛堅認為超時勞動現象的實質是法律的執行不力與政府監管的疏漏。而根據國家統計局《2013 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數據可看出,外出進城務工者年從業時間平均為 9.9 個月,月從業時間平均為 25.2 天,日從業時間平均為 8.8 個小時。與上年相比,超時工作進城務工者所占比重有所上升。
在本次調查走訪中個別受訪對象也向筆者反映過相似問題。
案例二十四,LLY,男,彝族,37 歲,就職于個舊市雞街鎮某冶煉廠。因為爐子不能停,所以廠里都一直是上輪班,每班 8 個小時。至于加班頻率和時長就不好說了。如果效益好的時候會經常加班,一加四五個小時也是有的。但是因為我們的年終獎金跟每個班組的績效是掛鉤的,所以有時候老板沒喊我們我們也主動加班。
案例二十五,ZTY,女,彝族,32 歲,就職于個舊市大屯鎮某冶煉廠。按照當時簽的合同我每天上班八個小時,但是這也要看廠里的效益了。有時候效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