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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管理論文 > > 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困境分析緒論
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困境分析緒論
>2021-08-29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個舊市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探析
【緒論】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困境分析緒論
【1.1 1.2】少數民族就業特點
【1.3 1.4】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基本內容
【第二章】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
【3.1 3.2】就業權益保障難以實現
【3.3 3.4】政府對就業服務調控不到位
【第四章】進城務工者就業中問題形成的原因分析
【5.1】健全完善就業法規制度
【5.2 5.3】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職能作用
【結語/參考文獻】解決個舊市少數民族就業的路徑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緒 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選題背景

自 2011 年我國首次在政府規劃綱要中提出了要"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優先位置",再到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就業是民生之本",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頒布,無一不說明著就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業不僅維系著勞動者的生存,更是其謀求自我認同和實現自我價值的社會活動,對勞動者個人生存與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城鄉二元戶籍制的影響,"農民工"應運而生。"農民工"作為一個中國大陸特有詞匯,有人認為最早是由社會學家張玉林教授于1983 年提出來的,但直到目前對其的界定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不同學者也結合自身研究成果提出過不同定義,而基于農民工獨特的社會屬性,眾多學者均認為其具有雙重身份(即職業上的產業工人,戶籍上的農民)。

而"農民工"這一名稱,早在 2010 年全國人代會上就有代表呼吁,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等應將對農民工的稱謂改為進城務工者或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以期來消除"農民工"稱謂的歧視性,更為全面地保護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雖然農民工現象的存在并不會因為"農民工"這一稱謂的更改而消失,而是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繼續存在,但本文仍然贊同這一提法,以"進城務工者"來替代"農民工",并以此作為研究對象。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傳統觀點中農民工所從事的勞動是雇傭勞動,而在城市中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同時,一部分農民因將土地出租或其他原因沒有再從事第一產業生產而是轉入了二、三產業工作,但其并未離鄉,而是在當地就業,這一部分人群雖未"進城",但由于其基本社會屬性相符,也將涵蓋在"進城務工人員"行列內一并進行討論。

其實無論討論的是農民工還是進城務工者,這一特殊群體都是我國經濟改革和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必然產物,而隨著這個群體的日益增長,他們已經成為了我國經濟社會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所限,該群體在就業保障方面的缺失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對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而作為中國勞動者群體的組成部分,少數民族同胞因其民族特殊性,研究其就業保障對我們這個多民族國家而言顯得更為重要。

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結構逐步轉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作為一個日益突出和備受關注的社會熱點亟需引起政府及社會的高度重視。而作為我國少數民族最多的省份,云南省境內共有 52 個少數民族(除漢族外,人口在 5000 人以上的少數民族共 26 個)。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云南省截至 2010 年總人口為 4596.6 萬人,其中,少數民族人口為 1533.7萬人,占總人口數的 33.37%;農村人口為 2978.6 萬人,占總人口的 64.80%;農村勞動力 2086 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 73.4%,其中,農村剩余勞動力約 750 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 36%.

由此可看出,我省農村剩余勞動力基數大、少數民族民族成分復雜,在這樣特殊的環境里就存在著一大批就業弱勢群體,而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是其主要組成部分。

而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我們應該看到其既有進城務工者所需面對的共性社會問題,又與其獨特的民族特性密不可分。因此,在處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時,我們既要考慮到他們與普通進城務工者之間的相似性,又要探討其自身特殊性。

作為本文研究地點,云南省個舊市地處云貴高原的南端,是以生產錫為主并產鉛、鋅、銅等多種有色金屬及鈹、鉍、鎵、鍺、鎘、銀、金等稀貴金屬的冶金工業城市,是中外聞名的"錫都",開采錫礦的歷史有約 2000 年,是中國最大的產錫基地,同時是世界上最早的產錫基地。由于優越的礦產儲備及地理位置,大量鄰近縣市的進城務工者涌入個舊求職就業,其中以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占了絕大比例。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就業保障中受到了很大制約。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將在總結現有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取個舊市為例進行調研,從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勞動合同、工資薪酬和就業培訓等多方面進行探索研究,以點及面,并針對現有突出問題探索解決之策。

(二)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

(1)進城務工者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客觀存在的一類社會群體,目前為止該項研究剛剛起步,國外鮮少有類似的研究成果?;谕?。金里卡(WillKymlicka)、克勞德(Claude)、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ser)等國外學者的研究,均是把少數群體或個體人權當作研究對象與社會及集體意識進行對比分析,但其對有色人種族裔及外來移民權益保障的理論成果對我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問題研究仍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本文以云南省個舊市為例,聚焦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及其保障問題,以期為該領域提供案例支撐。

(2)目前,國內關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的研究還停留在淺層次、單方面上,無論是從民族學、經濟學、法學、行政學等領域研究該問題都缺乏多學科、多視角的共同研究和綜合分析。而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問題作為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單純從某一學科入手,而不是綜合運用系統科學的理論與方法,很可能導致研究成果的偏差。因此,本文將以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為切入點,從微觀出發,既要統籌好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與普通進城務工者的共性,又要區分清其與普通進城務工者的相異性,綜合運用各學科系統理論與方法進行研究分析,保證研究成果不產生偏差。

2.現實意義

(1)為新時期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提供現實依據。以個舊市為例,作為老牌工業城市,個舊市現有 4000 多家礦山生產企業。而作為一個只有人口 45.33 萬的縣級市,稀少的常住人口與工礦企業工作崗位缺口形成了鮮明對比。也因此,大量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從周邊元陽、綠春、金平等縣市涌入個舊務工,為當地經濟建設貢獻力量。然而,隨著外來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增長,伴生的各種矛盾也日益突出,明顯阻礙了個舊市資源型城市的發展與轉型。因此,通過探索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將對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為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研究提供理論框架。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從"民工熱"到"民工荒"再到"就業難",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現有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機制的不健全。而作為進城務工者中的特殊群體,關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問題的研究目前仍處于起步狀態。據考證,現有的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體系研究,多為在政策法規、制度設計、民族權益等理論方面進行探索,而實質上關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研究則相對較少。本文以個舊市為例進行研究,以理論和實證相結合的方法,對已出現或可能出現在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在就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研討,進而搭建起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初步理論框架。

(3)有利于進一步維護社會主義社會團結穩定。就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是適用與全體普通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法規,其將進城務工者視為普通勞動者,與城鎮其他勞動者進行統一調整與保護。但在實際情況中,與城鎮居民相比,各地政府出臺的政策規章卻又將進城務工者加以特殊對待,在其自主就業及工種選擇等各方面加以限制。其實,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缺位是中國二元社會結構的必然產物;而作為我國民族團結事業的一項重點工作,如果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使民族問題與社會問題相互轉化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研究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權益保障問題無疑將進一步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減少和避免城市中產生民族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綜述

1.少數群體權益保障的研究

由于未受"城鄉二元結構"戶籍管理制度的影響,國外學者往往是在少數群體和少數民族權利研究框架內對少數民族(族裔)務工人員權利保護加以探討。

在此過程中,常常伴隨著對個人(人權)、民族(少數群體)、國家(社會集合)三者之間關系的思考。而對于三者關系的認知不一,會導致對少數民族務工人員權利保護的范疇不同理解:加拿大著名哲學家威爾。金里卡(Will Kymlicka)在結合自身研究基礎上將少數群體權利問題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社群主義的少數群體權利(有集體意識的少數群體要對抗個人主義,并維護其自身權利的前提是社群主義必須對自由主義進行批判);第二階段,"反映了真正的進步"的自由主義的少數群體權利(少數群體權利問題系自由主義的內部問題);第三階段,國家構建并予以回應的少數群體權利(自由主義國家遵循文化中立原則運轉機構)。

克勞德(Claude)在上世紀 50 年代就指出,如果個人基本人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不需要對少數民族權利進行特別保護,因為"人權理論作為少數群體權利概念的替代品,強烈地暗示少數群體成員已經享有平等個人待遇,不能再合法地要求更多措施去保持族裔特殊性".

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ser)也提出過類似看法:自由主義國家應對國家內的民族文化保持中立,"拒絕贊同或支持他們的生活方式,或是對他們的社會繁衍表現出很高的興趣".

可以看出,西方學者的研究多傾向于少數群體(族裔)、個人人權保障研究,很少有直接針對少數民族務工人員的研究。但其前沿理論成果仍從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管理學等方面對我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問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2.勞務輸出轉移的研究

就勞動力輸出轉移方面的研究而言,威廉·阿瑟·劉易斯(W.ArthurLewis)在其經典著作《勞動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中提出了劉易斯拐點理論(即勞動力過剩向短缺的轉折點)。他認為,當一個國家在發展初級階段往往共存著二元經濟結構,一個是以傳統生產方式生產的"維持生計"部門(以傳統農業部門為代表),另一個是以現代生產方式生產的"資本主義"部門(以工業部門和城市為代表),而在國家工業化過程中,隨著"維持生計"部門勞動力會逐步向"資本主義"部門轉移,使得農村富余勞動力逐漸減少,并最終達到瓶頸狀態。

在此基礎上,美國經濟學家費景漢(J.Fei)和拉尼斯(G.Ranis)提出了自己觀點,認為勞動力由農業向工業轉移的前提條件必然是(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農業)剩余產品的增長。而托達羅(M.P.Todaro)則以托達羅模型進一步分析了發展中國家國內遷移人口的特征、遷移過程以及遷移原因。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與"劉易斯拐點"相對應的"人口紅利"理論,其認為勞動力市場中能否有廉價勞動力取決于人口(特別是年輕人口)的增長速度。而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經濟的發展對廉價勞動力依賴性較強,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面臨的"拐點"主要集中于初級勞動力,而中級勞動力卻明顯不足,高級勞動力儲備更是稀缺。

綜上所述,國外關于勞動力轉移的研究,雖然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我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脫離第一產業而進入到第二、三產業的原因,但其就本質上解決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自主、就業歧視等問題并未給出明確闡述。

3.就業質量的研究

就業質量(employment quality)研究開始于"霍桑實驗"(the HawthomeStudies),該實驗指出工資高低、工作環境、社會認可、人際關系與勞動保障等因素均可對工人的勞動積極性造成影響。而德、法、英、意、美等西方國家于20 世紀 70 年代紛紛興起了"工作生活質量"(quality of work life)運動,以期改善勞動者生活福利和工作環境的。而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Organization) 也于 1995 年提出,勞動者應當在獲得體面工作機會的同時能夠保障自身自由、平等、安全、尊嚴,即"體面勞動"(decent work)。歐洲基金會(EuropeanFoundation)則是最早提出就業質量概念的國際組織,他們認為就業質量就是指勞動者在整個勞動過程中以及工作之外的各種權利和身心健康狀況。此后,一些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學者構建了一系列有關就業質量的評價指標體系,對本國和世界其他國家的就業質量進行了測評。例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2010)發布的《就業質量測度報告 2010》,其指標包括勞動安全、勞動報酬、工作與生活平衡度、工作穩定性、社會對話、技能培訓、員工關系和工作動機等七個方面。加拿大帝國銀行為私營部門設立的就業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突出了"尊重"、"溝通"、"信任"等對員工工作積極性影響較大的幾個因素。

而與國外對比,國內研究就業質量起步較晚,且缺乏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質量系統全面的專項研究,而從公共管理學角度研究該問題的文獻則更少。目前學術界雖然在借鑒國外理論的基礎上通過與漢族進城務工者就業質量進行對比,構建了一些測量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質量的分析框架來研究我國少數民族就業質量的現狀,但由于理論框架所限,仍有可繼續研究空間。

(二)國內研究綜述

1.關于農民工就業保障的研究

(1)農民工就業歧視與就業困境的研究

畢霞、魏從東(2005)指出農民工由于受城鄉二元戶籍制影響,在就業中受到歧視,損害了其合法利益。

梁玉華(2005) 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基礎上對農民工就業弱勢三個層面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陳安民、劉曉霞等(2006) 剖析了我國農民工當前所面臨的就業歧視現狀。

徐建玲(2007) 以農民工就業與市民化進程間的辯證關系為切入口分析了農民工就業困境的成因。

羅正月(2008) 則站在政府視覺出發,指出政府為了實現社會平等,必須負起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的責任。

沙占華、趙穎霞(2010) 以新生代農民工為例,認為當前農民工就業既要面臨二元戶籍制度限制,又要受制于個人素質、權益保護、就業信息三個瓶頸。

但總體來看,該領域的研究均是建立在我國城鄉二元制基礎之上,其研究重點是國家政策層面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表現及成因,由于研究維度的不同,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個體的研究仍有欠缺。

(2)農民工就業路徑的研究

王國敏、李楊(2008) 認為農民工回流將成為就業新形勢,因此在條件成熟的中、東部地區應引導異地就業的農民工逐步轉移回西部地區,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業。

崔占峰(2008) 也提出過類似看法,認為就地就近實現農民工就業將成為農民工就業新趨勢。

羅豎元(2011) 在此基礎上以新生代農民工為例,提出要從樹立正確的擇業觀、提升其就業能力、拓展社會支持網絡、優化擇業環境四個方面方面入手,讓農民工從生存型擇業真正轉變為發展型擇業。

在這里的就業路徑是指農民工設計的自我認知、成長和晉升的管理方案。因此該項研究著重考查的是農民工個體,而忽略了與國家、社會、企業的雙向考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

張啟春(2003) 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實現可有兩條途徑:一是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打破身份限制,將所有勞動者一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范疇;二是擴展現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覆蓋范圍,直接吸納已就業的農民工。

許征(2004) 認為應在充分考慮農民工社會屬性、就業特點、經濟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科學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樊小鋼(2006) 在分析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缺失的原因基礎上,對搭建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體系等提出了初步理論框架。

楊立雄(2007)則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認為農民工無法從真正意義上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而構建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可行性也較低,因此因把農民工歸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鄭功成等學者(2007) 認為現階段應根據農民工實際需求和現有人、財、物力條件,分級分類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少數民族農民工的特殊性,在考慮其農民工特性的同時還要注重其民族性這一社會屬性。此項研究在農民工這一維度內對如何構建新型就業保障體系來加強農民工就業保障進行了深入探索,將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2.關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研究

(1)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特點的研究

沈紅波(2005)在其論文中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存在著以下特點:總體數量上少于漢族;具有明顯的地域組合結伴性;具有較強的家族親緣性;從業范圍上具有鮮明特色性與特定行業性;素質相對較低;對外界刺激十分敏感,對外部事物具有強烈的防范心理。

周競紅(2001)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主就業流動性較強,流入地多是中心城市和大城市,并在其與鄭信哲(2002)的研究中作了進一步說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所從事的職業具有一定偏好性,且當其進入城市后往往會因親緣性而形成一定聚落,同時,與普通流動人口相比其還面對著更多生活難題與心理挑戰。

而拉毛才讓(2005)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中仍以男性青壯年為主,且流動距離較近,多集中于本省區。同時,進入流入地后在其親緣聚集地中往往會形成一種獨特的非正式組織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綜上所述,可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特點概括為:其在群體數量和個人質量上都低于漢族;其從業范圍具有一定偏好性;在流入地中會形成在親緣性基礎上的聚落;流動形式較為無序隨性;較之漢族,其所需面對的主客觀困難更多。

(2)少數民族人口流入城市動因的研究

金春子(2002)在其研究中指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入城市可分為主客觀兩個原因:從主觀上看,由于目前我國城鄉經濟差異較大,為追求更大利益,少數民族流動愿意進入城市改善其經濟狀況;從客觀上看,農村剩余勞動力增長較快,第一產業已無法為更多人提供就業,而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城市中有較多崗位空缺,可吸納更多勞動力。

鄭信哲(2001)則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入城市是外部政策環境、人口流動效應、個人主觀追求三個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而沈林等(2001)則更傾向于人口流動的原因在于個人意志。作為社會經紀人,在城市經濟發展、有更多就業崗位的前提下,只有個人有謀求更大利益的意愿,才能自發性的形成人口流動。以上學者均從各自不同研究角度分析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向城市的原因,但問題導向都是一致的,即推(個人主觀意愿)拉(城市經濟條件較好,有較多就業崗位)力相結合導致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向城市。

(3)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問題的研究

隨著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總量的增加,其社會交往、社會支持與城市適應等社會問題也成為了焦點。王琛、周大鳴(2004)以深圳為例指出,較之以往,目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后隨著其社交網絡的擴張及城市適應的加強,個體間交往更為深入多樣,但族際間交往仍然受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等影響。

張繼焦(2005)從少數民族流入城市后社會中存在的民族歧視偏見等方面入手,分析了族際間交往中存在的沖突及形成沖突的成因。

李偉梁、陳云(2006)則從社會學角度關注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社會支持系統。他們指出,社會支持系統的構建必須建立在城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社會多方聯動網絡的基礎之上,而只有架構起這一系統才能真正解決其經濟發展、生活提高、社會交往等問題。

而李偉梁(2006)在另一篇文章中作了進一步分析,他認為在少數民族流入城市后造成其在經濟、社會、文化中生存和適應面臨難題的原因可歸結為戶籍制度限制、民族獨特屬性及個人因素。

縱觀現有的研究成果可看出,關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問題的研究均是在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的范疇內探討,而從公共管理學方面進行調查分析則顯得相對滯后。但各學科目前較為扎實的理論及其創見均能給人以啟發,更將為本文研究提供堅實基礎。

(4)基于西南地區各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的研究作為我國主要少數民族農民工的流出地及流入地之一,西南地區各城市少數民族農民工問題極具代表性。陶斯文(2008)在其博士論文中對人口流動與民族文化變遷、文化適應、文化認同三方面之間的聯系做了全面論述,并在其與楊風(2010)的另一篇文章中指出,就現階段而言,政府應進一步轉變其職能,在發展社會經濟的同時積極對影響城市化進程的城鄉二元戶籍制、社會保障制度等進行深刻變革,并以加快城市化進程來推動解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城難題。

這一研究具體到桂林市,馬冬梅、謝一帆(2008)在綜合國內外現有研究基礎上,以廣西桂林市為例,對構建新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社會網絡提出了構想。他們認為,針對這一群體的特殊性,應分級搭建社會網絡,即以個人為節點構建初級社會網絡,再以親緣、族緣、業緣為分支構建次級社會網絡。

而潘正云與沙馬日體(2007)則選取了成都市金牛區來對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當地市民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等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將造成這些糾紛與矛盾的原因歸結為族際沖突、文化沖突、宗教沖突等八大方面。同時,他們認為只有在以法律為準繩、道德為約束的前提下,加快經濟發展,發揮政府職能,轉變社會觀念,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由西南地區各省市案例可看出,隨著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規模的增大,就社會層面而言,城市族際關系將更加復雜多變。因此,在發展城市社會經濟的同時,更應注重民族團結融合工作,加快打破族際壁壘,達到社會公平、共同富裕的最終目的。

3.關于少數民族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研究

雷海(2002)在分析了城市民族問題的內容和特點基礎上指出,少數民族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必須依托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能轉變,只有在理順各部門間關系、各自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既抓經濟建設,又抓民族和諧。王次富(2010) 充分分析了濟南市少數民族農民工權益保障現狀,并分別從政府、社會、個人三個角度對健全完善少數民族農民工權益保障體系提出意見建議。

其實早在 2005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已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確定為新形勢下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針;而黨的十八大報告中也明確指出,"全面正確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區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在此基礎上,以毛公寧(2006)、王宗禮(2006)、王有星(2005)為代表的國內學者們就如何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以及如何構建少數民族核心價值觀作了深入探索。

其實從宏觀層面來看,目前不管是國家頒布的指導性方針還是專家學者的研究,雖在一定程度上對少數民族農民工職業能力開發制度,政府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法律保障和資金扶持等作了相關規定及探討,但從微觀層面來看還是缺乏具體實施措施,理論及政策缺乏實際操作性。

4.關于少數民族農民工就業保障的研究

田艷(2007)以"奧肯定律失靈"分析了當前我國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兩個主要矛盾,并指出四個主要因素對少數民族人口就業產生的不利影響。

陳達云(2009)認為少數民族與漢族間就業競爭力的差距系由其教育程度較低導致的。同時,他認為只有加快發展少數民族聚集地,特別是邊遠貧困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的基礎教育事業,并將高等教育資源適度向其傾斜,才能真正開發少數民族人力資源,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緩解其與漢族間的競爭矛盾。

楊永建,王政(2011)在其合著文章中認為與西部各省市區相比,云南農村勞動力,特別是農民工群體存在總量過多、總體素質偏低、技能人才較少的問題,并根據原因分析提出了解決對策。

趙彥普(2013)認為就政策制度層面而言并不存在歧視行為,但在實際操作運行中卻又往往陷入"歧視怪圈".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不外乎人為對政策的誤解與有令不行。因此,他提出應在政府、社會、個人共同協作下健全完善針對少數民族農民工的就業保障體系。

可以看出,關于少數民族農民工就業保障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雖然在宏觀層面建立了相應的理論框架,但微觀層面的分析還有一定空缺。具體來看,現有研究雖然揭示了當前我國存在的針對少數民族農民工就業的諸多限制及其成因,但就保障而言卻沒有形成一個全面的解決對策體系,特別是結合各維度的研究仍有待進一步探索。

(三)綜合述評

綜上所述,因未受城鄉二元制影響,國外的研究多傾向于少數群體權益保障、勞務輸出轉移、就業質量等方面,但其在人權學、社會學、民族學等領域的前沿研究理論成果仍對指導我們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研究有較大作用。而從國內研究來看,作為一種特殊社會現象,針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研究現在仍處于萌芽狀態。不管是從這一名稱的爭議還是從頂層制度設計來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這一問題的研究都必須廣納眾家之所長。從上述綜述可以看出,就研究對象而言,目前關于少數民族轉移勞動力的研究大多以流動人口為主流方向來探討其特點、遷徙動因和社會問題;而與流動人口可能由原戶籍城市流入其他城市不同,進城務工者僅指由農村(戶籍)流入城市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因此,在借鑒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研究成果的時候還要把握其與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之間的區別。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在探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的時候,還應注重掌握其與普通進城務工者的區別,要看到其獨特的民族屬性,并在探討其就業保障問題時既要用好其與普通進城務工者的共性分析,又要斟酌其自身特點的個性分析。同時,作為一個全國性共性問題,現有文獻在探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時候往往習慣于站在宏觀的層面對問題進行分析,但針對"點"的研究卻少之又少,可以說是僅有理論,并無案例支撐,使研究成果與實際操作間形成一定差距。

三、研究內容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文選取云南省個舊市為例,結合歧視理論、公共產品理論、政府職能理論等相關理論,運用相應科學方法收集研究材料,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首先通過大量閱讀相關文獻和資料,采用訪談法、觀察法和文獻法等方法收集資料,并使用歸納法分析資料,從而初步了解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然后,擬制問卷調查計劃以及隨機訪談提綱,并針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和用工單位分類發放問卷,再將回收到的有效問卷進行數據分析;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采用隨機入戶訪談的方法了解他們的想法和需求,并將收集到的資料進行理論分析,整理成調查報告。在再次翻閱文獻的基礎上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現狀進行反思,并對完善其就業保障提出相應建議。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擬以公共管理理論下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定位為切入點,從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個人需求、就業公平及政府職能的發揮等方面進行探索,并靈活運用多學科的視角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具體方法有:

1.文獻法:通過搜集、閱讀和分析整理現有國內外關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及權益保障方面的相關文獻資料,從整體上把握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研究現狀,為本論文提供理論和政策支持。

2.問卷調查法:系本文收集資料的主要工具。將設計不同類型問卷并隨機抽取個舊市轄區內廠礦企業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及企業主進行調查及訪談,并進一步分析整理回收的數據及個案,為文章提供有力支撐。

3.訪談法:根據本研究的需要,以個舊市為樣本采集地,擬定訪談提綱,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進行隨進訪談,再將收集到的代表性資料與數據進行總結,獲得較為全面的信息反饋,以期揭示當地廠礦企業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4.統計分析法:通過對調查問卷、訪談記錄等回收到的數據進行梳理分析,得出目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相關基本資料。

(三)研究目的

本文將在借鑒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所選調查點(云南省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現實情況,運用訪談法、問卷法等研究方法進行基礎數據收集分析,并對反映出的實際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探討問題背后的癥結所在,以期對解決問題實質提出優化方案,并為該領域研究提供現實案例支撐。

(四)研究內容

本文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分析本部分首先要在查閱國內外現有學術理論的基礎上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現狀作整體把握;其次,結合實地考察、問卷調查以及深度訪談等方法,對個舊市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再次,著重對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特點及其待解決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2.完善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的思考和建議本部分主要從規范農民工勞務市場秩序、積極發揮政府職能引導就業、著力制定符合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特點的就業政策三個方面進行思考和建議:探討少數民族進城務工者就業保障缺失問題,其實質是市場失靈情況下個人及少數群體勞動需求的缺失,核心是要求政府發揮其經濟職能,提供更加安全、秩序和公正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制度安排,并為社會弱勢群體免遭剝削和欺詐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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