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來,控股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代理問題一直是當前爭議的熱點。由于我國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企業股權結構相對較為集中,加之在新興市場中投資者法律保護不健全、市場機制不完善,結果導致控股股東容易獲得控制權收益,即利用控股股東的權力和便利,掠奪中小股東的利益來獲取超額收益。余明桂等(2007)將有控股股東存在的公司相對于無控股股東存在的公司的市場價值折扣率定義為控股股東的代理成本,并實證檢驗表明這種代理成本高達 13%~24%,證明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普遍存在嚴重的代理問題。另外,在我國由于政府作為半數上市公司的股東,使得國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利益不會受到其他股東的任何約束和挑戰,股權制衡作用失效,導致控股股東代理問題更加突出,所以對于相關問題研究的迫切性已經成為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求。因此,本文考察外部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約束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與此同時,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審計的相關法律制度,正是為了增強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提高審計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所作出的努力。為此,本文從審計質量出發,探討了外部審計質量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約束作用。首先分析了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然后考慮兩權分離程度和最終控制人性質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交互作用。本文的研究內容將有助于檢驗外部審計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及影響因素,檢驗相關審計制度的實施效果,為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提供相關建議。另外,本文的研究結論可以豐富相關方面的文獻,為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借鑒。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導致代理問題發生的主要途徑有兩個:一是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Jensen andMeckling(1976)認為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經理人可能通過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侵占股東權益。
二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La Porta et al.,進一步研究發現控股股東借由金字塔和交叉持股方式的運用使得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因此所擁有的控制權遠遠超過他們現金投入所對應的權力 (謝盛紋,2011)。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只需承擔較小的成本就能從企業獲取較大的收益。盡管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的實施主體和具體方式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實質上都是掌握公司剩余控制權的利益群體以行使剩余控制權的方式謀求直至實現其自身利益(呂長江、肖成民,2008)。獨立審計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一項重要約束機制,旨在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同時可以約束管理層和大股東行為,提高信息透明度從而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加強外部監督作用。
(一)審計質量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
財務信息作為公司信息的重要來源,主要通過定價功能和治理功能發揮其在投資者保護中的作用(魏明海等,2007)。其中定價功能屬于事前約束,可以緩解事前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少由于錯誤定價和錯誤的投資決策帶來的損失。而治理功能屬于事后約束,它抑制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為,限制經理人和大股東對于剩余控制權的濫用,緩解代理問題,保護投資者。關于外部審計能夠發揮投資者保護作用的研究領域中,LLSV(1998)認為法律保護環境較弱時,外部審計可以作為投資者保護的替代機制。Fan和 Wang(2005)的研究表明,高質量的審計可以起到降低代理沖突、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國內學者對于相關問題的研究也得出了富有成果的結論,周中勝和陳漢文(2006)通過研究發現,我國目前還不存在高質量的審計需求,但審計師能對大股東的資金占用作出反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東的行為。伍利娜等(2010)以我國資本市場為背景檢驗了審計保險假說,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頒布,催生了我國證券市場審計的保險功能,從而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發揮積極的作用。謝盛紋(2011)對審計行業專業性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相關關系進行探討后發現,審計行業專業性具有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作用。
由此可見,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不僅可以確定財務信息是否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經營狀況,更可以披露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抑制大股東的侵占行為。鑒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高質量的外部審計有助于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
(二)終極控制人性質、審計質量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
在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相對嚴重的所有權缺位、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此在此類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結構較為混亂、股東關系復雜,易產生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出現內部人利用控制權收益獲取超額收益,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此外,政府在企業中同時充當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雙重角色,導致審計關系失衡,給審計的執業環境也帶來不利。余明桂等(2007)研究了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實證結果表明當政府作為上市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時代理問題更加嚴重,且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市場價值顯著低于家族、外資和集體企業作為最終控股股東的公司。為此,本文認為,由于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虛置等問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有足夠的動機和能力通過各種手段擴大其剩余索取權,從而導致公司內外部治理機制不能有效地對控股股東的代理成本進行監督,事務所審計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也不能得以充分發揮,因此最終控制人的性質與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影響具有交互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與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非政府控制公司的外部審計機制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更為明顯。
(三)兩權分離度的影響
控股股東一般通過金字塔式、交叉持股式模式和差異股權來實現超額控制,當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大于現金流權時,通過轉移上市公司資源所獲得的好處大于因現金流權存在而遭受的損失,控股股東就有動機轉移上市公司的資源,對中小股東實施掠奪,謀取控制權收益(謝盛紋,2011)。所以,兩權分離程度越大,控制權收益越大,故而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動機也就越強,即兩權分離程度與代理成本呈正相關關系。此外,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有助于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因而隨著兩權分離程度的增加,審計質量對于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也會更加明顯。但是在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因為政府充當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雙重角色,這種失衡的審計三方關系使得外部審計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并不顯著。鑒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3(a):隨著兩權分離度的增加,外部審計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會更加明顯;H3(b):在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并不明顯受兩權分離程度的影響;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高審計質量可以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作用隨著兩權分離度的增大而增大。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及樣本選取
本文的數據全部來自于 CSMAR數據庫,研究期間為金融危機后的 2009 年到 2012 年,考慮到金融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類公司,并且剔除了 ST的上市公司。在數據收集及整理的過程中,剔除了數據缺失的企業,并對主要研究變量在 5%水平上進行了 Winsorize 處理,最終得到 9 863 個樣本觀測值。
(二)主要變量
1.被解釋變量:控股股東代理成本
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為被解釋變量,用 AC1 表示,代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紤]到在我國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現象較為普遍,大股東隧道行為的一種重要表現就在于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李增泉等,2005)。本文參考楊德明等(2009)的做法,運用其他應收款占總資產比重衡量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和侵占行為的程度。
2.解釋變量
(1)審計質量。本文采用異常應計指標來度量審計質量。異常應計指標反映了會計師運用會計選擇和判斷對會計應計項目的操控性程度,包括操控性應計利潤和異常性營運資本。由于財務報告最后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因此經審計的異常應計指標反映了審計師謹慎程度的大小,而高質量的審計應當容忍更低程度的異常應計水平。通常的做法是利用 Jones 模型估計操控性應計利潤,然而由于流動性應計項目的調整在實務中更為頻繁,近年來國外的研究者開始運用異常性營運資本(AWCA)指標并將其作為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蔡春和鮮文鐸,2007)。本文采用后一種做法,使用異常性營運資本來衡量審計質量。異常性營運資本由下述公式來計算:AWCAt=WCt- WCt- 1(St/St- 1)其中,AWCA 代表異常性營運資本;WC= (流動資產-現金和短期投資)-(流動負債-短期借款);S 代表公司主營業務收入。
(2)兩權分離度。本文將控股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之差與控制權的比界定為兩權分離度(SEP)。
(3)終極控制人性質。本文對終極控制人性質變量界定為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政府控制時取 1,否則取 0。
3.控制變量本文選取了董事會規模、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度、財務杠桿系數、資產負債率、盈利能力、現金流量及公司規模等作為控制變量。
(三)模型設計
本文構建模型如下:
AC1=β0+β1FT+β2AWCA+β3LNB+β4ROA+β5CR1+β6DFL+Β7CFO+β8LEV+β9LnSize+ξ (1)AC1=β0+β1FT+β2AWCA+β3SEP+β4AWCA*SEP+β5LNB+β6ROA+β7CR1+β8DFL+β9CFO+β10LEV+β11LnSize+ξ (2)其中:AC1 代表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即其他應收款/ 總資產;AWCA 代表異常性營運資本,衡量審計質量;SEP 代表兩權分離度,即控股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之差與控制權的比;FT 代表終極控制人性質,當實際控制人性質為政府控制時取 1,否則取 0;LNB 為董事會人數的自然對數;ROA 是資產收益率,即本年凈利潤除以總資產;CR1 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DFL 是財務杠桿系數;CFO 是凈現金流量除以資產總額;LEV 是資產負債率;Ln Size 是公司規模,即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本文對樣本做描述性統計,其結果如表 1 所示。
由表 1 可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變量 AC1均值為 0.021,標準差為 0.043,其偏度和峰度分別為8.819 和 32.705,證明其整體分布為右偏,即我國上市公司平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偏高,并且不同企業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審計質量高低的替代變量 AWCA 表示了公司的異常性營運資本水平,AWCA 越大審計質量越低??梢钥闯?,AWCA 的平均水平為 18.888,最小值為 9.156,最大值為 30.116,表明上市公司異常應計水平具有較大的差異。上市公司的兩權分離度 SEP 最小值為 0,最大值為 0.421,并且偏度和峰度分別為 1.221 和 0.473,表明整體兩權分離度水平呈現右偏趨勢,這也為控股股東獲取超額收益、侵占中小股東利益提供了一定的條件。
最后,FT 的中位數為 0,且在全部 9 863 個統計樣本中FT=1 的政府控制上市公司數量為 4 566。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中實際控制人為政府控制的企業仍占據將近一半的比例,這也說明研究兩者控股股東治理機制上的差別具有一定的意義。
(二)多元回歸分析
為了驗證審計質量(AWCA) 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AC1)之間的關系,本文對模型(1)作了多元回歸分析,其回歸結果如表 2 所示。
由表 2 可知,第 1 列是針對全樣本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 AWCA 的參數估計值為 0.0014,在 1%的水平上是顯著的。由于越高的審計水平能容忍的異常性營運資本AWCA 越低,所以此參數回歸結果表明異常性營運資本的水平與大股東資金占用程度成正比,即審計質量與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呈負相關,由此驗證了 H1 的結論。第 2 列在模型中加入了終極控制人性質 FT作為解釋變量,可以看到該項系數的參數估計值為 0.0034,在 1%的水平上顯著證明 FT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具有正向影響,即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水平的代理成本。
如上所述,終極控制人性質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具有正向影響,故對模型(1)的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上市公司分別進行了回歸,回歸結果列示在第 3 列和第 4列。從回歸結果中可以看出 AWCA 的系數在非政府控制企業的回歸結果仍然在 1%水平上顯著,且參數估計值為 0.0022,大于全樣本的回歸結果,表明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外部審計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大于整體水平上,由此也驗證了非政府控制企業外部審計的抑制作用更為顯著。同時,在第 3 列政府控制企業的回歸結果中,AWCA 在 10%的水平上顯著,但是參數估計結果為 - 0.0007,表明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較高的審計質量反而會造成較高的代理成本,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數據處理過程中的極端值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代理成本和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造成的。比如,Fan and Wong(2005)認為,代理成本高的公司,往往會選擇信譽好的外部審計者,以降低公司代理成本。
(三)進一步分析:引入交互項
為了進一步考察兩權分離度(SEP)與審計質量(AWCA)的交互作用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影響,本文對模型(2)進行相關回歸分析,其回歸結果如表 3 所示。
由表 3 可知,第 1 列為針對全樣本回歸,回歸結果顯示加入交互項后 AWCA 的系數仍然在全樣本和非政府控制企業中顯著,在政府控制企業中不再顯著,這一結果也進一步驗證了 H1 和 H2 的結論。在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交互項 AWCA*SEP 的參數估計值為 0.041,在 1%的水平上是顯著的,證明兩權分離度 SEP 對審計質量和控股股東代理成本之間的關系起到的是正向作用,即在兩權分離度高的公司中,審計質量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更加明顯,由此也證實了 H3(a)的結論。與此同時,將模型(2)分別在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樣本中進行回歸,注意到交互項在非政府控制中的參數估計值在 1%的水平上仍然是顯著的,但在政府控制企業中的回歸系數是不顯著的,也就由此證明了 H3(b)的結論,即在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并不明顯受兩權分離程度的影響;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高審計質量可以降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作用隨著兩權分離度的增大而增大。
綜上所述,外部審計對于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具有抑制作用,這種抑制作用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更為顯著。此外,本文進一步研究發現,控股股東代理成本明顯地受到了審計質量、兩權分離度以及審計質量和兩權分離度交互作用的影響,且隨著兩權分離度的增加,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更加明顯,并且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外部審計的這種監督作用發揮得更為充分。
五、穩健性檢驗
為了增強研究結論的可靠性,本文還做了如下穩健性檢驗:(1)增加年度、行業控制變量;(2)用AC2 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進行了穩健性檢驗。根據李增泉等(2004)的做法,將大股東占用資金劃分為“經營性資金占用”和“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考慮到除了其他應收款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是通過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侵占中小股東利益,AC2 被定義為與控股股東關聯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與其他應收款之和除以年末總資產,用以反映大股東對于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情況。其結果如表 4 所示。
由表 4 可知,AWCA 項的參數估計值為 0.002,在 10%的水平上顯著,而政府控制企業和非政府控制企業該項的參數估計值分別為 0.003 和 0.002,與前文得到相似的結果。由于交乘項 AWCA*SEP的參數估計值在全樣本和非政府控制樣本中分別為0.031 和 0.112,并且分別在 5%和 1%的水平上顯著,但在政府控制上市公司中不顯著,所以關于兩權分離度的檢驗結果也支持了假設的結論。這進一步表明本文的結論基本不受影響,此外本文的回歸結果均通過了共線性檢驗,表明模型不存在嚴重的異方差問題,證明本文的結論是較為穩健的。
六、結論與啟示
本文從公司治理出發,利用上市公司2009—2012 年的數據為研究樣本,檢驗了審計質量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代理成本之間的關系。實證檢驗發現: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外部審計質量與公司控股股東代理成本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并且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這種負相關關系更加明顯。結合考慮兩權分離度這一影響因素后,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審計質量對控股股東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隨著兩權分離度的提高而增強。與此同時,本文的研究結論也啟示我們,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上市公司規模逐漸擴大,國有企業逐漸轉型,公司治理結構也將隨之發生新的變化,代理問題也需尋求完善的方式進行限制和監督。充分發揮事務所的審計作用,對于維護證券市場乃至實體經濟秩序意義重大,尤其是在提升整個資本市場的透明度、緩解代理沖突、約束股東行為方面更是有著巨大的發揮空間。
注冊會計師應該審時度勢、抓住機遇,致力于提升審計質量,形成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經濟,真正地發揮外部獨立審計的監督治理作用。
參考文獻:
[1]余明桂,夏新平,潘紅波.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管理評論,2007(4):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