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管理論文 > > “占中”的偽公民抗命特征及其本質分析
“占中”的偽公民抗命特征及其本質分析
>2021-01-25 15:00:00



目前香港社會各界對于 "占中" 行動的認識存在較大爭議. 盡管 "占中" 行動明顯違反了特區治安法例, 甚至還將觸犯刑律, 但 "占中" 發起人卻宣稱 "占中" 是公民抗命, 違法有理, 以道德優越性壓制形式法治. 事實上, 在西方社會的學術研究和公民運動中, 公民抗命的內涵和適用條件都有非常嚴格的界定和限制, 行動發起人也謹守著和平、 非暴力、 有限度、 成人化、 適可而止等內在品性, 確保這一社會運動形式在追求有限道德目標的同時對法律與社會秩序造成最小的沖擊, 避免族群與價值觀的過度撕裂. 判斷香港 "占中" 行動是否屬于公民抗命行為, 至少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 一是 "占中" 發起者戴耀廷所宣揚的 "占中" 觀點, 是否符合一般意義上的公民抗命理論; 二是戴所宣傳的 "占中" 觀點, 是否與實際相符? 由此, 本文意圖從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論出發, 厘清公民抗命有關概念, 并回應以上問題, 同時對 "占中" 行動的本質作出剖析.

一、 公民抗命: 一般理論

公民抗命①是指這樣一種社會行為: 在一個民主政治社會中, 公民 \\(個人或群體\\) 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 非暴力、 故意、 公開違反與自己的政治、 道德或宗教信念不符的法律、 政策或裁判, 并且自愿接受因此導致的國家制裁. 它是違法的, 因而不同于各種形式的合法抗議. 它采取非暴力、 故意、 公開和自愿接受懲罰的方式, 因而區別于一切違法犯罪. 它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國家基本制度和既有政權, 而是要通過該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迫使國家改進有瑕疵的非基本制度或糾正不合理的裁判, 又有別于革命.

雖然對于公民抗命的學術研究盛行于19世紀60年代, 但其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神話,普羅米修斯違背上帝的旨意為人類盜取火種即被后人視為 "公民抗命" 的思想淵源.③最早使用公民抗命概念的是美國哲學家梭羅, 在其1849年出版的 《對市民政府的抵抗》 中首創此概念.

雖然梭羅所提出的公民抗命概念僅是針對奴隸制和教會稅⑤, 但其論著對后世卻產生了重大影響---首先是給了英國工黨和費邊主義者以影響, 后來又對于以絕食方式反對帝國主義的印度圣雄甘地的 "不合作運動" 與 "非暴力主義" 起了很大的作用.而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民權運動, 則是公民抗命在一國范圍內的大規模應用. 之后公民抗命逐漸演變, 成為西方法治社會中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抗議模式.

需要強調的是, 從公民抗命思想發源之初, 就充滿了價值爭議和理論矛盾. 在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之死", 說明了即使是不正義的法律也應該得到遵從, 而不能借口法律的不正義而逃避懲罰.由于公民抗命理論所潛藏的現實危險性以及其在學理上的爭議, 在西方政治和公法理論中, 公民抗命學說始終處于邊緣地位, 并未成為主流的法政學說和社會思潮. 事實上, 公民抗命概念有著頗為特殊的語境以及嚴格的形式特征, 超越了特定的語境和特征, 就可能構成對公民抗命概念的曲解和誤用, 所以有必要對其定義和特征進行簡述, 明晰公民抗命與相關概念的界限.

\\(一\\) 公民抗命的概念、 類型及條件

1. 公民抗命的概念

關于公民抗命的理論, 其中最有影響的首推約翰·羅爾斯. 他在 《正義論》 中闡明了公民抗命的概念. 他認為, 公民抗命是一種公開的、 非暴力的、 本著良心的卻又是政治的反抗法律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 正當的公民抗命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不被服從的法律具有實質性的、 明顯的不正義; 二是已經進行了多數的正常呼吁,但是沒有效果; 三是公民的抗命不能導致嚴重的無秩序狀態, 不能破壞對法律精神的尊重, 從而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后果. 因此, 具備這些條件的公民抗命具有如下的幾個特征: 違法性、 政治性、 公開性和非暴力.

根據羅爾斯的理論, 公民抗命的適應范圍是非常有限的, 它只適用于接近于民主正義的社會, 在這種社會里, 作為指導人們社會生活的根本大法---憲法---和據此建立起來的政治權力已經被人們所接受. 因此, 公民抗命的法律不是反對當前的根本制度, 而是為了維護和促進它.

這種公民抗命作為一種穩定憲法制度的手段, 通過在忠于法律尊嚴的范圍內反對不正義法律, 禁止對正義的偏離, 并在偏離出現時糾正不正義, 從而有助于維持和加強正義制度.

羅爾斯理論可謂是當前公民抗命理論的主流. 它雖建立于梭羅、 甘地、 馬丁·路德·金等人的理念和實踐基礎之上, 但又與他們有所差異. 在梭羅最初關于公民抗議的定義中, 公民抗命被描述為 "當政府淪為暴政, 或它效力極低、 無法忍受, 有權拒絕向其效忠, 且有權對其反抗"⑩.

此時公民抗命被置于非常寬泛的理解之中, 因此羅爾斯是在梭羅的基礎上對公民抗命的概念進行限縮性解釋. 羅爾斯理論與甘地的主張具有本質的差別. 甘地以對抗殖民政府、 爭取民權、 追求獨立為主要目標, 主張采取非暴力的手段, 并以承受苦難 \\(即來自殖民政府的鎮壓與迫害\\) 來贏得支持. 但甘地及其追隨者愿意承擔違法后果、 被捕入獄, 并非因為他們承認殖民政權的權威和合法性, 恰恰相反, 他們的目的是要癱瘓整個司法制度, 令整個政權尷尬, 最終迫使殖民者知難而退. 因此, 甘地所采用的 "非暴力抗爭", 本質是革命性的, 而非公民性的, 并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公民抗命 .

相比而言, 馬丁·路德·金的民權運動屬于公民抗命. 其主張 "不服從不公正的法律或屈服于不正義的實踐; 我們將和平地、 公開地、 歡樂地做這樣的事, 因為, 我們的目的是說服; 我們采取非暴力的手段, 因為我們的目標是一個自身和諧的共同體" . 在運動目標和策略上, 馬丁·路德·金領導為少數族裔爭取平等權利的運動, 其意在推動現行體制框架內的制度改進, 因此更加注重與政府的互動、 妥協和程序, 避免將運動推向極端化. 誠如其指出的, "任何非暴力運動均有四個基本步驟: 收集事實以確定是否不公正存在, 談判, 自我凈化, 以及直接行動" .

另外常與公民抗命混淆的理論要數美國當代著名政治學者吉恩·夏普的非暴力抗爭理論. 夏普理論的特點在于非常強的 "實踐性". 其對選擇非暴力抵抗的原因、 談判的危險性、 如何針對政府的弱點進行打擊、 制定周密的計劃進行政治反抗以及如何建立新的政體等問題進行了周密論述, 并提供了翔實的行動步驟和策略建議. 因此, 夏普與前述學者的理論均有較大差異: 不僅因其理論更具可操作性, 更為重要是其所反對的不僅是具體的法律或政策, 而是整個國家政權和政治制度---這已然超越了 "公民抗命" 所能容納的范疇. 由此, 吉恩·夏普則被稱為 "顏色革命教父", 其所推動的 "公民抗命" 引發了多國的政局動蕩和政權更迭 .

2. 公民抗命的類型

按照公民抗命所違反的法律和反抗的法律之間的關系, 大致可將其分為直接的公民抗命和間接的公民抗命兩種類型. 前者是指被違反的法律本身就是抗議的目標. 后者則是指被違反的法律并不是抗議的目標, 對它的違反僅僅是表達抗議另一法律的手段. 就正當性而言, 間接的公民抗命常常遭受質疑. 主要問題在于目的與手段的關系是否適當. 如果所選擇違反的法律與所要抗議的目標法律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不夠大 \\(或是任意選擇的, 或是不相關的, 或是與抗議目標的聯系不確定等\\), 或間接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夠盡量小 \\(或所造的 "惡" 過大, 甚至超過 "惡法" 本身\\), 那么這種間接的公民抗命的正當性會急劇下降, 難以稱為公民抗命.

3. 公民抗命的條件

一般來說, 公民抗命行為須具有以下幾個條件 \\(或特征\\), 概述如下: \\(1\\) 抗命的目的是要改變某個法律或政策, 而不針對政權或反對國家基本制度. 如上所述, 公民抗命是一種穩定憲法制度的手段, 其重要前提是對既有政權和根本制度的尊重. 抗命不能具有顛覆性, 這是其與革命的本質區別. \\(2\\) 被抗命的法律要具有實質性的、 明顯的不正義. 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 一項法律或政策是否正義, 判斷的標準不能依憑個人道德、 宗教教義、 團體或是個人利益, 只能是社會所共享的正義觀念. 而符合一國憲法的規定是極為重要的要素. \\(3\\) 違法行為. 這是公民抗命形式上最突出、 最明確的特征 , 其意味著公民抗命是以違反法律的行為來踐行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公民抗命者實施這種違法行為, 是出于主觀故意,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結果是明確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 所違的法律卻不包括憲法或其他根本法. 約瑟夫·貝茨指出, "公民抗命是這樣的行為, 其是違反除了社會存在必需的或者社會秩序必需的法律之外的法律的行為".

因此, 不能包括作為政治共同體基礎的必須的法律, 這也與第一個要件的內涵相契合. \\(4\\) 非暴力行為. 此特征將公民抗命和內戰、 好斗行為、 暴力犯罪區別開來. 非暴力性對于公民抗命來說, 不僅僅是一種策略, 也是其本身內在的要求, 是公民抗命的本質性特征, 凸顯了抗命者對社會整體法律秩序的承認和尊重, 也具有抑制公民抗命走向極端化的功能. \\(5\\) 公開性. 公民抗命的公開性至少體現在: 第一, 行為人并不試圖隱瞞自己的行為或身份, 這也是公民抗命者承擔責任的表現; 第二, 公開性要求行為人公開行為的理由. \\(6\\) 自愿接受懲罰性. 這是公民抗命者的主觀心態. 即其承認在不公正的法被取消或者廢止之前, 如果他的行為被判有罪, 其甘愿接受懲罰, 而不是逃避懲罰. 這一方面表明抗命者的動機是純正的; 另一方面, 如果公民抗命者并沒有因其行為而遭致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這就如同社會在鼓勵人們違法. 長此以往, 極有可能摧毀整個法律制度. \\(7\\) 良心行為. 出于良知而違反現有法律, 是公民抗命的必備要素. 其之所以采用故意違法行為恰恰是出于內心深處對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的非正義性的信念. 卡爾·科恩指出, 看到公民抗命是基于良知而為, 是非常重要的, 這對所有的公民抗命者來說都如此, 它有助于解釋他們面對政府的輕蔑和接受法律懲罰時的勇氣, 以及他們公開采取行為的意愿. \\(8\\)已經窮盡正常的政治程序. 這是公民抗命在程序上的重要條件. 在民主法治環境下進行的公民抗命, 一般情況下應先通過正常的政治程序來抗議不正義的法律, 這主要是為了限制公民抗命發生的范圍, 督促人們慎重采取, 從而保障民主政治的穩定.

\\(二\\) 公民抗命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公民抗命容易與 "一般違法行為"、 "革命" 和 "非暴力抵抗" 等概念發生混淆, 且上述概念也可能產生交疊. 根據上文對公民抗命的概念及要件特征的分析, 以下主要從出發點、 公開程度、 是否愿意接受懲罰、 針對的對象、 采取的手段和啟動的程序等方面進行簡要區分 \\(見下表\\).

二、 "占中" 的偽公民抗命特征

如果從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論出發, 對 "占中" 行動的實際情況進行考察, 則發現 "占中" 行動雖然與公民抗命行為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本質上存在根本區別.

\\(一\\) "占中" 的來龍去脈

占領中環 \\(Occupy Central\\), 全稱 "讓愛與和平占領中環" \\(Occupy Central with Love andPeace\\), 簡稱 "占中" 或 "和平占中". 2013年1月16日, 在 《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 一文中, 戴耀廷脫離香港現有政治基礎與政治現實, 以爭取所謂的 "國際標準" 為政改目標, 提出了"占領中環" 的構想. 戴耀廷認為中央讓香港有 "真普選" 的機會不大, 而傳統反抗方式 \\(游行、 變相公投、 靜坐絕食等\\) 均不會起作用, 因此需要更激烈的手段---"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 由示威者違法地長期占領中環要道, 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 迫使北京改變立場" .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 戴耀廷提出 "占中" 應具有四個特點, 包括長期計劃、 事先張揚、 披露身份\\(公開簽訂誓約書\\) 以及個人直接參與 \\(以個人承擔罪責\\). "占中" 實施步驟包括舉辦 "商討日" 探討行動目標、 方案、 步驟、 簽訂誓約書等; 通過 "公民授權" 形成普選方案; 挾中環與特區和中央政府對話, 若政治要求未得滿足, 則實施 "占中", 直到實現運動的目標---所謂 "真普選".

\\(二\\) 反對 "占中" 行動的主要意見

"占中" 行動提出之后, 不僅中央和特區政府明確表態反對, 其正當性更受到社會各界廣泛質疑, 主要包括:

1. 缺乏前提與基礎, "占中" 師出無名. "占中" 聲稱政改方案必須符合 "國際標準", 否則將實施 "占中", 然而, 已有多位學者指出, 國際普選模式并無統一標準; 且特區政府已展開充分咨詢, 民眾可自由發表意見, 訴求路徑并非不暢通或堵塞, "占中" 者不僅在此之外 "另起爐灶", 更在提名委員會尚未產生之時就斷言篩選, 以此作為 "占中" 基礎, 實則 "事先預判",該行為本身亦違反民主.

2.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損害香港法治. 雖然戴耀廷也宣稱 "占中" 是和平運動, 但是 "占中" 以癱瘓交通為手段, 無疑會對市民日常生活產生直接影響; 甚至出現無法控制的局面, 最終迫使紀律部隊出手, 這是對香港 "法治" 精神的玷污. 然而, "占中" 對于香港法治傳統更為持久的危害在于, 其使得香港政治愈來愈遠離理性、 和平、 妥協的法治狀態, 反而有退化到激烈對抗、 缺乏理性的暴民政治的危險. "占中" 或將在香港樹立起一個有法不依、 明知故犯的惡劣先例, 動搖香港社會由來已久的法治信仰.

3. 局面難以控制, 恐引發暴力犯罪. 戴耀廷雖否認 "占中" 采取暴力行為, 但其行動具有導致暴力罪行的較大可能性, 若達到了 "占中" 策劃者所希望的人數, 在 "廣場效應" 和傾向性政治言論的催化下, 易于導致大規模騷亂的出現. 且 "占中" 已被激進勢力甚至暴力分子騎劫,"占中" 策劃者恐無力控制. 香港律師指出, "占中" 極有可能引致不同程度的暴力刑事罪行,如阻差辦公罪、 妨擾罪及其它擾亂秩序的罪行, 甚至擅闖罪、 強占處所罪及在公眾地方打斗罪、襲警罪及傷人罪等.

4. "占中" 嚴重破壞香港營商環境. "占中" 將直接沖擊香港的金融業. 一旦中環金融機構和商鋪停業, 對香港商業將造成嚴重破壞. 根據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教授的估算, "占中" 至少造成每天16億元的損失, 而 "占中" 的發起者事實上是 "用別人財富作賭注". 而瑞銀證券在2014年4月發表 "占中" 行動影響評估報告, 認為 "占中" 行動將有 "四大潛在影響", 包括沖擊香港 "商業活動"、 "中環核心商業區"、 "地產股" 及 "旅游業", 認為占領行動可能一發不可收拾, 有損香港作為高效金融中心的形象.

5. "占中" 損害中央與香港特區的互信, 打斷基本法確定的政制改革步驟, 阻礙香港既定普選民主進程. 學者認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明確指出, 香港可于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 因此,從憲制的角度上講, 香港已經不存在任何落實普選的阻力. 問題也于2007年12月29日后從中央轉移到香港. 鼓動 "公民抗命" 全然不顧現有的憲制約束, 妄圖在憲制外另起爐灶, 這不僅不能推動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 反而會葬送基本法精心設置的美好前程.

\\(三\\) "占中" 是偽公民抗命

從學理上來看, "占中" 行動的發起者和支持者宣稱 "占中" 是公民抗命. 但根據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論, 其在目的、 對象、 手段和后果上存在諸多相悖之處, 并不是真正的公民抗命行為.

1. 目的不符

第一, 針對政權. "占中" 行動發起者強調 "占中" 的目的是要產生癱瘓中環等 "核爆力"來導致社會秩序和法治秩序遭受巨大破壞的后果, 以迫使中央和特區政府在特首普選方案上讓步. 由是可見, 這種爭取2017年特首 "真普選", 實際上針對的就是政權. "占中" 發起人反對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所確立的香港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堅持特首的普選制度要采用所謂的"國際標準", 為要 "入閘", 提出違反基本法的 "公民提名"、 搞 "公民投票". 這種以爭奪香港特區管治權為政治目的 "占中" 行動, 與強調要在遵循整個法律秩序下以改變政府的某項法律或政策為目的的 "公民抗命", 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二, "占中" 行動并不以尊重整個法律體系和既有政權為前提. 公民抗命行為要在現有的憲政框架之內. "占中" 發起者一方面強調無意挑戰中央的主權, 但另一方面又表明要尋找專制政權的弱點, 切斷它的權力源頭, 煽動社會上更多人不再順從, 甚至爭取紀律部隊的同情, 這些其實是構成對一個政權的顛覆的行為 . 尤其是 "占中" 主張者還大肆宣揚 "顏色革命教父"吉恩·夏普的非暴力抗爭經驗, 這更與 "公民抗命" 背道而馳 .

2. 對象不符

第一, "占中" 行動反對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普選辦法的規定. 眾所周知, 香港基本法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 其并不屬于一般公民抗命囊括的范圍. 第二, 并不存在實質性的、明顯的不正義. 從 "占中" 所宣揚的目標來看, 其所指的不正義主要是指香港的普選制度沒有采用國際標準. 這種說法似是而非. 一是當今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選的國際標準. 普選的本質其實是政治體制問題, 它與人權問題不同, 從來就沒有任何國際組織試圖去制定統一的政治體制的國際標準. 人權公約不等于政治公約. 二是正義該如何判定? 一般而言, 各國有關政治體制問題都會由本國的根本法 \\(憲法或基本法\\) 來加以規定. 因此判定某一制度是否正義的首要標準是看其是否符合根本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首普選制度是由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來決定的, 不是由某個派別或團體, 更不是由國際社會來決定的.而 "占中" 主張者卻堅持只有采納他們的普選方案才是 "真普選", 中央政府如不采納就是 "假普選", 就要 "占中", 這種脅迫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義的, 是違反基本法的.

3. 手段不符

第一, "占中" 手段本身充滿著暴力和民粹. 非暴力性是 "公民抗命" 的核心特征. 盡管"占中" 發起人宣稱 "讓愛與和平占領中環", 但這個說法本身是有問題的, 即基督信仰所講的"愛" 與 "和平" 與 "占領中環" 是自相矛盾和沖突的. 不少學者都指出, "占中" 的本質是某種形式的暴力或脅迫. "占中" 一開始就宣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 其殺傷力正是一萬人或以上在中環的交通要道上集結不散. 這種行動本身, 難道不是某種形式的暴力或脅迫嗎? 難道這個運動不正是以這種形式的暴力或脅迫來達到其目的? 此外, "占中" 無法控制暴力流血事件的發生. 盡管 "占中" 發起者也宣稱 "和平占中", 但 "占中" 參與多有激進勢力, 一旦發生, 如果聚集1萬人或以上, 就難以避免暴力場面和流血事件. 同時, 更為嚴重的是, "占中" 恐開啟"街頭政治" 惡例, 使得今后香港的政治愈來愈遠離理性、 和平、 妥協的秩序軌道, 有退化到激烈對抗、 廣場化、 民粹化狀態的危險.

第二, "占中" 凌駕于所有法定程序之上, 未遵守法律窮盡原則. "公民抗命" 需要在 "窮盡現行合法途徑" 的情況下才能采用, 但目前 "占中" 主張者卻憑借各種假設和想象大力鼓吹和準備 "公民抗命", 變相地提前適用 "公民抗命" 的形式. 香港是一個法治完善的地區, 任何訴求可以通過多種渠道諸如立法會、 區議會、 咨詢委員會等方式加以表達, 根本不存在不能表達的訴求. 目前關于普選的訴求, 也完全可以通過政改咨詢的方式表達. 因此并不存在進行 "公民抗命" 的現實環境和需求.

4. 后果不符

由上文分析可知, "占中" 行動將會引發無法預計的嚴重后果. 有學者指出 , 即使假定"占中" 行動屬于公民抗命的話, 那么其應是屬于間接的公民抗命. 但間接公民抗命最為重要的命題是要確保其目的與手段關系的正當性. 間接公民抗命的手段和目標是否風馬牛不相及、 是否符合比例, 彼此的道德一致性和因果關系都要解釋得清楚, 而不能任意地破壞法律以達到改變社會的公益目標. 因為, 公民抗命是以尊重、 認同、 擁護、 完善現有的憲政和法治制度為大前提的, 它無意動搖、 改變整個制度. 因此, 一般間接公民抗命最為關鍵的是爭取手段的危害要小.但 "占中" 行動發起人的意圖明顯是要讓 "占中" 產生核爆力, 這就使得 "占中" 行動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非正當性問題, "占中" 行動者的邏輯與間接公民抗命行為的要求明顯存在邏輯上的悖論.

綜上分析, 當前香港 "占中" 行動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民抗命行為. "占中" 的 "公民抗命說", 無非是想通過標榜 "愛與和平" 的 "占中" 行動, 以 "公民抗命" 作為一種道德包裝,而旨在挪用此政治理念的有限合法性, 去合理化自己的行動 .

三、 "占中" 的本質特征分析

既然 "占中" 行動是偽公民抗命行為, 那么其本質如何界定, 具有何種特征?縱觀當前香港社會各界對于 "占中" 行動性質的論述, 概括起來主要有 "違法行為說"、"民粹主義說" 和 "顏色革命說" 等各種觀點. 其中, 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分別從法律角度明確指出 "占中" 行動是 "違法行為" 的本質; 部分學者則認為 "占中" 行動實際上是典型的 "民粹主義"; 有建制派人士認為 "占中" 有可能演化為 "一場港版的顏色革命" . 應該說, 以上各種論述其實是從多個角度闡析 "占中" 行動的本質特征. 綜言之, 筆者以為, "占中" 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本質特征, 簡述如下:

\\(一\\) "占中" 行動是違法行為

目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以 "違法行為" 作為對 "占中" 性質的認定, 而 "占中" 的發起者也承認 "違法". "占中" 可能觸犯的法律, "占中" 發起人戴耀廷在其發表的 "'和平占中' 所犯何法?" 一文中指出至少包括: \\(1\\) 阻斷道路違法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A 條\\);\\(2\\) 未經批準集結 \\(《公安條例》 第7條及17A \\(2\\) 條\\); \\(3\\) 非法集結罪 \\(《公安條例》 第18條\\)等 . 由此可見, "占中" 行動明顯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 "占中" 行動具有民粹主義性質.

民粹主義是20世紀以來非常重要的 "意識形態". 雖然目前對于民粹主義尚不存在統一的定義, 但是其核心概念是強調由 "人民" 直接掌握國家權力. 民粹主義者認為若全體普通群眾不能直接參與政治過程, 那么這種民主政治便是腐敗、 無效和無用的. 學者們將民粹主義的特征概括為: \\(1\\) 民粹主義者敵視代議民主的運作模式; \\(2\\) 民粹主義者希望能在現實社會中實現他們的理想國度; \\(3\\) 跳過各種組織與管道的媒介, 自下而上直接進行政治動員.

以上述標準反觀香港政治現狀, 尤其是 "占中" 所體現的香港政治格局, 即可以看出香港出現的 "民粹主義" 苗頭. \\(1\\) 意圖實現 "理想" 的政治模式. "占中" 意欲跳過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決定, "一步到位" 地實現其所追求的西式的 "理想的普選模式". \\(2\\) 直接的政治動員. "占中" 行動中反對派領袖通過各種傳媒手段, 動員民眾參加. \\(3\\) 強烈的反體制色彩. "占中" 本身是反對基本法所確定的政治體制, 反對派通過假借和濫用民意搞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 和 "電子公投", 意圖策動香港市民和政府之間的對峙, 并制造中央與特區之間的緊張關系. 通過上述特征描述可以看到, "占中" 明顯具備 "民粹主義" 本質特征.

\\(三\\) "占中" 行動與 "顏色革命" 有若干契合之處

"顏色革命", 是指21世紀初期一系列發生在獨聯體國家和中東北非地區國家的以某個特定顏色命名、 通過和平及非暴力方式進行的政權變更運動. "顏色革命" 具有幾個突出特征: 針對政權的運動; 自下而上, 由民眾發動; 有外來力量的插手. 從發生機制上來看, 影響 "顏色革命" 發生的因素包括: 外國勢力干涉、 國家認同危機、 青年運動興起及媒體動員機制等.

從學理角度看, "占中" 行動確實具備了 "顏色革命" 的三種特征要素. 此外, 兩者在發生機制上也表現出很多相似點: \\(1\\) "占中" 屢屢尋求外國勢力支持與協助. 目前 "占中" 業已成為反對派最重要的行動平臺與策略之一. 雖然 "占中" 是否由反對派后臺老板指使和支持還需要進一步消息披露, 但反對派頻頻尋求和獲得美國等國家支持, 包括疑似獲得外國資金支持 、外國直接介入和提供輿論支持 等, 卻不斷被曝光. 這與 "顏色革命" 中外國勢力對 "顏色革命" 所起的作用有相似之處. 外國勢力在 "顏色革命" 國家進行如傳播西方的價值觀念、 培育親西方的力量等社會準備; 以及直接促使革命的啟動, 間接幫助反對派奪取政權等都是促使 "顏色革命" 發生或成功的重要條件. \\(2\\) "占中" 有意放大或制造國家認同危機. 在 "占中" 過程中, "港獨" 是隱隱貫穿其中的脈絡. 反對派刻意把 "中國意識" 與 "本土意識" 對立起來, 著重強調后者, 遮蔽了香港長久以來的愛國傳統以及與內地的情感聯系. 其在文化認同、 地區和社會矛盾引發的國家發展道路的爭論以及國家構建中的民主政治危機 這三個層面大做文章, 亦有可能促進行動向 "顏色革命" 轉化. \\(3\\) "占中" 鼓動青年學生, 利用青年運動. 在 "顏色革命" 國家中, 青年的國家認同意識、 政治忠誠感等較為淡薄, 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激進民主思潮、 民粹主義思想、 無政府主義乃至宗教恐怖主義等, 并受互聯網的影響至為深刻, 極易成為"顏色革命" 的影響力量. 在 "占中" 行動中, 青年人也成為反對派主要爭取的對象, 甚至有可能成為"占中" 行動的先鋒隊. \\(4\\) "占中" 利用媒體傳播效應, 與反動傳媒呼應配合. 傳媒與"顏色革命" 的發生甚至成功也有莫大的關系, 包括: 大量報道反對派聲音, 宣傳反對派政治主張, 全面影響社會輿論; 妖魔化執政當局及其領導人; 制造謠言, 煽風點火; 組織民調, 先聲奪人; 組織指揮等. 最為典型的是在烏克蘭的 "橙色革命" 中, 媒體主導了整個事態的發展. 香港媒體, 尤其是網絡新媒體對于 "占中" 的發起、 動員、 協調和社會影響都有重大作用. 在 "占中" 過程中, 反對派積極調動反動傳媒, 形成對 "占中" 合法性的申訴, 鼓動市民參與 "占中"行動. 而愛港力量的言論則受到各種形式的壓制, 如愛護香港力量、 愛港之聲等民間團體的網絡討論群組和討論區曾被封鎖.

通過上述分析, 不管是從學理上或是實際的發生機制上看, 未來的 "占中" 行動確實容易演化成一場 "顏色革命". 當前要高度警惕和防止 "占中" 朝向 "顏色革命" 轉化.

結 論

綜上分析, 可知, 公民抗命是一種公開的、 非暴力的、 本著良心的卻又是政治的反抗法律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 公民抗命的適用范圍非常有限, 具有多種限制條件. 從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論出發, 對 "占中" 行動的實際情況進行考察,可以發現 "占中" 行動雖然與公民抗命行為有一些相似性, 但本質上存在根本區別. "占中" 行動在目的、 對象、 手段、 后果等方面, 明顯不符合一般公民抗命理論. "占中" 行動的實質是偽公民抗命行為. 從 "占中" 行動的本質看, 其具有違法性、 民粹主義性質, 同時也符合顏色革命的若干特征. 未來要高度警惕和遏制 "占中" 行動朝向 "顏色革命" 轉變.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