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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經濟論文 > > 國際物探工程服務合同隱性商務風險
國際物探工程服務合同隱性商務風險
>2024-05-29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國際石油物探合同中的風險問題探究
【第一章】國際物探合同的風險管理研究引言
【第二章】國際石油物探工程概述
【第三章】國際物探工程服務合同隱性商務風險
【第四章】健全物探服務合同隱性商務風險防控體系及實施
【總結/參考文獻】國際石油物探合同風險防控研究總結與參考文獻

第 3 章 國際石油物探工程服務合同隱性商務風險

3.1 相關概念和定義。

3.1.1 國際石油物探工程服務合同的定義及合同要素。

學者對合同的理解是:其一,合同是一種行為,一種由締約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其二,合同是一種協議,一種基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其三,合同是一種法律關系,一種存在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結合第二章石油物探工程的概念介紹,本文中的石油物探工程服務合同("物探合同")是指物探承包商與該工程項目所在國的發包人(石油公司)之間在招標或談判后所達成的確定雙方當事人石油物探法律關系的書面協議。

綜合各油公司的物探標準合同和行業慣例,物探合同的要素可以歸納為:工期、工作量、動員和遣散、許可辦理、人員和設備要求、稅費負擔、工農社區關系及補償、健康安全、安保及環保(HSSE)要求、保險、不可抗力、終止和中止、待工費、罰款、發票和付款、報銷、雙方責任、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和其他通用條款等。

3.1.2 物探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是指合同從投標、授標、簽訂、履行、中止或終止的全過程中,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導致與其預期目標相背離的,對企業造成不利的后果或損失的可能性,并最終造成經濟損失。風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企業經營是以贏利為目的,而利潤往往與風險同在, 獲取利潤的過程就是險中取勝、險中求利的過程,是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回避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風險等一系列活動即進行風險管理并從中獲取利潤的過程。石油物探合同的風險是指在簽訂物探合同中,由于各項內外部因素變化而產生的不確定性,物探承包商和石油公司各自權利義務失衡招致合同下法律責任或產生實際損害的現實可能性。國際石油工程承包合同風險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從風險產生根源可以分為政治風險、經濟商務風險、社會風險、自然風險、技術風險等;從風險控制角度可以分為可控風險與不可控風險等。

本文側重于從合同風險內容的具體表現形式來分類,即分為顯性合同風險與隱性合同風險,顯性合同風險,顧名思義,風險可以確切發現、捕捉和估計,如合同中規定的工作量、設備配置要求、人員及班組構成、技術參數、施工方法、單價、工期等。這些內容屬于傳統合同條款,規定明確,容易識別,風險可控,較易采取適合的防控措施。而與顯性商務風險相對應的隱性商務風險則難以捕捉和確定,該項風險條款比較新穎、隱蔽性強、風險防控難度很大,且一旦發生損失,損失數額則難以估量。因此,合理識別和確定隱性風險對成功運作項目非常重要乃至起關鍵性作用。在物探工程項目執行過程中,合同雙方風險及責任確定的形式主要由簽訂的合同及其附件約定。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方常因對于隱性風險的隱蔽性識別不夠,從而可能做出不當決策甚至是錯誤決策,進而使隱性風險管理失控,造成企業經營損失。

3.2 國際石油物探工程服務合同主要隱性商務風險。

3.2.1 業主資信風險。

業主(即物探服務合同中的甲方)資信風險是指由于業主不守信用,導致承包方遭受損失的風險,其中最嚴重的情況就是惡意的欺詐。業主資信風險是由于對業主資信審查或把關不嚴,對業主背景和資信缺乏調研,急于開拓市場,對風險認識不足,或者識別風險后因急于開拓市場等考慮而忽略風險,存在僥幸心理。

風險具體表現為業主實力較差、信譽不佳,不能確保付款。風險后果為業主可隨時中止/終止合同,不給承包商補償,甚至克扣、拖欠或拒絕支付承包商已開展工作的合同款。糾紛發生后,即使最終贏得訴訟或仲裁,對方也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而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3.2.1.1 業主資信風險案例。

業主資信風險作為隱性風險,發生頻率很高,也呈現出許多表現形式,以下是 BGP 公司在與其他公司簽署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對方資信問題引發的案例:

案例 1:2005 年北京漢德石油公司、2008 年北京中亞石油公司,均提出要與BGP 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框架協議,要與 BGP"合作雙贏,共同發展"并在國際上拿區塊,然后將物探項目給 BGP 或雙方共同進行風險勘探。但經過實地考察,上述公司均為"幾個人、幾間辦公室,有一定關系"的中小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只是想利用業內知名的企業甚至其母公司的牌子,在資本市場進行炒作,或者打著與大企業聯合開發項目的旗號去東道國政府進行攻關,力求拿到國際工程承包勘探開發項目。甚至有的投機的公司,以許諾將來可觀的物探工作量為誘餌,要求物探服務公司給其提供設計、測量、試驗、評估等服務,而無實質性協議約束,如不加以識別并有效防范,則可能導致物探技術公司前期投入都盡數損失。

案例 2:馬達加斯加香港公司項目,BGP 要求甲方提供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等付款保證,但甲方只愿意支付一定預付款,其余款項的按項目進度付款。甲方在支付預付款以及部分合同款后,最后一批合同款約 400 萬美元一直拖延,甲方給出的原因是"項目正在與其它合作方協商區塊權益轉讓事宜,封了帳,無法付款".

在此情況下,如果 BGP 不采取其他措施的情況,將給該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案例 3:剛果金 SOCO 項目,在 BGP 一再要求下,甲方開出來一張"母公司保函",但該保函由其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開出,而且內容上"無關痛癢",沒有實質性擔保條款,一紙空文。經查實,剛果金 SOCO 公司,其爺爺級公司本是一家在倫敦上市的中型公司,但該公司在開曼群島注冊了一個殼公司,殼公司又在剛果金注冊了孫子公司,給 BGP 授標并且簽約的甲方正是孫子級公司,在 BGP一再要求下,甲方開出來一張"母公司保函",但該保函由其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開出,并非倫敦上市公司,而且內容上"只是知曉其義務",并無實質性擔保條款,只是一張廢紙罷了。

從以上幾則案例可以看出,發生資信風險的合同甲方,一般都是非正規或非著名石油公司。石油公司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知名國際石油公司(IOC)及國家石油公司(NOC),這類公司一般具有較長的歷史和雄厚的資本實力,同時在國際商務活動中非常遵守規則和注重企業信譽。與這類公司的物探合同一般不會發生資信風險。另一類,則是小型或新興石油公司,一般情況下這類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或進入石油行業較短,存在投機性質。如前所述,隨著上一輪石油天然氣價格的上漲,一些之前非經營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的中小公司,也在高利潤的誘惑下進入到石油行業,通過一定的渠道融資并取得石油勘探開發權,但這些公司對石油行業了解不深,在高投資、期間長、高風險的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在國際金融動蕩的大環境下,極易出現資金鏈斷裂;或者對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經營目標不堅定,出現以轉賣油氣勘探開發權而獲益的投機行為。資信風險一般發生在與這類中小石油公司的合同之中。一旦發生業主資信風險,則造成的后果將是非常嚴重的。但慣于資本運作的這些企業,抓住資信風險這一隱蔽性特征,做出漂亮的報表并提出非常誘人的條件或價格,從而往往使乙方單位放松了警惕,導致上當受騙,使公司蒙受巨大損失。

3.2.1.2 業主資信風險的防范措施。

① 注重資信調查:防范業主資信風險,要避免進入業主方或甲方就一定代表有資金實力的認識誤區。國際物探承包商要加強對中小業主方的實地考察、資信調查,通過各種手段對其公司資產、現金流、盈利狀況、發展前景,股東情況、公司業績、存續時間、歷史沿革等情況進行全面調研,并參考國際通行的公司信用評價體系對其做出適當的信用評級,以采取相應的資信風險防范對策和應對措施。應當對對方資信能力做詳細的盡職調查。物探公司根據需要聘請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專業咨詢機構的對擬簽約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項目情況、發展潛力等信息,對其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根據調查報告以及綜合各渠道信息對對方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知己知彼。

② 合同條款設計:國際物探承包商為中小業主方特別是非正規業主方進行物探作業,在簽訂合同時需對一系列合同條款進行設計,如果甲方未按時付款,承包方有權進行項目待工,直到收到付款后復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待工期間,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待工費。如果甲方一直拒絕付款,乙方應當享有地震勘探資料的留置權。另外,正如甲方往往要乙方開出履約保函以保障項目履約的要求一樣,物探承包商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要求甲方出具經乙方認可的國際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保函格式應當由乙方提供。為減輕回款壓力,物探承包商也可以要求甲方在合同簽訂后項目開工前提供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具體比例和金額由專業財務人員進行項目成本預算之后確定,其目的是如果甲方付款違約,通過預付款機制能夠保障承包商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③ 公司間的戰略合作協議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濫。物探承包商在與業主方尤其是中小業主方在接觸、商談并簽署戰略協議、框架協議以及合作意向書時,應當慎之又慎,應當精心設置協議條款,并簽訂嚴格的保密協議,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或自身品牌和標識為他人炒作和利用。物探承包商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測試油公司和業主的誠意和實力。比如地震勘探服務公司在做前期設計和踏勘之前要求收取"成本費",令其知難而退。對于實力有限或資信較差的企業,列入"油公司"黑名單數據庫。

④ 考慮作業之前即與國際投資銀行合作,將項目合同下預期債權先賣給投行,由投行承擔收款風險。

3.2.2 不可抗力風險。

3.2.2.1 不可抗力的定義。

不可抗力指的是天災、地震、火災、泥石流、海嘯、颶風、罷工、騷亂、政府行為、疫病等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核心是超過合同雙方合理控制力之外的事件,該事件影響了合同的履行。一般情況下,不可抗力事件的構成需滿足以下要素:一是一方無法控制;二是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進行合理的相關準備;三是不可抗力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克服或避免;四是不能歸因于其他第三方。國際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一般由定義、雙方責任、不可抗力發生后的通知及措施、不可抗力下款項支付、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或合同終止等內容構成。根據合同的一般規定,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該及時通知對方,并取得當地有關部門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受影響一方還要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受影響方因不可抗力致使的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被認為是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發生不可抗力時各自的損失。

3.2.2.2 不可抗力風險的具體表現及后果。

不可抗力風險主要表現在:首先,不可抗力在合同中定義不清,甚至沒有明確定義。其次,不可抗力下的救濟及補償措施規定不明。出現該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對不可抗力事件重視程度不夠,存在僥幸心理;對作業所在國(地)不可抗力情況考慮不充分;沒有要求不可抗力下對承包商的補償。在項目實際運作過程中如果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可能導致合同雙方對不可抗力情況界定存在爭議,承包商利益得不到合理保護。

3.2.2.3 國際油公司物探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比較。

在國際油公司物探合同里,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標準條款,基本內容、原則及處理辦法都大致相同,但各石油公司的合同樣本里不可抗力條款還有些差別,現舉例分述如下。

①殼牌(SHELL)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合同規定以下情形不構成不可抗力:(a)由于乙方及分包商自己的原因導致的罷工、勞資糾紛。(b)乙方或分包商的設備不能正常工作,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c)乙方對第三方的義務限制了乙方履行合同。(d)除了颶風、臺風和沙暴之外的施工區的典型的惡劣天氣。(e)分包商的不履行。

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情形出現 7 天之內,甲方應當支付待工費,超過 7 天,甲方可以選擇與乙方協商調整新的待工費,暫停施工;或終止合同,甲方支付已履行工作量的金額和遣散費。沒有提前終止費。

甲方對以下超出乙方合理控制的情形支付待工費:(a)地方政府的要求導致的停工。(b)由于內亂導致的停工。(c)由于等待土地許可而導致的停工,只要乙方盡自己最大努力避免這種情況。(d)由于記錄設備的丟失損壞而導致的停工,只要乙方盡自己最大努力避免這種情況。(e)由于噪聲造成的停工。(f)由于雷暴或大風等造成靜電的氣象條件造成的放炮或微測井待工。

②阿吉普(AGIP)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合同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方支付不可抗力費,直到(a)這種情形停止(b)甲方終止合同(c)工作暫停。以下幾種特殊的不可抗力情況導致的停工支付待工費:(a)惡劣天氣。(b)超出甲乙方控制的地方當局的行為,但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的除外。(c)超出乙方控制的信號干涉。

如果不可抗力持續 15 天以上并且沒有在 7 天內消除影響,甲方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甲方選擇終止合同,甲方支付由于提前終止而已經發生的合適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費用,乙方還需提供全面的令甲方滿意的證明。甲方支付遣散費。

③沙特阿美公司(SAUDI ARAMCO)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由于不可抗力工作被延誤 45 天之后,SAUDIARAMCO 有權通知暫停工作或終止合同。

如果暫停工作,SAUDI ARAMCO 支付(a)設備材料的安全保衛的費用,包括在施工地及運往施工地的途中。(b)根據 SAUDIARAMCO 的要求留住施工地的人員、設備的費用。(c)其他的合理的不能避免的重新召集人員、設備的費用。

如果選擇終止合同,乙方應當立即停止工作并在 30 天內遣散。乙方有權得到如下終止補償:(a)終止之前為完成以后工作已經支出的必要的費用。(b)終止之后由于終止直接支出的必要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為完成乙方相關責任的支出。

前提是這種補償必須是合理的,可審計的,能被證實的。特別的情形下,由于超過乙方合理控制范圍的噪音導致的待工,甲方支付待工費。

④道達爾(Total)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合同規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甲方在接到通知之日,有權在 30 日之內要求乙方待工,并且沒有任何補償。超過 30 天,甲方有權選擇:(a)繼續讓乙方待工,時間不超過 15 天,甲方支付此期間的待工費;(b)雙方簽署新的解決辦法作為合同的補充協議;(c)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待工期滿 45 天后,乙方也有權終止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應補償乙方:(a)合理的不可撤回的為完成下一步工作而已支付的費用。(b)已完成工作的合同額,待工費和遣散費。下列幾種超出乙方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情況下,甲方支付待工費:(a)由于政府的要求干擾了乙方的施工;(b)盡管乙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仍不能獲得土地許可;(c)政府臨時宣布的節假日。(d)由于周圍環境過多的噪聲(如果適用),并且滿足如下條件:(i)已經采取了各種措施盡量減少噪聲的影響;(ii)由于另外附近的地震隊發出的噪聲,且該地震隊為其他油公司服務(乙方另外的地震隊不在此列)。

通過以上油公司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可以看出,SHELL 公司的不可抗力條款基本遵循了不可抗力的原則,特別排除了雨季的情形,因為雨季是可以預見的,不應該算作不可抗力。其特殊性在于支付 7 天的待工費。AGIP 的條款規定了發生不可抗力時甲方支付不可抗力費,最多 15 天,15 天后甲方可以終止合同;特別列明幾種特殊情形下,甲方要支付待工費(不可抗力費與待工費的費率是分別報價的)。SAUDI ARAMCO 的條款規定了發生不可抗力 45 天之內,甲方不支付費用,超過 45 天,甲方有權選擇暫?;蚪獬贤?,兩種情況下,甲方均支付合理的補償,這種補償,類似于國內的建筑承包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這幾家油公司在發生不可抗力時,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部分承包商的損失,不可抗力持續一段時間后,甲方都有權終止合同,此時終止合同沒有提前終止費。

就目前國際形勢來看,尤其是中東、北非、東歐等地區的區域動蕩和國際恐怖襲擊等活動的不斷加劇,而物探服務合同作業區域一般處于也處于這些高產油地區,由此導致物探合同執行時發生不可抗力的幾率越來越大。

3.2.2.4 不可抗力風險的防控措施。

在簽訂項目合同之前,項目人員應當調研項目所在國及區域可能存在的不可抗力情況,擬定不可抗力情形需要包含的具體內容及救濟措施;在合同中擬定不可抗力定義、涵蓋范圍、補償及救濟措施條款,要求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承包商有權終止合同且不可抗力造成的待工,業主應補償一定的待工費。按照慣例,物探合同下不可抗力發生后,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天數(比如 15-30 天)的待工費作為補償,當然一般情況下,在不可抗力發生后,甲乙雙方應當盡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損失。

3.2.3 待工時間計算及補償風險。

3.2.3.1 待工定義及常見情況。

物探服務項目通常是以物探承包商組建勘探隊伍,按服務合同的要求動員隊伍到指定區域進行施工作業。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除因乙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如設備故障,人員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可能導致物探作業隊伍不能正常的施工,從而使作業隊伍處于待工狀態,等待施工條件恢復后立即從新開始施工的情況,一般認為是物探合同下的待工。然而,在此段等待時間內,乙方設備折舊、人員工資及其他各種花費仍然在不斷產生,而且,乙方隊伍在待工情況下與正常施工時各項成本花銷差異很小,僅存在油料消耗、人員生產獎金等小部分成本方面的差異。這種情況下,作為石油公司的甲方,應當對乙方此類"待工"時間給予經濟補償,否則對乙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待工時間較長,對乙方產生的經營壓力也是難以承受的。甲方在此情況下支付給乙方的費用補償,通常稱為"待工費".

待工的情況也不同于合同中止,在待工時雙方的合同關系是繼續有效的,施工隊伍處于可施工而且愿意施工的狀態,只是因為某種特定的原因導致施工隊伍不能施工,但這也就是待工費支付的基本依據。

3.2.3.2 待工風險源。

待工風險發生的源頭,是在投標、合同談判及簽訂過程中,對所在項目待工費適用情況,即可能導致待工的原因評估不足,從而在合同中對待工費支付條件定義不明確或定義范圍太窄??赡軐е率┕ぶ袘獙儆诖で闆r得不到合理的補償;或項目長期待工,設備無法動遷到其他項目,增加設備折舊、維護、看管成本。

一般情況下, 除非合同有明確條款規定,發生的一切風險和成本均有雙方各自承擔的。而對甲方來說,在施工過程中僅需要派駐 1-2 名駐隊監理即可,受待工情況影響不大,承擔的風險較小。乙方整個施工隊伍均處于現場,風險較高。

3.2.3.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 1:某年 BGP 卡塔爾 D 區塊前淺海海底拖纜采集項目因遭受大風天氣的影響,導致 BGP 設備、人員長時間處于待工狀態,給 BGP 造成高額的費用損失,嚴重影響該項目的正常經營,導致項目完工日期嚴重滯后。該合同第 3 部分(Schedule of Prices)第 3.7 條規定,因惡劣天氣、異常洋流及大氣狀況造成的待工時間是被計入"生產時間",而生產時間的費用支付一般按照物探項目完成的工作量作為基數來計算的。合同還規定,每天 24 小時的生產時間中已經考慮了 6小時的待工時間,而實際發生每天的天氣待工時間遠遠超過了 6 小時。實際上甲方的發標書中有關的條款和付款標準,所有的天氣原因都歸為待工時間,BGP 的投標報價也是基于天氣原因每天 6 小時計算為待工時間為基礎的。在甲方授標后雙方進行合同談判時,投標人員根據甲方提供的歷年該地區的天氣資料信息確定每日平均待工時間為 6 個小時,即待工時間占整個施工期間的 25%,正常來說,是可以覆蓋住甲方提供的天氣信息中顯示的 20%的待工時間的。雖然這 6 個小時的待工時間在合同中不屬于計費項目,因相關的待工費已經被均攤到采集單價中,所以在簽訂合同前就把合同中關于甲方承擔天氣原因造成的待工費的條款全部刪除了,由于施工時的天氣狀況確實異于往年,實際的待工時間已經完全超過了 6 個小時,導致項目產生巨額的虧損。

案例 2:在厄瓜多爾某中國公司投資的石油勘探項目過程中,由于甲方(該中國公司)在當地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的需要的環保及勘探許可辦理一再拖延。盡管 BGP 在于其物探承包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該許可由甲方辦理,但沒有明確在該許可辦理失敗或期限拖延導致項目無法施工時的待工責任承擔方,也就是說,沒有明確規定甲方在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不能按時辦理辦理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是否對 BGP 物探隊伍的待工費補償。然后事實甲方在物探合同簽訂后的 1年多時間里,都無法辦理完畢施工許可,導致 BGP 從中國動員到厄瓜多爾施工現場的整支物探隊伍無法施工,一直處于等待許可的待工狀態,而其他地方急需施工設備,卻不能從該項目閑置設備中調取。同時無法獲得的直接索要待工費的合同依據,而且使得 BGP 在爭取待工補償的談判中也處于十分被動狀態,項目最終經營損失巨大。

由以上 2 個案例可以看出,待工風險往往是影響項目財務經營成果的最直接、最關鍵的風險源。項目施工過程中停工的損失和成本,如果不能通過向甲方索取待工費的來獲得補償的話,后果將是及其嚴重的。待工時間越長,項目虧損越大。

3.2.3.4 待工風險防控措施。

對項目作業可能存在的待工情況進行詳細調研,落實待工費適用的各種情況,并與業主有關責任(供料、報銷等)相結合,同時落實到物探項目合同條款當中,并前后協調一致;項目長期待工時要求設備堆積費等補償。

3.2.4 其他重要隱性商務風險。

根據項目運作實踐經驗,在國際物探工程項目中存在的其他隱性商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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