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錢的成本與收益分析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過: “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 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 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 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 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薄缎谭ā返谝话倬攀粭l規定了洗錢罪,這對積極打擊洗錢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同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在刑法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和現實發展的需要對洗錢概念的界定進行了擴大,如此一來,有利于更全面高效地打擊和預防洗錢行為。但是,從法律位階的角度看,《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效力與刑法不能等同,這就為洗錢者在法律上留下了一片灰色地帶。
典型的洗錢活動一般涉及三方參與者: 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與洗錢者。在不完全信息假設下,各參與方作為理性人出于對洗錢成本與收益的考量,將會進行不同的策略選擇。
\\(一\\) 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
假設金融機構運作的成本分為一般成本 Cn,反洗錢成本 Cf 與洗錢處罰成本 Cp。金融機構的收益分為一般收益Rn,反洗錢收益 Rf 與洗錢收益 Ra。
在此假設前提下,若金融機構選擇消極反洗錢,則金融機構的成本為 Cn + Cp,收益為 Rn + Ra; 若金融機構選擇積極反洗錢,則金融機構的成本為 Cn + Cf,收益為 Rn + Rf -Ra。金融機構積極反洗錢成本收益為: Rn + Rf - Cn - Cf; 消極反洗錢成本收益為: Rn + Ra - Cn - Cp,則金融機構反洗錢所得收益如下:
E\\(A\\) = Rn + Rf - Cn - CfE\\(N\\) = Rn + Ra - Cn - CpE\\(A\\) - E\\(N\\) = Rf - Ra - Cf + Cp = \\(Rf - Ra\\) + \\(Cp -Cf\\) > 0由此可知,在監管機構的監管下,金融機構對反洗錢策略的選擇取決于反洗錢激勵措施下所帶來的收益 Rf,洗錢所帶來的收益 Ra,洗錢所面對的處罰成本 Cp 與反洗錢成本Cf 之間的對比關系。雖然監管機構不能直接決定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 Cf 與洗錢收益 Ra 的數值,但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制定一定的監管規則,綜合運用例如再貸款、再貼現優惠等的反洗錢激勵措施來間接調解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成本,同時降低洗錢收益對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因此,平衡反洗錢監管措施與反洗錢激勵措施是決定社會反洗錢效果的關鍵。
\\(二\\) 金融機構與洗錢者
結合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在反洗錢活動中相互作用的分析可知,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制定不同的反洗錢監管和激勵措施間接影響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的高低。假設給定金融機構的一般收益 Rn,反洗錢收益 Rf,洗錢收益 Ra,一般成本 Cn 與洗錢處罰成本 Cp,僅設置高低兩檔不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 Cf。在不完全信息假定下,洗錢者在不知道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的高低,也不知道金融機構會做出積極反洗錢還是消極反洗錢決策的情況下,需要決定是否進入該金融機構從事洗錢行為。在此博弈中,博弈參與者為金融機構與洗錢者,洗錢者可能的決策為: 進入或者不進入;金融機構可能的決策為: 消極反洗錢與積極反洗錢。
假設一般收益 Rn =500,反洗錢收益 Rf = 30,洗錢收益Ra = 50,一般成本 Cn = 100,洗錢處罰 Cp = 100。在反洗錢成本 Cf =100 的情況下,洗錢所創造的收益為 100\\(其中金融機構與洗錢者平分該部分收益\\) ,洗錢者的進入成本\\(包括尋租成本等\\) 為 10; 在反洗錢成本 Cf =50 的情況下,洗錢所創造收益仍為 100,洗錢者的進入成本為 20。
對應兩種不同假設條件下洗錢者與金融機構的決策組合如下:
由上圖 1 -1 可見,在不完全信息假設下,若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較高,則金融機構的最優決策是消極反洗錢; 若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較低,其最優決策則是積極反洗錢。
在重復多次進行博弈后,洗錢者可以通過對金融機構策略選擇的了解從而調整己方的策略選擇,即降低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可使金融機構傾向于選擇積極反洗錢的策略,從而影響洗錢者作出不進行洗錢行為的決策。
二、政策性金融機構面臨的反洗錢挑戰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配合國家政策意圖,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的特定業務和領域給予優惠性融資支持的金融機構。
在各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與指導下,政策性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數量自2010 年至今保持下降趨勢。雖然政策性金融機構每年上報的可疑交易報告在金融機構上報數量中的占比基本穩定在0. 5% ,但這不意味著在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就不存在洗錢問題,相反,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金融機構更應當重視反洗錢問題。
\\(一\\) 洗錢概念擴展所帶來的挑戰
由上文可知,隨著洗錢行為的日益復雜化,洗錢手段的多樣化,近年來洗錢概念的外延有不斷擴展的趨勢。將合法資金通過洗錢用于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將國有資產通過洗錢使其進入私人賬戶的行為與外資通過洗錢的方式將資金非法轉移到境外等行為也被納入洗錢的概念中。
在市場經濟下,企業日益復雜的公司架構設計,多渠道的資金來源以及更靈活的經營方式使得反洗錢活動面臨著更大的挑戰。雖然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 國家信用,政策性,優惠性\\(即提供比商業性金融機構更優惠的利率、期限、擔保要求等條件的貸款\\) 和有償性\\(與商業性金融的有償性和獲利性相比,有償性只是政策性金融的手段而非目的,不會與其政策性相違背\\) 的特點,由國家作為“隱形”風險承擔者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一旦面臨洗錢風險,如果涉案金額巨大,那么甚至有可能會將洗錢所帶來的風險直接轉嫁給國家,并將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例如: 在支持城市基礎建設或者開采天然資源的項目中,由于此類項目規模龐大涉及多方參與者,在資金運作中,一旦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管不力,只著重于傳統的洗錢概念下對洗錢范圍的界定,則很可能會出現尋租現象,容易使巨額資金脫離封閉運行的專戶,脫離的資金有可能通過洗錢被轉移到個人賬戶,甚至用于從事非法活動。
\\(二\\) 洗錢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已知洗錢活動可分為三個階段: 放置,離析和歸并。由于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直接辦理儲蓄存款業務,也不創造派生存款,故人們可能普遍存在如下誤區: 非法資金無法流入政策性金融系統,進而認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只需加強對資金流向的監控,即可確保反洗錢的實效。
但是,在放置和離析階段,由于非法資金可通過復雜多層的金融交易或賄賂尋租的手段,在與合法資金進行混雜后以各種形式進入政策性金融系統。例如: 在還貸和結算環節通過一系列的資金運作,掩蓋非法資金的真實來源,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得以進入系統,最后在歸并階段將已經在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合法化的非法收入取出使用。面對貪污賄賂引發的洗錢問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因為其本身具有政策性特點,亦可能被行賄或者受賄者用于進行清洗賄款的活動。例如: 受賄人將非法受賄所得款項通過職務之便投放入政策性金融系統等。
\\(三\\) 高反洗錢成本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在對金融機構反洗錢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中可知,在越高的反洗錢成本下,金融機構會傾向于作出消極反洗錢的決策,相反,在越低的反洗錢成本下,金融機構則會傾向于作出積極反洗錢的決策。在美國大衛·H·弗里德曼所著的《存款經營》中我們可知存在這樣的一個現象: 美國銀行向稅務局提交的每份大額資金交易報告平均需要花費銀行14 美元的成本,面對這樣的反洗錢成本\\(報告成本僅為反洗錢成本中的一項\\) ,即使美國銀行的總體盈利水平普遍高于中國銀行,但其仍覺得自己背負著“成本高昂的報告負擔”。
政策性金融機構管理的資金數額龐大,面對廣泛涉及跨國資金流動的洗錢活動,受人員數量、機構設置等客觀條件限制,要求政策性金融機構積極投入開展反洗錢活動無疑將加重其負擔。另一方面,由于追繳洗錢資金分享制度的缺失,政策性金融機構即使理清了錯綜復雜的洗錢路徑并成功追繳資金,也無法獲得更多收益。故現行制度很難減輕政策性金融機構高反洗錢成本的負擔,調動其積極性,確保反洗錢工作的實效。
三、加強政策性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了有效運行反洗錢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必須堅持“風險為本”的工作方法,準確定位自身的工作重點,以降低反洗錢成本,確保反洗錢工作效率。具體建議如下:
\\(一\\) 完善內部報告與內審制度,應對洗錢概念擴大發展
政策性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錢內部報告制度和反洗錢內審制度。其中,內部報告主要用于洗錢信息的內部傳遞與共享,內審報告是對洗錢信息作出判斷與分析的主要依據。
在內部報告環節,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全面采集客戶身份、交易信息并做記錄和保存\\(在反洗錢概念外延擴展的當下,內部報告環節應當結合現實發展,擴大采集信息的范圍,增加對信息考查的著眼點\\) 。信息采集完畢后,應將其錄入機構信息系統,以便在機構內部進行信息共享。在內部審計環節,應定期審計反洗錢資料的完整性與合規性,一旦發現資料出現異常狀況,應協同其他部門對信息進行復核,必要時應向上級管理機構進行匯報。
與此同時,在機構內部應制定適應本機構業務特點的《反洗錢業務操作手冊》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可疑報告編制標準等反洗錢工作要點進行詳細介紹,讓反洗錢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二\\) 增強員工反洗錢意識,降低合規成本
在制度的執行上,執行者越是持消極態度,執行制度所需要消耗的合規成本越高,制度執行的效果越差。故建議政策性金融機構提高反洗錢工作執行效率,培養好機構內員工對反洗錢活動的積極態度; 加強員工的風險意識; 持續改進反洗錢工作技能的培訓以確保反洗錢工作合規開展。
培訓對象首先應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高管階層與合規部門,其次是業務人員。由于這些崗位特定的工作內容會使得其負責人和員工較為直接地參與反洗錢工作。因此,對此類員工進行反洗錢培訓是十分必要的; 至于機構內部的其他人員,也應當接受常識性的反洗錢培訓,了解洗錢和反洗錢的概念,熟悉本機構的反洗錢制度,以便協助其他部門做好相關的反洗錢工作。
\\(三\\) 堅持反洗錢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相匹配
由于我國沒有建立追繳洗錢資金分享制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上所消耗的成本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由本機構自行消化,而在高反洗錢成本下,政策性金融機構會更傾向于對反洗錢工作保持一個消極的態度。故反洗錢工作除了需要建立嚴格的約束機制,還需要建立一定的激勵機制以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活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因此,建議監管機構可以考慮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情報或者線索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按一定原則和比例向其分配金錢獎勵; 同時,建議監管機構每年對作出重要貢獻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予以較高等級的評價,并將等級評價與監管機構所提供的政策紅利掛鉤,以此降低政策性金融機構所付出的反洗錢成本,增強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積極性。
\\(四\\) 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案例分享制度
大客戶多、客戶集中度相對較高的特點決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能夠有效開展反洗錢客戶識別工作。然而,受客觀條件限制,政策金融機構在開展反洗錢實踐時缺乏具體案例指導,難以對洗錢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和預判。建議監管機構協調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反洗錢案例分享制度,定期收集、匯總政策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指導案例,針對政策性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幫助政策性金融機構提升反洗錢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