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銀行監察組概況
\\(一\\)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簡述
1. 何為世界銀行監察組
世界銀行監察組是一種投訴機制。這種投訴機制不同與其他的我們所熟知的投訴機制,其原因是這種機制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如下:
\\(1\\) 具有極強的獨立性。這種投訴機制并不像傳統的投訴或者申訴機制一樣有國家權力為后盾,投訴的結果也不必受到一定的行政機構的干涉,具有更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性。
\\(2\\) 對象上具有特殊性。這種投訴機制只適用于公眾和共同體,具有適用對象上極大的特殊性,原因在于世界銀行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所構建的相關機制一般服務于成員國或者由成員國代表其國內的組織和公民進行申訴和報復,但是世界銀行檢查專家組的適用對象不包括國家,只包括個人和共同體。
\\(3\\) 適用條件具有特殊性。以上提到的可以啟動該機制的個人和共同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啟動該機制,這個條件就是想要啟動該機制的個人或者共同體需要認定他們已經或者將要受到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負面影響。這個適用條件是非常特殊的,因為,我們普通的投訴機制大多是這樣一個模式,即受訴方一般是與所涉爭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而認定利益受損的一方將侵害其權益的另一方訴諸第三方進行裁決,并依靠第三方所具有的強制力得到與受損相當的補償。
而世界銀行檢查專家組機制卻是世界銀行本身的一種監督性質的投訴機制,它更加類似于我們較為熟悉的行政法領域的一種機制。
2.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創建
世界銀行監察組創建于 1993 年,它的創建機構是執行董事會,現在世界銀行監察組也是對執行董事會負責并直接向執行董事會匯報工作。具體而言,世界銀行監察組依據兩個決定而創建,這兩個決定是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作出的,時間是 1993 年 9 月 22 日。
這兩個決定分別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第 93 - 10 號決定和國際開發協會第 93 -6 號決定。這些決定特殊強調了監察組對于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所投資運營的項目是一種公正的監督。根據這兩個決定,世界銀行監察組具有了最基本的授權和組織結構。
在1996 年和1999 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再次對以上提到的兩個決定進行了重申和說明,這兩次說明使得決定的效力得以加強,并使得監察組運行更加有力。
\\(二\\)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目標
世界銀行監察組是一個中立性質的實體,上文也提到了它具有極強的獨立性,甚至獨立于世界銀行本身的行政性的管理且人員也獨立于世界銀行工作人員的編制。世界銀行監察組的這種性質就是為了要確保其目標和職能的實現,它本身并不涉及法律或道德上的任何判斷,它是一個純粹的發現事實的實體。
因此,受到它創建的模式和它的特有性質的影響,世界銀行監察組具有如下目標:
1. 確保那些向世界銀行監察組投訴的個人和共同體在進入獨立實體的程序后能夠充分的表達他們對于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關切,無論其關切的內容是否對于世界銀行的該基金項目或者其他有關基金項目產生正面影響。
2. 確保那些向世界銀行監察組投訴的個人和共同體在進入獨立實體的程序后能夠從世界銀行監察組這個渠道獲得幫助,至少是得到檢查專家組本身的幫助。
3. 世界銀行監察組旨在促進世界銀行的會計責任和其它義務的實現和完善。
4. 切實了解世界銀行所進行的基金項目對于個人和其它共同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影響情況,使得其權利和利益受到影響的個人和共同體擁有最大限度的發言權。
5. 一旦世界銀行所涉的基金項目上具有擔保條款,并且該基金項目沒有正常運轉、被拖延或遇有其他可以適用擔保條款的情況出現,促進補償和賠償的盡量迅速和完全的實現。
\\(三\\)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組織結構
世界銀行監察組由三名成員組成。這三名成員均由執行董事會指定,任期為五年,不得連選連任。選任的條件如下:
1. 有足夠的能力處理提交的投訴請求中所涉及的問題,且處置應當公正、公允。
2. 保證自己的各項活動獨立于世界銀行本身的行政性的管理,且保持誠實正直。
3. 對于發展問題有所建樹并愿意為發展問題的解決付出努力,并能夠適應發展中國家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
二、世界銀行監察組的實際運轉
\\(一\\)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工作內容
總體上說,如果有個人或者共同體提出了投訴申請,則世界銀行檢查專家組會要求世界銀行重新審查其資助的項目的具體情況。但這種審查主要通過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進行。而檢查委員會本身會評定投訴人的各項指控,主要評定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是不是對投訴人或者環境造成了損害,以及世界銀行在基金項目中是不是有違反業務政策和業務規程的現象。
構成正當投訴事由并且有可能被采取相應措施的內容主要有:
1. 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問題: 即修建水壩、道路、輸油管道、礦井和垃圾填埋池等相關的基礎設施對居民或者生態造成了負面影響,比如出現了置換土地或者遷居的結果。
2. 對人們和環境產生威脅。即使用殺蟲劑或者其他危害人們健康或者環境的與世界銀行投資相關的間接手段。
3. 對于當地人的負面影響。即世界銀行基金項目影響到了當地人的文化、傳統習俗、土地所有權和發展權。4. 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破壞。即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5. 對于自然棲息地的負面影響。即對于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和水體的破壞。
\\(二\\)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影響力
世界銀行監察組所受理的投訴受到世界銀行集團的其他機構的支持,這些機構包括: 國際金融公司\\(IFC\\) 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 ,并且由合規顧問辦公室協同。
\\(三\\) 世界銀行監察組的工作流程
1. 世界銀行監察組成立階段\\(1\\) 世界銀行監察組通過各種渠道受到了合格而正式的對于某項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檢查要求。在這里對于提出的主體有一定的限定,即只有下文所提到的主體的投訴才會被審查,他們是:兩人或者以上的任何國家的居民團體可以提出投訴,但這個國家應當是世界銀行基金項目所在地,并且提出投訴的居民認為這個世界銀行的基金項目的實施違反了世界銀行的政策或程序,且這種違反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害,也就是會有直接或間接的負面影響。這些團體可以是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社會團體。
一個負有職責的當地的代表機構,這個代表機構不但要具有第一條所稱的實質性條件外,還要求具有認為自己遭受了世界銀行基金項目負面影響的居民的明確的授權或指定才可以代為提起投訴。
在較為例外的情形下,可以免除第二條所指的對于代表機構為當地的代表機構的限制,即可以有外國的代表機構提起投訴,但要求具有認為自己受到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負面影響的居民的明確授權和情勢確為特殊兩個要件同時齊備。
在極特殊情況下,世界銀行的執行理事可以代為提起投訴,但這種投訴不但要求前面各款涉及的實質性要件同時齊備,還要求這種情勢下所涉及的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實施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影響,并且其實施行為本身是對于世界銀行政策和規章程序的嚴重違反。
其次,投訴者應當在他們的投訴狀中聲明以下情況,否則將被視為不合格申請,將失去獲得\\(2\\) 中的審查的機會并不能在程序中繼續下去,這些情況是:他們的所在地,要求明確地指出自己的所在地,并且要適當表明其所在地與世界銀行項目的必要的聯系,比如相差的距離或者由于河流、空氣等產生的間接聯系等。
所遭受的負面影響,這是審查的核心,要求明確指出受到的和可能遭受的負面影響,最好能夠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初步的證明。世界銀行基金項目實施可能違反的政策和程序,并不要求指出具體違反的世界銀行規章,只需指出根據其所觀察的行為自己認為可能違反了一些什么規定,以便于縮小審查范圍。
他們曾經提出過投訴,但這次投訴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或者審查的結果并不能使他們滿意。
\\(2\\) 對該投訴申請進行評定,標準是適格,即是不是符合上文所述的相關事由,如果不符合標準該申請將被存檔,如果符合標準將進入流程\\(3\\) 。
\\(3\\) 世界銀行監察組將投訴申請進行注冊登記,或許是一種試探性的工作,之后將投訴申請遞送世界銀行的行政管理機構和通知執行董事會。
\\(4\\) 世界銀行的行政管理機構須在 21 個工作日內對監察組的上述投訴申請的遞送進行答復。
\\(5\\) 世界銀行監察組在受到行政管理機構的答復后到世界銀行被投訴的基金項目所在地進行檢查。
\\(6\\) 世界銀行監察組在到達后須在 21 個工作日內出具一份評定報告,這份報告應當包括是不是將對該世界銀行基金項目進行調查的建議。
\\(7\\) 根據監察組所提出的報告,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作出是不是對該世界銀行基金項目進行調查的決定,如果決定展開調查,則同時予以授權,程序產生進入下一個階段的可能性。
\\(8\\) 世界銀行監察組報告、行政管理機構答復、投訴申請以及執行董事會作出的是不是進行調查的裁決應當一并進行公開。
2. 世界銀行監察組調查階段\\(1\\) 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的授權使得本階段的程序啟動。
\\(2\\) 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首席監察員。世界銀行監察組自己完成組建總管理處的工作,具體如下:
首先,選擇其他專家和相關問題的顧問。
其次,搜集和挑選有關于被投訴的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官方的或者非官方的文件。
最后,面試工作人員和顧問,這些人員的挑選不要求具有剛才所提到的專家和顧問的程度,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員。
\\(3\\) 世界銀行監察組以新組建的形式前往被投訴的世界銀行基金項目所在地,到達后,由監察組指揮那里的調查工作,但調查僅限于對于事實的查明。
\\(4\\) 世界銀行監察組經過相關的調查和對于所收集的文件的核實后,由監察組進行商討,并對事實作出相應的評定。
\\(5\\) 世界銀行監察組認定事實后,將它們的調查報告提交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和世界銀行行長。
\\(6\\) 世界銀行行政管理部門在 6 周之內提交它們對于監察組向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和世界銀行行長提交的調查報告中所發現的關于世界銀行該被投訴基金項目的相關事實的回應。
\\(7\\) 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受到上述的由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回復報告后,將對監察組提交的對于被調查的世界銀行基金項目的事實認定報告和剛受到的回復報告進行綜合的評定,并作出裁決。
\\(8\\) 將世界銀行監察組的調查報告、行政管理部門的回復和執行董事會的裁決一并公之于眾。
三、世界銀行監察組的成就
\\(一\\) 對于大量的世界銀行基金項目進行了審查
截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共審查案件 92 件,其中正在更新的 3 件,正在調查的 3 件。雖然,可以看出監察組成就斐然,但值得注意的是,所在國為中國的案件僅有一件,而且是涉及到西方資產的問題,說明中國并沒有積極的實用世界銀行提供的這種投訴機制,另外,所在國多為發展中國家,說明這種投訴機制有潛在的針對性。
\\(二\\) 確立了一種新的投訴機制
首先,這種機制具有極強的獨立性。由于這種獨立性,檢查專家組甚至可以對本國際組織自身的某些行為進行審查。
其次,這種機制更加傾斜于人文關懷而非屈從于某些國家意志,甚至沒有將國家列為啟動程序的適格主體。
最后,這種機制給予了普通民眾一種極為有力的維權渠道。
\\(三\\) 鞏固和加強了一種新的理念
這種機制旨在保護個人和共同體的合法權益,尊重人道的權利,尤其可貴的是在國際組織中確立了環境保護的理念,使得有害于自然環境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甚至根據檢查專家組的工作內容,還可以推測該檢查專家組對于當地人的人文關懷還包括對其文化的尊重和對人文景觀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