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權改革前,我國集體林權的具體規定存在一定的爭議,并經常出現林權爭議問題,未能給林戶創造良好的林業投資環境,進而影響到林戶的投資行為。隨著林權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集體林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林權爭議問題也不斷減少,林戶也逐漸成為林業生產的主體。因此,調查林權改革驅動下林權糾紛問題是否減少、林戶參與林業投資的積極性是否提高,對我國林權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 林權糾紛的主要特征。
1.1 主體集中 一般來講,我國林權糾紛的主體往往是集體林與國有林之間、林戶與集體組織、林戶之間以及林戶與政府機構等。由此可見,我國林權糾紛的主要特征就是集中性。
1.2 內容多樣 林權屬于一項內容多樣的權利,并涉及到林地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等。因此,林權糾紛問題往往也存在一定的多樣性。例如,林木權糾紛以及林地權糾紛都屬于常見的林權糾紛問題。
1.3 成因復雜 成因復雜屬于林權糾紛最為典型的特征,引發林權糾紛的主要成因有三點:第一,山體獨有的特性使得我國山林之間的界限難以準確劃分,進而引發集體組織之間的林權糾紛。第二,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對林權制度進行改革。但由于林權制度變更得過快,使得各地區難以適應新的林權制度,不能統一林權糾紛的解決標準,進而加劇了林權糾紛的嚴重性。第三,林業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調解工作難以規范開展。例如,林業人員在發放林權證時出現嚴重的錯登以及漏登問題,使得林權證的記載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進而引起林業糾紛。
2 集體林權改革在處理林權糾紛問題上發揮的作用。
2.1 創新林權糾紛的解決機制 一般來講,涉及到集體林權的糾紛事件通常難以依照現行的解決機制進行處理,進而使林權糾紛的調解工作陷入到“死胡同”.如果林權糾紛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就可能引發群體糾紛。對此,在林權改革中應將解決林權糾紛問題作為改革重點,創新林權糾紛的解決機制,并增加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的開展經費。同時,還應統計全國各地典型的林權糾紛事件,并查明各個糾紛事件的形成原因,并了解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以此摸索一套高效的解決機制。此外,還應根據不同類型糾紛事件選取適宜的調解方案。例如,對于林戶之間產生的糾紛,可通過村委會進行調解;對于林戶個體與村集體產生的糾紛,可借助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對于涉及到政府機構和與國有林的糾紛,可直接借助訴訟手段進行調解。
2.2 規范林權糾紛的解決標準 現階段,國內林權糾紛的解決標準不夠明確,使得調解工作容易陷入混亂的狀態。對此,政府應規范林權糾紛的解決標準,為林權糾紛的調解工作者提供明確統一的解決依據,確保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
2.3 強化司法作用 對于性質嚴重的林權糾紛事件,往往只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調解。因此,政府應完善現有的法制程序,以便增強司法效力。對于已經作出具體裁決方案的事件,司法人員應深入基層來調查案件的來龍去脈,并聽取基層人員的相關意見,以便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出合理判決;對于拒絕執行法院裁決的當事人,應強制執行。
2.4 發揮訴訟職能 訴訟屬于當事人維護權利的最后途徑,也是徹底解決林權糾紛事件的關鍵環節。因此,政府應強化訴訟的實際功能,并增加訴訟案件的審理范圍,將所有的林權糾紛問題都納入到受案范圍內。同時,針對林戶與政府機關發生的林權糾紛問題,更應支持當事人進行訴訟,并由法院對糾紛事件進行合理裁決。此外,還應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并對弱勢林戶給予一定的財務資助以及法律援助,使更多林權糾紛的當事人能夠進行訴訟。
2.5 增強調解質量 一般來講,調解屬于林權糾紛問題最佳的解決措施?;谶@一點,應進一步增強調解質量。例如,優化調解流程,并細化各流程的具體事項;限定調解人員的工作權限,以免因調解人員讓權過度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構建調解雙方接觸制度,確保調解人員能夠雙方當事人均在場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3 集體林權改革對我國林戶行為的實際影響。
3.1 農戶收入增加 經調查顯示,在林權改革的驅動下,農戶的純收入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相對較小。
3.2 林業投資成本增加 經調查顯示,在林權改革的初期,農戶的林業投資成本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較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戶剛開始對林權改革效果持懷疑的態度,并沒有立即參與到林業投資當中。但在林權改革的中后期,農戶的林業投資比例明顯增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戶在初期林業的投資活動中獲得了一定的效益,進而增加林業投資成本。由此可見,在林權改革的驅動下,我國林戶逐漸增加林業投資成本,并取得較多的林業投資收益。
3.3 林業面積有所增加 經調查顯示,在林權改革的驅動下,各地林業面積有所增加,但未能出現實質性的變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戶在林權改革的作用下主要分到的林種是中齡林以及高齡林,而分到的幼林面積相對較小,使得林戶難以擴大林業的生產面積。
3.4 林權糾紛事件明顯減少 經調查顯示,在林權改革的驅動下,各地林權糾紛明顯減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權改革已明確規定了村集體以及林戶各自的林業使用權,從根本上避免了因林權爭議而造成的糾紛。
4 結語。
林權改革是一個周期性長且任務量大的改革過程,對控制林權糾紛、促進林戶參與林業投資有著正向影響。在林權改革過程中,應創新林權糾紛的解決機制,規范林權糾紛的解決標準、強化司法作用以及發揮訴訟功能,以便減少林業糾紛的發生概率。同時,還應構建林業資源的流轉體系,并拓展林戶的融資以及籌資渠道,使林戶有足夠的資金開展林業投資活動,再成立專業的林業合作社,增加林戶林產品的競爭力,以便提高林戶的林業投資效益??傊?,隨著林權改革的不斷深化,必將推動我國林業產業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