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林改主體改革(確權到戶)基本完成后1),林農成為林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對中國林業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乃至推進生態文明都有直接影響。為鞏固和深化林改、促進和引導農戶林業生產,政府在規范林權流轉、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完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扶持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等方面實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1].研究這一系列林改配套政策是否對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產生積極顯著影響等問題,將在有效引導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完善林改配套政策體系等方面有重要現實意義。
林業生產主要包括森林的培育(造林和撫育)和利用(采伐)兩部分[2].農戶林業生產行為是農戶在林業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即農戶林業生產行為主要包括造林行為、撫育行為和采伐行為。國內外文獻主要從產權管制、投資經濟學、外部經濟環境等角度來研究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影響因素。比如ZhangD等研究了不同林業產權體制下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的農戶造林投資行為[3];張道衛等、HartmanRichard等學者從建立和完善最佳輪伐期模型,分析了直接影響木材價值因素(如土地生產力、采伐成本、利率等)和非木材價值因素(如森林游憩、美好環境、生物多樣性等)對林農采伐行為的影響[4,5].在中國,農戶成為集體林區主要經營主體后,學者們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始研究農戶林業生產行為:①林改后農戶林業生產行為評價和績效研究,研究者們普遍認為林改后農民的造林積極性提高、采伐理性,家庭林業收入增加、造林面積有較大程度的增長[6,7];②對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比如楊萍等分析了林改后農戶造林意愿的影響因素[8].何文劍等、韓鋒等分析了農戶采伐行為的影響因素等[9,10].國內現有文獻研究極大豐富了后林改時期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研究領域,但也存在仍需進一步研究之處:①現有研究以農戶單個林業生產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對農戶林業生產過程中主要三種行為(投入、造林、采伐行為)缺乏系統研究;②撫育作為林業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現有文獻主要從林業經營技術角度進行研究,從社會經濟學角度的研究文獻不多;③林改配套政策是繼確權到戶之后政府為引導和激勵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等而實施的一系列重要林業政策,林改配套政策實施效果需要進行跟蹤和測度。
本文將農戶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作為一個系統,探討林權流轉、政策性森林保險、公益林補償、林業合作組織、木材采伐限額管理、林業稅費等林改配套政策對農戶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的影響,為政府完善林改配套政策體系提供理論基礎,從而激勵和引導農戶積極從事林業生產、鞏固和深化"資源增長、農戶增收"的林改成果。
2模型設置、估計方法與數據說明
2.1模型設置與研究假設
張道衛等根據"弗斯曼公式"(Fausta-mannformula)及造(營)林投資經濟學理論推導出林地的最大期望值,進而用林地最大期望值反推影響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的因素[4],研究認為影響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的主要是政策要素、家庭特征、市場環境等。本文主要探討林改配套政策對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影響,故林改配套政策是本文的主要研究變量,農戶家庭基本特征和市場環境等作為控制變量,分別建立農戶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方程如下:
式中Y1、Y2、Y3分別表示農戶造林行為、撫育行為和采伐行為;policy為林改配套政策向量組;X11、X22、X33分別表示農戶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的控制變量組;α、β、k分別表示系數向量;ε、γ、μ分別表示3個方程的擾動項。
根據政府林改配套政策實施重點,本文主要考察林木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林業稅費、林權流轉、生態公益補償、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合作組織等6項林改配套政策對林農林業生產行為的影響。因林改配套政策的主要落實對象是農戶,配套政策通過農戶的主觀感受、評價和參與,進而影響農戶林業生產行為。因此,本文將采用林農對林改配套政策的相關評價或參與指標來反映其對林農林業生產行為的影響。當林農對林改配套政策滿意度越高或參與度越高,則造林、撫育行為越積極,采伐行為更理性。據此,提出本文研究假說:林改系列配套政策與農戶造林、撫育行為正相關,對農戶采伐行為的影響不確定(或采伐行為更加理性)。
2.2估算方法
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是農戶林業生產過程中連續有關聯的3個基本環節,同一個樣本農戶的不可觀察因素可能同時對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造成影響,這3個方程的擾動項可能是相關的,故將這3個方程看成一個系統、同時進行聯合估計,可以提高估計效率。因此,本文采用"似不相關回歸"模型(SeeminglyUnrelatedRegressionEstimation,簡記為SUR)對農戶林業生產行為進行聯合估計。SUR模型通過求解聯立方程(1)得到的估計參數,反映林改配套政策對農戶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是否存在顯著影響及影響程度。
2.3變量界定
(1)因變量。在《林學名詞》中,造林就是森林營造本身[2],農戶造林行為就是森林營造的表現。因此,造林面積指標能很好地衡量農戶造林行為(Y1)。同理,本文用撫育面積和采伐面積分別表示農戶撫育行為(Y2)和采伐行為(Y3)。
(2)自變量。自變量分為兩類:一類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林改配套政策變量組,另一類是控制變量組(參考表1)。根據前文分析,本文主要考察林木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林業稅費、林權流轉、生態公益補償、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合作組織6項林改配套政策,而農戶對林改配套政策的滿意度和參與度直接反映了林改配套政策的效果,因此本文將采用林木采伐指標評價、稅費負擔評價、林權流轉評價、森林保險評價、生態公益補償評價、是否加入林業合作組織6項指標來研究相關配套政策對農戶林業生產行為的影響。特別說明的是,有學者認為農戶對配套政策主觀評價中,選擇"不清楚"表示其對配套政策缺乏認知,不能構成具體評價[11].本文認為農戶是政策信息傳遞的最終接受者,農戶能否接收到相關政策信息是對林改政策宣傳是否具有深度和廣度的一種評價,應該納入評價體系。因此農戶對配套政策滿意度評價等級分為4類(即不清楚="0";不滿意="1";一般="2";滿意="3")。
其次,控制變量主要包括家庭林業特征和市場環境等因素,將各行為方程的控制變量設置如下:①造林行為方程控制變量(X1),包括采伐面積、家庭勞動力數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積、農戶家庭林業投入和城市化水平;②撫育行為方程控制變量(X2),包括造林面積、家庭勞動力數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積、農戶家庭林業投入和城市化水平;③采伐行為方程控制變量(X3),包括商品林面積比例、家庭勞動力數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積、農戶家庭林業投入和城市化水平(見表1)。
2.4數據來源及描述性分析
湖南是南方集體林區主要省份之一,2010年基本完成確權到戶的主體改革(《2010年湖南省林業發展報告》[12])。本文數據主要來自筆者參與的國家林業局課題"湖南省集體林權制度跟蹤監測研究(2013年)",調查在2013年7-8月完成,獲得報告期為2012年的500農戶樣本數據。調查根據經濟狀況和資源分布選擇了具有代表性的茶陵縣、慈利縣、鳳凰縣、衡陽縣、花垣縣、會同縣、藍山縣、平江縣、新邵縣、沅陵縣10個縣,每個縣隨機選取5個村,每村抽取10戶樣本,一共500戶。此外,本文也運用了《湖南省統計年鑒》[13]中各樣本縣"城市化水平"指標,以控制各樣本縣社會經濟環境可能產生的差異。
從調查數據來看,樣本農戶家庭平均人口為5.04人,其中勞動力平均為2.88人。農戶家庭擁有林地塊數的樣本均值為4.19塊,家庭平均林地面積為3.92hm2.有造林、撫育和采伐行為的樣本農戶分別為34.2%、14.2%和16.0%.樣本農戶對林改配套政策主觀價值評價的數據基本特征見表2.選擇對配套政策滿意和不清楚的樣本農戶比例相對較高,選擇不滿意和一般的樣本農戶比例較低。比如生態公益補償評價,對該政策滿意的農戶為40%,不清楚該政策的樣本農戶為55.4%,而不滿意該政策的農戶為2.6%,選擇一般的為2.0%.此外,加入林業合作組織的樣本農戶比例為3.0%,即15戶。
3實證結果及分析
本文運用STATA12.0軟件,采用似不相關回歸模型(SUR)系統估計系列林改配套政策對農戶造林行為、撫育行為和采伐行為的影響(估計結果請參考表3)。從整體估計結果來看,聯立方程組P值十分顯著(P=0.000),說明似不相關回歸模型(SUR)設置效果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