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研究---以江蘇省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修訂為例
摘要:參考《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教[2013]30號),結合當前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政策和要求,以及江蘇省民辦高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剖析2002年《江蘇省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主要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就如何解決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為修訂《江蘇省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研究;江蘇省
2002年6月6日,江蘇省財政廳和教育廳在全國率先頒布《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試行)》和《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蘇財教[2002]46號,以下簡稱“現行制度”),為規范江蘇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奠定了基礎,對江蘇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2年以來,國家出臺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出臺了《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辦法》,江蘇省政府也出臺了《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進一步促進了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民辦高校在發展中遇到的產權歸屬問題、合理回報問題、成本核算問題等也逐漸顯現出來。為了順應這些變化、盡快明確和解決相關問題,2014年10月,江蘇省財政廳和教育廳(蘇財教[2014]196號)下達了江蘇省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修訂任務。本課題組成員牽頭并參與了《江蘇省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修訂工作,為了從理論上闡述民辦高校發展中所遇到的財務會計方面的相關問題,設立專題研究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從進一步規范民辦高校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增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維護舉辦者與出資人及學校的合法權益、防范民辦高校辦學風險等多個方面開展研究,為修訂《江蘇省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提供理論支撐,以促進江蘇省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現行制度的主要特點
現行制度明確了江蘇省民辦高校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規范了會計科目的設置及其核算內容,制定了財務報表格式及其編制方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在建工程、合理回報等核算辦法,制定了財務、預算、成本、資產、內控等方面的管控手段和措施,奠定了江蘇民辦高校的核算基礎。其中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折舊、對基建工程采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開創了高校會計核算制度的先河,比2005年財政部發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相關規定早三年,后兩者比2012年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3]30號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的相關規定早十一年。
(一)以權責發生制作為確認計量的基礎
現行制度頒布時,公辦高校單一采用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核算基礎。運用收付實現制的主要弊端是在核算時會遺漏一些應收而未收的收入、應付而未付的支出等業務和數據,導致財務收支準確性差、收入支出不相匹配,不能正確反映跨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能及時完整地提供核算信息,從而不能準確計算和分配辦學結余,甚至可能會造成人為調節結余的情況。
現行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劃分收入和費用的受益期,使民辦高校收入與支出之間相配比,客觀科學地反映了民辦高校的收支情況,從而能夠準確計算和合理分配收支結余。同時,權責發生制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能夠準確核算教育成本,使得教育成本與績效更好地配比,提高評價與考核民辦高校的辦學成效,高度體現了民辦高?!白灾鬓k學,自負盈虧”的辦學特色,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江蘇省民辦高校學費收入的確認原則是權責發生制的充分運用?,F行制度中規定:“學校按學年收取的學費收入,應按收入與支出相配比的原則,1/3作為當年的教育事業收入,其余2/3作為下年度教育事業收入?!睂W費收入在不同會計期間進行合理分配,避免在每學年初收取學費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收入,致使當期結余大幅度增加。
(二)引入固定資產折舊核算辦法
在2013年《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修訂之前,公辦高校沒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是采用到報廢時一次性減少資產價值的核算方法。如果民辦高校照搬這種計量方法,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只是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沒有反映其損耗金額和凈值,使得資產總量虛增,造成資產核算不實,不能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的資產狀況。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背離也越來越大,導致民辦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內容不準確。
現行制度引入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作為初始價值入賬,通過“累計折舊”核算固定資產的損耗價值,使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符。這種計量方法反映了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準確計量了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不僅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而且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便于民辦高校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和成本核算。
(三)基建會計主體一體化
現行制度將基建會計賬套合并至單位的財務會計賬套,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建項目所發生的成本,統一了財務會計和基建會計,使民辦高校固定資產、基建成本能完整地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出來。
如果在2002年制定現行制度時,參照當時公辦高?;椖康暮怂戕k法(即將基建項目單獨實行會計處理核算),就會導致校內存在財務會計和基建會計兩個會計核算主體,使得一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在兩個賬套中反映,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一個單位的整體經濟活動。同時,民辦高校很多基建項目都通過銀行貸款籌集資金,貸款利息由學校財務償還,其利息費用可能存在直接列作當期支出、漏記或少計資本化利息的情況,從而使最后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偏少,不能完整地反映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
(四)體現合理投資回報
現行制度根據國家政策,結合江蘇省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確立了“合理回報”的原則和會計核算辦法,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明確了凈收益的分配順序?,F行制度中規定:“凈收益的分配順序:(1)計提30%的事業基金;(2)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3)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br>
其次,規定了合理回報分配的前提條件?,F行制度中規定:“在學校當年辦學有盈余、且按規定提取了事業基金后,由學校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分配方案”,“凈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計提應付投資收益?!?br>
再次,確定了合理回報的提取基數和提取比例?,F行制度中規定:“投資成本補償額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根據計提事業基金后的凈收益額確定,可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2個百分點。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br>
最后,規范了合理回報分配的賬務處理流程?,F行制度中規定:“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用‘應付投資收益’科目核算”,“計提投資收益時,借記‘凈收益分配-應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投資收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br>
二、現行制度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現行制度執行的十四年中,國家陸續出臺了多個與民辦高校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現行制度顯然不能適應這些政策的變化。同時,隨著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民辦高校發展中遇到的產權歸屬、合理回報、辦學風險、成本核算等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合理回報問題
1.現行制度中“合理回報”的相關名稱與民辦高校性質不一致?!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庇纱私缍嗣褶k高校的性質:民辦高校均是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與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無關。
現行制度中將出資辦學方定義為“投資者”、將其投入的辦學成本定義為“投資成本”、將核算合理回報的會計科目定義為“應付投資收益”,這些名稱套用了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投資人、投資資本和收益分配的相關定義,容易產生出資舉辦民辦高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錯覺,與民辦高校性質不一致。
2.“合理回報”的法律定性與現行制度中“合理回報”的賬務處理與相矛盾?!昂侠砘貓蟆痹谄湫再|上是屬于結余分配還是獎勵?民辦高校舉辦者的出資屬于投資(則結余分配)還是捐資(則獎勵)?即民辦高校的產權歸屬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七章“扶持與獎勵”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扶持與獎勵”中均涉及“合理回報”的內容。由此可見,“合理回報”的法律定性是國家對民辦高校辦學者的“扶持與獎勵”,是國家對辦學者的鼓勵,是國家促進民辦高校發展的一種手段,與企業股東的分紅不同,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獎勵是成本支出的組成部分,是結余結轉前列支的項目,不屬于凈收益分配項目。
現行制度提取“合理回報”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凈收益分配---應付投資收益
貸:應付投資收益
這種賬務處理方法反映了提取“合理回報”是對民辦高校辦學結余的分配,與“合理回報”為“獎勵”的法律定性相悖。
3.在制度執行中,“合理回報”提取不規范。許多民辦高校實際提取“合理回報”時,存在回報形式多樣、提取基數和提取比例不規范的現象,比如有些民辦高校以源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投資回報等形式提取回報;有些以學費收入為提取基數,回報金額較大,影響江蘇省民辦高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