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截止2014 年 12 月,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 28211 億元,較 2013 年的 18851 億元,同比增長 49.7%.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不斷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擴大消費、拉動內需和促進就業。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家對網絡市場的規范操作與有序運行給予高度重視并加大了監管力度。2014 年 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并在 3 月 15 日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施行。同年 7 月,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司下發了《關于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對阿里巴巴的工作進行指導并提出六點要求。國家對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及服務行為規范高度重視,并進一步要求電子商務網絡交易會計核算規范化,尤其是以淘寶網為代表的 C2C 交易的會計核算。
一、銷售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1、銷售收入的核算對象
淘寶交易中銷售收入的核算對象主要分為實物商品和虛擬商品兩類。實物商品即有形商品,消費者通過在淘寶店鋪上看到的商品照片,然后下訂單并完成付款,賣家通過物流公司,將這件商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家手中。交易完成后,買家享有該商品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排他性的,即買家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該商品。而虛擬商品是無形商品,沒有具體實物形態,是通過網上傳輸或者下載提供數字產品和服務,不具有實物性和排他性,主要包括話費充值、各種充值卡、電子圖書以及視頻等。因此,虛擬商品是具有復制性的,成本難以計量,也沒有物流配送費用。
2、現行準則關于銷售收入的規定
依據現行的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的確認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才予以確認:一是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二是對已銷售的商品沒有繼續管理權和控制權;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現行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定義十分明晰,然而在網絡環境下,并沒有一套適合電子商務會計核算的制度準則,所有的交易都是在虛擬的網頁和網上支付平臺中進行的,淘寶賣家的銷售收入難以確定,像“只提交訂單不付款”,亦或是“收貨后又退貨”等行為極為普遍,加大了收入確認的難度。
3、收入確認與計量時間點的確定
在網購環境下,企業經濟交易發生時間與相關貨幣收支時間不可能一致。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是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目前,國內學者楊志強、黃林娜、黃椿麗、鄧春瓊、陳曉柳(2014)主張采用經驗法對銷售收入進行會計核算,即根據以往經驗,合理估計退貨率,在發貨時對不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銷售收入。但是淘寶網的大部分賣家網店經營時間并不長,而且缺乏經驗數據來合理估計退貨率,因此經驗法僅適合規模較大的、歷史數據資料豐富的店鋪。而筆者認為,直到買家確認收貨或者退貨期屆滿,賣家才能夠準確、可靠地對銷售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
4、銷售收入計量金額的確定
傳統的銷售方式根據合同或者單據來確定交易價格,收入的計量金額容易確定。但是網上交易模式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一種“無紙化”操作,而且賣家給自己商品的定價具有隨意性,有的賣家為了獲取較高的成交量,有些商品價格甚至低于其成本。淘寶交易過程中沒有簽訂合同或者經濟單據,因而其成本和售價的金額都難以準確、可靠計量。并且在買家提交訂單之后,價格仍然是可以隨意修改的,通常買家會通過阿里旺旺軟件與賣家議價或者要求包郵等。即便是銷售給買家之后,能否收回貨款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例如商品在運輸途中毀損或丟失,買家簽收商品后要求退貨,或者惡意差評索要補償等等。筆者認為,由于受諸多因素影響,淘寶賣家的收入金額是難以可靠計量的,因此,只有在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時,即買家確認收貨之后,才能確認銷售收入。
二、一般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淘寶賣家一般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我們以銷售實物商品為例,總結其銷售各個環節的賬務處理。
1、買家提交訂單與付款
買家提交訂單并付款,只是一種購買意愿,交易并未實質發生,買賣雙方確認了交易價格,所付款項將轉入支付寶平臺的凍結資金中,此時無需做任何賬務處理。
2、賣家發貨
賣家發貨時,還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此時,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單獨核算,不應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為銷售發貨支付的運費計入“銷售費用”中核算,即“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借:銷售費用,貸:庫存現金?!?/p>
3、買家確認收貨,賣家收到貨款
通常情況下,買家確認收貨或者是系統確認收貨與賣家收到貨款的時間是一致的。此時,銷售收入才得以確認,同時結轉成本。賣家收到的貨款,在其支付寶賬戶中,為此,筆者認為設置“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賬戶”核算比直接計入“銀行存款”更合理,即“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賬戶,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若賣家將貨款從支付寶賬戶轉入自己銀行賬戶中,借:銀行存款,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賬戶?!?/p>
4、銷售退貨與換貨
(1)買家退貨的會計處理。買家收到商品后,提交了退貨申請,賣家同意其申請,接著買家將商品退回,此時需將賣家發貨時的會計處理用紅字沖回即可。如果買家在確認收貨前退貨,則只需做發貨時會計分錄的相反分錄,但是已付的運費不得轉回。如買家在確認收貨后退貨,則還需沖減“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賬戶”或者“銀行存款”.
(2)買家換貨的會計處理。換貨的過程可以看作是先退貨再發貨,如果換貨商品的品類完全一樣,可以簡化處理,即只需更改內部出、入庫單,不更改收入、成本的處理,若是賣家承擔運費的話,還需確認運費對損益的影響,計入“銷售費用”.
三、特殊交易中應該注意的會計核算問題
1、折扣、滿減、店鋪優惠券等銷售折扣
淘寶賣家為了“薄利多銷”,從而制訂了一系列的促銷方式。直接打折是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之一,滿減和店鋪優惠券都是買家購買達到一定金額,賣家給予的銷售折扣。
以上三種銷售行為雖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會計確認上卻可以歸為同一類情況:應視作銷售折扣,會計準則規定銷售折扣應該按折扣后的價款確認銷售收入,也就是實際收到的價款,賣家在確認收入時應該把扣除了優惠后的價格作為銷售收入來確認,比如買兩件商品,每件 100元,給予 9 折優惠,那么就應該按照折扣之后的價格 180元確認銷售收入,而不是 200 元。
使用以上三種方式的銷售折扣,還需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買家領用店鋪優惠券時,不需要做會計處理;二是使用滿減和店鋪優惠券折扣方式,要事先設定一定的前提條件,明確說明顧客購買達到多少金額,系統自動減現或者使用店鋪優惠券減現;三是折扣有兩種,一種是購買數量達到規定要求直接打折,還有一種是淘金幣抵現。
2、組合銷售方式
組合銷售方式是指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商品組合成套餐進行捆綁銷售,這種方式所需支付的價款小于分別購買的商品價格之和。采用這種方法進行銷售是為了提高銷售量,薄利多銷。例如:商品 A 單價 200 元,商品 B 單價300 元,賣家將兩種商品組合銷售,總價 450 元,比分別購買優惠了 50 元。此時,應將總價按照兩種商品各自單價比例進行分攤,分別確認兩種商品的銷售收入,即:商品 A 分攤的銷售收入為 450×200/(200+300)=180(元),商品 B分攤的銷售收入為 450×300/(200+300)=270(元)。
3、賣家包郵的促銷方式
商品詳情中標注的普通快遞郵費的價格一般是首重10 元(1 公斤以內),但是淘寶賣家通常都有長期合作的物流公司,每天發貨量越大,快遞價格越便宜。對于不包郵的商品,賣家應該將郵費差價(買家支付的郵費減去賣家支付給快遞公司的郵費)直接計入銷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說,銷售收入既包括商品貨款,還包括了賺得的郵費差價。所以,賣家包郵是賣家為了吸引顧客來購買商品、提高銷售量的一種促銷方式,對于賣家包郵的商品,將賣家支付的郵費直接計入銷售費用,而銷售收入就是包郵商品的價格減去應支付給快遞公司的郵費。比如銷售一支某品牌鋼筆,單價 200 元,淘寶賣家包郵,賣家實際支付郵費為 6元,那么銷售收入應該確認為 194 元。
4、附有“好評返現”的交易方式
“好評返現”是淘寶網近期以來較為流行的一種新型營銷手段,具體做法是買家在收到貨物后,及時確認收貨并給出好評以及填寫評語,賣家用支付寶給買家轉賬一定金額作為獎勵。關于“好評返現”的做法,頗具爭議。筆者認為,賣家采取這樣的方式,是為了盡快收回貨款,提高回籠資金的效率,同時也督促買家盡快提交評價供后續的顧客參考。對于采用這種方式的會計核算,應該在買家確認收貨時,除了對貨款收回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將“返現”的金額作為“銷售費用”核算,即“借:銷售費用,貸:銀行存款”.
5、附有退貨權的交易方式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障機制的完善,越來越多的店鋪加入到“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項目中來。如果在買家付款或者發貨時確認收入,那么違背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從而可能高估銷售收入,進而高估利潤。只有在退貨期屆滿的時候,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此時再按照收到的貨款總額減去退貨款項的余額確認銷售收入。通常經驗不足的淘寶賣家無法預估將要發生的退貨率,因此可以采用遞延法,等到購買方的退貨權消失時再確認銷售收入。屬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賣家,應在買家簽收貨物的第二天零點為起點的七天之后,即購買方的退貨權已消失時再確認銷售收入。
6、分期收款的交易方式
網絡支付方式越來越多樣化,為淘寶買家提供了更多選擇,支付寶推出的“分期付款”方式日益流行起來。買家在購物付款時選擇“分期付款”,將要支付給賣家的貨款先存放于余額寶凍結資金中,然后一邊享受余額寶利息收益,一邊分期付款。淘寶賣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即商品已交付,貨款分期收回,通常貨款收回的期限不超過一年,金額也不是很大,實際上不具有融資性質,對這類銷售方式,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即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
四、結語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的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受到巨大的挑戰,因此需要結合電商的特殊交易性質來探索適合這個行業的會計核算方法。筆者認為,結合目前淘寶店鋪(天貓商城除外)的總體發展規模與經營情況,并且考慮到絕大部分淘寶交易都是附有退貨權的交易,采用遞延法來確認銷售收入將更加準確、更加合理。另外,淘寶賣家為了提高銷量,獲取更多的利潤,其促銷方式花樣百出,因而相應的會計核算方式也要隨機應變、靈活處理。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準則制度規范電子商務會計收入的核算,但這勢必是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將主要解決的問題,電子商務行業會計收入的核算將更加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
【參考文獻】
[1] 張成娟:淘寶賣家銷售行為的會計確認問題[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5(3)。
[2] 楊志強、黃琳娜等:電子商務會計收入確認探討──基于淘寶網絡商家收入確認視角[J].財會通訊,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