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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金融論文 > > 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期間的法律制度
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期間的法律制度
>2024-04-18 09:00:01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

【題目】環境管理會計法律問題探究
【第一章】我國環境管理會計制度完善研究導論
【第二章】環境管理會計概述
【第三章】建立環境管理會計法律制度的緣由及理論基礎
【第四章】環境管理會計成本管理階段的制度
【第五章】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期間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環境管理會計業績評價階段的法律制度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環境管理會計的立法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五、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階段的法律制度

企業在新產品、新項目的投資時,需要進行投資決策以改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投資決策是否恰當,將對企業發展有長遠的影響。在進行投資決策時,環境因素成為企業投資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環境法律法規陸續出臺,企業的投資決策也在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在投資決策之前,必須對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階段必須樹立環境產權觀,確定環境資源權屬,防治決策偏差;必須使環境的直接責任者--企業承擔環境責任。這一階段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產權制度和企業環境責任制度。

(一)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為避免最終向企業管理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失真,投資決策前必須對企業生產流程、投資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構建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1.投資決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含義

環境影響評價(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指的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擬建中的項目、規劃、決策在實施后可能對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識別、認識、評估,并制定出適當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以及跟蹤評價。它涵蓋的范圍較廣,涉及經濟、工程、環境學科,幾乎不涉及法學和社會學主題。然而在我國特殊的政治和法律環境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成為重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等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前者是指導人類開發活動的一種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但沒有約束力,后者提供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依據[39].1969 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此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陸續實行。

本文提出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是因為企業在做出投資項目的決策前,都需要對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評價的結果決定何時投入新產品,何時淘汰老舊產品,避免投資項目對環境造成損害。評價的結果是投資決策的依據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是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階段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

2.建立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必要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綜合性、可預測性等特點,環評報告、環評信息是判定企業投資決策是否有合理性的重要依據。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工程、技術問題,確定投資項目和產品對環境的影響必須由技術服務人員進行分析,包括生產工藝的科學性、控制污染措施的可行性、生產流程的合理性。環境影響評價是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因此工程分析需要準確將各種污染物根據性質分類,并提供環境優化建議、可參考的數據。這些數據就成為了企業管理人員預測、選擇投資方案的可靠依據。

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規范企業管理層的行為。部分企業管理人員為企業的長足發展,已經致力于環境管理會計的應用,但多數還未采取有效抑制企業排污的措施。企業往往由高管做最后的投資決策分析,會計信息失真再加上管理人員缺乏環境保護意識,投資決策很容易出現導向錯誤的問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鼓勵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研究的同時,也對環境影響的技術條款、程序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和澄清,為企業的科學決策提供法律保障,其不僅具有可預測性,而且還能規范企業內部管理者的行為,避免其做出錯誤的決斷。

(2)可能性

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之一的生命周期評價法已在環境管理會計實務中得到應用。

1989 年荷蘭制定了新的環境政策,此政策貫穿企業生產、消費到末端廢物處理的整個流程,并向原有的“末端治理”模式發出挑戰。生命周期評價概念在美國環保署看來是確定產品在生命周期中給環境帶來的影響,從而尋找合適的改進機會。環境管理會計又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的生命周期評價法,將生命周期計算與評價應用于環境成本的分析和評價。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六條的規定使得環評技術標準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2001 年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制定了一部具有指導性意義的《環境技術評估指南》,其內容涵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的原則、指標等,此后,我國的環評政策標準陸續出臺,國家加大了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視。這些都表明了我國企業投資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可能性。

3.建立投資決策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議

首先,實現環境影響評價法、會計法律法規的銜接貫通。我國許多會計事項就是因為沒有考慮環境影響評價因素而給投資決策帶來了困難。例如《財務報告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會計報表附注的定義并指出附注的內容。從其條例的規定來看,會計報表附注并沒單獨列出環境方面的內容,也沒有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信息。報表附注是為外部的投資人和內部的管理者做最終的投資決策使用的,必然應當載明企業的環評信息。在研究投資決策階段的環境管理會計法律制度時,不能只關注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還應當統籌兼顧《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指標體系納入管理會計法律體系,使其成為重要的數據來源。

其次,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主要有可替代技術的比較評價法、技術綠色系數分級評價法、生命周期評價法等。其中,生命周期法是連接環境管理會計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橋梁,它既是環境管理會計成本核算的方法,也是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之一,以下將重點介紹生命周期法。生命周期評價法強調產品生命周期各個階段對環境的影響,并以總量的形式反映產品的環境影響程度。

生命周期評價法主要由四部分構成:①目標和范圍的界定:確定產品的范圍以及各個產品在生命周期中的主要問題,包括評價系統的定義、數據要求,是生命周期評價的首要環節;②生命周期清單分析:將輸入、輸出的數據進行分析,從而掌握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產出情況;③影響評價:將清單中的污染物對人類身體健康或生態影響進行經濟成本和效益分析,確定產品系統能量交換等對外部環境的影響;④改進分析:減少、改善確認的影響,包括定性、定量的改進措施,如改變制造工藝、企業廢棄物管理等。見圖 1-1生命周期評價法提供了一種在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理念下,預測、分析、檢驗產品環境影響的可操作性方法,為企業處理內部環境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然而這一方法用于環境管理會計時,仍存在資料難以獲得、資料質量難以保證的弊端;部分環評指標體系仍未由《環境影響評價法》予以確認。筆者認為,應對生命周期法予以技術改進,便于企業更廣泛應用;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評對象擴展至管理會計,擴大法律對環境影響評價指標的確認范圍。

(二)環境資源產權制度

1.產權制度與會計制度的關系

目前為止,“產權”的概念在國際上并未統一,國內外學者對“產權”有不同界定,劉詩白認為,產權是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性的占有權。哈羅德對產權提出了較為權威的主張,“所謂產權,就是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40].英國學者P.阿貝爾認為產權即所有權,費雪(I.Fisher)指出”產權不是物質財產或物質活動,而是抽象的社會關系“(Fisher,I.,1923)??傊?,產權與社會生活、人類生活息息相關,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其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流動性特征。研究產權制度對會計制度有什么作用,或者說產權制度對會計制度有什么影響呢?

首先,產權與會計的關系密切而久遠。歷史上產權,尤其是財產權的起源時間較早,產權的出現預示著會計學學科的誕生。美國的會計學家瓦茨與齊默爾曼一致認為會計學由產權演變而來,是產權發展的必然趨勢,其誕生的目的是監督企業的生產運營。產權制度貫穿會計法律制度的主線,產權制度的更新,要求會計制度改革。經濟體制轉型的本質是產權的調整,因此,只有變革現有的會計制度,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轉型。環境管理會計法律體系作為會計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也要順應產權調整做出改變。

其次,構建會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產權。最初,人們只是熱衷研究會計實務,忽略了制度的構建。例如美國的迪克松(Dickinsoon,1912)就認為會計師的職業技能和地位靠的是長期積累的經驗,而非教條的書本,這就是會計與其他學科的區別之處[41].

企業是”經濟人“非”生態人“,在沒有制度對其行為進行規范時,必然會無限制利用自然資源,導致環境污染,經濟秩序混亂并最終抑制經濟的發展。因此,要使公權與私權得到保障,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制度的強制性規定約束企業行為。

因此,構建環境管理會計法律制度,應樹立環境資源產權觀。

2.樹立環境自然資源產權觀

資源的稀缺性是產權的前提。A·阿爾欽指出:”一個社會中的稀缺資源的配置就是對使用資源權利的安排?!癧42]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都以自然資源稀缺為前提,如果資源是極大豐富的,那么產權也沒有必要存在了。環境自然資源產權是指主體對自然資源享有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與其他產權,如債權、財產權有共同之處,但同時又有特殊性。環境自然資源產權具有兩種屬性:一是排他性;二是非排他性。

當自然資源的產權沒有明確歸屬于私權還是公權時,其多數屬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當被私人所有、占有時,具有絕對的排他性。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對其規制,自然資源的邊界比較模糊,難以判斷它的屬性。

當前環境問題愈演愈烈,公權與私權矛盾十分突出,環境資源的零價格機制只會加劇矛盾,釀成”公地悲劇“.市場經濟下,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辦法就是通過環境資源的合理定價,將自然資源變成在市場中可以交易的商品,通過市場調控,使得市場價等于資源相對價,避免自然資源價格的偏離。要實現資源的合理定價,產權明晰是前提?,F有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完善使得環境資源產權界定困難,因此,需要通過排污交易制度,并配合相關的環境管理會計政策,將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最終確定下來。

3.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環境資源產權最主要的制度。它指的是在一定的區域內部,各個污染排放權的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利用市場機制把排污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買賣,從而形成一系列規則[43].

(1)排污權交易的國際動態--以美國、歐盟為例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大致經歷了兩個時期:一是 20 世紀 70 年代至 90 年代初,著名的”泡泡“、”銀行“補償”“容量結余”政策在這一時期產生?!芭菖荨闭哂?1979 年開始試點,是將企業多個污染源當作一個氣泡,只要該氣泡排放的總污染量符合標準,那么就允許“氣泡”在減少一個污染源排放時,增加其他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銀行存儲制度指的是企業可以將剩余的減排信用存入銀行,以便日后留用或者出售,排污權可轉讓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思想?!把a償”和“容量結余”政策也同樣推動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行。第二階段是以 1990 年通過的《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并實施《酸雨計劃》為標志的。美國是推行排污權交易最早的國家,以《清潔空氣法》為主要依據;規定多而詳細,懲處力度大,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土壤。同時還有健全的私人訴訟制度[44],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環境權。

歐盟多個國家都借鑒美國經驗,主要對碳排放權進行交易。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中,歐盟承諾 2008-2012 年間,在 1990 年的基礎上,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減少 8%.為兌現《議定書》的承諾,歐盟決定采用市場交易的手段完成碳排放量的降低。2000 年12 月,歐盟環境理事會在巴西召開,會議討論并通過溫室氣體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原則。歐洲委員會環境總局還分配了各成員國的指標,并由各國統一分配給企業,企業應獲得的排污指標不少于總量的 95%;要想獲得剩余指標均須參與競標。

(2)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發展情況

20 世紀 80 年代末,我國開始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和實踐探索。1985 年,太原市政府頒發的《太原市防治大氣污染暫行管理辦法》中即包含了排污權交易的規定;《包頭市大氣氟化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大氣氟化物排放指標可以在排氟單位之間調劑。1987 年,江蘇省、上海閔行區試點了排污權交易。1988 年 3 月 20 日,國家環保局頒布并實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本地區的排污單位間互相調劑?!?996 年頒布的《“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是中國環境管理政策發展的里程碑,國家開始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2000 年 4 月 29 日,《大氣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總量控制制度。

2007 年,我國開展了環境經濟政策的試點工作,目前試點地區共有 11 個,經過探索,這些地區出臺了地方法規、政策、文件。如《黑龍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管理辦33法(試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這些省份試點的成功充分印證了排污權交易在我國部分地區的可行性。截至 2013年底,全國試點省市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總額達 39 億元,其中有償使用金額 20 億,江蘇省太湖流域首批試點的 915 戶重點企業中,98.5%已實現了排污網上申購管理[45].

2014 年 8 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明確進一步推動“天津、河北、內蒙古等 11 個?。▍^、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46],2017 年試點結束后將在全國推廣?!兑庖姟分兄皇窃瓌t性的規定,并沒有明確排污權交易的實施細則。

(3)我國未來排污權交易的展望

通過分析美國、歐盟排污權的交易,再結合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不難發現,在我國實行排污權交易有其獨特的優勢。首先,美國部分環境政策由聯邦負責制定,州負責執行,只要達到的環境標準與聯邦相符即可。還有部分政策由聯邦環保局直接管理。與美國相比,我國賦予了地方更大的權利,既有中央統一管理,又能發揮地方的靈活性,這就為排污權交易在各地施行創造了更大的空間。其次,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是由國家選取部分地區作為試點,然后再在全國推廣。這種以點帶面的方式考慮到了各地發展的差異性,有利于部分先實踐的地區帶動還未采取排污權交易的地區,實現社會整體環保效益的提高。

要保證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有序性,僅停留在政策層面是不夠的,應當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新《環保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辈⒚鞔_了未取得排污許可排污的法律責任,為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蛾P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是“我國首次明確該方面的時間表”,在明確了時間目標的基礎上,還要明確排污權交易的污染控制目標和政策目標。未來中國排污權交易市場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需要政府、社會、企業的共同努力,最終根據環境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促進排污權交易的發展,完善環境管理會計法律制度。

(三)企業環境責任制度

環境管理會計中投資決策方法的產生是企業社會責任延伸的必然結果,要獲得合理的投資決策信息,關注企業環境責任是必不可少的。環境責任制度是環境管理會計投資決策階段法律制度的內容之一。

1.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化

通常意義上的企業環境責任包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環境責任與社會責任關系密切,前者是后者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在研究企業環境責任理論時,應當先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界定。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包含道德責任?學者們也是各執一詞,OliverSheldon 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因素;不同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關注點的不同導致了對其不同的劃分方法。Archie B·Carron 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經濟義務、法律義務、道德義務、慈善義務;我國陳泉生教授根據利益狀況,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直接影響企業利益的社會責任、影響社會效益的企業社會責任、對公益事業和社區、社會福利的社會責任[47].總結上述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是以社會本位為出發點,為保護公共利益而承擔的道德和法律責任。自企業誕生之日起,就應當承擔起社會責任,尤其是近年來,環境問題不斷擴大,企業更應當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中重要一環的環境責任。將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原因有兩點:

一是企業自律性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論其發展到何種程度,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經濟人”,必須充分占用社會資源,用盡各種手段在激烈的經濟利益博弈中站穩腳跟,并且避免承擔造成的任何環境污染。二是法律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法律具有教育、引導、預測、評價、強制等作用,它將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法律化,從而規范社會主體的行為,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有序性。分析其動因,可以發現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此外,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還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不能將所有的環境責任歸咎于企業。企業是排污的主要單位,是環境責任的主要承擔著,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環境責任都由企業來承擔,企業承擔環境責任也要有限度,任何過度承擔都會導致“過猶不及”.二是不能將企業所有的環境責任法律化,上文所述的與環境有關的公益事業和社區、社會福利的社會責任就不適宜法律化,如果將所有環境責任都上升為法律,企業失去了自主選擇的空間,只會喪失積極性,阻礙經濟發展。

2.企業環境責任面臨的困境

第一,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度”難以把握。從哲學上來講,度表示一個事物保持其質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圍、等級的具體界限,通俗的來講,“度”就是火候、時機、分寸的意思。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度。然而目前,因角度不同,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存在兩種極端的認識:一種將歸責的重心全部放在企業上,認為企業是最大的污染源,因此應當承擔污染的全部責任。持這種態度的大多是企業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另一種則持強烈反對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的態度,認識主體一般是試圖鉆法律空子的污染者及一味追求政績,忽略環境保護的地方官員。兩種認識可能導致的結果是企業要么過分承擔環境責任,失去了生產經營的動力;要么缺乏法律規制,污染更加嚴重。企業常常因此陷入尷尬的境地,很難在承擔環境責任中尋找到一個利益平衡點。

第二,國家對企業環境責任的規制不到位。國家鼓勵、倡導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在相關的環境立法中也有所體現。如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要求“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該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贝送?,《清潔生產法》第 16條、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 9 條、《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法》都強調企業應當承擔環境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量、節約環境資源。但這些規定對環境責任的要求只是間接的、原則性的,沒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不存在后續的激勵機制,也不存在企業違法后的責任后的責任追懲,以至于企業的違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環境事故頻頻出現。

第三,政府環境責任的缺位。政府環境責任缺位表現在:①各行政區域與行政部門間協調性不強,容易出現相互推諉,各自為政的現象。尤其是發生了跨區域污染,如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空氣污染等,由于缺乏協作聯動機制,經常出現各管個,互不干涉,甚至是到最后誰都不治理的情況,給治污帶來了困難。②監督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政府在進行監督時沒有統一的可依據的標準。我國缺乏一部約束政府環境責任的法律,政府權力在部分地區可能被擴大。當市場失靈時,政府可以適當干預,但過度干預只會適得其反,常常使得監督責任不能履行。③環保資金不足。我國目前還是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整體實力還沒有發達國家那么雄厚,很多時候單靠企業個體無法完成環境設備的購買、更新,需要靠政府環保資金的投入。

第四,公眾參與度不高,監督力度不強。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工作,只有環保意識滲透到每個領域才能推動環境事業的整體發展。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公眾有權通過合法的途徑參與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環境活動,它是環境法民主與法治的要求,也是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民參與是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國公眾參與制度不完善,公民即使有強烈的參與環境活動的愿望,也會因重重阻力而無法實現,環境權得不到保障,這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也是十分不利的。

3.我國加強企業環境責任的制度構建

針對企業環境責任面臨的困境,現進行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的路徑分析,加強企業環境責任的制度構建。

第一,完善環境責任法律體系。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集合了數量龐大的環境法律,但“完整”并不等同于“完善”,完整是量的積累,完善是質的追求。在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中,許多制度是不健全甚至是空白的,許多概念界定是模糊的,可操作性不強。就是因為諸多問題的出現,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化的限度一直得不到確認。筆者認為,完善企業環境責任法律體系,不光是把握好“度”,還應認識到法律制定的意義。法律的真正意義在于有效執行。其次,由于我國只強調在生產經營實踐中,企業應承擔環境責任,并沒有將“企業環境責任”上升到法律層面,對其在《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法》、《循環經濟法》等法律的規定也只是籠統的、普遍適用的,缺乏針對性的宣示性規范,因此,我國立法機關應考慮環境責任特殊性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企業環境責任法律。為此,可以借鑒德國立法經驗。德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因為嚴厲被譽為“最綠色”的環保法。在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制度上,德國基本達到了“完善”,其專門制定《環境責任法》規范企業環境行為。我國可以借鑒德國《環境責任法》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制定屬于我國的《環境責任法》。對積極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進行鼓勵;不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進行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處罰。嚴厲的法律如果沒有有效的執行,只能是空談,在制定詳細而嚴苛的《環境責任法》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積極貫徹法律的執行。

第二,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加強政府對企業的引導和監督。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努力建設“美麗中國”,“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長期性,政府應承擔重要的環境責任:①推行擴大生產者責任、對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進行獎勵等環境政策。政府的環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既能約束企業行為,又能引導企業向履行環境責任的正確方向發展;②加大環境資金投入和環保補貼。政府應完善資金調配,增加環境稅種,彌補企業資金不足,提高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積極性;③制定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的相關政策。蘇州河的成功治理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沿岸工業的發展導致蘇州河水質迅速惡化,上海市政府通過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第二產業取代第三產業,使蘇州河重現魅力,增添了旅游、休閑功能;④發揮監督職能。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企業行為監督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單靠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不夠的,還應正確發揮監督37職能,落實法律法規的執行,此外,國家還應盡快制定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第三,完善公眾環境參與制度。影響公眾的環境參與主要有三個方面:公眾的環境責任意識,政府對企業環境責任的重視程度,公眾參與制度是否完善。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生態文明”指導思想的出現,公民對環境越來越重視,公眾參與意識也發生重大變化,逐漸從環境污染的旁觀者向環境決策參與者過渡。但是環境決策參與人員大多知識水平比較高,公民決策參與的覆蓋面比較狹窄,再加上未引起政府的足夠重視,公眾環境參與制度還不完善。提高公民環境意識是一個全民性問題,加強環境教育是關鍵。中小學課堂應專門開設環保課程,定期組織環境保護實踐活動,走出課堂,實現理論與實踐結合。相關部門應制作環境保護手冊、宣傳單向群眾發放,讓更多的群眾多渠道了解公開的環境信息,參與環境活動。發揮環保團體、組織的中堅力量,使其利用自身特殊的優勢,對企業和政府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保障公眾環境權。媒體是連接企業和公眾的紐帶,媒體的曝光對不承擔污染責任的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第四,企業應樹立環境倫理觀、綠色管理理念,加強自律。環境倫理意味著人與自然應善意和解,和諧共生[48].環境倫理觀要求人們敬畏生命、尊重自然,尋求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企業作為與自然資源矛盾最沖突的一員,更要勇于承擔環境責任,將環境倫理觀融入企業經營道德中去。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堅持綠色管理理念,以降低能耗、節約資源為目的發展生產。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不可能調整生活的方方面面,企業除了要履行法律化的環境責任,還要兼顧法律之外的責任,加強行業自律。美國企業注重技術創新,不僅解決了就業問題,還改善了環境;日本企業在綠色經營理念的指導下,都制訂了適合本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企業也應注重技術研發、改進工藝,建立單位環境責任考核機制,使環境責任考核結果作為企業高層、中層、基層年終業績考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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