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反傾銷調查中成本會計探究
【前言 第一章】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成本問題研究導論
【第二章】傾銷的相關概念及判定規則
【3.1 3.2】美國反傾銷中對成本調查的要求
【3.3】歐盟反傾銷中對成本調查的要求
【第四章】我國針對反傾銷訴訟的成本會計應對策略
【結論/參考文獻】出口企業反傾銷會計處理探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二章 傾銷的相關概念及判定規則
在進行反傾銷成本會計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確與傾銷相關的概念及傾銷的判定,這對于我們理解反傾銷并進一步研究反傾銷成本會計有重要作用。
第一節 概念及確定
本節主要介紹什么是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結構價值。這些概念對于理解三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傾銷的判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訴訟中判定傾銷與否以及計算傾銷幅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經過調查之后的正常價值的數據將直接決定傾銷指控的成立與否。正常價值是一種可比價格,其定義為3:“在正常貿易過程中,與出口產品相同或類似的產品在出口國國內正常消費時的價格,就是正常價值。若在出口國國內正常貿易中沒有該相同或類似產品的銷售,或銷量很少時,則該出口國出口到相應的第三國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價格即為正常價值?;蛘咭栽摮隹趪a品的生產成本加上銷售、管理、一般費用,并加以適當的利潤作為該產品的正常價值?!?/p>
目前國際上對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兩套標準:對于市場經濟國家來說,正常價值等于出口國國內的市場價格;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來說,則以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同類產品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二、出口價格
出口價格是指出口國出口產品的價格,或者說是進口國進口產品的價格,是進出口雙方達成的交易價格。在實務中,它通常指進口方實際支付或將要支付的價格,或是買賣合同中簽訂的價格。
三、結構價格
結構價格4按照出口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可分為出口國結構價格和替代國結構價格。出口國結構價格是指出口國被定義為市場經濟國家時,出口國的出口產品生產成本,加上銷售、管理、一般費用,并加以適當的利潤為出口國結構價格;替代國結構價格是指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且替代國不生產該種產品或從替代國獲得的有關資料不可靠時,運用替代國的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的計算依據。具體計算為:出口國生產該產品所投入的原材料、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數量,乘以替代國的生產要素的價格,再加上一定的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并加以適當的利潤,作為替代國的結構價格。
結構價格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出口國國內銷售價格以及第三國價格均不能確定;二是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
第二節 傾銷及其判定
對于傾銷的定義以及傾銷的判定,各國有不同的表述,但主體內容基本一致。下面僅以國際反傾銷法中規定的內容來闡述。
一、傾銷
傾銷就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出口國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該出口國國內用于正常消費時的銷售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而進入另一國,并對進口國已經建立的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則該出口銷售視為傾銷。
傾銷首先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是一種差價銷售;其次,傾銷的目的和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商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市場;再次,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通過低價銷售來拖垮競爭對手而贏得勝利,是傾銷的主要特點;最后,傾銷的結果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國的經濟造成沉重打擊,同時對出口國國內的經濟也不利。
二、傾銷的判定
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傾銷則成立5:
第一:出口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售時,即出口價格小于正常價值; 但是,當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中所包含的產品成本,但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不能判定為傾銷:
1、時間上的要求。出口價格低于產品成本的銷售持續不足六個月。這事實上允許生產廠商在短期內以低于產品成本的出口價格銷售其產品;2、交易量的要求。出口價格低于產品成本的銷售量小于為確定正常價值而被調查當局調查交易的銷售總量的 20%;3、能否回收成本。出口價格低于產品成本的銷售若能在合理的期間內回收成本,則不能確定為傾銷。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判斷出口企業低于成本的銷售是否能夠在合理時間內回收成本。
第二:低于正常價值的銷售行為給進口國已經建立起的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時;第三:對同類產業造成的傷害是由于低于正常價值銷售造成的,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傾銷的確定有三項基本內容: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出口產品出口價格的確定,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大小的比較。這三項基本內容構成了傾銷與否的判定基礎,三者互相作用,缺一不可。當確定傾銷存在之后,進口國將利用《WTO 反傾銷協定》和《1994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規則,對出口國發起反傾銷訴訟,并進行反傾銷調查,其中最主要的是填寫反傾銷調查問卷,了解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的相關會計信息,尤其是成本會計信息,并進行計算比較,最終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
第三節 市場經濟地位與非市場經濟地位
針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裁決中,離不開“市場經濟地位”和“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判定。而判定的結果會直接影響涉案產品正常價值的計算,最終影響傾銷存在與否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因此,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市場經濟地位”和“非市場經濟地位”.
一、非市場經濟地位
美國現行反傾銷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的定義是6:經確定不按成本或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而導致其境內的產品銷售不反映產品的公平價值的任何一個國家。同時還要考慮目標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可兌換程度、允許勞資雙方談判確定工資水平的程度、允許外國公司在該國投資的開放程度、政府控制和擁有生產資料的程度、政府控制資源配置和企業產品價格及產量方面決策的程度等等。
歐盟反傾銷法中與“非市場經濟國家” 的規定相關的主要集中在第 384/96 號條例、第 905/98 號條例、第 2238/2000 號條例和第 1972/2002 號條例7,但歐盟對“非市場經濟”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是將具體的國家列入反傾銷法,而在涉案產品來自其所確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時,采用相應的應對措施。
二、市場經濟地位
市場經濟是社會化的商品經濟,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征有:平等性、競爭性、法制性、開放性。這些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它們表明市場經濟是通過價格、競爭、供求等因素自發地調節資源的分配,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
對于符合市場經濟特征的國家和地區,國際上將其賦予市場經濟地位,在反傾銷訴訟中,享有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涉案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其相應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