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制度建立在現代國家體系逐漸完善的基礎之上,是對本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的出入境行為進行管轄和約束的法律制度。出入境活動體現了一個人的主觀愿望,也是人類活動的基本權力,同時對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出入境活動的頻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對更高精神文明的追求,為人類的美好生活增添了更加絢爛的色彩。因此,為保證出入境活動能夠健康有序的進行,出入境活動的法制化管理及建設不容忽視。
一、我國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發展歷程回顧
出入境活動并非現代社會的產物,自古有之。然而最早僅僅是作為人類自由活動的一種方式,是十分正常的現象。在“階級”和“國家”產生之后,出入境活動才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社會現象,進而由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管理。我國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發展歷程也是有跡可循的。
\\( 一\\) 漢唐時期
在我國歷史上,出入境活動的記錄可追溯到漢唐時期?!妒酚洝分芯陀涊d了殷商時期的中國人出入朝鮮境內的情況,而我國最早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則出現在漢朝。當時的朝廷一方面要考慮國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顧及對過往民眾、商旅及使者等人群進行盤查的效率,因而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出入境的證件進行管理和約束。官民如果想要出入邊境必須持有特殊材料制成的信物符傳,與邊境檢查者手中的符合之后才可以順利過關。
到了唐代,政府對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更為嚴苛,逐步形成了相應的系統,在出入境之前要進行資格審查,并增設了邊防檢查,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出入境行為將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唐朝建立初期,周邊的各個國家還在虎視眈眈,為維護國家安全,政府禁止百姓的一切出關行為。并在此基礎上對出關的資格審批等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過關發放已經具有嚴格的程序和步驟,進而形成了護照的雛形。過關發放程序包含五個具體的步驟,首先是所有需要過關的人一律要向所在的縣提出申請,對于本人的身份、年齡,隨行人員的身份、年齡,出關緣由以及目的地等相關事項都要進行詳細填報; 第二步是申請人要找到若干個擔保人,證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攜帶的人員和牲畜等也是合法所得; 第三是申請人要向本區域的戶口賦役的管理者或者負責人,呈報自己外出的目的、出入關的時間,還有為其代為承擔賦役的人; 第四,是相關負責人要將申請呈報的文書上的內容向相關人員進行具體的核實,核實無誤后向州府遞交申請; 最后,由州府的負責人為其簽發證件,批準出關??梢?,唐朝的出關審批制度十分嚴格,為使證件的申請和發放制度能夠更好的落實,還出臺了相關法律對違規辦理的官員以及申請人進行相應的刑罰,致使官員在證件發放和辦理時更加謹慎和嚴格。
“邊防檢查”作為出入境管理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地位不容小覷。但是在古代并沒有設立單獨的邊防檢查機構,主要由軍隊在邊防哨所等邊關要塞行使相關的邊防檢查職能。唐朝在國家周邊設置了許多關卡,均為出入境的必經之處,對出入關行人進行日常的檢查工作,對非本朝居民的通關檢查極為嚴格。而此時邊防檢查的主要工作是禁止非法交易和絲織品及兵器等物的出境,禁止沒有申請出關證件的人擅自出關越境等。此外,唐朝對于偷越邊境國境的行為處罰采取不同的量刑處罰。
\\( 二\\) 晚清民國時期
隨著時光的流轉以及朝代的更迭,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相關體系在不斷地改革和完善,到晚清時期已經出現了專門的出入境管理機構,如交涉使司,到北洋政府時期在各省設立外交部交涉署,后來又進行了裁撤,在全國范圍內劃分視察區域,設立辦事處管理外事工作。晚清時期的國民出國審批以及護照發放,都是由清廷總理的各國事務衙門進行辦理,到南京國民政府時,出國相關事項則在全國進行統一管理,必須經過國民政府行政院的審核與批準。
在這一時期對外國人的出入境管理也有了更加明確和細化的管理規定,當時外國人在華居住的地區只能是通商口岸,如果外國人想要去往非通商口岸的地區,必須持有執照用來備案檢查。當時外國人所持有的執照由各國的領事官負責下發,在經由各個地方時由相應的地方為其蓋章,然后由兵役進行一路的護送交接,這就是當時的內地游歷護照。但外國人如果想出入一些特別的區域,比如川邊藏等地區還需要辦理特別的手續。
發展到民國時期,在繼承了清代的護照和簽證制度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規定、發證機關以及簽證的種類等不同的制度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相繼頒發了各項外國人來華的相關規定,如出入境檢查、護照辦理等,外國人來華護照的發放均由中國駐外的領事館負責。
\\( 三\\) 新中國成立后
建國之后我國的出入境管理逐漸進入了正規化的軌道,法律保障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出入境的基本權益,這一階段的發展歷經諸多風雨,才逐步走向成熟。在改革開放之前,由于受到國內外政治形勢的影響,我國在出入境管理制度上的要求比較嚴格,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之后,相關的政策制度逐漸放寬,各項出入境的管理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簡化,為出入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從 1986 年開始,我國相繼出臺了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管理的法律,使我國出入境管理進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階段,使出入境管理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制的監督之下。
二、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制化現狀
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法制體系主要涵蓋了兩個方面: 一個是國內法,一個是國際法。國內法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公安部、外交部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相關法律。國際法則包括我國加入的公約或者與外國簽訂的條約等,是國家的涉外行政管轄的一部分,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利堅和眾國領事條約》等。
我國的出入境管理體制可以分為外交和公安兩個大的系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關等負責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出入境管理,而國內的護照簽發工作又由于外出原因的不同分為因公和因私兩類。因公出境的我國公民的護照由外交部負責簽發,而因私出國的申請則由公安機關辦理。
我國出入境活動的發展十分迅速,出入境人員數量每年都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出入境活動基本特征是“大進大出、快進快出、迅猛增長”。
隨著出入境人次的不斷增加,非法出入境的人數也逐漸增多,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隊伍也在不斷的發展壯大。同時,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制化建設也在不斷的完善,先后頒布了各項行政法規對出入境管理工作進行細化的管理和約束,而且出入境管理中的行政公權力在不斷擴張。
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制化中存在的問題
\\( 一\\) 管理體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制化的體系尚未健全,盡管我國的法律按照不同的主體進行了分別立法,但是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有限,立法資源浪費的現象仍舊存在,在執法過程中也產生許多不便。出入境管理法制化建設體系的核心是“兩法”,但在其中過分使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權益造成損害,而且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出入境管理中的中央事權進行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中的很多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法規不相符,使我國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
\\( 二\\) 管理體制存在弊端
就我國出入境管理體制而言,雖然出入境管理屬于涉外事務,應該是中央事權,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則由地方分權,對出入境管理無具體規定。管理機構的設置缺乏科學性,通常出入境管理的職能應該直屬一個管理部門,但在我國卻設立了諸多部門對出入境管理職能進行分管,名稱也不統一,導致出入境相關管理部門間信息交流不暢,不利于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和配合,核查效率低,無形中加大了打擊出入境違法犯罪活動的難度。
\\( 三\\) 法制本身存在缺陷
我國的部分法律法規在立法時考慮不夠周全,不同法規或者管理細則在相同行為的行政處罰上存在一定的差異,雖然行為相同,但細化到處罰力度、拘留時間等具體細則時卻各有不同。公安機關在查處相關行為時不確定應當按照哪個規定執行,為出入境管理工作帶來了不便。
四、出入境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則
出入境管理法制化是對出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一種模式,為出入境人員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同時對出入境管理工作進行細化和高效的管理。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制化立足于公正與效率基礎之上,遵循一定的原則,對出入境管理法制化工作進行指導,同時能夠解決法制化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空白和漏洞。
\\( 一\\) 國家主權優先原則
國家主權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所以在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中必須要遵循國家主權優先的原則,維護我們國家的主權、保障國家安全、維持出入境的正常秩序。一個主權國家,外國人想要進入這個國家的境內,必須得到這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的允許,進入該國境內之后,要遵守其法律法規,服從相應的管理。出入境管理不但涉及到主權問題,還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因此對我國出入境管理工作進行法制化管理刻不容緩,同時應采取相應的手段維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 二\\) 公平公正原則
在出入境管理行為當中,管理的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具有較大的行政管理權力,而出入境人員在整個過程中很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因而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在人權領域給予保障,實現出入境管理法制的公平公正。該原則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給予出入境者相同的對待,不能因為身份、職位等外在因素的影響存在差別,而且在出入境的管理機關做出的決定中應該與出入境人員所應當受到的待遇成一定的比例。
\\( 三\\) 效率便民原則
效率便民原則是指在出入境管理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對管理程序盡量簡化,為民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在出入境人員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一定要加強對工作效率的提高,對管理程序進行具體的優化,對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立法時應該確立實效制度、委托代理制度、統一制度、信息化制度、告知制度以及出入境管理行為順序制度。
\\( 四\\) 行為立法原則
我國現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主體是根據區域進行劃分,比如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港澳臺的居民。法律分割嚴重,法規體系分散,制定相關法律的部門眾多,法律體系組成呈現不同表現形式,沒有對出入境管理的法規進行統一規范,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多困擾。因此,在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時,理應從出入境者的行為角度考慮,根據不同行為對出入境管理法規進行適當調整。
\\( 五\\) 傳承借鑒原則
完善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需在科學正確總結立法和現行法律的經驗基礎上,適當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立法經驗,建立健全、科學、系統的出入境管理法制化體系。出入境管理法律的修訂要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確保法律的連續性,保障出入境活動的正常秩序,對適合我國出入境管理環境的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借鑒,借以彌補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中的不足。
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在不斷加快腳步,出入境管理法制化體系也日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正不斷建立、健全,盡管在法制化的進程中還存有一些問題,但我們應采取科學的、合理的決策,對出入境管理法制化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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