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運輸工具,它在全球范圍內都有廣泛的應用,并且隨著使用量的增加,每天都會有各種各樣的交通事故發生,這對社會和人們都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安全威脅和財產損失。根據有效的數據統計顯示來看,在我國,每年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死亡人數目遠遠高于非正常死亡的死亡人數,財產的損失也遠遠超過了非正常死亡。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機動車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較多的漏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特點和賠付原則分析
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使他們能夠及時得到基本救濟,盡量降低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威脅和損失,我國分別在2003 年和2006 年制定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對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進行了規定,是我國首部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有關的法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則是我國第二次頒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有關的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是中國正式誕生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標志。但是自這些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爭議,爭議主要是圍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否屬于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范圍這個問題產生的,這種爭議的產生是因為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制度,這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保險在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建立風險保障系統,并將其用于公共利益的作用中,同時對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從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保監會在進行保險費率的審批時遵循的是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既不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也不屬于社會保險,而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險性質的國家法定保險,屬于一種“準社會保險制度”。在這種原則的支持下就產生了兩種模式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分別為代辦式和獨立經營式,其中代辦模式保險公司主要是指由各種保險公司作為國家的受托人代表,代替國家來進行這種險種的經營,并為其承擔承保和理賠義務,獨立經營式保險公司則是通過對現在已經存在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利用對其進行強制保險運營,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則由保險公司自己承擔,同時其盈虧也由自己負責。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責任保險賠付遵循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也就是說,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應該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被保險人一定的資金賠償,其中責任限額的額度為 6 萬元。在這個規定中,交通事故的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二、我國法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范圍的界定范圍和賠償范圍分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是指投保的機動車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對投保車輛中除投保人外的本車人員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失,則應該由被保險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范圍內對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義務,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應滿足保險合同的局外人條件,也就是說他屬于他人利益合同中的“他人”。而事故中的“第三者”保險屬于第三人保險,它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投保車輛中除投保人外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準的保險,這種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不具有強制性,合同當事人自愿投保和承保。并且其賠償原則是按照過錯責任來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過錯則不賠償,有過錯則以保險人的賠付原則為參考標準,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比例,進行相應事故保險理賠責任的承擔。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第三者”直接請求權分析
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對受害人“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均應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第三者”提供相應比例的賠償金額。從這條規定來看,我國法律給予了受害人“第三者”直接請求權。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直接向受害人“第三者”賠償應獲取的保險金或者向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第三者”應獲取的保險金這兩種方式為受害人“第三者”提供賠償。再加上,有的被保險人為了避免向受害人“第三者”支付從保險公司拿到的保險賠償款,甚至選擇對自己的投保的情況進行隱瞞,受害人就無法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
四、結語
綜上所述,即使在擁有直接請求權的情況下,受害者“第三人”仍然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因此,我們提出,在《條例》中應該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且被保險人應該積極、主動向受害人“第三者”提供與保險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并且保險人也應及時將應賠付的保險金交予受害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不得使用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加以拒絕,只有這樣,受害人“第三者”的權益才能受到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陳建暉,易艷娟. 試論我國責任保險第三人代位請求權———新 < 保險法 > 第 65 條之管窺[J]. 金融與經濟,2009\\( 07\\) :73 -74.
[2]周天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第三者直接請求權的適用分析[J]. 法制與社會,2010\\( 34\\) :105 -106.
[3]萬曉運.“交強險”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問題探析[J]. 法學,2011\\( 04\\) : 98 -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