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實際上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概念的理解角度、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出發點等方面,學術界仍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應設定在財務收支方面,通過客觀評價財務收支與財政收支是否合法真實,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與評價。也有人認為,應該基于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通過全面評價其職務及職責狀況,進一步明確領導干部需承擔的經濟責任。還有人認為,應該基于干部管理的全面考核,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有效利用多種監督手段,包括干部監督、人事監督及紀律監督,從經濟角度全面監督與正確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而本文認為,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時,應保證適合的評價范圍,不可僅限于評價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也不可在評價中將范圍延伸至企業所有經營領域。
在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影響因素:
第一,對審計機關的審計能力進行全面考慮。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因設計內容復雜廣泛、審計時間相對緊迫,因此要求審計工作必須遵守全面審計、抓住重點的審計原則。同時,不可因審計內容多、審計時間緊、審計成本高等因素的存在,減少審計程序。
第二,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特點及條件進行詳細分析。首先,就國有企業來講,應以企業的行業類型、資產規模為依據,實行相應的審計策略,同時根據企業的行業特征、競爭策略及產業類型,對重點審計區域進一步確定。其次,就國有企業集團來講,因下屬子公司數量多,其經營關系相對復雜,資產規模相對更為龐大。針對以上特點,應完善審計工作人員配備工作,適當增加審計成本、擴充審計時間,對關聯交易進行重點審計。最后,就國有控股企業來講,應對投融資等資本運營、財務運作等進行重點審計,而對企業的常規經營活動,可以相對減少審計時間與成本。
總之,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及審計策略并不是完全固定的,需要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及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
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界定上,業界存在三種不同理論,即一元主體論、多元主體論以及聯合主體論。其中一元主體論認為,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者均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為政府審計機關,并非是社會審計組織或其他審計組織。多元主體論認為,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黨政領導干部,但是在對企業領導進行審計時,除了審計機關為審計主體外,也可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而聯合主體論則認為,紀檢、人事及審計部門均為經濟責任審計主體,而對于審計組長的任職,審計部門人員及其他部門人員均可承擔。
而本文的觀點如下:經濟責任審計時一項高層次經濟監督活動,主要對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者進行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主體應由國家審計機關負責。因國家審計機關受審計人員及財力狀況等條件的約束,可將經濟責任審計活動委托給主管部門內審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而最終審計責任仍然由國家審計機構負責,這就決定了國家審計機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唯一審計主體。另外,人事部門與紀檢部門對企業領導、機關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具有監督權,但是因審計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審計機關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主要職責。雖然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及人事部門在成果利用與評價標準選擇上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具體的經濟責任審計上,由政府審計機關起主導作用,而以上其他部門均起輔助作用。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
從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認定上,主要指待定企業領導干部負責的企業經濟活動,但是對于領導干部的界定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應為黨內領導、政府領導、企業董事長、企業總經理及享有較大管理權力的企業二把手。也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僅僅是政府領導與企業董事長。因黨內領導經濟責任相對模糊,因此不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而企業總經理并非企業法人代表,因此也不應列為審計對象。那么,以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企業來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到底是企業經營管理者,還是企業所有者代表?此問題同樣引起實務界與理論界的重視與關注。
本文認為,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界定,應對經濟責任關系性質進行充分考慮。以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企業為例,國家作為全體人民大眾的代表,以資本終極所有者的身份享有資本剩余索取權力,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國家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則應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對于企業而言,總經理以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身份,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管理活動,并享有部分經濟決策權力,而對企業資本承擔法律責任的代理人應為企業法人與企業董事長。因此,負責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總經理并非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而企業法定代表人才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唯一對象。在部分企業,企業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推斷,因企業二把手對企業資本不承擔經濟責任,且并非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審計對象自然而然不是企業二把手。當然,在具體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因經濟責任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企業總經理及單位二把手經濟問題也被列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所要評價的內容。因此,企業總經理及二把手也被列為審計對象。在具體的審計實踐工作中,對于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的企業,因干部管理權限分設在市委,因此不是法人代表的總經理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