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跟蹤審計不僅是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創新的重點課題,也是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具有監督、預警、揭露和控制功能,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行跟蹤審計不但有利于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而且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保障、建設領域腐敗的預防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從跟蹤審計概念與特點入手,分析了跟蹤審計的方式方法,并對當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跟蹤審計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進行分析,探求相應的對策與建議,為推動跟蹤審計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問題;對策
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內涵、特點與方式
(一)跟蹤審計的內涵
跟蹤審計是指審計事項發生后,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或公共資金運行全過程分階段、有重點進行的持續性、過程性審計。審計主體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審計客體是政府投資資金使用者從事的經濟活動。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將建設全過程劃分成若干階段或確定若干重點建設事項,由審計人員隨著建設進程,及時對各階段的審計對象(或確定的重點事項)進行審計并做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供被審計單位糾正存在的問題,改進、完善建設工作,使其得以規范、有序、有效運行,取得盡可能好的效益。因為視角不同,所以跟蹤審計的表達也多種多樣。一般認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含配合審計部門協審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運用審計技術,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要求,按規定程序,對建設項目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及竣工結 算 等投 資 管理 活 動 全過 程 進行 連續、系統、全面審計,并進行監督、分析及評價,通過發現和評價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協助有關部門糾正偏差,實現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與控制。
(二)跟蹤審計的特點
1.過程監督與服務并重。傳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以事后決算審計為主,導致審計人員脫離了具體的建設過程,影響審計人員發現問題。即便發現了問題,造成的損失也難以挽回。而跟蹤審計通過審計的提前介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在監督中體現服務,為決策者提供事前事中的參考意見,加強溝通合作,充分發揮審計“免疫功能”作用。
2.審計依據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審計依據的獲取既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一般通過集體決策,還應做到客觀、合理、適當,保證程序到位與合理性并重。
3.重點審計與風險防范并重。跟蹤審計強調對審計事項全過程審計,但全過程審計并非全面審計或全部審計,而是有重點、分階段地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找準關鍵環節與控制點,根據 問 題的 重 要 性采 用 全面 或 抽樣 審計,注重風險的識別與防范。
4.查閱審計資料與勘察現場并重。在跟蹤審計過程中,不僅要查閱大量的相關資料,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對隱蔽工程等的現場勘查力度,嚴防高估冒算、偷工減料等行為的發生,發揮審計監督功能。
5.真實合法與績效并重。在跟蹤審計中,不僅要做到真實合法,更要強調重點抓住建設項目投資決策、投資管理、資金使用及投資效果四個環節,對貪污腐敗、資金流失等問題,提出改進建議與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
(三)跟蹤審計的方式
1.定期跟蹤審計。將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劃分成若干階段實施審計或分期進行審計。
2.定點跟蹤審計。將工程建設項目的若干重點環節確定下來,并對其實施跟蹤審計。
3.駐場跟蹤審計。審計人員進駐建設項目現場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4.組合跟蹤審計。將定點跟蹤審計與定期跟蹤審計相結合的一種跟蹤審計模式。定點跟蹤審計是對審計部門設定或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的重點環節進行跟蹤審計。定期跟蹤審計是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選擇月、季、半年度定期實施審計,不同階段審計側重點可以不同。定點定期的數量與頻率可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進度、力量配置、管理水平等綜合考慮。該模式是一種靈活主動、行之有效的跟蹤審計方式。
總之,選擇跟蹤審計方式沒有固定模式。就理論而言,跟蹤審計越早介入,審計效果越好。
二、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與跟蹤審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跟蹤審計作為一種新型現代審計方法,在審計邏輯、確定重點、選取證據、防范風險以及對審計人員專業勝任 能 力 的要 求 等方 面 具有 自 身 的 特點,審計人員承擔著重大的責任與風險,因此,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與內部規范作為依據,它不僅作為審計人員開展跟蹤審計工作的支撐依據,同時也是衡量審計人員跟蹤審計成效的標準。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內部規范、程序與操作指南、管理辦法以及標準設置等諸多方面建設不完善,有些方面甚至是空白,這就使得跟蹤審計在法律上缺乏直接依據,在具體操作層面上缺乏統一標準與規范,最終導致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增加。
(二)雙重領導體制下審計工作定位不清、審計內容難界定
雙重領導體制下,因地方政府對跟蹤審計的定位與期望不同,審計機關的工作定位、審計內容差異也很大。以服務為主還是以監督為主是形成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建設單位過分依賴審計,把審計人員當作他們的助手與軍師,利用審計人員幫他們解決本應自身解決的問題,使得審計監督與管理難區分,導致審計缺位與越位,加大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定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收費標準等。因此,審計機關為了彌補審計力量的不足,利用社會審計資源進行跟蹤審計,審計機關通過委托、授權中介機構來進行跟蹤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觀念比較缺乏,盡管擁有國家審計監督權力,往往比較遷就被審計單位,審計工作容易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影響與干擾。甚至有的中介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存在代理招標、編審標底、工程監理等經濟利益相關的經濟業務,使得中介機構對被審計單位不能形成有效監督。另外,由于被審計單位支付中介機構費用,加之中介機構人員的流動性大,其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時,卻又找不到相應的合同依據,因此,審計機關對協審單位的工作質量難以進行有效約束,從而加大了審計的風險。
(三)審計介入時間點難以確定
在地方政府投資項目中,跟蹤審計何時介入很難把握,究竟從項目決策階段還是從招投標、施工階段介入,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長期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采用的審計方式是竣工決算審計,對決策與設計階段的跟蹤審計缺乏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項目前期審計基本上未涉及。因此,目前的跟蹤審計在施工階段介入的比較多,從項目建設單位方面看,跟蹤審計的主要成果體現在控制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但實踐表明,沒有進行招投標審計、設計質量及概算審計等前期審計,往往出現概算不完善、設計深度不到位、概算的編制單位計算不準確等一系列問題,最終導致投資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