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幾點思考
摘要: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作為一項審計制度的創新,具有與傳統審計方式不同的特點,同時也存在著諸多難點。鑒此,在審計中要結合有關政策制訂及執行過程的特點,圍繞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目標定位,把握好政策執行各個環節之間的關系,政策、項目、資金之間的關系,宏觀政策與微觀主體之間的關系,重點選擇與風險防范之間的關系,找準政策跟蹤審計的切入點。
關鍵詞: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特點、難點與要點
作為一項審計制度的創新,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目標對象、內容切入點、組織方式和取證方法,需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因此,對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特點、難點與要點進行剖析思考,對于提高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水平和效益有著重要意義。
一、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特點
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重大宏觀政策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全過程審計監督,作為一種審計制度的創新,它以促進政策的落實和改進完善為目標,圍繞政策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合理運用審計方法,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有價值的審計建議。政策跟蹤審計具有審計對象廣泛性、調查內容政策性、審計證據多樣性、取證方法靈活性、審計成果建設性的優勢。與傳統審計方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以宏觀政策作為審計對象,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審計對象比較抽象,不是某個具體的單位、項目或資金,而是支持或限制社會或經濟行為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但這些政策往往與大量的項目和資金直接相關,所以既抽象也具體。另一方面,審計對象涉及范圍廣,一般審計對象是一個特定的單位或部門,以單位或部門的核心業務為主;而政策的宏觀特性很明顯,影響經濟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幾乎涉及到所有的單位或部門。
(二)審計過程的階段性
傳統審計是對“過去時”審計,主要針對的是結果。而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貫穿于政策執行的整個過程,政策執行各環節的時間跨度大,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調整變化等情況,所以政策跟蹤審計帶有明顯的階段性特點,會依據不同的政策實施階段有所區別。為此政策跟蹤審計要在全面掌握政策執行過程的基礎上,根據某一階段關注的重點,選擇最能反映實際情況的審計對象作為切入點,發表階段性建議。通過對政策措施的全過程審計,層層推進審計目標,促使政策持續完善、管理持續規范,大大提升政策執行跟蹤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三)審計內容的時效性
與傳統審計項目相比,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有更高的時效性要求,其目的就是要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只有第一時間跟進政府關心和社會關注的政策熱點、難點及焦點,及時揭示執行過程中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同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跟蹤審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需要重點關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特別是可能引發的社會不安定因素,防范苗頭性問題或局部性問題演變成趨勢性問題或全局性問題,實現政策執行邊審計、邊糾正、邊整改、邊提高。
(四)審計方法的多樣性
除傳統審計項目采取的審閱查詢、計算復核等一般方法以外,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還需要結合“政策”和“跟蹤”的要求相應擴展審計方法。一是廣泛采用訪談、調查問卷等方法,全面了解政策措施的真實執行情況;二是通過經常性的部門溝通和專家論證咨詢,克服審計力量不足和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的局限;三是綜合運用比較分析、趨勢分析或因素分析等方法,分析掌握政策實施前后以及政策執行不同階段產生的效果;四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廣運用聯網審計技術方法,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審計評價的外部性
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執行,實際是各種權力相互博弈的過程。而一些政府職能部門既是政策制定主體又是執行主體,其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往往很難脫離本部門的利益和管理領域,難以形成完全客觀公正的結論。作為政府體系中獨立于行政審批權以及各種利益沖突之外的經濟監督主體,審計機關可以有效地克服政策內部監督的局限性。審計發現的情況客觀、公正,有助于適時調整宏觀調控力度,修正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善政策執行力。
二、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難點
基于上述特點,目前在審計實踐中開展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還有一定的難度。
(一)專業知識局限性與政策預期目標多元化的矛盾
一項政策的出臺,往往經歷了反復論證和充分醞釀的過程,而且政策預期實現的目標任務也不是單一的,如當前大部分宏觀經濟政策同時涉及到穩定增長、促進改革、調整結構、改善民生和防范風險等目標中的兩個或多個。準確把握多目標之間的關系和平衡是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關鍵,因此審計人員不僅要熟悉政策相關條文,還需要對政策出臺的背景、意圖有較全面的了解。只有深刻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知識,才會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準確、靈活運用,才會充分考慮地域、人文、單位、部門的實際現狀,不生搬硬套、不講外行話。然而從目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整體能力和知識結構來看,與要求的政策水平和宏觀把握能力還有相當的差距,比如審計過程中常常僅從資金量等維度選擇分析審計對象,可能會忽視政策在某些領域的效果或缺陷,導致審計結論發生誤差,容易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