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度環境分類
與審計相關的、影響審計發展的環境都可以統稱為審計環境。審計環境的變化影響著審計的產生和發展,也決定著審計模式的建立和調整??梢哉f,審計環境的存在推動著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而制度環境是被廣泛接受的基本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礎規則。所以,制度環境規范化、制度化的審計環境,我們可以從制度環境中觀察到國家對政府績效審計的理解。本文根據審計規范將制度環境分為三個部分,法律環境、社會環境和技術環境。
審計是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審計的發展也是相關利益群體不斷博弈的過程,這就是社會環境對審計的影響過程。社會環境的范圍很廣,在社會環境中包括經濟環境、法律環境、人文環境等。雖然法律環境只是社會環境中一部分,但法律是政府績效審計能夠運行的根本保證。有了國家的制度法規,審計才能朝著規范化逐漸發展,才能使審計效率提高。所以我們需要單獨將法律環境進行分析。上述兩種環境都是從組織外部所施加對政府績效審計影響,還應當考慮組織內部環境的影響才能完整表述制度環境即技術環境。
2 我國制度環境對政府績效審計的影響
2.1 法律環境
戚嘯艷等(2005)在《中外績效審計制度變遷及我國現行制度體系完善的思考》中通過對發達國家審計制度的變遷及法律的修訂與我國現有的法律進行比較提出修訂 《審計法》的方法。楊錫春(2006)在《我國開展績效審計的十大難點》中通過調查我國各省是否制定審計監督條例引入績效審計的概念提出盡快制定出績效審計法規體系是我國現存在的問題。本文通過中國審計法律體系進行概述,了解法律環境對政府績效審計的研究,了解其研究不足,進而完善政府績效審計法律體系。
存在的問題:
①審計機關缺乏獨立性。
憲法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干涉,但是實際過程中審計機關的經費是由本級人民政府保證,屬于經費不獨立。另外,地方審計機關歸屬地方政府領導,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屬于權力不獨立。
②缺乏績效審計具體法律法規。
審計法及審計法細則對政府績效審計沒有特別概述,現有的績效審計更多的建立在財務審計基礎上開展的,審計工作主要以查處和揭露國有企業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為目的和內容。這些審計發現的問題大多集中于資金使用的不規范。政府績效審計與一般政府審計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以一般政府審計的程序對待政府績效審計是不全面的。
2.2 社會環境
社會環境是指人類生存及活動范圍內的社會物質、精神條件的總和。廣義的社會環境應當是整個社會經濟體系,而狹義的社會環境僅指人類現有的生活環境。社會環境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治方面、經濟方面、法律方面和文化方面等。社會是由人組成的,只有社會公眾對政府績效審計進行監督才能促進政府績效審計更好的發展。
曲明(2014)提出社會環境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社會人士對政府績效審計認識上的偏差上,提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傳統思想的束縛,觀念存在誤區,理論落后實踐。曲明的社會環境主要是從社會人士的認識上提出,這寫問題不好度量。本文是從制度環境中的社會環境中提出,具有一定規范性,所以從社會公眾的監督體制進行分析。
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對象大多數是為社會服務的公眾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完整的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但是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公布審計結果,這就導致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機關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公布審計結果或審計執行程度。例如,公眾項目的費用是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發下來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開銷。但是在實際開銷時如何花費、花費到哪些方面,公眾是難以進行追蹤的,這就造成了政府績效審計的不完全透明和公開,審計結果無法客觀公正的反映政府部門的行為。
2.3 技術環境
2013宋夏云在《會計研究》上發表了《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人員的能力框架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審計人員專業能力與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程度呈正相關的關系。楊錫春(2006)在《我國開展績效審計的十大難點》在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中提出了無形的成本和效益,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前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尋求一種公認的,不存在異議的評價標準。楊青瑩在《英美政府績效審計的經驗與啟示》中通過對英美政府績效審計進行分析得出將績效審計觀念融入經濟責任審計來對原有審計內容拓展。
本文從審計評價標準和審計人員兩方面來進行技術環境的研究。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發展較晚,根據我國法律對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發展對技術環境進行分析,有助于完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2.3.1 缺乏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是在政府績效審計不斷發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的。我國績效審計的發展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2-1989)是萌芽階段,主要是對外國已發展成熟的文獻進行翻譯,并開始試點績效審計。
第二階段(1990-2000)是探索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國出臺《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與《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但是對績效審計的描述還只是體現在企業層面。
第三階段(2001-至今)是發展階段,2004發布《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首次提及了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評價問題,2006年廢止《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與《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
從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可以看出,現行的法律仍沒有對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進行明確的規定,仍無類似于美國的全國性法律及相關制度對評價指標進行概述,這對在審計過程中計量、評價審計人員造成困難。
2.3.2 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在進行政府績效審計過程中不僅僅涉及審計、會計方面,還要涉及到環境、統計、建筑等方面的內容。這就要求審計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綜合的素質。但是現階段我國的政府審計人員仍然大多是過去的傳統審計思想,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這也是制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一個影響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