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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中國古代偵查機制的分析
中國古代偵查機制的分析
>2024-06-04 09:00:00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古代的偵查機制,在古代中央集權和王權至上的思想影響下形成了偵查、起訴、審判三者合為一體的特點。同時在人治大于法治,皇權第一的古代社會,審判充分體現了皇權的至高無上。刑訊也就毫無意外的受到了統治階級的重視,其功能被人為的異化了。這些機制的非科學性,嚴重的阻礙了古代偵查機制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制度影響深遠,積重難返,就是現今進行的偵查機制的改革也不能完全擺脫其影響。因此,對中國古代的偵查起訴審判機制進行研究,分析其興衰成敗,取其精華棄其糟泊。對我國現階段偵查機制的改革會有一定程度的意義。

學界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頗豐,本文就是在此基礎上,查閱相關史料,從刑事司法體系、刑事案件的受理、相關證據制度的發展和刑事強制措施等方面對我國古代偵查機制所表露的一些現象和規律進行了分析、研究,也對中國古代偵查機制的形成和演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探索。

二、中國古代偵查機制的分析

\\(一\\) 依附于審判的偵查機制

1. 封建社會前期

犯罪和偵查是一對孿生兄弟,犯罪隨著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形成,國家的出現而出現。而偵查幾乎是和犯罪同時出現,有了犯罪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偵查,從而維護階級統治,國家社會安定。

東周的偵查機制。根據《周禮·秋官·司寇》可知,周朝“設官分職”的“掌邦禁”和“掌邦國”是“刑官之屬”。中央訴訟機關稱司寇,其下設置“司剌”專職偵查訊問,并設有負責偵查案件事實的“禁暴氏”一職。

春秋時期的偵查機制隨著社會的變革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體系上更加完善,出現了許多與偵查職能有關的官職。根據《周禮》的記載,這一時期的諸侯列國出現的具體執行偵查職能的官員有: 司稽、禁暴士等。這些官職的職能與現代防暴警察、巡邏警察相似,都負有偵查犯罪的任務。由此可見,社會變革時期的春秋時代,偵查機制在橫向上得到豐富和發展,但偵查的地位在根本上還是沒有變化。

2. 封建社會時期

\\(1\\) 秦漢時期的偵查機制。秦朝的統治者對京師的治安非常重視,對京師的治安采取朝廷的中尉、京師的軍政長官中尉和內史雙重負責制。秦代地方上則是設立“亭”、“游繳”、“里正和伍老”?!逗鬂h書·百官志》記載: “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究”。

可以看出來秦朝設置這些官員來負責偵查案件,維護治安。漢朝大多數承襲秦朝的制度,“亭”是漢朝基層行政單位,與秦朝的“里正和伍佬”一樣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和協查辦案的任務。

\\(2\\) 隋唐時期的偵查機制。隋代中央機構中掌管京師治安的是左右武侯府,執掌晝夜巡查,執捕奸非,警衛皇帝的任務。地方行使偵查工作的有法護參軍、司法參軍、兵刑參軍、士令、丞等??h一級與偵查有關的有戶、兵、法等曹佐及市令等員。唐朝大體上沿襲隋朝的相應偵查機制,但也有自己的特色。據《新唐書·百官志》記載,府、州、縣職官中還設有“市令一人,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負有偵查打擊擾亂市場犯罪的職責。

基層偵查機制中,唐代縣以下的基層組織為鄉、里兩級,其中: 鄉一級組織基本上是虛構的,里是實際行使基層政權的單位。唐代規定,百戶為里,五里為鄉。里設里正,由縣司選定,負責轄區內的行政和治安管理,其職責是“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查非違,催驅賦稅?!逼渲?,“檢查非違”就包含了治安管理和調查犯罪的內容。

總體上來講隋唐時期在中央實行“三司分工”,其中大理寺是審判機關,刑部是司法行政機關,御史臺是司法監督機關。這一時期雖然在司法職能上出現了分工,但是偵查職能依舊沒有獨立出來,其自身價值仍然沒有體現出來。

\\(3\\) 隋唐以后的偵查機制。宋朝在中央和地方訴訟機關內分設左右兩司,一個叫巡檢司,一個叫縣尉司。宋代統治者依靠前者維持大城市、農村、河道、海上、驛道和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依靠后者維持一般城鎮的社會治安。這兩司分管偵訊和判決,偵查職能出現一定的獨立性。此外,宋代在“三司”制度上增設“審刑院”。在地方,路、州、縣行政長官兼任偵查職能,路下也設置“三司”,其中“提點刑獄司”專掌偵訊。

明朝偵查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秘密偵查機關的建立和發展。主要有“東廠”、“西廠”、“錦衣衛”、“五城兵馬總司”等機關。并且這些機關直接向皇帝負責,其職能根據《明史紀事本末》記載: “大權小事,方言巷語,悉探以聞?!边@些秘密的偵查機構,為濫用偵查權提供了溫床。同時,明朝后期逐步剝奪三司的司法權賦予宦官,就造成了宦官法外偵查權的極度膨脹。

綜上所述,古代偵查機制在縱向和橫向都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但是在偵查、起訴、審判呈現三位一體的狀態下,偵查依舊處于從屬地位。究其原因是在“中央集權,王權至高無上,人治大于法治”思想熏染下,偵查機制的畸形發展。這樣的偵查程序是審判的附庸和從屬,制約著偵查機制的進一步發展。

\\(二\\) 案件受理機制的逐漸完善

立案是司法機關偵查案件和審理案件的開始,因此立案這項程序也就受到統治階級的重視,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受理案件的機制,推動了偵查機制向前發展。

1. 自訴制度

西周時期,自訴制度開始出現。到了秦朝時,訴訟制度已經有了固定的模式?!斗庠\式·穴盛》中曾記載: “某里士五乙告日”,這句話中“告日”就是報案的意思。到了漢朝時便有了口頭報案和書面報案之分,是一種進步。而唐朝則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明確了辦案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中《唐律疏義·斗訟》中記載“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即告其主司?!?/p>

2.“舉告”制度

“舉告”的制度類似現代的舉報制度?!妒酚洝ど叹袀鳌分杏小安桓婕檎?,腰斬”的記錄。漢朝大多數學習秦朝的制度,“舉告”制度只是在形式上有了一些變化,人們大多數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舉告。到了唐朝,根據《唐律疏義·斗訟》中的規定: “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 流罪,杖一百; 徒罪,杖七十?!睆拇丝芍?,唐朝在戰國的基礎上明確量化了不舉行“舉告”的懲罰。明朝時,《教民榜文》中記載: “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非干己事者不許?!薄熬o鄰親戚人等全家人被殘害,無人申訴者,方許?!笨梢钥闯雒鞒y治階級為了防止出現誣告陷害所做出的一些進步性的措施。

3.“官糾舉”制度

除了“舉告”和自訴制度,古代還有一種案件的受理制度就是“官糾舉”。該制度起源于西周,在《周禮·秘官·司寇》有所記載。秦朝時期,“官糾舉”出現了兩種模式,一種是官吏“舉告”,另外一種是官府“彈劾”。唐朝期間,“官糾舉”制度取得發展,程序方面制訂了具體的細則。宋朝時期,統治階級還鼓勵官吏之間,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之間“互舉”。這些制度顯示,表明古代的訴訟受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發展,對鼓勵告發,懲戒窩藏同時對誣告陷害進行規范化規定的特征明顯。

\\(三\\) 強制性措施、訊問制度的畸形發展

1. 強制性措施的畸形發展

在古代中國,強制性措施主要包括“拘傳”和“逮捕”,拘傳類似于現代的傳訊,而逮捕和現在逮捕并沒有太大的差異。

據考證,拘傳出現形成于戰國,秦國律法中“執”字,便有人身強制的意思在里面?!短坡墒枇x·斷獄律·鞫獄亭囚待對》記載: “諸鞫獄官,亭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官,皆聽直牘追攝?!逼渲小白窋z”就有拘傳通知的意思。宋朝將“拘傳”稱作“勾追”,證人同時也包括在內。其實,在古代的強制性措施中,拘傳和逮捕在作用上無明顯差異,并沒有現代這么嚴格的區分,只是在作用對象上有一些不同。

2. 訊問制度的畸形發展

在古代往往以“以訊問代替偵查”。這嚴重阻礙了偵查發揮其效能和作用,使得冤案錯案在的發生幾率也大大提升。

\\(1\\) 春秋戰國時期的訊問。春秋戰國時期訊問開始出現,《尚書·呂刑》記載: “兩造具備,師聽五辟?!睆淖置嬉馑紒砝斫?,這里“兩造”是指的原告、被告。也就是說審理案件的官員必須在原告、被告都在的情況下,聽取案件多個方面的情況。

\\(2\\) 詢問筆錄。秦朝時期訊問筆錄開始出現?!斗庠\式·訊獄》記載: “凡獄訟,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詞?!睗h代時,訊問形成兩種模式,一種是官吏訊問平民,另外一種是皇帝對重要臣子的審訊。魏晉時期,《晉書·刑法志》記載: “夫刑者,司理之官; 理者,求情之機; 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肢,發于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然后可以正刑?!笨上н@種注重內心心理變化的訊問方式并沒有取得主流的認可,刑訊逼供依舊是訊問的主要方法。

通觀古代的訊問制度,雖然有訊問筆錄等具有一定現代意義的證據固定方式,但是這只能保證形式上的真實。刑訊逼供,隨著王朝政權的更迭,在政權即將垮臺之時也是刑訊逼供殘酷之際。明代,統治階級雖然規定了杖責的具體次數,但到了清朝,杖責經常使得被告死在其手下,濫刑已然成為一種常態。

\\(四\\) 言證制度和勘驗制度的發展

1. 言證制度的發展

在偵查機制不完善的古代,言證制度受到了各朝各代統治階級的偏愛。西周時期,言證制度主要是指當事人對神靈發誓。官吏通過當事人對神靈發誓所獲得的感應來判斷案件情況,從而做出裁定。到了封建社會,言證制度進一步向前發展,逐漸擺脫了“神明裁判”。

秦朝時,出現了證人證言。但此時的證人證言是指能證明犯罪發生的人所作出的口頭陳述。到了漢代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也成為證言的一部分。唐朝的《唐律疏義·斷獄》中曾記載: “皆據眾言定罪?!逼湟馑家呀浵喈斆黠@就是判案需要了解多人對案件的陳述,使得案件事實清楚后再做定奪。明朝時期依舊沿襲這種制度,《明律·刑律·明刑》中: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贝送?,唐、清等朝的律法中都有關于證言不屬實時,可以酌情減少犯罪人刑罰的規定。

2. 現場勘查制度的發展

現場勘查制度在古代發展也相對迅猛,秦朝在關于現場勘查程序內容等細節方面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斗庠\式》這本書就記載了官方辦案的程序和方法。該書規定: “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彼纬瘯r,出現了大量關于現場勘查的書籍,具體有鄭克所著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的《棠陰比事》以及宋慈的《洗冤集錄》。這些現場勘查的專業書籍都體現了我國古代高超的勘驗技術和方法。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古代偵查機制顯現出“偵查、起訴、審判三者合一,刑訊逼供的盛行、案件受理、現場勘查及證據制度有所發展”等特點??梢钥闯鲈谌酥未笥诜ㄖ?,審判和刑訊充分體現封建社會皇權的特色下,偵查機制有所發展和進步,但是刑訊逼供等不利因素,阻礙了中國古代偵查機制充分發揮其價值和功能。

筆者認為偵查機制的正常運行,第一需要有良好的制度; 其次,要有良好的貫徹執行力。對于前者應該致力于通過制度來設計合理化的制度; 而對于后者則應致力于權力監督,避免出現權力濫用; 而關鍵在后者,即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并應堅持這樣的原則: 以權力來制約權力,以民主來制約權力。如是偵查機制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體現其價值。

參考文獻:
[1]任惠華. 中國偵查學史[M]. 北京: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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