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財務報告實行第三方審計的有利條件
( 一) 政府部門不斷出臺的辦法提供了契機
2009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9])56號) 文件,要求大幅度拓展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領域,并明確提出將大中專院校的財務報表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2014年7月,教育部發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 以下稱《清單》) 的通知( 教辦函[2014]23號) ,列舉了10大類50條應當公開的內容,并要求部屬高校在2014年10月底前,在學校門戶網站開設信息公開專欄,統一公布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和財務報告等內容。2014年12月,中注協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報表審計指引》,對注冊會計師執行高校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進行規范。這將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發揮審計鑒證作用服務高校治理結構的改進,提供了新契機。
( 二) 一些會計事務所已積累了高校審計案例和經驗
近年來,隨著高校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政府機構對一些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管已悄然改變,采用公共財政購買審計服務的辦法進行專業審計監管,即由原來機關人員逐漸改變為委派第三方審計機構到高校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資金使用報告。這主要體現在一些國家科技部重大科技經費,如公益性、支撐體系、“863”、“973”科技項目和中央、部委專項資金的審計上,一些具有資質、規模和實力的會計師事務所逐漸“試水”第三方審計業務,也積累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審計經驗,這為第三方機構審計業務后續的拓展也提供了基礎。
( 三) 政府審計機構監督方式的轉變促進了第三方審計業務的發展
多年來,高校作為全額撥款的預算單位,公共財政撥款是其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資金使用的監管主要靠政府審計,但審計機關主要關注高校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和一些專項資金的審計,偏重于財經法紀和國家利益; 比如高校領導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一些專項資金審計,一般由審計機關直接承擔。同時由于高校經濟活動日趨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化、社會化的分工,比如涉及基建修繕工程的招標、監理、施工、驗收與結算審計,聯合辦學( 包括博士、碩士生和本科生) 的合同簽訂、應收款事項,不同學科( 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 科研經費的預算、執行與結題審計,校友和社會組織捐贈形成資金的使用,后勤產業實體財務狀況等等,這些都需要專業化的審計隊伍,并需占用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審計機關也逐漸試行將一些專業化程度高和社會化成熟的業務外包給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也取得了預期的成效。
( 四) 高校自身對財務報告的重視也推動了第三方審計業務的進行
伴隨著高校經濟業務活動的復雜性和資金來源的多樣性,為理順高校的管理體制,一些規模較大的高校已逐步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改革,即高校把人事權、資金支配權和招生權等權限下放給所屬學院,由二級學院履行職責和權利。為此,廣大教職工對民主、依法理財和財務信息公開的呼聲日趨高漲,這也倒逼高校管理者必須高度重視年度財務報告的披露。同時高校內部的議事規則如教職工代表大會、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等也需要對學校年度財務報告有所了解,學校領導層必須向廣大教職工通報年度財務狀況,包括上年度的財務決算和本年度的預算等,管理層也有動力聘請第三方進行審計,以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 五) 社會各界對高校財務信息的關注促進了第三方審計的發展
隨著公共財政改革的逐步深入,社會各界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關注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除公共財政預算收支外,對高校財務其他信息也頗為關注,對各類資金的使用效益比如學生收費、科研經費、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尤為關切; 同時,高校財務信息的需求者也趨于多元化,除了傳統上政府作為公共財政的出資者需要評價高校管理者履行受托責任的績效外,商業銀行也需要通過高校財務報告來評價高校的資產狀況、收入支出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以評估高校的償債能力,學生及其家長希望獲得高校培養學生的教育成本信息; 作為捐贈者,也需要獲悉所捐贈資金是否按原先的意愿開支,廣大的社會公眾,尤其是納稅人則希望監督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高校財務報告實行第三方審計存在的困難分析
( 一) 現行制度的執行力有待提高
盡管教育部發布的《清單》要求高校信息公開,實施即時公開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卻并沒明確要求年度報告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這也給第三方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制度障礙。中注協已經出臺過類似的審計指引,如《醫院財務報表審計指引》和《基金財務報表審計指引》。但從有關事務所開展醫院財務報表的審計收入和基金財務報表的審計收入占比較低[1],這兩項審計業務的進展也較為緩慢,可見,制度執行力有待提高。
( 二) 財政和教育部門對第三方審計支持的力度還有待加強
盡管有的地方財政部門已下文要求公辦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含技工學校) 在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提供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但僅規定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安排的依據之一,并沒明確提出年度審計報告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因此可看出,政策的支持力度還顯薄弱,迫切需要剛性的行政政策約束。
( 三) 高校的行政隸屬和資金的來源的多樣性給第三方審計帶來困難
2015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2015年全國高等學校名單,全國高等學校( 不含獨立學院) 共計2845所[2],其中: 普通高等學校2553所( 含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校447所,獨立學院275所,中外合作辦學7所) ,成人高等學校292所。從高校的行政隸屬和資金的來源看,各地的高校資源配置不盡相同。比如有的高校直接隸屬于國家相關部委,有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籌資建設并進行管理,有的高校又是部委與地方共建共管。從高校特點來看,有的高校側重于學術,有的側重于技能。這也導致了其內部控制的很多方面不盡相同,這些都為高校審計帶來不統一性和難度。
( 四) 會計師事務所對高校財務還不夠熟悉
注冊會計師參與高校審計時,往往是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以高校預算、基建和離任審計等專項審計和評估為主,并沒有涉及到高等學校的年報審計業務,這也造成不少會計師事務所缺乏高校年報審計的經驗。同時,中介機構對企業的關注是資產狀況、現金流量和盈虧等,與盈利組織審計不同的是,公立高校作為非盈利組織,既有與企業的共同點,比如資產、收入和負債等要素,但更多是差別方面,這主要體現在高校資金來源的多樣性方面,比如有來自公共財政撥款( 中央和地方財政、各部委撥款等)、學生收費、校辦產業以及校友和社會組織的捐贈資金等,這就決定了對其審計業務的復雜性,高校會計核算的范圍覆蓋了日常教學、科學研究、基本建設、后勤產業、學生事務、離退休業務等方面,規模稍大的高校,會計核算普遍實行科目管理與經費項目管理相結合,這些對會計事務所帶來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