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森林資源審計理論框架構建--森林資源審計的定義及內涵分析
摘要:黨十八大以來出臺的各種生態、政治、經濟政策,推動了各類自然資源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森林資源審計工作面臨理論體系發展滯后于審計實務工作的尷尬局面。在分析森林資源審計理論研究意義的基礎上,辨析提出用“森林資源審計”一詞來界定對森林資源及其經營管理活動的審計工作是較為恰當的; 并結合前人學者的研究觀點,詳細闡述了森林資源審計的概念、目標、特點、對象和內容等基礎內涵。
關鍵詞:森林資源審計;自然資源審計;經濟監督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我國自然資源審計起步相對晚,審計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有限,存在許多問題與不足。目前各類自然資源審計普遍存在這樣一個矛盾現象---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發展。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時候,森林資源審計將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構建和完善森林資源審計的理論框架,盡快扭轉其基礎理論研究滯后的局面,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文獻回顧
早在20世紀70、80年代,美國、加拿大等歐美發達國家就以政府審計為主要形式開展各類自然資源審計。彼時,此類審計的主要目標僅僅是幫助相關企業節約自然資源及能源。而我國自然資源審計的實踐則相對較晚,基本是在20世紀80年中期左右才開始有介入,歷程大致可以分為初始階段、探索前進階段、總結推進階段、推進階段等四個階段[1].目前我國自然資源審計正處于推進階段,正在嘗試總結近30年來的審計實踐經驗,致力于形成自然資源審計的理論體系。
自然資源審計近年來的發展趨勢是,朝著審計對象多元化方向發展,自然資源審計涉及領域正在逐步擴大。國家審計署早在2008年就發布了《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要求深入開展自然資源績效審計,“對土地、礦產、森林、海洋等重要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情況的審計”,“促進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同時,為了進一步推動各地資源環境審計的開展,又于2009年9月發布了《關于加強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意見》,提出將逐步擴大資源環境審計領域。逐步將審計范圍從土地資源和水環境審計擴展到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森林資源、大氣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和生物多樣性等領域。實際上,歷年來我國自然資源審計工作也已陸續涉及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農業資源等一系列領域。從這些已有的審計實踐出發,結合自然資源管理目的、績效審計要求,自然資源審計的宏觀目標、微觀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指標體系等理論框架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2].但是,自然資源審計作為一種新興的專業審計,需從資金和資源配置、保護、利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可持續性等方面開展評價,可目前的理論研究卻相當匱乏,無法指導審計實踐。
單獨就森林資源審計研究來看,其理論探討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并在90年代得到一定發展。前人陸續對森林資源審計的任務、對象、內容及其所具有的職能作用等進行了探討[3 ~ 6].這個時期的森林資源審計研究處于探索階段,是理論呼吁的時代。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認知水平的限制之下,森林資源審計的基礎研究并未得到重視。自此以后,長達近三十年時間里,僅單獨探討森林資源審計的研究文獻基本檢索不到。也就是說,目前關于森林資源審計的研究,仍停留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為數不多的幾篇文獻。這與歷年來涉林審計工作的持續性開展產生了鮮明對比。
可喜的是,隨著對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離任審計的政策出臺,以及現階段社會公眾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監督和生態環境保護兩方面意識的提高,森林資源審計與其他自然資源審計一樣,面臨著新的歷史機遇。
二、森林資源審計理論研究的積極意義
一是保障生態文明建設。2014年國務院確定福建省為全國第一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至此,福建將在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等多個方面開展先行先試。在示范區的建設發展過程中,“要把更多的財政資金用于生態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在將來應當不會只有一個省域,否則“生態中國”的目標建設何以達成?! 另外,生態公益林管護體制改革、國有林場改革的開展,以及集體商品林規模經營試點等生態文明建設配套改革,在今年也將陸續全面鋪開。
森林生態系統是生態文明建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在生態文明建設及改革浪潮中,加強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則是必須的。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森林資源審計作為高層次的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森林資源審計的內涵研究有助于森林經營管理與森林生態建設過程中的人、事、財、權、責的鑒證評價和經濟監督,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又快又好的持續進行。
二是促進林權制度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為主體改革和配套改革( 也稱作深化改革)。主體改革的內容是分山到戶,確定林農對于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配套改革的內容則要復雜得多,包括林權抵押貸款、林業保險、林業合作組織建立和發展等等。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到具體政策制定與落實、財政資金撥付與使用、相關利益方權責與義務等諸多問題,改革的難度和復雜度相當之大。由于改革要觸動和改變傳統受益者的既有優勢和利益,因此,改革的過程也比較容易滋生腐敗、出現違規亂紀的行為。因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化,離不開森林資源審計的監督與評價。充分發揮森林資源審計的職能和作用,能有效推動林權制度改革各項政策的落實、資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改革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