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現狀概述
1、不健全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仍不完善,在經濟生活中政府占據重要的地位。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且執行力度低,主管部門制定的法規的隨意性較大,導致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容易產生較多的歧義。證監會對違規的注冊會計師懲處力度不夠,如: 往往對違規的注冊會計師的懲處低于其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因此,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力不強。此外,不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也嚴重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
2、低效率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當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和行業自律為從屬的監管模式。不健全的監管協調機制致使在監管過程中效率十分低。政府部門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制度不完善,部門間也未明確職能分工,監管的力度不足,對違規的審計人員處罰較輕,起不到震懾的作用。此外,注冊會計師行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且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與協調能力較低,因此,從根本上就無法擺脫行政干預,致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難以得到保證。
3、審計市場缺乏真實需求。多數企業部門進行審計,不是出于吸引外部投資者或是內部管理的需要而進行的,而僅僅只是應付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缺乏審計市場的自主需求。另外,獨立性審計只是政府的一種行政程序,政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使用需求,僅是通過會計信息來反映經濟信息,并非用于投資或控制風險,所以,對于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政府部門未給予相應的重視,這就導致會計報表的審計只徒有形式,無法正真運用會計信息來反映經濟信息。
二、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分為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兩方面。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運用未受到影響的專業判斷發表專業性的意見,保持客觀與專業懷疑的態度公正執業,其要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的企業間不存在任何的利害關系,是精神上的無形獨立,是無法計量的,對審計人員的內在要求。所謂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避免重大事情的發生,采用熟知有關所有信息的理性第三方來判斷去客觀性、專業懷疑、客觀性是否受到影響,其主要是針對第三方,就是在第三方面前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獨立于客戶的身份,是有形的,且外界可以評價與觀察到的,對審計人員的外在要求。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二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那么,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 一) 社會環境方面
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形式上的獨立要求審計員必須以獨立于客戶的身份呈現在第三方面前,這就需要良好的社會環境來維護。但社會環境方面仍存在不利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維護的因素。
1、較寬松的法律責任環境缺乏對獨立性的約束。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主要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其中,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制裁,而民事責任的功能是兼具教育制裁和損失救濟的兩種功能。對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追究最能滿足在經濟利益上受損的投資者的補償心理; 而從經濟利益上處罰因追逐經濟利益放棄獨立性的注冊會計師的懲處效果更佳。但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多數都是關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僅有一少部分是和民事責任條款有關的。投資者在要求事務所賠償時,所提出的民事賠償司法訴訟,常因民事賠償條款可操作性差或是法院以法律不適應為由而駁回,又或是對違規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少于其造成的社會損失,導致注冊會計師只注重個人利益,甚至不惜損害公眾的利益。
2、注冊會計師因委托──代理關系的固有限制而喪失獨立性存在的空間。委托──代理關系就是企業與會計師簽訂審計約定書,將雙方的責任與義務明確于約定書內,企業并支付一定的酬金給注冊會計師。雖審計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靈魂,但難免存在工作怠慢、侵蝕委托方利益而從中獲取自身利益的注冊會計師。由于審計工作專業性強、信息不對稱性高,委托方難以監督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這樣就為喪失獨立性且獲取自身利益的注冊會計師提供了便利。
3、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因審計關系失衡而被破壞。目前,我國企業的治理結構所發生的審計關系失衡的問題較突出。公司的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實際都是由經營者一人掌控,審計委托人也變成了經營者,且對審計人的聘用、收費等事項也完全由經營者負責,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獨立性被破壞,使其與客戶間的關系變為從屬的上下級關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價值也因此被降低,甚至嚴重危害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的發展。
( 二)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方面
1、著重追求自身利益,過分遷就客戶。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為各行業帶來機遇的同時,其也面臨著嚴峻的市場競爭,會計事務所也不例外,因此,在面臨自身利益和公眾利益的選擇時,存在注冊會計師只看重自身利益,置公眾利益于不顧,對客戶過分遷就,對存在各種弄虛作假行為的客戶,要么發現也不揭發,要么干脆視而不見,甚至與客戶聯合做隱蔽的會計處理,協助其通過相關部門不檢查,造成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嚴重受損。
2、不規范的執業行為。面臨利益的誘惑時,其所處的立場就偏離了獨立、客觀、公正的軌道,在執業時只一味追求數量而無視質量,未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執行,完全無視職業道德的約束力,更有甚者任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與驗資報告。
3、不正當的同行競爭手段。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以便達到擠壓同行的目的。如: 隨意降低收費標準,采取低價措施排擠競爭對手; 利用各種名義的資費支付高額介紹費、傭金或回扣等; 甚至有與相關部門進行收益分成式的業務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