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審計假設研究述評
摘要:學科假設是一門學科建立的重要基礎,是構成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的邏輯前提。就審計理論體系而言,審計假設處于審計理論體系的第一層次。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審計假設的構建見解,仍未達成共識。本文回顧、對比了國內外學者對構建審計假設體系的研究,并結合我國審計的現實發展情況,分析評價了我國審計假設研究的不足并提出了改進建議 .
關鍵詞:審計假設;審計理論;述評
審計假設(Auditing Assumptions),又稱審計公設(Auditing Postulates),是審計人員根據已獲得的審計證據和經驗,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對審計事項所產生的原因及其運動規律作出的推測性解釋或假定的說明。審計假設是人們在長期的審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推導其他審計命題的邏輯起點,沒有審計假設,整個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聯系就失去基點,同時,其也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審計工作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假設建立的正確與否。20 世紀60 年代初,美國學者莫茨(R. K. Mautz)和夏拉夫(H. A. haraf)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審計理論結構》 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審計假設這一概念,開創了審計假設研究的先河。隨后,眾多學者如湯姆·李(Tom. Lee)、尚 德 爾(Charles. W. Chandl)、大衛·費林特(David Flint)也紛紛就審計假設模式進行了卓有建樹的研究。我國對審計假設研究起步較晚,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一理論的研究日趨活躍,見仁見智,但仍未達到統一。本文通過對中外審計假設研究的比較,指出其優缺點,以期對我國的審計假設研究有所裨益。
一、國外審計假設研究綜述
1961年,美國學者莫茨和夏拉夫在其著作《審計哲學》一書中最早提出了八條審計假設:①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是可驗證的;②審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部門之間不存在不可避免的利害沖突;③提交驗證的財務報表和其他信息資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非常錯誤;④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可以減少錯弊發生的可能性;⑤公認會計原則的一致運用可使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得到公允表達;⑥如果沒有明確的反證,對被審單位來說,過去真實的情況將來也屬真實;⑦審計師完全有能力獨立審查財務資料并表達意見;⑧獨立審計師承擔的職業責任與其職業地位相稱。
莫茨和夏拉夫是審計假設研究的先行者,他們提出的審計假設對完善審計理論體系和指導審計實踐都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隨著審計環境的巨大變化,部分審計假設似乎已過時或值得商榷。①項是審計存在的前提條件,涉及審計對象及其是否可以驗證兩個要素,但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膨脹,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范圍擴大,紙質的審計線索被網絡技術虛化,給知識經濟下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此外 ,該項只涉及財務審計,審計范疇相對狹隘。③ 項中若資料中不存在舞弊,審計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實踐證明,生產力的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日趨復雜化,使得會計舞弊案件頻頻發生,審計職業界已進入了“訴訟爆炸”時代。④和⑤ 項分別是關于內部控制和公認會計原則的履行情況,假設的內容太過具體,抽象程度不高,不屬于基本審計假設的內容;⑥項的依據是會計上的持續經營假設,但虛擬公司的興起對持續經營假設提出了挑戰。⑧項未體現審計的特點,該假設放之四海而皆準,任何職業責任與地位都可以假設相稱,故不應作為審計假設的內容。
1986 年,英國審計學家湯姆。李在莫茨和夏拉夫所建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十三條審計假設 ,并劃分為三大層次,分別為:
基本依據假設 :(1)沒有充分理由信任所有欺目;(2)提高賬目的可信性是審計的最基本任務;(3)審計是提高賬目討信性的最佳手段;(4) 通過審計,賬目的可信性是可以提高或驗證的;(5)股東們對會計信息的可信性是不滿意的。
行為假設:(6)審計師與管理部門之間的利害沖突并不妨礙審計的實施;(7)法律并不限制審計師行為;(8)審計師在精神和地位上是獨立的;(9)審計師有承擔任務的充分技能;(10)審計師能對其工作和意見的質量負責。
功能假設:(11)審計可以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并以適當形式在合理的時間與成本范圍內進行審計 ;(12)內部控制的存在可使賬目擺脫嚴重錯弊 ;(13)公認會計概念與基礎的適當和一致運用可以導致公允表達。
湯姆·李的審計假設第一部分分析了產生審計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了對審計人員的要求,第三部分分析了履行審計職能的基本條件。這種層次劃分使得審計假設體系更加清晰、易于理解。與莫茨和夏拉夫的審計假設相比,湯姆·李的審計假設不少是與其相同的,當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加了產生審計需求的原因假設,這是之所以需要審計的理論依據,得到了眾多審計學家的認可。但是湯姆·李的審計假設也有受人非議之處,他所提出的一些新的審計假設是否成立也是個問題,如“對審計人員存在合理的法律約束”,這一命題,實際上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能定為假設;又如“具有計量和反映年度會計信息的公認會計原則和方法”這一條似無意義,還不如莫茨和夏拉夫的“一貫應用公認會計原則可使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得到公允表述”更貼切、更有必要;(6)承認了審計師與管理部門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但(8)稱審計師在精神和地位上是獨立的,顯然是一對自相矛盾的命題;各審計假設之間的獨立性不強,如(1)、(2)、(3)、(4)、(12)、(13)項。
大衛·弗林特在其1988年出版的《審計哲理導論》一書中提出了七條審計假設:A.審計以經濟責任關系或公共經濟責任的存在為前提;B.經濟責任的內涵非常模糊、復雜,解除經濟責任非常重要,而這一切均要靠審計予以解釋;C.審計的本質特征在于其地位獨立性和在調查和報告方面不受約束;D.審計對象的內容,如行為、業績、成果、業務記錄、經濟業務或與此有關的事實或說明,都可通過證據予以證實;E.可以對行為、業績、成果和信息質量等判定責任標準并予以計量,然后對照標準作出判斷;F.應明確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的意義、重要性和目的,通過審計,可對其可信性作出清晰的表述和傳遞;G.審計可產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弗林特的審計假設從廣義的角度出發,一改過去從財務審計的角度研究審計假設的做法,其不僅適用于財務審計,也適用于管理審計和經營審計,從而為建立廣義的審計理論結構提供了一個具有參考意義的基礎。此外,他將審計理論同代理理論聯系起來,首次提出了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或公共責任關系是審計存在的前提。但是,費林特提出的審計假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部分假設過于抽象,其實用性、有效性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A項和B項間的獨立性不強,B項完全可由A項演繹出來;G項屬于審計職能的作用,不應屬于審計假設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