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審計需求理論研究綜述
摘要:審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經濟組織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它通過自己特有的功能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本文從代理理論、信息需求、保險假說以及制度環境等方面對審計需求研究進行了梳理。
關鍵詞:審計需求;審計理論
20世紀60年代,西方審計理論界才開始思考為什么會產生審計需求、審計的本質是什么等問題,試圖探尋審計所賴以存在的假設及其概念體系,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對審計需求的理論分析。
一、審計需求之代理理論
代理理論將審計服務需求歸結于代理關系的存在 .Jensen、Meckling以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導致信息不對稱為切入點,圍繞委托代理中機會主義行為對企業價值的影響進行討論,認為審計正是一項能夠約束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降低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
關于代理理論方面的研究主要可以歸納為兩條主線。一條主線是通過分析模型得出最優的激勵契約和信息系統。Scott認為那些被期望得到的關于代理人努力的信息,并不完全都包含在可察的盈利當中,而審計可以加強利益相關者對盈利方面的知識,同時還可以幫助掌握更多代理人努力的信息。另一條主線是通過實證的方法來驗證審計需求代理理論的預測能力。代理理論認為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越嚴重,代理成本就越高,處于減輕代理成本的需要,則更有動機聘請高質量審計師。Chow利用上市公司數據對企業自愿接受審計的情況做了調查,他認為審計可以降低企業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而企業規模越大其資產轉移空間就越大,代理成本就越高。為此,他假設企業自愿審計的可能性隨著企業債務比率的提高、企業規模的增大而增加。實證結果支持了他設定的假設。
二、審計需求之信息理論
審計需求信息理論認為,之所以存在對審計的需求,是因為審計具有改善財務信息質量而提高決策有用性和通過信息傳遞而有效配置財務資源的作用,審計的本質是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性和增加財務信息價值。
從信息理論決策有用角度,其理論依據是利益相關者依賴財務信息,將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Feltham的凈盈余理論論證了會計數據與企業價值之間內在的數量關系,建立了估價模型,揭示了估價模型、報表體系和會計模式之間的內在聯系,表明了企業價值與會計信息之間的相關性。信息理論決策有用性認為審計本質功效在于增加財務會計信息的可信性,從而增加其決策有用性。
從信息理論信號傳遞角度,Spence依據信息經濟學理論,認為當存在信息不對稱時,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問題的手段之一就是信號傳遞。如果高質量公司能夠采取某種模仿成本較高的措施讓市場知道其質量高于市場平均水平,那么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問題便可以有效緩解。自愿性信息披露和提供財務報告是常用的手段之一。對于審計需求信息理論信號傳遞的經驗檢驗主要從兩個方面加以研究:①選擇不同類型的事務所審計對IPO定價的影響;②客戶所具有的特征和客戶選擇事務所之間的關系。Titman與Truman分析認為客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類型能影響IPO的定價,隨后Betty檢驗了Titman與Truman預測,結果發現IPO公司能通過聘請大規模會計師事務所提高股票發行價格。
三、審計需求之保險假說
保險理論在解釋獨立審計需求時,認為公司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動機是為了轉移部分財務披露的責任,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為投資者、債權人,公司經理、董事和其他團體提供某種形式的保險,研究者又將其形象地稱為“深口袋假說”.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規定,如果投資者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購買股票而招致損失,并且當發生了某種形式的審計失敗時,投資者可以向事務所索賠,而事務所承擔舉證責任,其必須搜集證據以證明在審計過程中做到了應有的勤勉責任,否則,將不得被免除責任。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成了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潛在來源,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投資者提供保險。Wa11ace認為獨立審計可能具有的風險轉移價值至少對兩類相關者有吸引力。其一是委托人、投資者以及債權人,他們既希望能夠通過借助獨立審計活動對代理人進行監督,又希望能夠借此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失。其二,在政治領域,對于獨立審計的保險需求可能與“避免譴責的保證”聯系,對于各類管治者而言,他們希望借助于審計活動的介入以使自身避免來于公眾或其他團體的批評。
四、審計需求之制度環境要求
縱觀世界各國《公司法》等都對上市公司接受獨立審計做了強制要求,可見市場中還存在規避高質量審計的動機,具有該類需求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出于某種投機行為目的而缺乏對獨立審計的主動性要求,然而礙于各國強制性審計要求又不得不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Antel與Nalebuff認為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意見可以被看作是審計人員與客戶談判的產物,審計談判對審計后的財務報表質量、審計人員和客戶的利益以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影響。QianWang、TJ Wong、Lijun Xia研究發現在經濟欠發達和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的上市公司則傾向于選擇當地的事務所,并將其愿意歸結為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其第一大股東多為國有股,且持股比例較高,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早期事務所實行的是掛靠制,雖然經歷了脫鉤改制,但區域事務所大都還與當地政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從而導致政府、區域性事務所、當地企業之間的“串謀(collude)”,使得政府干預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當地企業的審計師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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