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的定義及作用。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企業實施有效的內部審計有如人體具有功能健全的免疫系統,能在企業出現"病癥"前起到"預警"的效果,對整個企業管理的防護、鑒證、促進各項工作的改進都有建設性和參謀性的作用。
1.內部審計的防護作用。內部審計人員有針對性地對企業的經濟行為開展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內部控制系統得以有效地執行,這樣能揭示并建議調整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為避免企業管理出現程序上的錯誤和舞弊行為提供保障。
2.內部審計的制約作用。內部審計結果有"向上級主管報告"的權利,就好比企業的"第三只慧眼",能在日常的核查中,給那些想舞弊的人以很好的警示,避免犯錯誤。
3.內部審計的鑒證作用。內部審計可以在一定時期,通過采用一定程序和手段對企業內部某個部門、某個項目、某個人提供鑒證。這種鑒證行為,有助于監督企業領導依法辦事,遏制腐敗,促進企業廉政建設,也能為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考察、提拔干部提供有力的一句。
4.內部審計的促進作用。內部審計是非??茖W有效的企業管理互動,能在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效益、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企業的目標等方面發揮監督和促進作用。
二、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模式。
制定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模式,應該考慮到企業的規模大小,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以及隸屬關系,可按照企業審計方式的集散程度可以分為集中型和分散型兩種,按照審計部門的四種隸屬關系可以將審計模式分為四種,以下就這兩種分類方式進行詳細討論。
1.按照企業審計方式集散程度分類。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模式按照企業審計方式集散程度主要分為集中和分散兩種模式。集中性的審計模式是指股份制企業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集中調配審計工作人員,對于企業的日常經營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向企業和國家審計機關提交審計情況,保證企業的合法經營。集中性的審計模式可以在宏觀層面掌控企業經營管理的情況,可以進行統一的管理,但是這種模式缺乏對于具體細節的監督管理;分散型是指股份制企業在具體單位設立審計員,在企業的統一領導下,對各自的單位進行審計工作,并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審計情況。分散型的模式雖然不能對于企業整體進行監督,可以更加精確的進行審計工作,對于審計問題的發生更加敏感,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有效監督。
2.按照企業審計部門的隸屬關系分類。我國內審部門按照隸屬關系大體可分為四種: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和財務部領導模式。董事會領導模式指內審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經營情況、計劃執行情況,以及經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由于其領導層次較少,地位超脫,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最強,有利于董事會對公司大政方針的把握。不足之處在于董事會領導模式勢必削弱公司經營的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總經理)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監督。監事會領導模式指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監事會領導,在監事會領導下對財務情況和董事、經理的經濟行為以及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這種組織模式的好處是壯大了監事會議的力量,監事會可以利用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能。但是,由于監事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而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審計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難以實現其主要任務和目的??偨浝眍I導模式指總經理領導下對公司的整體經營情況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這種模式使得審計工作有利于企業進行日常的經營管理和各種決策的制定,但是難以對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獨立的監督和評價。財務部領導模式是指在財務部負責人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開展審計,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限制,不能對企業提供發展戰略和決策支持,對企業內控的評價及提出改進建議方面參與度較差。
三、我國現行審計模式總存在的問題。
合理的內部審計模式保障了企業內部對于審計工作的重視以及實施效果,我國大部分的股份制企業已經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在企業決策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但由于所建立的內部審計模式與股份制企業的經營方式適應性不夠好,使得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處。
1.現有的內部審計模式限定了審計的工作范圍?,F階段,我國很多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僅僅包含對于財務會計的審計工作,并沒有考慮到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對于企業的經營狀況,發展方向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工作不到位,雖然有些企業開展了對于經濟效益的審計,但對其重視程度不高,導致審計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2.現有的內部審計模式限制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國并沒有固定的內部審計模式,通常都是隸屬于某一個部門,因此我國部分股份制企業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對于工作內容的定位不準確,并沒有達到良好的審計效果。同時審計相關工作人員也有一大部分是從企業內部產生的,與原部門的聯系較為密切,因此使得企業的審計結構出現問題,影響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3.現有的內部審計模式使得審計工作存在偏差。由于現階段審計模式的限制,使得大部分的內部審計工作都是在問題出現后才進行分析,并沒有起到審計工作預測和監督的作用,使得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
4.現有的審計模式對于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重視不夠。由于目前我國審計工作的專業度不高,其對于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也相對較低,很多審計人員是從其他崗位轉過來的,審計的專業知識儲備不夠,同時,很過企業的審計部門僅僅有會計方向的工作人員,但審計工作往往會涉及到工程和法律方向的知識,使得審計工作難以從其他更深層次發現并解決問題,因此所提出的建議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針對以上問題的改進措施。
1.擴大審計工作所涉及的范圍。為了改進現有的內部審計模式,股份制企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審計工作的業務范圍,盡量將審計工作精細化,并且滲透到企業管理和內部控制之中,同時要注意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互配合,在提高審計工作力度的同時做到更加深入和透徹,為企業提供更為有效和精確的戰略方針。
2.適度提高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審計部門是否具有良好的獨立性是企業能否進行良好的審計工作的前提。企業在設立審計部門時,應注意各部門之間的聯系以及部門設立的合理性,加強股份制企業的頂層設計,改革組織機構,使得企業內部的審計部門直接對高層管理者負責,增加與其他管理部門的獨立性,提高審計部門的地位和權威性。
3.制定較為完善的審計流程。針對長期以來審計工作局限于事后分析的問題,企業應該將審計的工作重心適當向事前分析和監督轉移,對于企業面臨的大規模資金調動,項目開發和決策進行事前審計,跟蹤并且監督其運行情況,同時要對預算和所簽訂合同的科學性,規范性,真實性以及合法性進行評估,及時發現漏洞并提出相應的應對辦法,將風險降到最低。
4.加強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股份制企業的相關領導應該重視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定期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包括審計專業培訓和國家法律方針的培訓。由于審計工作所涉及到的領域較為廣泛,應該適時引進其他專業的資深人員,如工程實施,市場營銷,計算機和法律方向,為審計工作提供咨詢和建議服務,提高審計工作的專業化程度。
五、結語。
綜上所述,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是企業進行正確戰略部署,決策分析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其工作模式決定了審計工作的開展,因此改善審計模式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獲得更多經濟效益有重要作用,股份制企業應該重視審計模式的制定,及時改進審計工作,才能獲得更加長遠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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