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環境審計理論與案例分析
摘要:環境審計作為審計發展的新方向,受到格外的重視。本文試圖通過對環境審計的定義、主體、目標、評價依據進行理論闡述并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資金審計的案例分析,對環境審計有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全面介紹。
關鍵詞:環境審計;受托責任
一、環境審計定義
關于環境審計的定義很多,國內外的研究結論各不相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定義是:“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借此,管理部門可確定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在確保組織的經營活動符合有關規章和內部政策的要求上是否充分?!眹鴥葘W者陳思維 (1998) 認為,環境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及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使之積極、有效、得到控制并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的審計活動。學者李雪和楊智慧 (2004) 將環境審計定義為:“環境審計是為了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依據環境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鑒證”.
因此,筆者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前提之上認為,環境審計是有審計權利的單位機構對環境管理系統及其活動進行鑒證,看其是否符合規章政策并給出建議的審計活動。
二、環境審計的要素分析
1、主體
環境審計主體在此主要指環境審計的受托人,即進行環境審計的專業人士。一般而言,我國的環境審計人員通過兩種形式產生,一是直接將單位的審計部門中原有的審計人員額外進行培訓,形成新的審計小組進行環境審計; 二是由與環境、審計有關的經濟學家、環境學家、計量學家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組成環境審計小組,對內容復雜、涉及面廣的項目進行環境審計。目前,我們兩種形式都有涉及,還有專門成立環境審計機構的發展趨勢。
2、目標
環境審計的目標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改變完善。因此,我們認為研究環境審計的目標可以分為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灸繕酥饕侵笇Νh境經濟活動進行鑒證、評價、報告而達到的預期目標。例如,重點調查單位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之上是否有效合理利用資金。具體目標則是根據具體的項目而特定的目標,具有針對性和特殊性。
3、評價依據
環境審計的評價依據主要指環境審計準則以及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法規等。環境審計準則是對環境審計原則的具體化,主要包括對環境審計人員的能力認證 ( 是否有能力勝任工作、是否具有基本的道德素養等) 以及對審計人員的行為約束 ( 準備、實施和報告三個階段的具體要求) 兩個方面。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憲法中對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國家指定的環境標準等。
三、環境審計案例分析
1、審計項目名稱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重點工程資金審計
2、項目背景
內蒙古自治區具有獨特的地理位置和大氣環流規律,決定了內蒙古在全國生態大格局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但是由于不合理大面積墾荒,草原過度超載放牧,加之開發利用過度,生產方式落后等因素,造成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目前,內蒙古是全國水土流失較嚴重的省區之一,風蝕、水蝕和土壤侵蝕面積分別居全國第一、第二、第三。因此,黨中央、國務院確立了以生態環境建設為主的一系列新的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自治區政府還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九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3、審計目標
通過審計和審計調查,檢查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生態環境建設工程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 揭露并剖析在工程實施、項目管理中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損失浪費以及在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提出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建議和意見,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我區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4、審計和審計調查對象
自治區本級、12個盟市及101個旗縣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水利、農牧業、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以及其他與實施生態環境建設工程相關部門、單位,實施項目的蘇木鄉鎮以及嘎查村,項目覆蓋的農牧戶。
5、審計調查重點
(1) 計劃執行情況。重點審查項目主管部門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立項、申報和批準項目; 實施單位是否按批復的計劃及實施方案編制作業設計并組織施工; 是否存規模、在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2) 資金的管理、使用及錢糧兌付情況。重點審查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項目資金,有無平衡預算、截留、挪用、抵扣等資金問題; 項目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是否嚴格實行規定,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虛開發票等弄虛作假行為等等。
(3) 工程項目的質量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調查。重點調查項目實際完成的建設任務是否與計劃一致,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造林種草成活率、保存率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有無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損失浪費等問題。
(4) 對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調查。重點調查國家制定的政策、對頂是否符合地方實際和農牧民的意愿,能否得到有效執行; 工程項目的實施與農牧民增收是否能有機結合,實施退耕、禁牧后農牧民的經濟來源有無保證等等。
6、審計評價標準
(1) 國家級管理辦法?!锻烁€林條款》、《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等。
(2) 自治區級管理辦法?!秲让晒抛灾螀^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
7、審計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在4個月內,300多名審計人員對44個旗縣的七項生態建設工程 ( 分別是京津風沙源治理、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水土保持重點防治、濕地保護區建設工程) 進行了環境審計,采用“上審下”與“同級審”、 “交叉審”相結合,單一項目審計與多種項目審計相結合,財務收支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的方法,查出存在惡意挪用資金、資金撥付延遲以及國家要求與地方執行脫節等問題資金5. 5億元,還存在對生態建設工程的投資不合理、虛假財務報告來虛增利潤、缺乏完善的監督和考核體制以及侵害個別牧民利益的現象,引起了自治區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責令期限改正,對嚴重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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