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思考
摘要:文章從研究的廣度、研究的深度和研究的方法三個維度分析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存在的問題,并對未來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的研究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能夠為今后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啟示。
關鍵詞:環境審計;基本理論;應用理論
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的研究進程,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學術界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環境審計,在1997年得到真正重視,自此涌現出大量的環境審計研究成果。從環境審計的定義、目標、本質、假設及理論框架等基礎要素為研究主體的基本理論研究到以環境審計準則、程序方法等為主題的應用理論的研究,均取得了不錯的成績,為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奠定了理論基礎。但是,不可否認,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理論不夠完善,指導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還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筆者對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以期能為促進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進一步完善和提高有所貢獻。
一、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在環境審計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經非常豐富,尤其是在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方面,這些成果對環境審計實務的順利有效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總的來看,我國的環境審計研究仍處于探索階段,還是一門比較年輕的學科,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環境審計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一) 從研究的廣度看
1.基本理論與應用理論研究步伐不協調。從我國的研究情況看,在研究的早期,大部分學者都是研究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這是毋庸置疑的。環境審計的目標、假設、原則等基礎要素是確立環境審計準則 、程序與方法等其他要素的基礎。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是研究應用理論必須首先明確的問題,進而才能對環境審計實務工作進行預測和指導。在沒有確立環境審計假設、原則等這些基本要素的情況下,直接研究環境審計準則、程序與方法不可避免地就會出現偏差。翻閱近幾年的文獻可以發現,學者們已經逐漸將重心轉向對環境審計方法、準則等應用層面的問題進行探討,對基本理論的研究成果開始減少。雖然環境審計作為一門應用性強的學科,其理論研究成果要對實務的開展發揮預測和指導意義,但是環境審計基本理論可以指導其應用理論的研究,并為其指明研究方向。
2.較少關注對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的研究。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我國環境審計實務大多都是由政府審計機關開展的政府環境審計,絕大多數的企業都尚未真正實施全面的環境審計工作?;谶@個國情,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的研究主要關注政府環境審計的有關問題,對企業微觀主體及民間環境審計研究的成果很少。但是從長遠來看,要想真正推進環境審計實務的進步,將對環境保護和管理的監督職能落實到位,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都需要發揮其應有的重要作用。忽視對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的研究將無法適應環境審計的進步,只有加強相關的理論研究才能促進內部和民間環境審計的有效開展,推動我國環境審計實務的發展。
(二) 從研究的深度看
1.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層面。盡管基本理論研究有大量的成果,對一些基礎要素的重復性研究很多,但是有深度、綜合性的研究較少,依舊存在很多問題:(1) 許多學者就環境審計的定義、對象和理論基礎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但有些學者只是簡單地將國外相關組織的研究成果移植過來使用,并沒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而且,由于不同的學者對相關概念理解存在偏差,出現了很大的分歧,環境審計的定義和其理論基礎至今都沒有形成一致性的普遍認識;(2) 研究缺乏系統性,大多數學者只注重環境審計理論某一個要素的研究,并沒有考慮到環境審計理論是一個系統,沒有把它作為一個整體來探討;(3)學術界對環境審計是否應有自己的理論體系還存在爭議,雖然有些學者已經提出要構建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并對框架應包含的要素內容進行了簡單的分析,但總體來看,目前尚沒有構建起一個對環境審計應用理論和實務有指導作用的理論框架;(4) 許多研究只是重復性地關注環境審計對象及內容這種問題的研究,而對于環境審計的動因等問題缺乏相關研究,然而明確環境審計為何得以產生和發展,不僅有助于更好地認識環境審計的本質、職能和目標,完善對環境審計基本理論的研究,而且能夠為我國環境審計實務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指導;(5) 現有的環境審計研究,大多只是在常規審計理論之上加之以“環境”二字 ,就將其作為環境審計的研究成果,但是究其本質卻與常規性審計并沒有太大差別,沒有體現出環境審計的獨有特色。環境審計是審計的一個新興領域,作為一個分支存在必有其獨特之處。雖然要挖掘環境審計理論與常規審計理論的不同之處有一定的難度,但這卻是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關鍵所在。
2.環境審計的應用理論層面。雖然近年來學者們開始重視對應用問題的研究,但是依舊缺乏結合具體審計項目、案例的深度分析。(1) 就環境審計方法來說,盡管有一些學者對環境審計的方法如環境成本效益分析法、生命周期分析法、環境經濟評價法等進行了探討,但往往只是簡單地提出可以將有關技術方法引入到環境審計當中,很少能夠結合案例來具體探討如何運用相關方法開展環境審計;(2) 就環境審計程序來說,現有研究也很少能夠提出系統性的環境審計過程,只是大略的說明應該包括哪些步驟,并沒有對不同的環境審計主體、不同環境審計業務類型的程序進行具體的分析;(3) 就環境審計準則來說,其研究有待進一步加強,學者們對于我國制定環境審計準則的必要性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也沒有具體界定環境審計準則的含義和內容,使得環境審計的準則、依據和標準之間內容有一定的重疊,尚未形成一個系統的環境審計準則框架。如何制定出能同時涵蓋不同類型的環境審計又可以適合于三大主體的環境審計準則,仍需要作深入的研究。
(三) 從研究的方法看
1.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融合不夠。由于環境審計的獨特性,其研究不僅要涉及經濟學、管理學等領域的內容,還要涉足生態學、生態經濟學、社會學等其他學科的知識。在已有的研究中,雖然學者們借鑒了諸多學科的相關內容,但多數情況下,還只是簡單地把上述學科的內容直接移入環境審計,并沒有使它們真正融合進而形成一個充實而完備的環境審計理論體系。
2.偏重規范研究,缺乏實證研究。從我國現有的文獻來看,絕大多數都是對環境審計的理論進行規范分析,缺乏實證研究和案例研究,尤其缺乏結合我國環境審計具體實務項目存在的問題展開的深層次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