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概要
20 世紀 80 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始終保持高速增長態勢 , 2011年,中國 GDP 超越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相比較而言,日本則是在美國主導下從二戰廢墟中重新崛起 , 并于60 年代迎來了經濟高速增長期。 但是巨額財務造假案也恰巧在此時發生 , 致使公司的投資者以及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當時日本大藏?。ㄗⅲ含F今日本財務省與金融廳)對日本 127 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檢查 , 發現其中 52 家公司發布虛假財務報表。因此對日本公司法進行徹底修正 , 導入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制度 , 并延續至今。
一、 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基本狀況
(一)非上市公司審計的定義
在日本的審計制度中 , 既包括金融廳管轄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審計,也包括法務省管轄的公司法所規定的審計,這兩種審計方式統稱為“法定審計”. 上市公司只要達到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一定規模的要求,就要同時履行上述兩種審計義務。非上市公司只需要進行公司法所規定的的財務報表審計。但是當公司超過一定規模時,就必須同時接受兩種審計。 非上市公司如果有超過 50 名投資者實施增資擴股 1億日元以上 , 在其增資擴股年度以及之后的營業年度內 , 也有可能強制接受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審計義務(詳見表 1)。
(二)非上市公司審計機構清單
日本公認會計師協會信息管理中心在《會計與審計期刊N0.705 ( 2014年4月)》上刊載了日本公認會計師對上幣公司及非上幣公司實施的所有審計實務的統計結果。整理收集的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數據是由對企業2012年營業年度(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實施審計的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向公認會計師協會提交的“審計概要”匯總而成。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審計義務的非上市公司數是 5,501 家 , 平均每家公司的審計報酬是 10,762 千日元。由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必須提交合并財務報表的上市公司數是 3,191 家,平均每家公司的審計報酬為 45,796 千日元 ,相當于非上市公司審計報酬的 4 倍以上。而對于平均小時報酬,公司法法定審計報酬反而高出近 600 日元。所以不是單價的問題,而是所花費的時間是4 倍以上,導致審計報酬產生了如此大的差異。金融商品交易法(只包括個別財務報表)是指對應的企業集團內部因為不存在子公司或者重要子公司,而不需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只要求提交個別財務報表。這種企業的規模相對較小 ,且因為沒有合并財務報表,所以審計對象相對比較少,平均每家公司的審計報酬自然也低。
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需提交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的法人數共計3,862 家 (671 家 +3,191 家 ),這個數字比日本上市的法人數多 300 家。原因是雖然沒有上市,但資金籌集超過一定規模,并擁有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這樣的公司即使不上市,也要強制接受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審計義務。
統計可知,法人單位總數達到16,826家,對其明細進行分類。首先是私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的學校法人,數量達到5,785家,占總數超過3成,但是每家學校法人的報酬都很低 (1,551 千日元 )。其次是信用合作社,數量為365家。它們不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是激活地方經濟的地方金融機構,出于保護存款人等目的,也被要求履行審計義務。因為身為金融機構,雖然總資產規模龐大,但不存在股份公司的股東利害關系人 , 并且實際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致 , 需承擔直接責任,所以作為企業管理一部分的會計審計的重要性相對上市公司來說較低,所以審計報酬為每家公司 10,438千日元,審計費用并不是很高。再次是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所謂為了基金運作而設立的機構 , 出于保護特定投資者目的被要求履行審計義務。最后是獨立行政法人和國立大學法人等機構 , 為了保障經營管理的靈活性,而從國家各部門獨立出來,是向國民提供高質量服務的公益性法人,因此作為國民利害關系者被要求履行審計義務。
表3為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法法定審計以營業額劃分的情況;表 4 所示則為按行業類別劃分的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法法定審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