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土地管理改革現存問題及對策探討
摘要:在國家的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依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在土地改革的時候缺乏準確的土地改革重心,規劃、計劃兩種體制之間比較缺乏彈性,基本農田劃定比例不合理,有些偏高,土地產權不明晰,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針對這些在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土地管理;基本認識;問題與建議
1 土地管理改革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缺乏準確的土地改革重心。 即便在1997年的改革里,我國對于亂占用土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但是政府對于土地保護的意識仍然比較淡薄,對土地改革的重心也有所偏離。 在進行行政管理改革是正確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將改革的重心下移,對地方政府的作用進行加強,這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的一條正確的道路。 如果不將改革的重心下移的話,可能會出現管理效力低下,效率差的問題。在進行土地改革的時候,改革的手續比較復雜,管理人員辦事效率低下,進行改革的成本也比較高,在地方方面,不管是一分地還是一畝地,地方人員都必須要到省會,中央得到批準,要進行審批的報件就能達到10件多,這讓審批部分壓力非常大。所以,地方方面不可能一件一件地送去審批,只能一批一批送往中央審批,這就造成同一批的比較早申報的人們,要等更長的時間才能審批成功。 在審批的過程中出現形式主義是在所難免的,實際情況下,沒有地方政府,很多問題都解決不了,省政府以及中央部門不可能對所送來審批的文件都一一仔細認真進行核對,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對材料進行“ 文字、圖件處理”,所以在審批過程中除了會出現效率低下的問題之外,還存在實際效果差的問題。
1.2 規劃、 計劃兩種體制之間比較缺乏彈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經濟的發展,農村漸漸向著城鎮化的方向發展,在東部沿海的一些地區經常會出現指標遠遠不夠用的問題,而西部地區發展比較緩慢,經常會出現指標過多的問題,很明顯在進行土地改革方面在規劃、計劃兩種體制之間比較缺乏彈性,地方政府紛紛要求增加彈性,如果在土地利用方面政府對計劃體制長時間不改革的話,這些問題很有可能會反復出現。
1.3 基本農田劃定比例不合理。 進行基本農田劃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要對良田進行保護,從而使在建設的過程中優先使用一般的耕地。但是在土地改革的過程中,很多地方都反映一個問題,那就是所劃定的基本農田數量比較多,對于基本農田的劃定已經嚴重與實際情況不符合。大多數的省份所要求的基本農田劃定比例是在85%左右,而一些南方地方所要求的比例更高。 我國總共有19億適合耕種的土地,將全國的基本農田的比例如果都按照85%算的話,很明顯剩下的一般耕地連2.5億畝都到不了, 在這個基礎上在減去一些退耕的土地,那剩下的一般土地就連1.5億畝都不到。 在我國,有一半的耕地是分布早一些山區和丘陵地區的,如果在進行基本農田劃分的時候,就按照85%進行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劃分,那所進行城鎮化建設時進入山區是在所難免的,很明顯,這種情況不符合常理。
1.4 土地產權不明晰。 在進行土地改革的時候,沒喲明確的土地產權,這就造成在農村中很多,集體土地的產權產生虛置情況,這種虛置狀態很有可能造成農村的集體土地產生流失,這對農田的保護非常不利。而且,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實施“ 市地國有,農地農有”的政策,這就使得我國城市土地產權存在不明晰情況,國有土地權與集體權混雜在一起,城鎮化建設比較困難,魏國應該早點對產權問題進行治理。
2 針對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相關建議
2.1 對土地管理三個基本目標進行明確。 對土地進行管理,同時也就是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我國雖然占地面積比較大,但是人口眾多,適合耕種的土地資源又有限,還面臨著非常嚴重的生態問題。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處于農業勞動力轉移與城鎮化發展階段,在進行土地管理的時候具有三個基本任務,這三個基本任務應該是符合三個基本目標的。我國進行土地管理改革的三個基本目標是進行耕地保護、生態保護、經濟建設與城鎮化建設,而這三個目標雖然經常矛盾,但都是非常重要的目標。在實現三個目標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合理的保護耕地,那糧食的安全將會受到嚴重的威脅。 如果對生態進行了破壞,那適合耕種的土地也會慢慢退化,甚至耕地消失。如果不能合理用地,那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受到阻礙,所以只能將用地往后推遲,而不能為了保護耕地就不讓用地。 在進行土地管理改革的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應該對這三個基本目標進行明確,找到這三個基本目標之間的平衡點,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2.2 對土地執法監管進行加強。 在進行土地管理改革的過程中,應該信任政府可以對土地加強管理,可以通過政府的領導、法律的威懾來加強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檢查、監察權,使得地方政府更能夠履行其應付的責任。對耕地審核權限進一步下放,這是進行土地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在下放審批權限的同時,政府應該加強對地方土地的監管,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科學的抽樣調查制度,使得政府能夠對土地的變動情況隨時進行抽樣檢查。地方政府也應該定期向中央匯報全國土地的使用情況以及各個省份之間的用地情況。
2.3 對計劃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進行土地管理改革的時候,改革計劃比較緊,很多都是按照計劃進行改革,缺乏彈性,這種缺乏彈性的計劃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各個區域乃至全國經濟的發展,這種做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對于土地的管理應該與我國的市場經濟相互適應,對計劃管理模式進行改革,增強土地土地改革的彈性。 在進行土地改革的時候,應該全方位實行法制化和規范化的分區管理制度,將原先的年度占地計劃取消掉,在進行改革的時候,漸漸將原先的計劃管理范圍進行縮小,增強土地改革的市場彈性。從我國現階段的發展情況來看,我國仍然沒有比較完善的土地管理體制與方法,而且進行土地改革的社會大環境中,不管是在政治體制下還是在經濟體制中,都存在著一定的腐敗現象,很多人員都不按照規范來操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完全用分區管制模式的話,就很有可能就加大腐敗,群眾不能成為真正的受益人。所以在進行土地改革的時候,指令性計劃管理是一定要調整的,但是在調整的過程中不能完全將其摒棄,要有一個過渡的過程,要適當借鑒當初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既要堅定地進行改革,又不能操之過急,要謹慎進行,慢慢實現土地改革的目標。
2.4 對基本農田劃定比例進行調整。 對于基本農田規劃不合理問題,我國應該制定出一套科學的、規范的質量標準,使得在基本農田劃定的時候能有有標準可以依據,在劃定的過程中,要全方面考慮基本農田的比例以及農田位置問題,要選擇合適的比例,基本農田位置也要有合理的布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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