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 ”之一 ,越來越成為地方政府關心的重點,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政府投資審計要求做到覆蓋面廣、反映問題準、查處問題深、原因分析透、措施建議實。 但是從目前審計機關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受機構及人員編制的限制,現有投資審計人員的數量和專業知識結構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新要求。
近期,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根據審計項目實際需要,探索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政府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成為政府機關提供審計服務的一種新型方式。如何實現政府投資審計購買中介服務工作常態化,又保證投資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是我們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本文以江岸區購買中介服務加強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實際為例,對如何有效防控風險做初步探討。
一、政府投資審計購買中介服務現狀
武漢市江岸區審計局為有效解決投資審計任務繁重和投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在加強審計機關自身投資審計隊伍專業化建設的同時,積極探索購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備選庫的作用,逐步建立了“以審計機關為主導、 社會中介機構參與” 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新機制。
2014 年共完成政府投資審計項目 30個, 累計審減工程造價 5138.08 萬元,審減率達 13.40%. 此外,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積極跟進市、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對二七沿江商務區、軌道交通建設、臺北片舊城區改造等 25 個項目的征收(拆遷)資金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截至 2015年 6 月,累計審核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3,661 份,征收(拆遷)房屋面積 116.71 萬平方米,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1,390,988.41 萬元,有效保障了市、區重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維護了征收(拆遷)對象的合法利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規范 “借力 ”拓展了投資審計覆蓋面
自 2009 年, 該區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投標,建立全區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 加強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以來,每年完成的政府投資審計項目數逐年遞增, 由 2009 年的 5 項增至2014 年 30 項 ; 對 政府投資 50 萬 元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展, 從 2009 年的不足 20%發展至今, 該區已基本實現 100%全覆蓋。
通過向社會中介機構“借力”,有效地拓展了政府投資審計覆蓋范圍,增強了政府投資審計的深度。
(二)充分 “借智 ”整合了投資審計專業資源
政府投資領域廣泛,審計任務涉及到建筑、裝飾、安裝、修繕、給排水、市政、綠化等多個專業,而且工程造價審計細致而繁鎖,要求審計人員對于清單內容都要進行認真計量、計價、套項、換算等,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 通過向社會中介機構“借智”,利用中介機構的優勢開展投資審計具體實施工作,為按時高效完成政府投資審計任務提供了保障。
一方面,人力資源得到了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才資源豐富,利用其靈活機動的管理模式,適時調整人員配置,充分滿足審計任務的需求。 另一方面, 專業技術力量得到了保障,備選庫中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其從業人員大部分是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專業分工較細,各有所長,中介機構結合工程特點選派具有相應專業綜合分析能力和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承擔具體審計任務, 從而能夠對建設工程造價的合規性、 準確性作出合理的評判。 同時,通過購買中介服務、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鍛煉了審計機關的投資審計人員, 促進了國家審計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三)有效 “借技 ”完善了投資審計技術和方法
如在市區共建的某道路工程結算審計過程中,受托社會中介機構利用紅外線測距儀、GPS 測量儀、 全站儀等先進的測量工具對工程量進行復核,利用路面鉆孔取芯機等檢測工具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勘驗,使投資審計證據從表面觀察深入到工程結構質量,此外,還運用必佳、廣聯達等工程造價軟件,對工程量計價、工程價款結算的準確性進行輔助審核,確保審計結果真實、有效。
通過向社會中介機構“借技”,使審計機關在高端技術設備和先進工作方法上的空白得到有效“填補”,在最大限度地減輕了審計人員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進一步提升了審計證據的準確性和結果的說服力,推動投資審計質量在短時間內快速提高。
(四)科學 “借勢 ”推動了投資審計的轉型升級
社會中介機構主要對每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費用進行審核, 在審減投資額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節約財政資金,從微觀層面掌握大量詳實的工程資料信息。審計機關對這些基礎素材進行提煉歸納,集中精力從宏觀層面對一些傾向性共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有力地促進了政府投資審計內容由微觀逐步向宏觀轉型。
二、 政府投資審計購買中介服務面臨的風險
(一)質量風險
國家審計制定了一套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證據材料、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結果報告等的格式和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并要求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機關領導等對其進行分級質量控制。 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由于平時的工作中基本不涉及到國家審計準則,因此對國家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在審計取證、底稿編制、問題定性等方面可能與國家審計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存在查出疑點較少、取證不充分、定性不準等審計質量問題,從而產生質量風險。
(二)進度風險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項目是社會中介機構經營獲利的關鍵,因而經常出現幾個項目同時進行的情況,既受其它單位委托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又受審計機關委托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跟蹤結算審計。 由于社會中介機構人員有限,因而不可避免會造成審計實施時間上的交叉, 前者通常要求限時必須完成,而后者費時費力,需要收集大量的工程資料、現場勘查、與工程各參與方溝通協調,有時意見不一致還需要開會磋商,協審人員經常采取消極等待的方式,以便擠出時間優先完成其它單位委托的項目,這樣直接延長了政府投資審計的實施時間,也會影響整個項目建設的進度。
(三)合同風險
在政府投資審計購買中介服務的過程中,一般要求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審計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審計目標、服務內容、職責范圍、工作時限、質量要求等內容框架,然而對于具體條款表述,目前還沒有法規層面的操作依據和規范性的文本,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約定不明確、違約責任界定不清楚的情形,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和歧義,對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和協審人員的合同約束力度不夠,可能出現審計過程中隨意更換協審人員、 資質弄虛作假等違約問題,從而帶來合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