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上個世紀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隨著世界范圍內掀起的行政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運動,非政府組織在世界各國相繼涌現,因為獨立于政府和市場,它具有非政府和非盈利的屬性。它是一種制度創新,也是一種組織創新,這種創新處于市場體制和國家體制之外,所以能夠在市場和政府都顧忌不到的時候解決一些特定的社會經濟問題。非政府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積極開展各項活動,逐漸承接了越來越多的公共服務職能,成為成熟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非政府組織的定義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 NGO)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就我國而言,非政府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部分事業單位以及一些民辦的非企業單位,其中社會團體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們往往具有黨政的背景.
三、中國非政府組織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資金不足。就一個組織的長久發展而言,資金保障充足是很有必要的.我國非政府組織資金缺乏且資金來源較少.
首先,我國非政府組織的來源中,政府的財政撥款是比較重要的經費來源,但是隨著近年來政府對財政預算的不斷壓縮,這對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保障產生了較大的壓力.
其次,一些非政府組織依靠自己的力量來籌集資金,但是自身性收入很有限,往往無法維持其正?;顒拥拈_展以及組織的有效運轉.與此同時,非政府組織在其宣傳部分的資金就無法保障,直接導致其公關效應及市場維護得不到有力支持,其直接作用就是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進一步緊縮,從而陷入惡性循環,非政府組織無法有效健康發展,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非政府組織法律體系不完善。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 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標志著我國非政府組織有了相對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1改革開放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相繼出臺.但時至今日,我國仍沒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法律.隨著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相關的立法工作較為滯后,而且立法層次不高,很多法律條例在遇到具體問題時缺乏可操作性,也存在與其他法律相沖突的狀況.法律上的真空對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有序發展形成了阻礙,所以建立一部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法律對非政府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權益、管理等進行全方位闡明是十分必要的。
(三)雙重管理體制對非政府組織發展形成制約。
目前,在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管理上,我國實行的是雙重管理體制。除法律、法規明確免予登記的外,所有非政府組織要想取得合法身份,都要向民政部統一進行登記。在得到民政部門批準登記之前,必須先要找到業務主管單位,而業務主管單位只能是黨政機關及其授權的機構.非政府組織同時接受各級民政部門的登記管理和相關主管單位的業務管理.由于在很多情況下主管單位害怕麻煩擔責而拒絕擔保,致使很多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非政府組織找不到合適的業務主管單位,成為“非法組織”.現存的合法的非政府組織官辦色彩濃厚,獨立性差;不具備注冊資格的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合法性得不到保證.雙重管理體制為非政府組織的登記注冊設置了非常高的門檻,無法讓其健康發展,發揮作用.
四、促進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對策
(一)解決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不足問題。
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不足問題嚴重的制約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和其社會職能的發揮.解決資金問題,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解決.
第一,就非政府組織而言,要積極向政府爭取相關資金,同時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宣傳,增加服務意識,擴大活動規模,注重提升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地位.
第二,政府方面應在財政上對非政府組織給予更多支持,尤其是對從事公益事業的非政府組織,例如從事環保、扶貧、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進行重點財政傾斜.同時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非政府組織積極參加政府的招標活動,使非政府組織在幫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稅收方面,可以對企業、個人向非政府組織的捐贈以及非政府組織自身開展的各種公益活動,在所得稅、營業稅、關稅等許多稅種上實行減免,并在實施時要加大監控和執行力度,保障非政府組織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的稅收優惠.
(二)制定有關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法律。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應該制定一部統一的《非政府組織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性質、地位、職能、權利和義務及設立條件、運行機制、經費來源、活動范圍等,使非政府組織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第二,由立法部門制定出統一的對非政府組織進行管理的法律,提高法律管理的效力.我國目前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主要都是依據一些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條例和行政規定,行政法規的內涵不太明確,且法律效力不高,不利于對非政府組織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部門對非政府組織內部管理等實質性問題,比如管理體制、財務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等加以明確規定。
(三)轉變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理念,加大扶持力度。
當前,我國政府應盡快改變對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態度,轉變管理觀念,將非政府組織視為共同提供公共服務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對其心存疑惑,當成自己的對手.轉變嚴格管理、防范限制的傳統管理模式,放松對非政府組織發展的限制,降低非政府組織取得合法地位的門檻,簡化其登記手續,取消嚴格而繁瑣的審批程序,改變現有的雙重管理體制.促進政府轉變觀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非政府組織不能消極地等待外部環境改變,這需要非政府組織自身不斷努力,完善自己并加強政府對其了解和認識,讓政府認識到非政府組織是好朋友,好伙伴,推進法律環境改革.真正做到在保證對非政府組織管理效果的同時,給非政府組織更大的活動和發展空間.政府應幫助非政府組織擺脫與政府部門的從屬關系.政府要盡量減少對非政府組織的行政性干預和對其日常事務的直接管理.讓非政府組織通過在內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組織制度做好管理,切實保證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
參考文獻:
[1] 陳振明。公共管理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3.
[2] 王名,劉求實。中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時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