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17日,第69屆聯合國大會的第四委員會審議了聯合國外層空間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各國代表介紹了一年來各自國家空間活動進展,并在發言中闡述了對外空國際合作和聯合國外空委工作的看法。從發言情況看,各國不僅關注外空活動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高度重視外空國際合作,還普遍支持將空間應用納入聯合國2015年后發展議程,以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
一、外空與全球可持續發展
去年以來,聯合國外空委開始審議外空活動同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從各國評論看,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空間應用能夠在土地和水資源管理、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醫療保健、氣候變化、減少災害風險和應急反應、能源、導航、地震監測、生物多樣性、農業和糧食安全等眾多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能夠積極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本次會上,聯合國秘書處官員就此作工作報告,指出通過空間應用獲取空間數據和開展實時監測,已成為聯合國制訂可持續發展指標的重要依據,也是各國制訂可持續發展方案和執行可持續發展項目的重要工具。各國在隨后的發言中也指出,隨著聯合國積極推進2015年后發展議程并制訂新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各國共享空間活動的惠益理應成為該議程的重要內容。
近兩年來,空間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熱度漸升,主要是隨著聯合國2015年后發展議程的推進,空間應用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得到更多關注和重視。這充分表明了探索和利用外空所帶來的惠益,反映了空間技術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也是空間活動“為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原則的最佳體現。當然,不同國家對該議題的關注略有不同,有的強調要推廣已有的空間技術應用,努力實現空間應用的商業開發,有的則要求開展國際合作和提供技術援助,確保各國平等共享空間惠益。中國是空間活動大國,一方面應該參與相關進程,從國際、地區、國家、地方等不同層級,探討外空活動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必要立足中國自身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統籌考慮在空間應用領域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可能的獲益。
二、外空活動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2009年以來,外空委科技小組委員會設立“外空活動長期可持續”(LTS)工作組,從確保外空的長期可持續利用出發,提出要擬訂一套外空活動指南文件,確定空間活動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改進措施,供各國在自愿基礎上執行。本次會議上,各國均積極支持該進程,歡迎制訂一套指南條款。但有發展中國家發言指出,指南草案不應為新興空間國家的空間活動制造障礙,因為現有外空環境問題是部分國家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空間活動所造成,這些負擔不應也無法由剛開展空間活動的國家來承擔。此外,較多國家提出減緩空間碎片是確保外空活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個別國家強調現有空間碎片是已開展空間活動的國家造成,這些國家在道義上負有相應義務。
此外,部分國家繼續強調地球靜止軌道和頻位是稀缺資源,要求達成平等利用和合理利用,不能因一些國家尚未開展空間活動,就損害其未來利用這些資源的權利。有的國家還呼吁關注外空物體碰撞,特別是使用核動力源的外空物體碰撞的風險,認為外空委法律小組委員會應該審議外空核動力源指南文件,全面研究核動力源對外空環境和空間物體的潛在危害。
總體上看,各國普遍認同外空活動的長期可持續原則,認為其應該成為開展外空活動的一條指導原則,也積極支持LTS工作組的進展。但由于目前LTS工作組的工作內容很龐雜,涉及領域相當廣泛,牽涉外空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且各國因空間技術發展階段不同,對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認知和接受度不同,預計各國圍繞指南草案的制訂,還不得不進行多輪磋商協調。中國專家積極參與了該工作組各項工作,下一步在繼續跟蹤和參與指南草案制訂的基礎上,也需要及時全面評估該指南可能對中國空間活動造成的影響。
三、外空國際合作
本次會議期間,聯合國外空司司長迪皮蓬向會議作工作報告,指出外空司通過能力建設項目、研習班、區域中心等,積極推進和平利用外空領域的國際合作。迪皮蓬表示,外空司工作有四大支柱,分別是創造和提供價值的空間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下的空間社會、為全人類服務的空間惠益、建立國際合作伙伴關系的空間外交。
她繼續指出,在和平利用外空領域,外空司提供和推進三類戰略選項,包括推進空間技術應用、改善空間活動安全、強化空間科技、政策和法律間的相互促進。
從會上各國發言情況看,美國重視外空委法律小組委員會審議的國際合作機制議題,要求外空委繼續總結探討現有合作機制和框架。烏克蘭提出,現在應全面評估聯合國第三次外空大會各項成果執行情況,并考慮適時舉行聯合國第四次和平利用外空大會。同時,有關國家還呼吁在外空委框架下,繼續就外空國內立法交換信息和分享經驗,并明確外空國內立法應該遵循的共同原則和標準。
此外,由于近年來外空活動迅猛增加,外空安全和外空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外空領域國際治理機制逐漸呈現多措并舉、多方主導的局面。各方均關注外空治理機制的發展,要求加強聯合國框架下不同機制的協調。本次會上,美國、瑞士等提出聯合國外空委和裁軍委要加強溝通,討論和平利用外空與外空安全的關系,確定兩大機制可共同采取的措施,預計這將成為外空國際合作領域近期一個討論重點。
從上述情況看,由于自1979年《月球協定》制訂完成后,外空國際立法工作30多年來一直難有進展,嚴重落后于新型外空活動的發展,難以應對外空商業化和私營化帶來的挑戰,各國愈加重視國內立法和國際合作兩項工作。這一方面是從對內出發,為本國外空活動提供法律規范,另一方面是從對外出發,通過國際合作機制提供制度保障。結合中國的現實而言,目前中國在外空國內立法和國際合作機制建設方面都有所不足,應結合上述新趨勢和新發展,積極加強相關工作,服務和保障航天事業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