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成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檢索的重要工具,在為大眾提供方便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搜索引擎鏈接侵權問題,它可能侵犯被鏈接網站、版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界逐漸引發了一場關于對此問題的爭論,同時也暴露出了我國目前在搜索引擎鏈接侵權這一方面上的問題。為此著重分析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犯版權問題,為我國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權的相關問題研究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搜索引擎深度鏈接界定
搜索引擎是通過運用一種特有的技術程序將互聯網上錯綜復雜的信息進行分類編排和整理,然后提供給網絡用戶使用的特殊程序。其中網絡鏈接則是搜索引擎應用的一種基本形式。深度鏈接,即當用戶點擊鏈接標志時,計算機就會自動繞過被鏈接網站的首頁,直接跳到到深層網頁分頁的鏈接方式。
此時,被鏈接網頁如果沒有任何顯著的標志,那么用戶一般可能會誤認為還停留在設鏈網站的網頁上,會導致用戶對網站內容及相關版權所有者的誤判,這比較容易引起侵犯版權、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侵權糾紛。
二、深度鏈接侵犯版權的可能性分析
( 一) 深度鏈接侵權主體分析
1. 鏈接對鏈接者和被鏈接者網站的影響首先,鏈接網站通過深度鏈接將第三方網站的內容鏈接到本網站,可以充實其設鏈網站的內容,滿足更多不同網絡用戶的需求,同時增加網站訪問率和效益。對于被鏈接網站,設置鏈接同樣也可以增加其網站的訪問率和收益。但是不管鏈接主頁還是分頁,被鏈網站總體上還是處于平衡的獲益狀態,因此不會對被鏈接網站造成侵權。
2. 鏈接與被鏈接作品的版權人通過深度鏈接向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是設鏈網站對被鏈接網站內容的臨時復制,它只是改變了網點地址對其內容的重復再現。僅僅提供鏈接并不會對被鏈接作品產生侵權,因為鏈接作為一種為用戶提供快速定位信息的工具,只是擴大了被鏈網站或被鏈作品的訪問度和影響力。但如果被鏈接網站沒有明顯標志,用戶有可能會將被鏈網站的作品混淆誤認為是設鏈網站的作品,從而造成用戶對網站內容及作品權屬的誤解。同時,如果被鏈接的是侵權作品,則會擴大被鏈接作品侵權的影響。版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合法的版權,未經版權人許可,禁止傳播利用其作品。
3. 鏈接與社會公共利益在數字化時代下,深度鏈接技術為公眾快速的獲取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滿足了不同公眾對信息量的需求,使公眾隨時隨地都可以查詢瀏覽自己想找的信息,因此鏈接的存在是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但不應該侵犯版權人或其他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被鏈接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版權人的利益,應在深度鏈接的類型、內容、范圍等方面進行合理的限制,以此來協調社會大眾、鏈接人與被鏈接人的利益關系。
( 二) 深度鏈接侵犯版權內容分析
1. 鏈接與復制權深度鏈接的應用逐漸改變了傳統的復制權觀念,設鏈者將被鏈網站的內容信息通過其所在的服務器直接傳送到網絡用戶的計算機瀏覽器上,從而形成對鏈接對象的暫時性復制。深度鏈接有沒有產生復制權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是否肯定暫時復制。筆者認為傳統的復制是固定在一定載體之上,并有復制件生成,能產生永久性復制的效果。而深鏈技術將設鏈網址提供給用戶登陸瀏覽,此時提供給用戶的只是一個地址,當鏈接信息顯示在用戶瀏覽器屏幕上時并沒有固定在瀏覽器上,也沒有復制件的生成,因此這種臨時復制不同于傳統的長久性復制
2. 鏈接與發行權發行和復制有著密切聯系,發行的前提就是要有復制品的產生,而復制的目的一般就是發行供用戶利用。鑒于在深度鏈接的過程中只是對被鏈接內容的臨時性復制,沒有復制件產生,也沒有發生版權所有權轉移,因此也就沒有發行的可能性。所以認為設鏈網站或設鏈者沒有通過網絡發行任何和版權人有關的作品。
3. 鏈接與改編權改編不是簡單的對原作品的重復再現,而是建立在自己獨創性勞動基礎之上的。深度鏈接沒有產生永久復制件,只是將被鏈接網站的地址原封不動的鏈接到用戶瀏覽器上,并沒有對被鏈接內容進行版權意義上的獨創性改編。設鏈者有時可能會在表面上改變被鏈者網站原來的外觀效果和序列的排放,但實質上其涉及的被鏈接網站的內容并沒有改變。因此深度鏈接出現的情形不符合改編的基本條件。
( 三) 深度鏈接侵權的判斷標準
1. 對行為主體的判斷搜索引擎深度鏈接是否侵權首先就要明確侵權主體,在這里主要是判斷行為主體是作品提供者還是設置鏈接者,這兩者有著根本上的不同。前者是將為用戶提供的作品儲存在服務器中以供用戶使用,實際上是一種網絡傳播行為。而后者作為一種提供鏈接服務的信息搜索工具,并不是網絡傳播行為,而是擴散行為。它起著擴大檢索網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作用。
如果是提供侵權作品者,因為沒有得到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那么就對其直接適用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 如果是提供鏈接服務者,則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做下一步的分析討論。
2. 對主觀要件的判斷我國對行為人侵權的主觀判斷標準是明知或應知所鏈接的作品為侵權作品,并且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此法規借用了美國數字化時代版權法的避風港規則,但是僅以權利人發出通知來判斷網絡服務商知道他人侵權是不全面的,避風港規則并不適用全部侵權情形。如果沒有通知,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的認定,國際采用的是“紅旗標準”.如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公然地飄揚,以至于能夠明顯發現侵權行為的存在,則可以認為網絡服務商對此行為知曉。為此,紅旗標準成為了避風港規則的補充,但這也不是最完美的組合適用規則。美國國會在審理此類侵權案件時曾經解釋說,判斷他人侵權行為是否顯而易見的標準應當采取客觀實際的標準。因此應該運用一個統一的客觀參考標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四) 對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犯版權問題的合理建議
1. 注重利益平衡,維護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知識產權的快速發展以及在實際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所以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也是對網絡服務商、社會大眾、設鏈者和被鏈接者的保護。為了平衡他們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利于思想和文化的交流傳播原則下,應找到一個平衡點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社會環境和網絡環境的和諧健康發展。
2. 建立完善深鏈侵權體系,加大版權保護力度由于我國對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權問題并沒有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的適合本國國情的體系制度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對侵權責任問題的處理一般是引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這對實踐中一些復雜的版權侵權案件的解決造成困擾。所以對于這一問題上應該在結合本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的網絡版權解決規則和制度,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權案件提供解決判斷依據。
3. 制定統一客觀的侵權認定規則避風港規則為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提供了認定依據,而紅旗標準作為對避風港規則補充,使網絡服務商在沒有收到通知的情形下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得到了充足的認定。但這只是對服務商侵權的認定,另外這兩個規則規定的侵權情形過于單一。參考規則不同,結論也就不盡相同,為此應確立一個統一的客觀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將一個理性的第三人的判斷能力和應盡的義務范圍作為認定標準,即以一般人的思維視角來判定。
三、總結
在當今信息網絡和知識產權迅速發展的時代,搜索引擎深度鏈接技術被廣泛的應用到互聯網上,使網絡用戶方便快捷的檢索搜尋信息成為了可能,但隨著深鏈技術普遍的過度應用,不可豁免的侵犯到了被鏈接網站或版權人的權益,逐漸產生了一系列侵權糾紛。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完整的專門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解決規則。為此本文對搜索引擎深度鏈接侵犯版權問題展開深入探討,提出趨于合理化的建議,對建立公平合理的網絡安全環境和良好的社會大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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