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毅一再強調要集中統一管理戰場繳獲
1947年1月2日至20日的魯南戰役,殲敵5.3萬余人,包括全部美械裝備的第一快速縱隊.魯南戰役的主要繳獲有坦克24輛,榴彈炮、野炮、山炮89門,汽車474輛.但在戰場繳獲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好的現象,造成了不少本應避免的損失.
魯南戰役結束后,山東野戰軍、華中野戰軍和山東軍區部隊合編為華東野戰軍,陳毅任司令員兼政治委員.在隨即召開的野戰軍干部會議上,陳毅要求部隊要一面打仗一面建設,重點是強化整體觀念:"基于過去分散作戰環境所產生的山頭主義,基于過去強調獨立堅持自給自足所產生的本位主義,基于過去強調分散游擊所產生的游擊主義,便成為今天進行大規模作戰的障礙.
"現今大規模戰爭一面要靠后方兵工生產的支持,一面要靠戰場上的繳獲,特別是某些器材尚不是我們的生產自給條件所能解決的,更要靠戰場繳獲補充.現在的情況是,我軍連續勝利,繳獲極大,如彈藥、電料、糧食、衛生器材等,每每堆積如山,但實際上有計劃保管、整理、分配則很差,把第一次戰斗繳獲的糧彈運用于第二次戰斗則很差,把這個兵團繳獲有余的糧彈調劑到另一個兵團則困難重重,把主力兵團的彈藥器材向地方兵團調劑則尚要經過各種障礙,始能勉強實行.
"某些同志把自己部隊的繳獲看成是自己個人的本領高強所發的洋財,看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因而只承認他自己有處置的自由,不同意黨與高級司令部的處理辦法;當黨提出有計劃分配這些勝利品時,他們便認為侵犯了他個人的權利,雖不會公然反抗,但他們不是勉強執行便是把一些損壞的器材交上來,自己留用最好的最新的.當他們不高興時,甚至發展到不愿交給上級和別人,他們寧肯痛快地加以破壞.
"照這些同志的辦法干下去,自然造成我軍繳獲愈多,破壞也愈大,不了解一切繳獲妥善保管既可以進行連續戰斗,又可以調劑到各兵團 \\(包括自己在內\\);既可以加強各部隊給敵人以新的更大打擊,還可以減輕人民的負擔,更可以加強對長期戰爭的支持能力.現在到了以嚴格辦法來終止這種破壞行為的時候了."1947年2月23日,萊蕪戰役勝利結束.在3月召開的華東野戰軍第一次政治工作會議上,陳毅進一步分析和批評了本位主義,強調集中統一的重要性,并再次指出在對待戰場繳獲上存在的問題:"現在有些部隊打埋伏、隱瞞等,就是對整個時局不認識,障礙整個運動的進展,把有用之物,置之無用之地,而不給沒有的部隊,在客觀 \\(上\\) 是幫助敵人的,因此要加強集中統一,統籌統支."1947年3月,華東野戰軍政治部下發 《關于目前整訓政治工作要點指示》:"愛護公物勝利品,反對破壞行為,堅持集中統一性,反對自由處理,私相授受……務使每個指戰員懂得,破壞與浪費一顆子彈、一粒糧食、一件勝利品,即是對自衛戰爭、對中國人民的犯罪,破壞與浪費愈大,對自衛戰爭前途的影響也就愈大."1947年5月,華東野戰軍取得了孟良崮戰役的勝利.在月底召開的華東野戰軍團以上干部會議上,陳毅重點講了山東戰局及軍隊建設問題,并再次強調勝利品的處理應當集中統一和公平合理.
陳毅說:健全整體觀念,集中統一,反對分散主義,強調愛惜人力物力,兩個月來有進步,開始有人注意,比較主動了.但還不夠,還有許多嚴重現象,所以重新提出,不能馬虎下去,淡漠下去."第一,打掃戰場不注意,以流血換來的勝利品不能悉數收集,作下次戰爭之用.六縱隊某團搞到二十多萬發七九子彈,應獎以一功.一個小小的物件都要撿回來,它甚至是無價之寶,要指定部隊打掃戰場.第二,打掃戰場之后,要確實報告數目.本來繳獲很多,總要報少一些,存心不良.要求忠實,不要按級說謊,不要怕調走了……"1947年底,陳毅奉命到中央開會,在晉綏對敵斗爭工作會議上,應邀作了華東一年來自衛戰爭總結報告.其中講道:"魯南戰役時,繳獲敵人快速縱隊的軍需品,價值數十萬元,足夠華野五個月用,但破壞不堪.
華東消滅敵人近五十個旅,至少可裝備二十個旅,但現在炮仍不夠用,這與本位主義有關.""前方的繳獲能解決很大的問題.繳獲的糧食不少,結果變成額外的消耗與浪費.我們有兩萬多匹馬,卻連拖炮的馬都不夠用.這樣的仗我們是打不起的."
戰斗中所有繳獲,不管是一針一線、一絲一毫,均應歸公
1948年5月,華東野戰軍頒布 《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6月進行了修訂補充.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與 《各級繳獲物資處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并下發部隊.《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對如何理解和執行"一切繳獲要歸公"進行了明確界定:"所謂'一切'系指繳獲品中不論大小、多少、貴賤、整批的或零星的、完整的或殘缺的,也不應分是武器與彈藥、金錢、器皿、衣服、鞋襪或日用品、食物等等,凡是該次戰斗中所有繳獲,不管是一針一線、一絲一毫,均應歸公.所謂'歸公'即是歸給黨歸給人民,具體說來,是歸給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部,總政治部,而交由野戰軍司令部和政治部代表總部統一處理.""可能有人會說:'做得太過分了.'這種說法是不妥當的.我們部隊在處理繳獲物資問題上,存在著嚴重的無政府主義、無紀律的狀態,如果不嚴格,就無法將這些壞現象糾正過來.同時,'大'與'小'的界限是很難劃分的,無法規定哪些是小的東西,而且這樣一來,就替無政府主義與破壞紀律的專家們,大開方便之門,助長他們破壞繳獲歸公的制度."為了切實嚴格、徹底地執行一切繳獲歸公,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將戰場上的各種繳獲物資進行了周密細致的分類,特別是對軍用物資和日用必需品、辦公用品劃分得更為詳盡:第一類:金錢---蔣幣、關金、美鈔、銀圓、金條、金磚、金銀首飾器皿、珍珠以及我解放區各種鈔票;第二類:糧食及食油、食鹽;第三類:武器彈藥;第四類:軍用物資;第五類:圖書檔案;第六類:日用必需品及辦公用品;第七類:食品;第八類:娛樂工具;第九類:零星貴重物品;第十類:其他物資.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明確規定:"繳獲第一類物資,不得動用分毫,一律上交到野戰軍,作為財經收入,抵補經費."對繳獲物資的分配權限和處理原則,《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規定:"繳獲物資分配處理的最高權限,屬于野戰軍司令部和政治部.任何參戰部隊,均只有收集、登記、保管之權,按級上報,候指示到來照章處理.分配的原則不是平均的每人一份,更不是誰搞到就歸誰,而是根據分配物品的多寡、貴賤及該部隊、該同志的功績與實際需要來決定.""各單位分配應得之繳獲品時,應通過戰士委員會來討論,避免干部包辦及捷手先得的現象,以昭公允.""如未經批準取用繳獲物資者,除按具體情況檢查責任外,并須照數扣發應供給之該項物資,甚至在一定期限內停發該項物資以示懲處."在繳獲物資的分配問題上,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還專門強調了這樣一點:"各級干部,各級政工人員及共產黨員,應該使每個戰士懂得在分配繳獲品時,可能有不夠分配的現象,以及在緊張情況下難以及時分配或分配處理不夠妥當,但不能因此借口反對繳獲歸公,更不能因此故意遺棄或損壞戰利品.但如發現各級接收分配機關接收人員有貪污舞弊行為時 \\(其原有私人財產必須切實登記\\),則任何人員均可提出控告.各級接收分配機關,必須大公無私,廉潔奉公,所有接收分配物品,必須定期公布,手續清楚.如有貪污舞弊、個人感情、私相授受,或者保管不嚴,致使繳獲物資遭受損失,均是破壞革命紀律的行為,應該受到制裁."《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要求:
"部隊出發前,作戰斗動員時,進行戰場紀律教育,強調一切繳獲歸公,不作任何破壞;交代作戰任務時應將收集敵人物資列入戰斗任務之一;部署戰斗時,應將打掃戰場任務及其負責的指揮員,記入命令之內,戰斗結束時立即在戰場執行任務.遇有本位主義,破壞專家,亂抓一把,私自打埋伏,不肯移交接收機關以至爭奪接收物資等現象,有權立即予以糾正和處理.""在每次戰役中,繳獲物資處理委員會與財、供、軍械、兵站等機關,應調集大批干部組織繳獲工作隊,配屬必要武裝,跟著指揮所行動,一俟戰斗結束,立即進入戰場 \\(攻占城市立即進城\\),統一分頭搜索與收集繳獲物資."對攻占城市后的繳獲工作,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專門進行了明確:"除留城防部隊駐在城內,并派出武裝看管倉庫、工廠,等待繳委會接替外,其他攻城部隊應撤離城廂,并對城防部隊進行教育,防止亂抓一把的現象;城防司令部派出武裝糾察巡視全城,以維護紀律;不論在城市或野外村落,凡前往參加收集勝利品之人員,必須佩戴縱隊以上繳委會之臂章,否則可加\\(以\\) 拒絕與檢舉."《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還規定了對戰場繳獲工作的獎懲辦法.獎勵辦法分為八項:"口頭表揚、登報表揚并通令、記功、物質獎勵、贈予模范稱號并攝影、獎狀、獎旗、頒發人民英雄獎章."懲處分為八個條款:"1.戰斗中發洋財,隱瞞歸私,破壞繳獲歸公制度者;2.留多報少,留貴報賤,本位主義,不顧大局者;3.爭奪繳獲品,企圖虛報冒賣者;4.借口情況緊急或其他原因,有意遺棄勝利品,或不經批準,亂用繳獲物資者;5.從個人狹隘利益出發,毀壞勝利品者;6.不重視繳獲工作,空洞地發號施令,不負責支持繳獲工作人員,不注意組織此項工作與領導,致使工作遭受損失者;7.干部不能以身作則,致令所屬單位執行繳獲歸公不力者;8.貪污浪費繳獲品或保管不力致繳獲品遭受損失者."懲處辦法分為九項:"批評、警告、降職、扣發物資、禁閉、撤職、勞役、開除軍籍、極刑.""如系共產黨員,因破壞繳獲歸公制度,受行政上嚴重處分,多方教育,仍不改過者,應予適當黨紀處分."
豫東戰役后的繳獲總結
《新訂處理繳獲物資暫行條例》 頒布不久,豫東戰役便打響了.豫東戰役亦稱開封睢杞戰役.1948年7月6日,豫東戰役勝利結束.
9月,第三縱隊總結上報了 《開封戰役繳獲工作情況》:"一般尚未發現嚴重違犯政策的現象,但缺點仍很多.……故下次戰役對政策紀律之保證和一切繳獲歸公問題之執行誠一艱巨任務."11月,第四縱隊總結上報了 《豫東戰役執行一切繳獲歸公的總結報告》:
"豫東戰役中,我縱首次執行了前委頒布的新訂繳獲歸公條例.在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表現了許多干部及廣大士兵在土改三查的基礎上,徹底地、忠實地執行了這個條例,獲得了成績,出現了不少模范事例;另一方面表現了少數干部中存在著對政策紀律不重視,違反高度集中統一原則的傾向.我們對這些傾向展開了批判與斗爭,以保證政策紀律的貫徹.
"首先是打通負責干部的集中統一思想把處理權從腦子里交出來,三十六團在這方面比較重視.團委于6月13日召開營以上軍政干部會議學習政策,專門對繳獲歸公問題進行討論.會上提出,大家不但要反映下面的各種見解,并要本著研究精神提出自己的疑問.于是大家熱烈發言,提出目前干部許多的看法,如:省得麻煩,索性不叫戰士拿;如果什么都要交,那破壞性會更大,比過去不交公的損失更大.對處理權限,認為野政的條例太機械,一點機動范圍也沒有等.也提出了許多戰士的問題,如強調合理分配,不強調交公,認為上級無法貫徹,怕做傻瓜,對第一次處理抱觀望態度,對上級不信任,算舊賬等.接著逐步搞通了大家的集中統一思想……由于三十六團特別注意打通負責干部的集中統一思想,事前糾正了無政府無紀律的傾向,因此該團此次執行繳獲歸公也最有成績.
"黨內黨外的動員教育.部隊南渡后,各單位即根據縱政所發的繳獲歸公教材在黨內黨外進行教育,如三十六團×連在第一天學習繳獲歸公問題時,一個排長說,自己是什么東西都不要,但對戰士就難保證了.另一個排長說,我們在這里討論繳獲歸公,上級在討論怎樣發洋財吧.連隊干部知道自己連里,特別是干部對政策紀律的觀念是相當差的,這次下定決心要學習它,三四天的強行軍中,開了黨內外干部、戰士會議和上課共九次之多.
"接到上級頒發的入城守則時,天黑了還用電筒照亮了宣讀給部隊聽,并當場指定排干部負責教育排里的同志,要大家把守則背熟.六班長說:開頭對交公思想弄不通,哪里一包香煙也要交了,經過開了許多會,就知道這是紀律,大家一定要執行.三排長、三排副幾次表示:到戰場上搞包香煙,上級沒有批準也不吃了."在執行一切繳獲歸公政策中,主要障礙是部分干部思想上嚴重的無政府無紀律傾向,為滿足個人的或本單位的利益,而不顧上級的指示,不顧集體與人民的利益.
"對待無政府無紀律的思想傾向,我們展開了思想斗爭.×××團開排以上干部會議進行教育.三個教導員都反映:太呆板,太機械了,行不通.于是團委又到各營去開會,還是不成功,很多干部是反對的.以后團委召集教導員來研究新訂條例,三個教導員思想不通,認為條例是死的,可以機動的.團委又到各營召開營委擴大會議,要求各營委檢討個人對交公的態度和執行情況,結果又不成功,大家避開這個題目不談,變成對交公條例發表意見,強調不歸公.團委又繼續召開擴大會,請師部王副政委來,大家還是不檢討,強調客觀困難.三個教導員說:唱高調,啃教條.沒有一個檢討自己,這次會議又不成功.最后我們到×××團參加總結會議,會后把三個教導員留下開會,半夜才承認錯誤.于是團委召開軍政干部大會,會上嚴肅批評了三個營委書記.8月8號開過會,9號就全部送上.第二天把沒有上交的東西全部交上.
"特務團也有自行處理的,會后即布置重交.×營在動員大會上,教導員首先檢討過去營領導對繳獲物資自行處理是非法的錯誤的,同時對縱隊委擴大會議精神作了傳達.×連干部聽了教導員的動員報告,回到連里都自動將繳獲物資整理歸公,正副連長一回連就解背包,把過去營部同意發給的襯衣、鞋子交公.戰士們看到干部忙著交東西,也都解背包,脫襯衣,紛紛交公.
"思想教育工作的主要弱點:提高團以上干部的政策紀律觀念不夠.有些師團干部沒有好好研究新訂的繳獲歸公條例.如×師有些師團干部越權處理繳獲品.甚至在縱隊總結戰役大會上說:不解決干部困難怎么辦呢?如不批給他,將來還要公家買,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按條例來說是違背了,但政策沒有違背,違背的是手續,對取給于敵,以戰養戰,解決部隊困難的原則沒有違背.
"最嚴重的傾向是×師、師政及該師各團,越權批發鋼筆、手表、各種衣褲、各種鞋子及日用品等,好的留下,破爛的交上,師政并批準四個團營干部用金星筆換下派克筆.該師一個政指寫信給縱隊反映:我們接到師部的公布表,沒有辦法在戰士面前讀下去."在全縱豫東戰役總結大會上,對×師×××同志及一些團級干部越權處理繳獲品的問題,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并責令其重新上交.
"這次執行繳獲歸公紀律的收獲,不僅僅表現在物質方面,上交至縱隊的物資,不論大小、貴賤、新舊、破整,從貴重物品金錢、貨幣,以至1張8開的白紙,1根小縫衣針,總共有200余種,1萬余件.更主要的收獲是在思想方面,提高了部隊的政策觀念、整體觀念與集中統一思想,打擊了無政府無紀律的思想傾向.繳獲物品上交中,大部分同志都很自覺、認真、愉快."
淮海戰役中對繳獲物資的使用和管理
淮海戰役期間,作戰規模和作戰消耗更大,繳獲物資的品種和數量也更多,對繳獲物資的認真收集和集中處理顯得更為重要.
1948年12月1日徐州解放.繳獲的大量彈藥物資,劃撥華野部隊各種炮彈約5.5萬發,子彈約520萬發,炸藥5萬公斤,電話線400千米,防毒面具7500具;調撥中原野戰軍子彈120余萬發,炮彈3000發,汽油1000桶,對戰役全勝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949年1月9日,華東野戰軍即將全殲從徐州撤退的杜聿明集團,淮海戰役已經接近尾聲.根據新的戰場情況,華野及時下發了《關于維護戰地接收工作的紀律和秩序的訓令》:
"敵人在徐州基地的家當,許多重要的裝備、武器、器材、工具能帶能運的都在這里,許多技術人才,不能飛走的也都逃在這里,被我們包圍在里面,因此必須有紀律、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戰后戰地接收與清查工作,全軍都要極端重視與幫助這一工作,并共同維護接收工作的紀律與秩序.
"敵人來不及破壞的固然不能破壞,敵人未全破壞還可修好的亦不能加深破壞,特別要嚴格禁止各部汽車員工,私自拆汽車零件.如果敵人已經破壞,也要移到一定地點,經繳委會的審查確定后,始能有計劃地拆卸,其中貴重零件交由繳委會統一保管.
"此次繳獲物資,各兵團各縱在規定范圍內自行補充或因避免敵機轟炸破壞而先行疏散臨時保管的,必須如數確實地向戰地接收委員會報告,接收委員會接收后,經過整理登記統計提出處理意見,報野司決定分發處理與統一調劑補充參戰或未參戰部隊.
"為了在這次戰地接收中真正給全軍以有用的補充,減少損失,必須實行即收即運即管即整即報,這就是說,戰斗一結束,立即派人清查接收所有接收物資,立即運到安全地帶,交指定倉庫集中保管,倉庫立即著手整理,將能用的、待修的、送后方的,分別統計存放,及時上報.
"至于打掃戰場、運送傷俘、掩埋敵尸、清理我軍借用民間器材及敵人搶用民間器材,調查人民損失辦理救濟善后等人員,應在收集繳獲之后,方得進入戰地,以免混亂.為避免部隊間相互爭奪勝利品影響團結,各部隊在本作戰地區內的繳獲,自行看管上交,不準向其他部隊作戰地區搜繳東西,嚴格禁止相互爭搶勝利品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