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旅游學科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過程,對于旅游的理解與研究逐步超越了“旅游經濟”而進入“旅游文化”研究層面[1],旅游活動的文化屬性和旅游發展的精神文化意義也逐步形成了共識[2-4].學者們對旅游地的研究也從“經濟區域”逐漸轉變為對“文化區域”的研究[5].旅游地作為“文化區域”,就不僅僅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物理性地域空間”,而是指一個有人類文化創造活動的、有意義的、游人可以體驗的文化空間。對于這一文化空間的研究,也不僅是指傳統文化地理學所研究的“區域文化要素空間分布及其差異性”,即“文化的空間性研究”,而是要深入空間內部,從文化空間靜態的現象描述到動態的歷史-發生學分析,研究旅游地的文化形成、表現形式以及文化傳承、創造與發展等問題,亦即進行“旅游地空間的文化研究”,“回答文化為什么在那里”的問題[6-7],從而厘清旅游地文化空間的形成機理,尋求旅游地的文化發展規律,為進行旅游地文化的保護、傳承、營造與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同時為旅游者提供活態文化體驗而不只是靜態文化觀覽尋求可行路徑。學理上看,旅游地文化空間的研究有助于實現人文地理學從描述文化要素的分布差異和空間格局轉向對描述的解釋。
實踐上,有助于解決旅游規劃與開發中盲目“造文化、造景觀”的困境,同時有利于改變旅游地靜態文化保護的被動性、滯后性與孤立性,而有利于活態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的主動性、前瞻性與整體性。
1 基本概念詮釋
1.1 文化空間
“文化空間”一詞源于法國城市理論研究者亨利·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等人有關“空間的生產理論”.列斐伏爾對傳統地理學空間的概念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哲學考察,并深刻批判了將空間僅僅視為“物理性空間”的觀點,在考慮塑造“空間”的個體以及政治和社會關系后,認為空間是通過人類主體的有意識的實踐活動而產生[8-10].這一界定實際上指明了空間是有價值、有意義的文化空間。而國際上正式使用“文化空間”一詞的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它為保護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而設立了“文化空間和文化表達形式”,并于2001年將“文化空間”定義為:“一個可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以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事件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11].“文化空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概念受到關注[12-14],顯然,這一人類學視野的“文化空間”具有“活態文化”的性質。但縱觀“文化空間”的界定,并沒有跳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描述性界定。同時,無論是政府還是學術界,對文化空間的認識大多還停留在地理性的“文化場所(cultural place)”而忽略了其具有文化意義的“隱喻性空間(metaphorical spaces)”[15].這不僅限制了“文化空間”的內涵與外延,也不能詮釋文化空間研究的本質意義。
現有的研究注重到“文化空間是什么”,側重的是“文化的空間研究”,而少有考慮到“文化空間的文化由誰創造、為何創造、如何創造”這類核心問題。
因此,從人類學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界定的“文化的空間”回歸到文化空間“本質問題--空間的文化研究”應該是研究文化空間的地理學家的理性態度。由此,在文化空間的內涵界定中,應至少包含文化的創造主體、文化形成、傳承與發展的條件與內涵等,這樣才能使文化空間的研究落實到“空間的文化”上來。實際上,有文化創造者或傳承者在場的文化空間才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空間,如果物是人非,此地空余黃鶴樓,那只能是文化遺產,是文物、古跡、遺址了[16].為此,文化空間的界定,既要跳出人類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學”文化空間,也要跳出傳統文化地理學的“物理性”文化空間,這是當前社會科學的文化轉向和新文化地理學空間轉向的必然。從新文化地理學與本體論的角度上看,文化空間即是文化存在的一種形式,也是人的世界的空間維度,即文化空間是人及其文化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場所[17].綜上,“文化空間”是人們在一定的區域或環境中,經過長期的生產與生活實踐活動形成或構建的、當今仍具有生活和生產功能或性質的物理和意義空間或場所。這里,強調了文化空間是研究人、文化與環境的關系,對象是人及其文化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場所,它反映了一種文化發展過程和空間生產與生存狀態,因而它具有空間性、時間性、活態性、意義性等。這里,值得強調的是文化空間是指當今仍具有人類實踐活動的意義空間,而區別于文化遺產。
1.2 旅游地文化空間
目前學術界關于旅游地文化空間研究的文獻并不多見。John Fiske在《解讀流行》一書中,從文化的視角,在“解讀沙灘”一章中建立了海濱沙灘的文化空間模式,表明海濱不同區域意味著人類不同的文化活動[18].馬克(Mark)等人在研究文化遺產旅游吸引物時提出了意境空間的概念,其可以影響游客評價或重游的感受,管理者可以此傳遞意象、表達態度,并成為營銷和促銷的工具[19].國外其他學者多側重于旅游地意境空間與游客感知的關系研究[20-24].在國內,李蕾蕾從文化研究角度,以社會建構理論與符號學的分析框架,討論了海濱從“自然空間”轉化為“旅游空間”的歷史過程,這種研究視角成為傳統旅游地理學研究空間的重要補充[25].庫瑞等研究了民俗文化旅游空間的構成,它包括民俗魅力、民俗環境和民俗氣氛,并指出只有在特定的生活場景中,人、物、景三者緊密相連,才能使民俗氣氛達到最佳程度[26].黃泰等認為,文化是旅游發展的精神內核,空間是旅游存在的載體,文化、空間與旅游的互動關聯系統則是旅游開發與組織調控的基本對象[27].王德剛等有針對性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化”傳承模式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舞臺化生存-景區旅游模式”和“生活化生存-社區旅游模式”兩種空間模式1.侯兵等基于文化空間的地理學視野,從物質、時間和區域三個維度,分資源利用、整合路徑和評價指標三個方面,構建了文化旅游空間形態的分析框架[29].已有的研究表明,旅游地文化空間的研究重點在于文化、旅游資源與空間的關系問題上,鮮有深入到旅游地文化空間內部,應用空間生產理論針對文化空間本身的生產進行系統研究。實際上,旅游地文化空間是由于旅游活動的介入,由原居民的生產與生活空間演變為當地居民與旅游服務人員的生活與工作空間,以及旅游活動的開展空間。因此,旅游地文化空間反映的是旅游地活態文化的生存與發展狀態,其研究就應突破傳統旅游地理學中“物理性地域空間”和“旅游空間結構”的認識[30],跳出區域空間差異性比較研究而轉向旅游地空間本身的矛盾運動,并基于旅游的文化本質屬性而集中于旅游地空間的文化研究。
2 旅游地文化空間的特性
旅游地文化空間的特性既具有文化空間的一般屬性,也具有旅游業的特性,其特性主要體現為時空性、活態性、開放性與展示性。
2.1 時空性
任何文化空間都是在一定區域、經歷一定時期形成的。文化空間占據的區域形成旅游地空間,它所具有的時間維度形成旅游地的文化特質。旅游地文化空間性表明,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根植于文化創造者所處的區域與環境,離開這個區域與環境,脫離原文化創造主體,該空間的意義和性質將發生改變。另一方面,旅游者的旅游目的,本質上就是尋求一個不同于自己常駐空間的異質空間,并因接觸到空間中不熟悉的人、物與文化等而感到新奇、放松與愉悅。同時,這個異質空間因文化時間的孕育與延伸而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并區別于其他文化空間。
2.2 活態性
旅游地文化空間首先是人們的實踐空間,它具有活態性,這是其根本特性。在這個空間里,原居民從事著生產與生活等實踐活動,它是“鮮活的生產與生活文化”,這種獨特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形成特殊的旅游吸引物。另一方面,人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也留下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產或景觀,這些遺產或景觀的價值既在于逝去的歷史留在上面的烙印,更在于當下人們對這些遺產所承載的原始文化基因的傳承。因此,文化空間活態性還體現在“凝聚著創造并傳承它的那個群體長期浸注于內的其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并因這一群體的存在而存在,故它是有生命力的”[31].活態性表明了旅游地文化空間的傳承之根和生命之本,它凝結在本空間特定民族(群體)的精神與靈魂中,表現在他們的行為敘事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如果活態不再,其文化空間的生命也便告終。
2.3 開放性
旅游地文化空間的開放性,一方面表現在旅游地允許甚至是歡迎旅游者的介入,并以多種方式吸引旅游者對空間的文化進行欣賞、體驗與領悟,這促進了旅游地的文化自覺、自信以及發展自身文化的強烈愿望。另一方面,其開放性表現在旅游地的文化特質總是試圖通過一定的媒介傳達給市場潛在的旅游者,并通過旅游者的介入,使本空間的文化向外輻射與傳播。當然,因為文化空間的開放性,特別是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介入,他們的體驗與欣賞過程使旅游地文化主體與旅游者不可避免地產生文化交流與碰撞,原文化空間也因此會發生潛移默化的變化[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