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原因及制度完善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問題
二、 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1、體制上的原因
2、立法上的原因
3、思想觀念上的原因
三、 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設想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摘要】農民工已成為介于農民與工人之間的一個特殊社會階層。他們為我們美麗的城市的建設與發展付出了自己巨大的辛勞,但他們卻沒有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而導致他們淪為社會的邊緣。這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滯后和缺失,也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公平性問題,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本文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實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出發,然后分析這些問題的原因所在,最后論述構建有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建立規范的就業制度、建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建立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等。
【關鍵詞】農民工;基本現狀;社會保障缺失;原因分析;對策
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是我國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農民工的數量大約為2億人。他們是農業戶口,但從事著非農業的工作;他們生活工作 在城市,為城市的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在某些人心中農民工是貶義的,其實農民工并不一定是戶籍在農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類人群特殊的群體。擁有農村戶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員,包括大中專院校畢業后戶口在農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學歷人員,隨著中國戶籍制度的完善,將不再擁有城鎮和農村戶口的差別。農民工是進城務工人員的同義詞,城市發展經濟的主力軍。人們普遍認為指的就是農民工人,這當然是中國人的說法。在美國沒有農民這個稱謂,統稱為農場工人。從字面上分析,農民工人和農場工人好像差別不大,但是深究起來卻是兩個千差萬別的詞語。首先在身份上,農民工人的身份是農民而農場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農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農場工人干的是農場里的活計。社會學家、三農問題評論家艾君認為,在中國實施多年的實行二元戶籍管理制度下,我們所說的“農民工”,實際是指“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拉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而進城打工。有數據顯示,自1991年以來,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工的數量一直在增加,到2002年,農村外出務工的人數達到9400 萬。按現有的耕作水平計算,農村仍有1.5億勞動力富余。如此龐大的剩余勞動力,他們的就業、生活在激烈市場競爭的環境中,隨時可能落入“無工作、無收入、無保障”的“三無”境地,給社會的穩定帶來極大的隱患,也成為制約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農民工雖然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長期以來卻被社會保障制度拒之于門外。具體來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就業和失業保險問題。農民工在就業方面要遇到很多限制。有的城市規定必須由省級勞動部門介紹才是合法的,那就是說,幾百萬農民工進入城市,卻沒有一個農民工和企業對話、接觸的場所,沒有一個公共的地方可以來尋找就業機會。城市所建立的完善的勞動力市場也只是為城市居民服務的,是不準農民工進入的。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勞動力市場的大門上還貼著,“禁止民工進入”,這就是就業的限制。另一方面,農民工的在失業時是沒有失業補助的。在失業期間,他們多數是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代靠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離開城市回家去。據有關調查,前者占77.2%,后者僅占14.6%,并且無一例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
其次,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問題。農民工盡管是以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生病也是在所難免的。據前述調查顯示,有36.4%的農民工生過病,甚至多次生病。他們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仗著年輕,體質好,硬挺過來的。當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錢看病,但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用人單位為他們支付的不足實際看病費的1/12.工傷事故賠償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制中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農民工的工作條件是非常惡劣的,工傷事故傷害的往往是農民工。深圳市工傷得不到賠償的,85%是農民工,受工傷的比例也是這樣的。即使得到了賠償,也往往是私了,沒有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進 行賠償。
再次,工資問題。實際上勞動部都知道這方面的問題是相當嚴重的。在隨機抽查了四十個村中,90%的農民工反映的是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拿不到工資。私企老板利用自己的地位優勢往往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當糾紛出現時這些老板們還理直氣壯地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在尋求勞動部門幫助時,勞動部門就不能把農民工拒之門外。因為農民工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而老板不愿意簽??梢?,主要責任不在于農民工。
最后,其他一些社會保障問題。從住房來看。農民工是無緣享受福利分房戴在政府提供補貼情況下購買商品房的。他們解決住房的途徑是:租房、借住用人單位的住房或利用廢舊材料搭建簡易住所。從勞動時間來看。農民工的勞動也談不上什么勞動保障體制。農民工一旦有工作,他們的勞動往往是大大超時的。據調查,符合勞動法一天工作8小時的僅占25%,有75%的農民工都屬 超時勞動。對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存在歧視。農民工進城打工一般都把自己的孩子帶到城市里來。這些孩子的教育環境相當的差,還有一些學校不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在城市上學初中的孩子還不能準許在城市里參加考高中。另外,像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就更不要說了.
二、 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一系列的農民工問題。很久以來,我國由于經濟體制以及立法上的原因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存在忽視,沒有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解決所存在的問題。而實際上,許多企業往往只是重視對正式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福利,而對農民工有所忽視。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也很差,在工作過程其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他們更需要一些社會保障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人們對農民工的偏見,其思想觀念并沒有“與時俱進”,這也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之一。
1、體制上的原因
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缺失的根本原因。很多人認為農村的人應該就近就業,而不應當到城市里來就業,同時也不要跨區來流動。這種想法是一種封建的、計劃經濟的、城鄉分割的思想。我國要從農業國變為工業化、城市化的國家就必須要解決農民問題,而不能脫離我國的國情,忽視農村,僅重視城市。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城鄉嚴重分離,“農民”二字便被作為一種身份標記,成為身份卑微、社會地位低下的代名詞。農民及農民工也就當然地成了城里人眼中的“二等公民”。這樣,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冷眼農民工也就不足為怪了。但存在未必就是合理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消極作用已顯而易見,它造成了城鄉嚴重不平等,使農業滯后,農民收入低下,并進一步影響到我國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以及傳統戶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必將會被一元的居民社會所替代?!稗r民工”這個概念也必將成為歷史的陳跡。當然,也就不會存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了。
2、立法上的原因
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存在很多問題,如立法體系不健全,立法工作滯后:立法覆蓋范圍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規章多,立法層次不高;法律效力低,實施機制弱等問題。美國在1935年就頒布了《社會保障法》,該法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而我國雖然在1999年頒布了兩個社會保障方面的單行條例即《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但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全方位的法律還遲遲沒有出臺。從現行的社會保障的各種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的范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的涉及范圍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主要適用于城鎮,不適用于農村;二是主要適用于城鎮公有制的機關、團隊和企業,而不適應于非公有制的企業。從這兩個特點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把“農民工”排除在這一范圍之外的。如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養老、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據此,用人單位只為本部門的“城鎮職工”繳費是不算為過的。這樣用人單位可以順理成章的認為這是有法可依的。我國關于社會保障的立法都是一些法規、規章,其法律效力較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穩定性,這樣很容易影響到這些法律在執法和司法過程的效力。盡管如此,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45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社會保障權應是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而不應成為少數“市民”的專利。
3、思想觀念上的原因
一種觀點認為:政府承擔城鎮居民特別是下崗職工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是異常沉重了,因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無力承擔。這種單純從經濟視角來看待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了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城鎮社會保障負擔沉重并不構成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當理由。況且,中國經濟已持續高速增長了20多年,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也在逐漸增強。那種以國家財力不足作為不考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理由已越來越不充分。同時,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代價估計過高也是一個誤區。雖然政府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是必要的,但主要責任卻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和現實政策的引導來調動雇主和農民工分擔責任的積極性。另外,還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雖然從事工人職業,但他們仍是農民,并還有土地,如果他們在城市里無法生活,還可以回農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其實,“農民”并不是一種固定不變的身份標記,而只是一種職業。
農民工已逐漸從這種職業中分化出來,成為非農職業的勞動者,他們和農村社會的“隔閡”也越來越深。因此,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并不愿意回到農村隊伍中去。另外,農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隨著農村人口的增多、種地成本的不斷上升、農產品的價格逐漸下降而逐漸削弱。因此,該觀點既不符合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意愿及現實選擇,也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政府以往并未承諾過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仍然是農民身份,因而同樣可以不考慮。然而,現代社會保障已不再是傳統的恩賜式官辦慈善事業,也不是以契約為基礎,而是建立在社會發展進步和社會公平的基礎之上,是基于人們對平等、幸福、和諧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正義舉措。就像城市居民一樣,在1951年建立面向城鎮勞動者的勞動保險制度前,也不存在政府事先的承諾戴契約責任問題,但它卻成了社會主義中國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在本質上并非是政府承擔已有的承諾,而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確保每一個國民均能夠免除生存危機的必要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務和社會發展水平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卻不能將社會保障視為“包袱”,因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當然責任,也是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
三、 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設想
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種,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原有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已經受到沖擊,因此建立在這種二元化基礎上的社會保障理論也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建立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其覆蓋對象應當是所有工資收入者,而不是將城鎮職工和“農民工”截然分開,差別對待。因此城鎮的社會保障也應該將“農民工”納入到這個體系中來。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就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1、建立規范的就業制度。規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與所雇勞動者??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鄉村戶口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另外一方面,農民工在城鎮中就業時還會遇到種種不合理的就業限制,這些限制是對農民工勞動權的剝奪。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消除對農民工的偏見,打破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廢除這些不合理的限制,給農民工一個公平的就業機會。
2、建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造成傷殘、死亡或職業病后,對受到傷害及其家屬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措施。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對解決與生產密切相關、與農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是至關重要的。應該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在立法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出臺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即《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由于其流動性較強,即使參加了工傷保險也可能由于其改變工作區域而中斷這種保險關系。制定這樣的法律可以把農民工問題加以強調,保險關系應等同于城鎮正式職工,這樣就不容易中斷這種保險關系。至于工傷保險的資金籌集問題應當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建立完善的事后補償制度固然重要,但更應該強調事先的宣傳和預防工作。政府的勞動監督部門應加大對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及事故多發或職業危害嚴重的行業、企業和監督力度?!栋踩a法》的全面實施對農民工來說是一種福音,各地加大監督力度,重點檢查職業病、工傷事故的勞動安全衛生狀況,檢查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實施情況。建立現代的、科學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預防為主,而不是“事后處理”型的管理和監督。
3、建立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損傷時,獲得所需醫療費用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障,是農民工的現實需要,因為疾病不僅會影響他們的工作,而且還可能使他們陷入貧困的境地。因此,應該逐步建立起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制度。當然,在提供這種社會保障時,可以根據農民工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服務時間長的給予較高的醫療保障待遇。生育保險是國家設立的對女職工因生育子女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時,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建立農民工的生育保險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女性農民工的健康并維持其生活水平。這兩種保障制度都需要龐大的資金,僅僅依靠用人單位或個人繳納保險費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改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各方合理分擔社會保障費用。在現階段我國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國家不可能全部承擔社會保障的資金,而是應當開辟各種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并實行保障經費的基金化。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都有責任而合理地承擔相應比例。社會福利基金地籌集還可以采取如單位和個人贊助、開展義演、義賣等方法進行。
4、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家或社會給予一定收入補償和提供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有些地方雖然已經出臺了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地方法規,如北京市的《北京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這體現了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關注。但實際上應該說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難度是相當大的,因為正如前面所述他們的流動性很強,而且現在過高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會提高農民工就業單位的人工成本,從而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就業問題。對于這個問題可以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可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領導機構。由于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過于分散的管理體制,不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安排。如果建立一個集中管理的社會保障部門,有利于消除農民工自身的一些缺陷,把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全面安排各項工作。另一方面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應當逐步進行。對于工作較為固定,已經在城鎮安定下來的農民工,可以考慮其養老保險,并且在費率上也應當有通盤考慮。
以上是關于保障農民工一些基本權益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還需要一些配套的設施。如制訂相關的社會保障法律。盡快制訂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基本法,這部法律在整體上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同時要加強《失業保險法》、 《養老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專門法的立法工作。這樣建立一個以社會保障基本法為龍頭、基本法和專門法并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從而保障以上制度的實施,實現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而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體現社會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
1.徐賽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析》,人大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2003年10月
2.孫樹菡 張思圓:《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人大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2003年3月
3.羅思榮:《社會保障法及其完善》,《現代法學》,199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