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工業化的發展,我國農村的工業污染、生活污染、農業污染不斷惡化,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影響了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何實現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或者說如何將社會經濟的發展限定在環境和資源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是我國現階段推進新農村建設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更是直接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能否實現的重大難題。造成農村環境惡化的原因是多元的,既有政治上的、經濟上的也有文化上的原因,而農村生態保護中農民參與的缺失是其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為促進農村生態保護的法制化,從法律的視角探討我國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困境和出路,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 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理論基礎
1.1 參與民主理論
“參與式民主”是阿諾德 · 考夫曼1960 年首次提出的,并廣泛應用于學校、社區等社會的微觀治理單位中。作為“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卡爾 · 科恩提出“公眾參與”的民主理論,他認為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中,社會成員通過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來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從而保證社會管理的民主性[1].隨著參與式民主理論研究的深入,世界各國紛紛將其應用于包括環境決策在內的政府公共決策中。美國最早在立法上規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該制度的確立在美國的環境治理和保護領域取得了積極成效,并引起了世界各國的紛紛仿效。
環境問題是事關公眾切身利益的公共問題,環境的惡化和生態危機不可避免的直接影響到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等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因而,公眾有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外在動力和內在需求。另一方面,眾所周知,環境問題單純靠政府治理或市場機制,會出現政府的失敗和失常的失靈,所以,在農村環境問題的治理中,積極吸收農民參與農村環境的保護,可以有效利用農民提供的地方性知識和經驗形成的社會資本,不僅能促進環境問題的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而且能降低環境決策執行的成本,實現農村環境保護的整體目標。
1.2 生態正義理論
生態正義指全體人類正當合理的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在對待生態環境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地區或群體之間擁有平等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2].
生態正義的終極目標是使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處于平衡狀態,促進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一方面,人們在公平原則下分享數量有限的自然資源,合理行使自己利用、選擇和處分自然資源的權利 ;另一方面,人們共同承擔起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履行管理生態資源的義務。
從實踐來看,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建立在對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掠奪性開采的基礎上,經濟發達地區對生態資源的消耗建立在對落后地區的生態資源的廉價開發的基礎上,城市的經濟的發展是建立在對農村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基礎上。因此,生態正義要求在尊重生態規律的前提下,公平地解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富人和窮人、城市和農村之間的生態利益沖突和生態責任承擔問題。
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其目的是為了限制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資源的過度開發,促進農村生態資源的合理利用,為農村提供與城市享受同等環境水平的條件,為后代人提供與當代人平等享受生態資源的機會。生態正義理論為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提供了一套合理的價值標準和評價準則。
1.3 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是指不論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的每個成員都享有利益的物品,其典型的特征是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指某人對某公共物品的消費和使用不會減少或降低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和使用 ;非排他性指某人在消費某公共物品時,并不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和使用。農村的生態資源作為創造生態利益的源泉,也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3].因此,農民有權公平的分享生態資源所帶來的價值及其所承載的利益。然而,現行農村經濟的發展建立在對農村生態環境破壞的基礎上,而地方政府和市場主體都未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和補償,甚至根本不承認農民的生態利益。
市場主體對農村生態資源的無償或低價使用,直接帶來農村生態資源在使用過程中的“公地悲劇”,導致農村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農村自然環境遭受嚴重破壞。承認并賦予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權利,特別是保證農民在農村生態保護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能夠推動農村生態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從而減少和遏制各種經濟發展行為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
2 農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現狀分析
2.1 農民的參與意識低
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程度與農民的主觀上的生態意識的強弱有很大的關系。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原因,我國農民無論是生活水平和還是受教育程度都要落后于城市居民。相對于財產權和人身權而言,農民大多對環境權都非常陌生,環境保護的知識欠缺,維權意識低,所以在環境治理的投入和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上的積極性都不高[4].而且,為盡快擺脫貧困,對于在農村開發的各種建設項目,農民更為關注的是其能為自身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而非生態利益。即使在農民最具有維權意識的農村征地中,被征地農民無論采取多么具有激烈性和對抗性的非理性維權行為,其目的還是為了爭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對征地給其生活和生產帶來的噪聲、空氣污染、土地流失和資源破壞等資源破壞等生態問題視而不見。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農村環境治理中還是政府主導型,政府對環境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型治理模式排斥農民的參與,對于某種項目是否給當地環境造成影響、造成多大的影響以及是否在當地開發建設該項目,大多是政府說了算,農民缺乏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激勵機制,造成農民對自身享有的環境事務參與權的漠視。2006 年李摯萍教授組織的在廣東省全省范圍內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 11.7% 的農民有環境參與意識,88.3% 的農民表示農村項目建不建設政府說了算,自己的意見對政府的決定沒有任何影響,他們不相信環境事務參與權能夠保護他們的生存環境不受破壞。而且一些村民對建設項目越反對,就越抗拒和回避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2 農民的參與缺乏組織性
在當前的農村生態保護中,農民缺乏強有力的組織載體,使得農民難以有效實現自身的利益表達訴求和維護自身的生態利益。由于受傳統小農經濟的封閉性和自足性的影響,與農民利益聯系緊密的是基于血緣關系的宗族組織而非公共性的契約性組織,在農村缺乏類似西方農民利益集團的農民協會或農民聯合會等農民維權性組織。盡管在農村,村委會在法律上被定位為維護農民權益的農村基層群眾性組織,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村委會異化為具有行政性的基層政府的派出機構,使得村委會在維護農民利益的功能上日漸式微。作為理論上能夠有效組織農民參與生態維權的農村民間環保組織,在我國公益性社會組織整體發展落后,特別是實踐中的民間環保組織大多關注城市的環境問題的大背景下,不僅數量偏少、規模偏小,而且大多受黨政機關的扶持而實質淪為官方組織,在組織結構上不合理、自主性不強,所以其發動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的社會動員能力有限。而環境問題具有復雜性和潛在性,環境侵權證據的難以收集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非常復雜,單靠農民分散的個體而缺乏組織的合力,顯然難以在與政府或市場主體的協商、談判和對抗中處于有利地位,因此缺乏有效組織載體的農民的環境維權能力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