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位于湖北省中部的秦嶺荊山余脈與江漢平原過渡帶,境內河流、湖泊縱橫交錯,泉眼、水庫星羅棋布,地下水和地表水十分豐富。全境大小河流 900 余條,形成以漢江中下游、漳河、長湖和府環河為主的四大水系,連接著 58 座湖泊、556 座大中小型水庫,全市水域面積 277. 8 萬畝。境內百畝水面以上湖泊有 58座,正常蓄水位容積 5. 5 億 m3.其中,千畝以上水面的湖泊有 19 座,正常蓄水位容積 5. 33 億 m3.較大湖泊為長湖,正常水面 113. 4km2,鏡月湖、借糧湖、彭冢南湖、林湖、賀呂湖、蝦子湖、黃蕩湖次之。
這些湖泊是一種特殊的生態系統,在自然界中最具生物多樣性,具有防洪、防旱、調節氣候、降解環境污染的作用,為人們生產、生活所必需,同時具有較高的美學價值。湖泊濕地系統對改善荊門市環境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這些作用往往不被人們重視,而水域的生態環境極為脆弱,隨著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的開發,不少湖泊在人們的視野中消失,沼澤也將成為過去。
1 荊門市現有湖泊現狀
1. 1 污染嚴重
目前荊門市正面臨著“優于水而憂于水”的尷尬境地,湖泊原來大多與江、河相通,是重要的淡水資源庫、洪水調蓄庫和物種基因庫,與人類生產與生活息息相關,在維系流域生態平衡、滿足生產與生活用水、減輕洪澇災害和提供豐富水產品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劇和湖泊污染狀況日益惡化,湖泊的自然屬性不斷削弱,原有的應用水水源地功能基本喪失,絕大多數湖泊均受到嚴重污染,呈現富營養化態勢,一些湖泊已經達到嚴重的過富營養程度。
例如:長湖原為清澈見底的潔凈湖泊,由于污染嚴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類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營養化嚴重,天氣悶熱時,死魚現象頻發。由于近年經濟發展較快,南湖成了鐘祥市納污水體。自 1995 年開始,又有部分污水改道排入南湖,致使南湖水質情況進一步惡化,面積達 13. 5km2的南湖水質在不到 5 年的時間里已超Ⅴ類標準,并對毗鄰的北湖的水質形成壓力。
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a. 投肥養殖。荊門的大部分湖泊、水庫自 20 世紀 80 年代末就被以各種形式承包給個人,并且租期有的長達 70 年,承包費用一次性收取。而這些承包人為了快速收回成本,往往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大肆投肥,使水庫、湖泊受到嚴重的污染。
b. 企業排污。長期以來,各地將城市湖泊當作天然的排污場,污染使荊門深受其害。除此之外本市工業、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也嚴重滯后,很多達標企業出現反彈,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偷排現象時有發生,工業污水治理存在“死角”.
c. 生活污水。長湖與南湖周邊居民及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生活污水直排湖內,長期沉積,氣溫稍高時,湖水就發臭,市民對此反應強烈。目前,長湖、南湖流動人員和常住人口的垃圾、糞便幾乎都是直接向湖中傾倒。
當前荊門市湖泊受到非常嚴重的污染,已經開始直接地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威脅到荊門人民的用水安全,如果任其繼續發展,后果將是顯而易見的。
1. 2 湖泊萎縮,水量銳減
20 世紀 50 年代,荊門市范圍內的湖泊共有 179個,總面積達到 879km2.然而在 2012 年湖泊普查時,荊門的湖泊僅剩下 87 個,60 年來湖泊大面積減少,湖泊在萎縮及隱性消亡,連荊門人為之自豪的長湖湖面近60 年內也減少了約50km2,南湖近60 年內也減少了20km2,“百湖之市”已名不副實。造成湖泊消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 20 世紀 50 年代至 80 年代初,由于人口增長,糧食問題較為突出,而當時由于生產技術落后,畝產不高,為獲得更多的糧食,全國掀起一股“以糧為綱”的運動,尤其是 70 年代“農業學大寨”時期,進行了轟轟烈烈的“圍湖造田”,大面積的湖面和濕地被填占,變成了田地。應該說這一階段是在政府主導下的圍湖造田。鐘祥市大柴胡、舊口鎮七里湖就是在這一時期消失的。這一時期的特點為“圍湖造田”.
b. 20 世紀 80-90 年代,為順應改革開放,增加經濟效益,當地村委會和群眾自發圍湖養殖,發展水產。大量湖泊、濕地被圍墾開發,湖泊水面被分割。部分實行了經營承包,并首次引進“化肥養魚”.水質污染與湖泊水體富營養化問題日益嚴重。如:鐘祥市冷水鎮聯合湖全部圍墾開發“萬畝”魚池,現有魚池約 250 口,養殖水面 5000 畝。這一時期的特點為“圍湖養殖”.
c. 20 世紀 90 年代以后,地方政府及村委會對小型水庫、湖泊水面、堰塘均進行了經營承包,或有組織地規模開發。為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承包者再度對湖面圍墾開發,建堤筑汊,條塊分割,致使許多大湖面被分割成一個個 10 ~30 畝的精養魚池。如:沙洋縣后港鎮喬子湖已圍墾為 5500 畝的精養魚池。這一時期的特點為“建池精養”.同時,一些部門或個人為了局部利益擅自填占湖泊或擴大批準的填湖范圍,導致大量湖面被填。
1. 3 湖泊生態系統遭受破壞
近幾十年來,湖泊不斷地被大規模圍墾與填湖造地、淤塞、污染,致使湖泊與原有的調蓄容量急劇減少,江湖聯通的格局遭到完全破壞,湖泊對于自然災害的抵抗能力急劇降低,填湖造地等行為也改變了自然格局,可能誘發局部災害性天氣。
圍墾與填湖建房將湖泊灘地改變成陸地,使濱湖地帶與中心湖泊、湖泊與江河人為地割裂,造成原有的物質交流和生物種子庫受到嚴重破壞,因此引起湖泊生態系統結構和生物資源的變化,種群種類都在減少,生物多樣性降低,導致魚類繁殖與棲息均受到干擾,同時填湖縮小了生物的生存空間。嚴重的水質污染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改變了生物種群與生物結構,破壞了原有的生態平衡。
1. 4 湖泊水面利用率低
目前,荊門市真正利用湖面進行游覽、觀光的尚沒有一個,大量的湖面用于養殖,養殖承包戶為追求經濟效益,大多數進行化肥養魚,或大量投入豬、雞糞,致使水體嚴重污染,環湖地區飲用水安全形勢嚴峻,湖水手感黏稠,水體呈綠色,嚴重者呈黑色,且氣味難聞。
荊門市素有“百湖之城”美譽,充分發揮本市特有的湖泊濕地優勢,利用特有的水面資源,創建綠色空間,已是荊門市生態園林建設的迫切任務。
2 當前湖泊保護遭遇的困境
雖然經過幾十年的治理,荊門環湖地區飲用水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減反增、產業結構及布局不合理、點源污染治理和污水處理水平不高、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嚴重滯后、水環境監測和預警應急能力不強、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嚴、部門分割管理、缺乏相應合作機制、資金籌措渠道不暢、投入不足等問題依然存在。
為了遏制住圍湖造田、圍湖養殖、填占湖泊、污染湖泊的勢頭,湖北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然而一紙條例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一片保護湖泊的聲音中,由于地方和部門利益作祟,一些不法商人仍有空子可鉆,利用各種法規漏洞繼續侵占、毀壞湖泊。
湖泊管理中還存在“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這更增加了護湖執法的難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水務局是荊門湖泊的主管部門,應該承擔起保護湖泊生態的責任,但在實際中,有些地方卻將管理權授予了其他部門?!逗笔『幢Wo條例》僅對違反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授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其他均由其他部門管理。水務部門在湖泊保護方面事實上并沒有實際的管理權和執法權。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規定水務局主要負責監督協調、規劃和服務,農業局負責湖上的漁業執法和漁業資源保護,林業局承擔濕地生態系統的建設和保護,環保局負責湖區的環境監測和排污管理,城管局負責查處填湖和湖邊違建行為,還有發展改革、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旅游、園林、國土資源等部門分別參與各自領域的湖泊管理??雌饋硭坪醴止っ鞔_,但是實際運作起來卻很難協調,結果導致整個系統充滿漏洞,責任、權限都無法界定。同時,條例對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清,職能重疊。水務部門在水質監測與水污染防治方面與環保部門職責重疊,在開發利用規劃上與規劃部門、國土部門、漁業部門職責重疊,與林業部門在生態保護方面職責重疊,其結果只能是相互推諉。
另外,現行的條例對于破壞湖泊的行為處罰過輕,《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規定最少處罰 500 元,大部分在 1 萬元左右,最大 50 萬元,遠遠不及其所獲得的利益,這也造成了各種破壞行為無法有效遏制。
3 關于湖泊保護與建設的幾點建議
水是生命之源,湖泊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湖泊管理保護,維護湖泊健康可持續發展,直接關系到流域居民的生產、生活區域及經濟社會的發展。
3. 1 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規
雖然 2012 年湖北省已經出臺了《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但荊門市至今為止沒有出臺一部針對湖泊管理的法規。污染和非法填占湖泊、圍湖的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歸根結底還是因為法規并不完善,給違法者留下了太多的空間和漏洞。
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治水,強化湖泊水域岸線利用管理。抓緊制定湖泊管理辦法,推動有關湖泊管理的法律法規出臺,對長湖、南湖等重要湖泊,要一湖一法、一湖一策,完善湖泊管理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將湖泊保護置于較高的高度,使湖泊保護有法可依。盡快編制和完善重要湖泊水域岸線利用規劃,制定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方案,岸線區劃要與現有的防洪分區、水功能分區、農業分區、自然生態分區等區劃相協調。
3. 2 完善統一湖泊執法管理機構
要根據湖泊管理的實際情況,按照省政府條例要求,明確湖泊的管理機構,充實和調整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職責,有效開展湖泊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水務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切實解決當前一龍治水、多龍管水、體制不順、職責不清的問題。統籌各個部門涉湖執法力量,相關部門要授權湖泊管理機構,集中統一行使對湖泊行政執法權,重點對未經審批擅自占用湖泊水域、灘地等違法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在湖泊內非法取土、圈圩養殖、污染湖泊水質等違法行為,堅決進行依法查處,加強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3. 3 科學制定發展規劃
荊門市目前已完成了湖泊勘測調查和資料的整編,根據調查,按照保護優先原則,以建設生態荊門的理念為指導,依據《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完成荊門市湖泊保護規劃。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治湖理念,統籌保護與開發、協調生態與發展、平衡流域與區域、兼顧當前與長遠,全面構建湖泊管理和保護規劃體系,科學確定湖泊治理開發與管理保護的總體目標、階段安排、重點任務、投資規模、保障措施,為湖泊管理保護工作提供科學指導。積極推動各縣(市、區)湖泊保護規劃的編制,進一步落實湖泊保護和開發利用“三先三后”原則要求,科學進行湖泊分類,明確湖泊功能定位。在此基礎上,根據湖泊開發利用的需要,統一編制“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依法劃定水域控制線、綠化控制線、建設控制線,明確湖泊整體保護的內容和開發利用的重點、湖泊保護的范圍,作為湖泊開發利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3. 4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湖泊是大自然的璀璨明珠,是人類的親密朋友。
加強湖泊管理保護、促進湖泊健康與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政府要加大湖泊生態修復治理、預防與長效保護機制的投入,把湖泊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形成穩定的保護管理投入機制,設立湖泊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公共財政投入的引導作用,引導、支持相關企業、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攻關和項目試驗;調整產業結構,開展農業面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大力推廣緩控釋肥料,從源頭上遏制水體的污染;加強水生態關鍵技術方面的研究和推廣;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湖泊保護投融資機制,發展環湖相關產業;加大政府領導的投入,湖泊治理要引入“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治人先治官”思路,實行“河(湖)長負責制”.
3. 5 探索湖泊治理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湖泊保護要體現社會公平原則,包括實行市場運作,實行污染總量控制,權限市場交易;執行“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政策。
對因湖泊保護發展受到制約的地區、群眾和企業,由受益方給予補償。這種受益包括用水受益、環境受益、旅游資源受益等。由國家、地方財政和其他受益方出資,給予損益方補償。充分發揮公眾對政府和企業的監督作用,維護自身的環境利益;廣泛宣傳湖泊管理保護的重大意義,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引導社會公眾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湖泊,形成湖泊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3. 6 深入開展湖泊環境承載能力的研究
湖泊的污染容易積累,也有很強的自凈能力。這是湖泊生命中的一條重要規律。不同湖泊由于地理特點、水系結構、河湖關系和水動力條件不一樣,環境承載能力也不相同。我們要積極探討不同湖泊自凈能力的變化規律,力求遵循湖泊的生命規律,提高科學治水、科學治污的水平,更好地通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不斷提升湖泊的環境承載能力。同時嚴格控制入湖污染總量,維護湖泊的自我修復、良性循環,永葆湖泊的健康生命,實現經濟社會與湖泊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健。 湖泊治理的國際比較及其對武漢市的借鑒[J]. 中國水利,2009(8)。
[2] 汪常青,吳永紅,劉建彤。 武漢城市湖泊水環境現狀及綜合治理途徑[J]. 環境科學研究,2003(5)。
[3] 王家驥,成文連。 湖泊群的生態修復與開發利用研究初探[J]. 環境科學研究,2003(5)。
[4] 陳雷。 加強湖泊管理保護促進湖泊健康與可持續發展[N]. 學習時報,20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