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水利水電工程具有建設投資大、周期長、涉及范圍廣等特點,因此,其人、材、機價格受市場、地區、地方環境和國家政策性變化影響很大。
對于建設周期超過一年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進行工程造價價差的調整,是加強工程造價動態管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筆者對吉牛水電站引水隧洞工程采用的調差方法的應用進行了闡述。
1 調差背景
1. 1 工程概述
吉牛水電站位于四川省丹巴縣革什扎河流域下游河段,地處偏遠藏族地區,海拔在 2 000 m 以上,距離成都 452 km,對外交通較為便利。引水隧洞全長約 22. 377 km,分為引水隧道Ⅰ ~ Ⅳ標和調壓室及壓力管道標,共 5 個標段。引水隧洞進口底板高程 2 361 m,縱坡平均坡降 2. 24‰,隧洞斷面為城門洞形,開挖斷面尺寸為\\( 5. 9 ~6. 8\\)m × \\( 5. 95 ~ 6. 8\\) m\\( 寬 × 高\\) ,長距離引水隧洞施工難度較大。
1. 2 合同簽訂情況
本工程發包人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包人于 2009 年 2 月完成招標工作,并與各中標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 2009 年 4 月15 日,完工時間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中對市場風險的約定為: “承包人應自行測定在實施合同期間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引起的工程費用的變化并在投標報價中作相應的風險考慮。本合同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的波動而調整合同價格”。承包人投標時的柴油平均價格為 6 300 元/t左右,人工價格為 30 元/工日左右。
1. 3 現場實際情況
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為 2009 年 5 月 6 日。由于受各種因素影響,使工程停窩工時間長達一年半之久,工程于 2010 年 10 月在股權變更后才開始逐漸恢復正常的施工狀態。
\\( 1\\) 外圍環境影響。由于地方建設外圍環境較差,施工棄渣渣場及場內施工道路用地征用不下來,村民以受放炮震動等施工影響要求賠償\\( 實際無影響\\) ,村民強行分包場內臨時工程項目等無理要求項目較多,致使工程干干、停停。
\\( 2\\) 業主股權變化影響。原股東因投資方向變化,將本工程原有股權轉讓給國有大型企業。股權轉讓期間,原股東疏于自身的管理,工程進度受到很大影響。
\\( 3\\) 承包商管理影響。承包人進場后,聘請協作隊伍進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施工過程中,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頻繁更換隊伍,嚴重影響施工進度。
\\( 4\\) 富含云母長距離引水隧洞地質原因影響。由于引水隧洞圍巖富含云母成份且巖層軟硬相間,導致爆破效果明顯下降,循環進尺短; 底板因云母含量高,遇水軟化,從而造成洞內出渣效率降低。
上述各方面原因嚴重影響到工程的進度,使工期超出了合同原定的工期。其中地方建設環境的影響、業主股權變化的影響、復雜地質條件的影響是其主要影響。
1. 4 市場環境變化
工程施工期間,人工、柴油價格上漲迅速。尤其是進入 2011 年以來,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信息,柴油從招標階段的 6 300 元/t 左右已經上漲到目前的 9 000 元/t 以上,柴油上漲幅度達到50% 。根據再生能源造價信息網上的信息,截止目前,人工費上漲幅度也已達 22%。就四川建筑市場而言,2011 年底,部分主要材料,如柴油的最大漲幅已達 47. 39%,型鋼漲幅為 43. 69%,四川省建筑業平均工資上漲了 46%,甘孜州建筑業平均工資上漲了 45%,項目所在地最低工資上漲了95. 56% ,建筑定額人工費單價上漲了 119% ,以上這些都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無法預見的。
1. 5 調差補償的提出
由于承包人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成本較投標時的成本超出較多,承包人無法承受,已造成嚴重虧損。各承包人強烈提出了索賠要求。發包人考慮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這是有經驗的承包商所無法預見的情況,超出了承包人的預期風險,因此考慮進行調差補償。經雙方協商,修改了相關合同條款。
2 調差方案
2. 1 價差補償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1\\) 由于前期管理、資源投入、地方環境及股權轉讓等諸多因素影響,革什扎吉牛水電站工程進度嚴重滯后于合同工期,為確保發電目標,發包人與承包人于 2011 年 6 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考慮市場價格變化,發包人和承包人將對人工、材料等價差的調整另行協商”。
\\( 2\\) 吉牛水電站主體土建工程實際開工時間滯后招標約定的開工時間長達 3 個月。按合同條款 42. 2 款規定,對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開工延期期間的物價上漲需進行調差。
\\( 3\\) 受前期管理、資源投入不足、地方環境\\( 征拆、阻工\\) 及股權轉讓等諸多因素影響,合同工期與實際工期差異大,與目標工期比,工期延期最長達 21. 5 個月。按合同通用條款第 20. 1\\( 7\\)條“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第20. 2 款和第 37. 5 款精神,符合合同條款的延期期間\\( 非承包人原因\\) 的物價上漲是可以調價的。
\\(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 2002 年 8 月 5 日\\) 第 27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p>
2. 2 價差補償原則
“價差補償主要考慮”原合同外補償原則、統一原則、風險共擔原則、咨詢機構過程參與原則、工期滯后責任評價原則、先完工后補償原則。
2. 3 價差補償范圍
\\( 1\\) 項目范圍: 施工支洞工程; 主體土建工程;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形成的人工、材料價差由承包商自行承擔,不給予調整;對于已按市場價格確定的變更項目或補充合同,不再進行調整。
\\( 2\\) 時間范圍: 從項目開工至項目完工;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延后,延后天數不調價; 調差起點為開工時間加承包人責任延后時間; 開工后不調差時段為承包人承擔的延期漲價責任天數。
2. 4 價差補償結算方式
在施工過程中,每半年調整一次,與進度款同時結算。
2. 5 價差補償因子
調差范圍項目中人工費、承包人自購材料費、機械費補償因子的確定:
\\( 1\\) 人工費\\( 以單價分析表中人工費為基礎進行計算,含機上人工費\\) 。
\\( 2\\) 鋼材\\( 型鋼、鋼管\\( 不含壓力鋼管\\) 、鋼板\\( 不含抗磨鋼板\\) 、鋼模板、鋼絞線\\) 。
\\( 3\\) 鋼支撐\\( 型鋼拱架\\) 中 70%的型鋼。
\\( 4\\) 柴油。
\\( 5\\) 炸藥\\( 雷管、導爆索等其它火工材料不調整\\) 。
\\( 6\\) 機械費一類費用不調整。
2. 6 調差方法
2. 6. 1 材料調差公式【公式】
式中 TJE 為調價金額,元; CDQZS 為材料當期價格指數。計量月對應的水電工程材料價格指數; CJQZS 為材料基期價格指數。開標前 28 d 所在月的水電工程材料價格指數; DQCLF 為按基期價格計算的當期材料費\\( 當期清單完成數量 × 單價分析表中的某種材料單位耗量 × 該種材料開標前 28 d 所在月的信息價\\) ; 稅率: 按投標時的綜合稅率計取。
2. 6. 2 人工費調差公式【公式2】
式中 RDQZS 為人工當期價格指數。計量月對應的水電工程人工費價格指數; RJQZS 為人工基期價格指數。開標前 28 d 所在月的水電工程人工費價格指數; DQRGF 為當期人工費\\( 當期清單完成數量乘以單價分析表中的單位人工費,含機上人工費\\) ; 稅率按投標時的綜合稅率計取。
2. 7 各期調價材料、人工費的數量確定
\\( 1\\) 按承包人投標的“單價分析資料表”中各清單細目中對應的材料、人工費的單位消耗量乘以該清單細目各期的計量數量確定,變更清單以發包人或監理人批準的單價分析資料中的單位消耗量為準。
\\( 2\\) 鋼材、炸藥、人工費的單位消耗量直接從單價分析資料中摘取\\( 鋼支撐中的型鋼按70%計算\\) 。
\\( 3\\) 柴油按中標人“自有施工設備臺班費用分析匯總表”中機械每臺班耗油量乘以單價分析資料中清單細目對應機械的臺班數量確定。
\\( 4\\) 對于完工后計量的工程量,調差指數以完工月的指數為準。
3 調差費用補償
3. 1 人工、材料價格指數和基礎價格的確定
\\( 1\\) 價格指數: 根據上述調差實施方案以及可再生能源工程造價信息網公布的價格指數,結合吉牛水電站隧洞工程招標時間確定調差價格指數。引水隧洞標以 2009 年上半年為基數,其價格指數見表 1?!颈?】
\\( 2\\) 材料基價: 鋼材、柴油、炸藥于 2009 年 1月的基價分別為 4 200 元/t、6 120 元/t、13 170元/t。
3. 2 工期責任劃分及調差時間段的確定通過對工期進行分析,確定了承包人工期的責任和調差起算時間\\( 表 2\\) ?!颈?】
3. 3 調差費用的確定
吉牛水電站引水隧洞及壓力管道工程承包人按照確定的調差方案,對各自承建工程從開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承包人自購材料和人工費價差進行了計算和申報,并經發包人審核。
4 爭 議
發包人雖按上述方案進行了價差調整,但承包人認為補償金額不足以彌補人工、柴油價格上漲造成的損失,因此,再次訴求,要求用市場“實際價格法”進行補償。發包人認為: 此次調整價差,已超出原合同范圍,并且是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指數進行的調整,已作出了很大讓步,不再按“實際價格法”進行調整。
5 結 語
可變因子調值公式法調差方案在吉牛水電站的應用,為發、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價格調整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為工程能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為以后此類情況積累了寶貴經驗。通過上述調差補償案例,筆者將所取得的經驗總結如下:
\\( 1\\) 本工程確定的調差方案存在缺陷: 因不能確定零星材料的權重以及零星材料的綜合價格指數,未能對零星材料費進行調差; 未能對計算在材料預算價中的運輸費進行調差。
\\( 2\\) 在確定調差指數時發、承包人產生了分歧。為避免在施工階段造成不必要的索賠以及避免出現調差爭議,建議在招標時應明確調差條款,確定調差原則,合理分擔價格風險。
\\( 3\\) 為了避免因地方阻擾造成停工,施工階段應高度重視地方外圍環境的協調。
\\( 4\\) 發包人應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發揮業主在建設項目上的主導地位,重視自身管理、重視對承包人管理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