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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體育論文 > > 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購買實踐中的缺陷與對策
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購買實踐中的缺陷與對策
>2023-04-08 09:00:00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前不僅僅分布在養老、社工、扶貧等領域,在體育公共服務領域,這種創新模式也已經開始了探索,在上海、深圳等地區已經實踐化。國內首家體育公共服務平臺---“去運動”APP客戶端也開始試運行,標志著政府向社會購買體育公共服務邁出了關鍵一步。體育公共服務是指提供體育公共產品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政府為了履行服務社會公眾的職責,通過政府財政向各類社會體育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用以購買其以契約方式提供的、由政府界定種類和品質的全部或部分體育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是一種“政府出資、定向購買、契約管理、評估兌現”的供給方式。體育公共服務的購買主要是政府向相關體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前,我國體育社會組織主要有體育社團、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體育基金會3種形式[1].

許多學者對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進行研究,如周廣仁[2]指出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是建設服務型政府、滿足社會體育需求的新方式,戴儉慧等[3]也明確了政府是這一購買行為的主體,文[4]就基于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視角對社會體育組織發展路徑做了詳細闡述。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體育公共服務的供給模式以及存在的缺陷作詳細闡述,并從購買行為的主體---政府的角度就提高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成效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1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參與主體和相關的供給模式

體育公共服務的參與主體包括消費者(需求者)、供給者(直接提供服務)、購買者(購買、間接提供服務)。消費者即具有體育需求的民眾,其獲得的相應服務是由消費者通過選擇服務生產者,并購買其相應的服務或者購買者自身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實現的[5].

消費者主要是指公民,也包括企業、政府部門自身等;供給者主要是指體育社會組織;購買者主要是指政府,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體育公共服務都由政府購買,也有政府直接提供和社會組織自發提供的。政府在該購買體系中扮演的角色尤其重要,它既作為購買者又作為供給者,具有雙重身份。正因為如此,才產生了不同的供給模式,見圖1.

2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發揮的主要作用

2.1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

我國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還處于尚不完善的階段,其發展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對體育社會組織的支持包括撥款、補助等的資金形式的支持,也包括提供場地、設施等方面的支持,另外還有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等的間接性的制度環境支持。

制度性的支持決定了體育社會組織的生存,而資金性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壓力。

在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民眾在獲得相應公共服務的同時,體育社會組織則獲得了相應的資金,增強了其發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金壓力,間接地支持了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與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屬于相互交織的關系,見圖2.

【2】

2.2解決政府失靈問題,推動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體育公共服務的需求呈現多元化的快速增長,但體育公共服務水平卻較低。目前,我國體育場地85萬多個,每萬人6.58個,總面積13.2億m2,人均1m2,與體育公共服務供給較好的美國、日本等國家差距較遠。政府在應對體育公共服務需求數量的不斷增加和質量的不斷提高方面能力有限,必須創新體育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因此政府向體育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便成了重要手段。政府通過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擴大體育公共服務供給的同時將自身承擔的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職能轉移給體育社會組織,借助于購買服務推動了政府的職能轉變。

同時,政府向體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有效地利用了財政資源這一政策性的工具,吸引了更多的體育社會組織,短時間內擴大了體育公共服務的覆蓋面;并且體育社會組織間的相互競爭還能提供低成本、高質量的服務。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明顯改善了公共服務供給的數量、質量,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的體育公共服務的需求。

3體育公共服務購買實踐中存在的購買缺陷

3.1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機制,采購機制尚未建立

缺乏總體規劃和制度化的保障體系導致了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狀態處于零星推進階段。對于已經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地區,由于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的規范化程度不高,效果也不顯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的采購范圍并沒有公共服務項目,現階段政府采購的內容主要集中在貨物、工程類采購,兩項合計約占采購內容的90%.體育公共服務的購買首先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在購買程序上,也缺少系統明確的規范;且其資金預算在政府公共服務資金中比例極小,據2013年全國公共財政支出決算統計,體育事業相關支出為299.08億元,占總支出的0.21%,群眾體育部分為27.65億元,平均每人2.12元。

體育公共服務的購買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相關事業單位改革等多項復雜問題,且每個問題之間又相互影響、相互關聯,所以需要一個合理的規劃和系統的保障機制。

3.2政府合同管理能力薄弱

政府購買體育服務必然伴隨著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往往意味著放松管制、權力下放、精簡和外包。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后雖然體育社會組織承擔了供給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就此解除了政府身上的責任。從當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狀況來看,政府合同管理的能力普遍較低,大多數合同流于形式,并沒有起到規范服務標準、監督服務績效的作用。

因此,在體育公共服務購買過程中如何有效地制定、實施合同并進行監管,成為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過程中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3.3政府角色、職責的缺陷

公共服務供給主要有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公共服務供給的責任(包括資金來源、標準確定、質量監管、供應保障等),二是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政府直接供給、政府間接供給、社會自發供給)[6].體育公共服務由政府提供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共識,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起著主導作用,承擔著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主要責任。但是一些政府部門利用購買體育公共服務這一新型模式來推卸責任,把本應該由政府自身來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內容推向社會、市場,政府購買體育服務的過程變成了政府來推卸責任的過程。在社會服務領域中簡單的用收費來體現市場效率、進而用市場取代政府,這樣不但不能“兼顧公平”,長遠來看也沒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

體育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可以市場化、社會化,但政府應承擔的供應責任不能市場化、社會化[7].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無論在什么樣的體制下使用什么樣的方式,不管誰是提供者,政府必須對體育公共服務的購買及購買服務的效果負責。

4體育公共服務購買實踐中存在的供給缺陷

政府向體育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促進了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但是作為賣方的體育社會組織本身同樣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是目前阻礙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實現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方面。

4.1供給市場的缺失

我國體育社會組織數量較少,實體化水平不夠。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社會團體28.9萬個,體育類17869個,比例為6.18%;民辦非企業單位25.5萬個,體育類10353個,比例為4.06%,與日本、美國差距較大。

2013年,上海市體育公共服務總結報告指出體育社會組織的力量薄弱、全民健身、賽事的社會化水平低等問題,這些依然是公共服務發展的瓶頸。在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的過程中,供給市場缺失,政府就不得不實施“培養”性的購買或者是定向購買。供給市場不足就意味著競爭不足或者不存在,這種現象長期下去就會形成供給方的壟斷市場,自然就會影響到體育公共服務的質量。

4.2專業化能力薄弱導致競爭性不足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相關體育社會組織雖然相對比較成熟,但總體而言,其專業化水平不夠,存在很多缺陷,如覆蓋范圍小、質量不穩定、外部援助依賴性較強等。由于專業化能力不強導致了參與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相關組織競爭性不足[8].

上海是體育公共服務購買試行較為成功的地區,2014年上海市民體育大聯賽采取了新型辦賽模式,采用公開招投標,引入競爭機制購買服務。

競標結果顯示,簽約的30家相關體育社會組織包括27家市級體育協會,2家區級體育協會,1家體育俱樂部。據統計,上海有86家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卻只有36家主動申報參加招投標談判,最終26家體育協會中標,中標率達72%.30家簽約單位中區級體育協會以及俱樂部所占的比例加起來只有10%,見表1.這一系列的數據顯示,體育社會組織的競爭性嚴重不足。

4.3“賣方主義”嚴重,缺乏獨立性

參與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的體育社會組織希望從政府那里獲得購買資金,或者獲得政府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源,來拓寬自身的發展空間和解決一定的資金壓力。這就形成了體育社會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和政府之間的“依賴關系”,但這種關系并不是平等的[9].體育社會組織愿意提供政府所希望的服務,結果就導致了以提供政府所要求服務為目標的體育社會組織的迅速增加,這就限制了體育社會組織獨立發展的空間。

體育社會組織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政府提供的資金支持,首先有可能會造成部分體育社會組織為了獲得合同而放棄自身的優勢和特性;進而即使在獲得合同之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失其優勢和特性。所以,在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的過程中以及履行購買合同時,體育社會組織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5對策建議

5.1加強制度化保障機制

系統合理的制度化保障機制可以避免政府對體育社會組織非服務性職能的不合理干涉,在擴大資金來源范圍的同時,還能使其保持獨立性和靈活性,使社會體育組織成長為提供更多、更好公共服務的重要主體。

對于提供公共服務的體育社會組織,除了合同購買資金之外,還應該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和資助。譬如,英國政府與民間組織簽訂了長期伙伴關系協議,運用多種政策性工具鼓勵支持民間組織提供公共服務,以及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對社會服務機構的“標準津貼”、“整筆撥款”資助等方式均可借鑒[10].政府應該合理地運用多種政策工具吸引更多的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到提供公共服務中來,在政策上加大對體育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完善建立相應的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在進行財政手段支持的同時,也要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的合法經營服務,提高服務性收費的比重;同時還要重視財政稅收政策的鼓勵、引導,多措并舉,幫助體育社會組織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

5.2提高購買決策水平,合理選擇購買方式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不存在單一的固定模式,方式多種多樣,具有復合型的特點。定向委托并不普遍,也不是所有的購買都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無法用一個較為統一的購買模式來概括,當然也不能從單一角度、維度來評價某一購買方式的優劣。

競爭性強的公開招標只是其中的一種購買方式,此外也有邀請性招標和詢價等競爭性較弱的購買方式,還有單一來源采購、委托提供等缺乏競爭性的購買方式,見圖3.

購買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要根據不同的購買維度來看,市場化水平較弱的地區,一般不會采用競爭性較強的公開招標的辦法,因此,競爭性強弱不能作為購買效果好壞的唯一標準。并且還可以從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的關系的維度來看,也可以從購買內容的維度來看。

總體而言,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的方式多種多樣,要依據需求、市場來合理地選擇,實現購買服務效益的最大化,做一個聰明的買家。

5.3明確政府的角色、職能,引導體育社會組織良性發展

政府除了直接提供一系列的體育公共服務之外,還有通過委托、授權、引導、監督等方式,支持、保障相應的體育社會組織來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表現為公共服務重心轉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通過委托、授權和購買等方式支持鼓勵體育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即重心轉移;二是中央政府致力于體育公共服務供給的宏觀調控,地方政府則直接承擔職責即重心下移。

體育社會組織是政府提供相應公共服務的重要伙伴,在提高服務供給水平和擴大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供給方面,政府必須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

政府購買服務所承擔的理想角色是:公共物品和服務需求的確認者;精明的購買者;對所購物品和服務有經驗的檢查者和評估者;公平稅負的有效征集者;謹慎的支出者,適時適量對承包商進行支付[11].這就要求政府在進行體育公共服務購買時,合理利用公共資源,保證公共服務的績效,做一個精明買家的同時,還要發揮市場和體育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構建一個供給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的體系。

在體育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政府應當注意自己的角色和能力的匹配,避免陷入大包大攬的全能政府誤區[12].根據體育社會組織之間的不同特點,引導他們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上合理地競爭與合作,利用多元主體避免出現“政府失靈”、“市場失靈”.

5.4加強績效的評估、信息公開,完善監督、治理的措施

目前,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績效的評估和信息的公開是比較弱的,這嚴重制約了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反饋系統的完善。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時對公共服務項目提出明確的要求、標準,購買結束后還要建立考核評估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對于服務效果的評估體系,除了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社會民眾外,還要有與考核對象沒有直屬關系也沒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組織的參與,見圖4.

同時,要加強信息分享、合作的時效性,將體育公共服務購買相關決策的內容、決策過程以及績效評估等通過多種途徑讓社會、公眾了解,將體育公共服務的購買置于嚴格的社會監督之下。構建一個程序透明、過程開放的公眾廣泛參與的平臺,來推動實現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形式多樣化。如果沒有公民的參與或只有少數公民參與,那么服務目標就很有可能與公民的需求不一致,就會導致公共服務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面向全體體育公共服務提供者建立合理的治理監管框架,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和體育公共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是提高體育公共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

5.5加快相應事業單位的改革,推進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聯動改革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目標是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這也是更好的滿足體育公共需求,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責任。因此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推進購買服務同步進行才能取得體育公共服務效益的最大化。

推進相關事業單位的管理改革創新,完善相關事業單位獨立法人的治理結構,改善其作為政府機關附屬物的狀況,從而促進其提供多樣化、高質量的體育公共服務。事業單位和購買服務的聯動改革在明確各級政府、相關事業單位應承擔責任的同時,還要加大體育公共資源的投入,并建立新機制。例如在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的改革方面,由“定額撥款”改為“定向撥款”,還增設“以獎代補”的補償方式,完善建立了“養事不養人”的新機制。相關體育事業單位改革也要建立新的機制,對具備條件的體育公共服務事項推行“以事定費”和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等。

參考文獻:
[1]汪流,王凱珍,李勇。我國體育類民間組織現狀與未來發展思路[J].成都體育學院學報,2008,34(1):22-26.
[2]周廣仁。政府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新方式---我國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探析[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2,28(3):127-128.
[3]戴儉慧,高斌。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行為分析[J].體育學刊,2013,20(2):35-38.
[4]秦小平,陳云龍,王健,等。我國社會體育組織發展路徑---基于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視角[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14,38(5):1-4.
[5]藍國彬,樊炳有。我國體育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及供給方式探析[J].首都體育學院學報,2010,22(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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