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葉,隨著人類社會逐漸步入大科學時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深刻地影響著一個國家的工業、軍事以及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人類在享受著科技的“善”的同時,又不得不遭受科學技術所負載的“惡”的一面。
由于人們無法徹底地擺脫科技發展二重性中的負面因素,隨之引發了科技的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不斷爭論,這些爭論在科技責任問題上得以凸顯。國內外的很多研究大多從規范倫理學或科技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試圖運用道德詞匯和價值范疇規約科技活動,然而往往因其所使用道德詞匯的模糊性而未能收到預想的效果。而科技元倫理學的意義在于,以明辨的道德詞匯和價值范疇追尋科技發展的倫理意義,避免了傳統科技倫理學的缺陷,為我們進行科技主體的責任分析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
一、科技元倫理學的概念及其意義簡析
科技元倫理學是建立在元倫理學和科技倫理學的基礎上,為科技的倫理道德規范提供理論依據的理論倫理學。
科技元倫理學首先是一種不同于元倫理學的理論倫理學。
它是在元倫理學 (meta-ethics) 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概念。
元倫理學中的“元”的意義可以理解為從語言學和邏輯學的角度通過概念分析和邏輯分析對“人的行為、思想與語言中規范的道德成分之意義和性質進行分析,探求道德判斷的理由和根據”。
元倫理學與規范倫理學 (normativeethics) 是相對的?!霸獋惱韺W的對象可以歸結為四大范疇:
價值、善、應該 (包括正當) 和事實,或所謂是?!薄皟r值”指事實對于主體需要的效用;“善”意為行為事實能夠滿足主體的需求,也稱作正價值;“應該”是行為善,“‘應該’不同于善之處就在于它主要與行為有關”。
指行為事實符合其目的,如偷東西“應該”偷偷摸摸 (當然這是非道德應該);“正當”是道德善,指行為事實符合道德要求;“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依賴主體需要、欲望和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范疇。
科技倫理學是與整個社會和科技實踐活動相關的倫理體系,是傳統規范倫理學在科技領域內的應用和發展。它通過制定科技倫理原則和規范來引導科技實踐活動,避免科技的負面因素對社會的影響,以期達到規約科技發展的目的。與前兩者相比,其中最明顯的一點是,科技元倫理學不提供直接的科技道德規范,而是力圖從語言、邏輯的角度分析最基本的科技道德概念,引導人們在科技倫理學中進行更深層的探討,有學者稱之為科技倫理學的“元轉向”。無論是元倫理學在科技領域中的應用,還是科技倫理學更高層次的提升,我們看到,科技元倫理學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審視科技實踐活動的新視域。
從語言分析角度看,科技元倫理學的意義就在于避免了傳統科技倫理學道德詞匯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傳統科技倫理學“其缺陷就是因為概念未加明確而使道德判斷充滿歧義,在此基礎上所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不可靠的,對道德問題的把握是值得懷疑的,由此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懷疑的”。
因此,如果缺乏對科技的善惡的清楚明白的理解,在評判科技善惡或者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動時,企圖通過泛泛意義上的道德概念來引導和規范科技實踐活動往往事與愿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科技元倫理學便彰顯出了鮮明的明晰性和確定性等特征。從邏輯分析的角度看,科技元倫理學通過追尋科技道德的術語在何種意義上的使用,擴寬了倫理學的研究視野??萍荚獋惱韺W通過邏輯分析,對道德范疇展開結構分析,如把善分為內在善和外在善,把惡分為自身惡和結果惡。
自身惡的東西其結果可能是善,也可能是惡等。不難發現,科技元倫理學采用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的方法,一改傳統規范倫理學抽象的思辨風格,在一定程度上使倫理學研究方法更加靈活多樣。
科技元倫理學因其獨特的視角和明辨的語言分析為我們探求道德判斷提供了最根本意義上的理論根據,成為透視科技領域內倫理道德問題的有力工具。
二、科技責任的元倫理學探析
《牛津英語詞典》 中將責任 (responsibility) 解釋為“為防止壞的結果,對某人或某事應履行的義務,和因壞的結果而應承擔的事故責任?!痹谥形睦镉袃蓪雍x,一是做份內的事,二是沒有做好份內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在哲學上,責任常與因果性相聯系,“責任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再者,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控制;最后,在一定程度上行為主體能預見到這種后果”。
科技責任指的是科技主體應為其在科技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行為承擔的責任。結合倫理學趨善避惡的特征,科技元倫理學必然既要從行為主體的動機及其結果的復雜關系中,又要從導致科技責任的其它因素 (如決策者的干預) 中分析科技工作者的責任??萍蓟顒又?,行為動機和行為結果常具有不一致性,即善的動機未必產生善的結果,惡的動機又可能衍生善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科技責任問題呢?另外,由于科技主體不可能長遠地在整體的范圍內預見到由科技成果應用所引發的可能的風險,那么又該在何種程度上承擔科技責任呢?要回答以上問題,有必要在科技元倫理學的視域下,對科技責任進行元倫理學的語言分析。
1.誰應負責
誰應負責亦即誰是責任主體。分析責任概念,首先必須明辨責任主體?!皩ω熑蔚慕Y構分析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對責任加以細化的語義分析或元倫理分析?!庇捎谠谌魏我豁椏萍蓟顒拥逆湕l上,鑲嵌著不同的“行動者” (如政府決策者、媒體、甚至民眾等),那么出現了責任事故,究竟由誰承擔?
有人認為,科學家的職責就是不斷的發現和發明,他們不應承擔科學發現所引發的責任。正如發現刀子切割功能的人不必為用刀子殺人的慘案負責一樣,科學家的職責就是追求真理,而與科學知識的應用無關?!盀榭茖W而科學”的“科學價值中立論”曾長期存在于科學界和學術界。但在今天“科學-技術-社會”一體化的大科學時代,科學實踐活動已與社會緊密結合,任何科研活動都不能超越社會而“置身世外”??茖W家以其專業的科學知識和敏銳的預見能力,在科技活動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的意見可能被政府采納,他們的科研成果可能在大學科時代的今天發揮著深遠的影響。因此,科學家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技術人員同樣也負有技術責任。正像芬伯格所說:“根本沒有所謂的‘技術本身’,因為技術只存在于某種應用的情景中。這就是為什么技術的每一個重要方面都被認為是某種類型的‘使用’?!?br>“雖然工程師除了設計自己的實驗之外并不設計任何東西,但他能為企圖作惡或在應用上有明顯危害的副作用的人工制品或工藝程序提供基礎概念?!边@正是他們沒有隨意運用DNA技術,沒有想克隆一個人就立馬克隆出來的原因。
正如核電技術,雖然核能反應堆被人們稱之為“傻瓜堆”,但目前我國仍然限制在沿海地區發展核電,而沒有發展內陸核電,其原因就在于風險的預防和責任的考量。
此外,作為科技發展的政策制定者也可能承擔一定責任,這是因為任何一項科技的研發和應用沒有政策的支持和批準是難以進行的。民眾對科技是否關心,是否對可能影響到自己或者集體利益的科研活動表示不滿,施加壓力;媒體有沒有盡責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也決定了其是否需要擔當一定責任。
可見,在科技活動的鏈條上鑲嵌著不同的責任主體,這些環節環環相扣,彼此影響,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科技的惡。那么對于科技實踐活動產生的科技的惡,究竟是某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還是某些鏈條共同的責任?對于這些問題,一方面需要在具體的科技實踐活動中盡可能實事求是地明確責任主體,另一方面還需要探究責任主體究竟在何種程度上負責。
2.何種程度上負責
由于科技的善惡與責任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對科技的善惡的語言分析是我們分析責任主體應在何種程度上負責的前提條件,也是科技元倫理學的主要內容。羅素對善作出了如下定義:“當一個事物滿足了愿望時,它就是善的?!?br>如果說善是客體事實對主體需要、欲望、以及目的的滿足,那么是否就意味著納粹科學家對毒氣成功研制和應用就是一種善?事實上,我們常常會持否定觀點,因為顯然我們是相對于損害大多數受害者的需要、目的和欲望而言的,但對納粹來說是善的,因為它滿足了其愿望。在科技元倫理學意義上,科技的善有“內在善” (又稱“目的善”或“自身善”) 與“外在善” (又稱“結果善”或“手段善”) 之分。其中“內在善”是其自身是能夠滿足需要的善。正如羅斯所言:“內在善最好定義為不是由其自身所產生的任何結果而是它自身就是善的東西?!?br>“外在善”是其結果能夠滿足需要的善。如體育鍛煉是外在善,健康長壽則是內在善。相應的,科技的惡,也分為“自身惡”和“結果惡”?!白陨韾骸钡臇|西其結果可能是善的,如醫藥(又稱之為“必要惡”),也可能是惡的,如癌細胞 (又稱為“純粹惡”);自身和結果都是善的東西可以稱之為“純粹善”;自身和結果都是惡的東西稱為“純粹惡”。對于“純粹善”和“純粹惡”的東西,通常無需多少爭辯。但是對于介于“純粹善”和“純粹惡”之間的東西,將如何看待?例如如何看待動機和結果的不一致?如何看待“必要惡”?
要回答以上的問題,科技元倫理學將其置之于具體的語境中。通過把結果與自身的善惡相減除而審視其凈余額是善還是惡。伯納德·格特十分深刻地以“疼痛”為例揭示了必要惡的特征:“疼痛以某種方式向我們提供需要治療的警告。如果我們感覺不到疼痛,我們便注意不到治療的必要性,甚至就看到導致死亡的惡果?!钡@并不代表所有自身惡結果善的東西都是必要惡。另外,在探究善的動機造成的惡的結果時,我們還需要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進行分析。
有時候,同一種科技產品造成的不同差異的原因不在于責任主體,而是由使用對象的個體差異或不同的社會歷史因素造成的。最后,還需要區別動機的惡和結果的惡:動機的惡是有意而為,是一種自身的惡;結果的惡可能是無意而為,因而也可能是一種外在的惡。通過以上的分析,無論是在含義上,類型上,還是評價上,我們看到科技善惡在元倫理層次上的復雜性和莫衷一是。無論對自身善惡與結果善惡的關系分析,還是對動機和結果之間的復雜結構的分析,均需要在特定的語境中進行??萍嫉纳茞涸诓煌榫诚掠胁煌囊饬x,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共識性的善惡,是一種主體間性的善惡。
3.對誰負責
對誰負責就是對責任對象的結構分析。任何一項科技活動都負載著不同的價值和目的,都必然要牽扯到特定的責任對象的,而且這些責任對象往往是具體的,變動的和不確定的,而不是抽象意義上的整個人類。
一方面在科技實踐的鏈條中鑲嵌著不同的責任對象,對誰負責往往不是那么簡單明白的。尤其當科技工作者的倫理責任與其管理者或者支持者的要求沖突時,那么科技工作者應當如何確立自己的責任對象?為他們自己、為他們的管理者、支持者還是為人類或者其他責任對象負責?當然理想的情境是能夠同時兼顧多方利益,達到“共贏”。這在利益不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實現,但問題是當不能實現“共贏”時,科技工作者應對誰負責?如當某項科技活動存在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矛盾時,科技工作者究竟是對企業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當他們的科技活動存在倫理觀念與政策指使的沖突,科技工作者是應該堅守倫理原則還是對政府決策者負責?因此,這就需要對“利益總量”進行細致分析。首先對利益總量需要進行同質的分析,例如某項科技活動可能取得經濟收益但又可能損害到其他人的物質利益,那便可以通過適當的經濟補償平衡這種矛盾。對于科技活動中不同質的“利益總量”的比較問題,如“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比較問題,如果對責任對象給予物質利益上的補償,同時他們可以得到精神上的滿足,也可以視為一種不同質的“利益總量”的整合。
另一方面科技后果的難以預測性使得科技責任對象的確定可能受到挑戰。在科技元倫理學視域下,責任對象常常是一個變動的和不確定的概念。在設計、預測和評估時科技活產品,因其應用的范圍和使用的壽命往往不是確定的,所以就相應地出現了責任對象的空間性和歷史性??茖W技術“最終的‘失誤’起因于在無限的時間段內的簡單疏忽,縱然自然真理將被發現,然而所有科技的潛在使用和誤用也將被開發”。
對于某項科技成果的應用可能產生直接影響和間接效果,那么是否應當把責任對象納入其間接效果影響的范圍之內?如果是,又如何劃界?從這些問題的分析中,科技元倫理學并沒有給我們一成不變的答案。似乎任何一個具體的科技責任都有著不同的“情景”,因此,需要我們進入到特定的語境之中具體地分析。實際上,從科技元倫理學角度分析責任問題,我們發現,科技元倫理學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對科技責任的道德基礎的認識,科技責任問題的道德基礎不再是一成不變的。通過具體的概念分析、語言分析和邏輯分析,我們也明顯感覺到科技責任中蘊含著復雜性、語境性和開放性等特征,有待于不斷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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