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2. 國家賠償在不作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的缺位 不作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是指在存在食品安全危險或風險信息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及時地向社會公眾發布警示信息,從而給社會大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而實踐中這種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一般由企業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在此同樣是缺位的。以"三鹿毒奶粉事件"為例,在事件發生后,22 家奶粉企業代表籌資建立患兒醫療賠償基金,由中乳協牽頭組織統一進行賠償,三鹿集團通過借款的方式籌集資金,向嬰幼兒支付了 9.02 億元的治療與賠償費。 現實生活中的真實事例充分反映了在不作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國家未承擔任何行政賠償責任。這里涉及到的一個最主要問題就是: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國家因未發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而是否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裁量收縮理論可提供一種法律思維。裁量收縮理論承認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裁量權,但這種效果裁量在特殊情形之下要受到限制,即行政機關必須作出或不作出決定,甚至必須做出某種決定,否則就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此處的"特殊情形"即裁量收縮的四個構成要件:(1)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2)危險的可預見性;(3)損害結果的可回避性;(4)行政保護的可期待性。 就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而言,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享有效果裁量時,若此裁量滿足上述構成要件,則發生裁量收縮,即產生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布公共警告的作為義務,否則受損害方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第一,就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而言,有毒有害食品會嚴重危害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而大眾的生命健康即為重要法益。第二,就危險的可預見性而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且能夠認識到,當有確切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性問題時,應及時發布公共警告,否則就會危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三,就損害結果的可回避性而言,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針對問題食品發布公共警告,則社會公眾出于對政府資訊能力的信任及對自身健康的保護,會對警示中所涉及的食品予以積極地規避與抵制,從而避免了自身生命健康受損的不良后果。第四,就行政保護的可期待性而言,社會公眾猶如處在暗箱之中,無法直接感知危險食品或風險食品信息,而政府在獲取此類信息方面存在專業技術、資訊能力等方面的優勢,所以只有依賴政府行為,才能有效規避損害結果的發生。由此可見,當有證據證明食品的安全性存在問題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裁量空間收縮至零,負有嚴格意義上的告知義務和安保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不作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有承擔任何行政賠償責任的現實狀況,表明了國家賠償責任在不作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的缺位。
【題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運行問題探究
【引言】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探析引言
【第一章】公共警告的構成要素與內涵分析
【第二章】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制度現狀
【3.1】食品安全消費警示的制度缺陷
【3.2】風險評估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制度缺陷
【3.3】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后續救濟缺失
【4.1】完善食品安全消費警示的制度構建
【4.2 4.3】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以風險評估為重點
【結論/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