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建筑行業涉及國民經濟的眾多層面和領域。然而,改革開放政策前,我國建筑領域法律幾乎為空白。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我國建筑業相關法律規范體系建設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初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及《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主體,以建設部門為主頒布的大量部門規章為輔助和補充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在建筑市場的規范和引導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促進了建筑行業高效、有序的良性發展。
2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現狀
2.1 企業對安全的重視度不足。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很多施工企業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常會以裁減監督管理人員配備、縮減項目的安全投入來減少工程成本,讓安全處于從屬或次要地位?,F代建筑向大型化、高層化發展,施工難度與工程量在不斷加大,施工現場各工種、工序的危險系數也相應增大,而很多建筑工程施工的相關人員對安全管理的意識顯得很淡薄,只注重經濟效益和施工的進度,往往忽略了現場安全問題,從而導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頻發。
2.2 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有些施工企業管理層法制觀念淡薄,刻意逃避政府監管。部分地方的建設項目為逃避政府監管,不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另外,掛靠經營、非法承包、層層分包1包而不管的現象嚴重,導致施工管理不嚴格、安全培訓不到位,最終引發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斷出現。
2.3建筑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我國,目前與建筑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內容比較抽象,操作性不強,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其中的一些由于發布時間過久,已不適合現在的建筑安全生產的發展要求。此外,一些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范也不夠健全,不能給建筑工程以最強有力的安全生產依據。
2.4建筑工程安全監督體系不健全。目前,國內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受參建企業領導安全意識不強的主觀因素影響,應有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并沒有建立,這給建筑施工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诖朔N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監督的各項任務沒能落實到各級管理層面和所有生產崗位中;同時,由于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部分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安全意識不強以及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安全責任制沒能落實到位,從而直接降低了安全監管工作的效率與效用,導致一些安全隱患不能及時地發現、識別、治理,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3 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完善
建設工程的產品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的質量,不但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也關系到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健康的安全。
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既有必要充分考慮與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的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一般規定、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的設置趨向一致,又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于“放管并重”的核心理念,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其省域建筑法規中設置相關的具體制度措施規定,以利既抓好“建筑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又有利抓好國家住建部“意見”中各項制度措施的跟進工作。
因為,如若按此完善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筑法規,確實對我國各地在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指引下,使其省域范疇內全面貫徹落實“建筑法”和國家住建部“意見”精神的工作能夠得到切實推進,同時對全面推進我國建筑業的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對進一步深化我國建筑業的改革暨發展工作,應該是非常有利的。
鑒此,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相關內容的完善,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于“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等相關要求,并按“政府啟動、市場監督、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原則,以利更好地保證我國各地省域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而為遵循上述要求及原則,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筑法規,即有必要明確規定,一要強化項目人員執業的動態管理,嚴格施工現場的實名檢查;二要加強企業項目成本的規范管理和嚴格抽查;三要將企業項目承包行為與誠信經營的記錄結合起來考量;四要對全面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范建筑市場還應增強質量意識,建筑工程是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零件生產的綜合產品,產品的質量關系重大,是全社會生產生活的關鍵環節,因此,法律法規的完善刻不容緩,法律法規是建筑市場最好的保護傘。
4 我國建筑行業法律法規發展和對市場的規范作用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 15 項與綠色建筑內容相關行政法規;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于做好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的通知》、《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通知》、《節能中長期規劃》等法規性文件。
與此同時,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已發布與綠色建筑有關的《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設計節能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等數十項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這些標準的頒布將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行業的市場規則、競爭秩序,并帶1在綠色建筑的科技創新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績。從傳統建筑到節能建筑再發展到綠色建筑,是建筑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國大力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積極引進國內外綠色建筑新技術,自主培育申報一批與節能、節水、節材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實現我國建設行業關聯產業出口產品由勞動力成本優勢向高技術優勢的轉型。
《建設法規》對規范人們建筑活動行為提升建筑業人員素質確保建筑業的健康和有序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①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②規范和保障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權益。③對建設單位行為的規范和監督,防止違法行為。④有效地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無論如何完善,最終還是要看執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改變思想,讓法律走近每個人的身邊,走進每個人的心里。生命對于我們是最重要的東西,建設法規對于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5 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是我國建筑法律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完善的三十年。目前,我國已經初步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國內和國際經濟形勢,我國必須與時俱進地建立與完善建筑法律規范體系,以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建筑業的快速發展,使之早日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
在國家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轉變到“效應型”、節能減排約束的大背景下,建筑節能行業正在悄然興起。建筑業也將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產業轉化,而這些更需要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使得我國的建筑行業在未來的發展中穩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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