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即意料之外,所謂意料即事先對情況、結果的估計[1]1366.意外事件是指非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是以當事人意志以外原因偶然發生的事件。作為免責事由的意外事件,應當是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引起,在其已盡到了應當盡到和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或者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發生的偶發事件。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之一[2]2724.醫療意外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無法抗拒原因,致患者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情況[3].筆者親歷過我院“膽囊切除術后急性腦梗死訴訟案”,由于控辯雙方對醫療意外認定相悖,把“意外”當成事故,后以高額賠償結案。賠償的困惑,讓我們苦苦思索尋求答案,本文擬從醫療意外基本屬性著手,探討醫療意外認定中的癥結所在,從而找到最佳賠償方案。
1 醫療意外的基本屬性
1. 1 醫療意外的不可預見性。預見即根據事物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2]2806.因醫學的有限性,現能掌握疾病發生發展規律的如滄海一粟,更何況醫療意外,更難以預料。醫務人員的判斷能力與其學識、臨床經驗、思維方法、醫療環境有關,就其預見能力而言,不論是學識淵博的專家還是基層的醫務人員,其預見能力相對于疾病的復雜性來看,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對突如其來的醫療意外是無法預見的。
1. 2 醫療意外的普遍性。普遍就是存在面很廣泛,具有共同性[1]890.在醫療服務各領域、各環節、任何時空均可發生意外。從氣管插管發生猝死到青霉素皮試發生過敏性休克死亡; 就是極為簡單的扁桃體摘除術都可能發生休克或死亡[4].藥物不良反應更是司空見慣,千奇百怪; 一向認為安全的中成藥也頻爆冷門,這使人捉摸不透其發生原因何在? 當意外成為普遍之時,意外豈不成了意料之中,只是你在它發生前無法預先窺見其廬山真面目而已。
1. 3 醫療意外損害的附加性。一旦發生醫療意外,醫患雙方均無思想準備,盡管采取各種應急措施,但給患者造成新損害已不可避免。因是不該發生的情況,給患者造成了新傷痛,其中有的損害為一過性或經搶救能夠恢復,但給患者造成的心理創傷卻難以平復,它畢竟是附加傷痛,不出現該多好??!
1. 4 醫療意外病因解讀的模糊性。既是意外,完全超出了人們通常思維范疇,故很難在現有“知識寶庫”中找到答案,有的意外雖有專業雜志予以報道,企圖找到發生意外的病因,但多采用“可能”、“大概”等模棱兩可表述,使醫療意外更具莫測高深神秘色彩。
2 醫療意外的認定
醫療意外的認定是一個從理論到實踐的認知過程。由于法學和醫學在認知對象和認知方法上的差異導致了二者在認知醫療意外上的差距。
2. 1 醫學認定的“無因果性”.醫療意外的發生,超出了一般疾病的發生、發展規律,認識它具有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們既不能“創造條件”再現意外進行可重復研究,又不能單從其損害結果,強行去推斷產生的原因,找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這就是醫療意外的“無因果性”,也就是從結果找不到原因。因此,醫學認定醫療意外,目前只能從醫學信息學入手,看看書上是怎么說的、雜志上有沒有報道認定它是不是醫療意外。為找出急性腦梗死與膽囊手術的因果關系,筆者曾查閱了 13 部有關的學術專著: ①?;菝瘛秲瓤茖W》2002 年4 版518 頁; ②陳灝珠《實用內科學》2002年11 版2433 頁; ③劉仁樹等《現代急診內科學》2003年1 版604-616 頁; ④劉文武《急癥內科學》2000 年 1版 747 頁; ⑤吳在德《外科學》2005 年 6 版 137-147頁; ⑥陳孝軍《外科學》2002 年 1 版 183-191 頁; ⑦楊期東《神經病學》2002 年 1 版 130-137 頁; ⑧黃潔夫《腹部外科學》2001 年 1 版 280-292 頁; ⑨曲之明《實用外科治療常規》2004 年 1 版 234 頁; ⑩石景林《膽道外科基礎與臨床》2003 年 1 版 350-370; 王偉鵬《臨床麻醉學》2004 年 1 版 1181 頁;李全寶《麻醉科藥物速查手冊》2004 年 1 版 543 頁; \ue583瑏瑣王明安《麻醉后恢復期病人的評估與治療》2002 年 1 版 340 頁。
以上學術專著有關章節均未找到膽囊術后發生腦梗死的論述,其中有專家總結道: “有些病例雖經過仔細檢查也未能找到栓子的來源”.有學者在 2000 年 9月25 日出版的《中國普外基礎與臨床雜志》第7 卷第5 期發表了“膽囊切除術后急性腦梗死 3 例報告”,認為術后發生腦梗死病因較為復雜,“可能”與3 種因素有關,即血流動力學因素、動脈硬化和血栓形成、腦血管痙攣等。筆者認為上述原因分析,只有“可能性”,沒有“必然性”,未能做出膽囊術后發生腦梗死的具有針對性、特異性的解答。這3 種情況可出現在任何手術中,但其他手術后為什么未發生腦梗死,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構不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2. 2 司法認定的“片面性”.醫療意外的違法性研究一向受到法學界關注。當醫方認定為醫療意外時,它當然成了“合理醫療損害”而免責。然而“審判人員遇到醫療損害事實,一般都是患者認為其承受醫療損害已不是合理醫療損害,而是不良醫療后果,這就使司法人員易遺忘了合理醫療損害存在,而將注意力集中在不良醫療結果上,對醫療損害認識有片面性”,且“合理醫療損害與不良后果之間并不明顯的界線,有時很難區分,甚至會以患者本人感覺的認識程度來判斷”[5],這就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偏差,把意外產生的“合理的醫療損害”卻根據“患者本人感覺”認定為醫方過錯或過失造成的“不良醫療后果”.據此就千方百計地在醫療過程中,在醫療文件中尋找瑕疵,并要醫方說清楚: 為什么膽囊術后會發生腦梗死? 如醫方不舉出膽囊手術與腦梗死無因果關系證據,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天哪,醫學都尚未探及的難題,卻要經治醫生舉證說明,這不是強人所難嘛! 而“事實上因果關系和法律上因果關系之區分為學界普遍接受。
損害賠償是在事實上因果關系成立之前提下,來思考如何從法律上因果關系角度進行限制”[6].限制就是確定責任范圍,沒有限制的因果關系,強行在腦梗死和膽囊手術之間找原因,是導致錯判的根源。
3 醫療意外的賠償
無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侵權責任法”都明確規定了醫療行為的免責事由。醫療意外屬“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疾?。?“侵權責任法”第60 條第3 款) .但在現實判例中,由于認定上的片面性,將醫療意外判為醫療事故進行高額賠償的案例時有發生。我院在膽囊術后急性腦梗死高額賠償案例后,偶有意外傷害發生時,為遠離訴訟的不良后果,均采取庭外協商賠償解決,面對醫療意外累累受挫,對醫方的傷害真是難于言表??! 既然在法律這道最后的防線都找不到公理,就只好以“防御性的醫療[7]
”措施來進行無聲的對抗。在此情況下,學者們紛紛研究對策,如何賠償才是醫患雙方所需要的,如果賠償都以損害醫方為代價,特別是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后患無窮。學者們提出的對策最多的是建立醫療保險,但高額的保費,讓醫院管理者望而卻步,且實踐中亦有諸多困難。近有學者建議“將政府、醫院、醫務工作者和患者的利益和責任綁在一起,建立醫療傷害賠償基金,共同分擔風險”[8].該辦法尚有待實踐及進一步研究。在諸多賠償方案中,筆者最推崇的是“國家賠償責任”,它是指“國家基于特定的事由或原因,依法向受損害人承擔的以補償財產義務為內容,帶有彌補損害特殊性的特殊責任”[9].該文特別強調了醫療意外的不可預見性。它說“由于現代科技風險導致的醫療意外損害發生的概率對于醫療服務提供者來說,具有不可預測性”,“醫療意外損害存在著個人無力承擔的風險”,這就是“國家賠償”的“法理學基礎”.筆者認為如果對醫療意外建立了國家補償機制,則本文前述的諸多弊端將蕩然無存; 完全沒有必要再從醫療意外損害結果中去尋找醫方的原因和過失,免去了“訟累”,節省了司法資源。同時,對醫療意外的損害結果實行“國家買單”,卸下了加在醫方頭頂上的緊箍咒,在摒棄了消極的防御性醫療措施之后,可以大膽的按醫學常規行事,潛心研究醫學中的難題,將大大推動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參考文獻]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M]. 北京: 商務印書廠,1988:890,1366.
[2] 夏征農,陳至立。 辭海[M]. 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 2724,2806.
[3] 劉革新。 醫與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 84.
[4] 用文明,徐根賢。 手術并發癥學[M]. 北京: 北京中醫藥出版社,19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