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的第三者現象十分普遍,人們批判第三者,但是否所有的第三者都具有主觀惡意性,都應當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的懲罰呢? 筆者認為惡意的婚姻第三者是占第三者的絕大部分,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有小部分善意的婚姻第三者存在,他們本身就是受害者,權利得不到保護,下面就看一則案例。蔣倫芳和黃永彬系夫妻,后黃永彬與張學英相識并同居還生育一女。在黃永彬患病期間,張學英精心照顧他,黃永彬立下遺囑將他的所有財產遺贈給張學英一人,并將遺囑辦理公證。黃永彬病逝后,張學英索要財產未果,向納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她受遺贈的權利。納溪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一民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并未對第三者做出善惡區分,但是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十分必要。本文基于該思考對下文做出如下安排,首先總結我國現階段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有關第三者案件的處理,其次是對當今一些理論觀點的整合和對比,然后提出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的必要性,最后就如何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提出建議。
二. 司法實踐的總結以及相關理論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不對第三者進行分類定性,其中一種典型的做法即上述案例中納溪區人民法院的做法。當然對于善意婚姻第三者合法權益的關注者總也是存在的,例如東北的一起案例,富商的發妻告要求女大學生第三者返還其丈夫給她的巨額財產,法院駁回了原告錢雅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二人婚外戀情有悖道德,但道德和法律不可同日而語,對這起侵權賠償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而非道德進行評判,兩者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受法律同等保護。這類觀點著重提出了要注意第三者過錯與否,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應當順從的趨勢。但是,我國立法上對婚姻第三者并沒有做明確的善意惡意區分,對其保護的規定也極為含糊,這使得理論界產生了許多不同的觀點。
關于第三者的概念,在中國內地學術界觀點不一。主要觀點如: 趙文宗先生在其書中所定義的第三者介入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談戀愛或關系曖昧,進而與之發生性行為,并導致對方婚姻家庭破裂。筆者認為,現理論界對第三者的定義都太過寬泛,聯系實際不夠,打擊面過大,沒有將善意和惡意第三者區別定義的習慣。所以筆者認為對善意的婚姻第三者的定義亟待被完善。
在對善意的婚姻第三者的保護態度上理論界觀點也不都一致。一種觀點是著重對離婚時婚姻關系中無過錯的一方進行保護,而對第三者的態度是同有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一起被批判教育或者嚴肅處理。對于這個問題楊遂全先生在他的書中表示:“第三人引起離婚要求賠償時,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第三人有過錯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便無責任。在第三人引起離婚的現實中,有的第三者是玩弄異性或賣身求榮,有的卻也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本身并無過錯。法律一概處罰第三者,不符合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過錯聯系原則?!惫P者同意楊遂全先生的觀點,對無過錯的善意婚姻第三者法律應給予保護,不得在未理清頭緒之時草率立法,應當考慮多方權益,斟酌而為。
三. 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的必要性
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這個觀點有其必要性。以張學英遺產糾紛案為例,該案中張學英即為婚姻第三者,筆者認為使得黃蔣二人關系惡劣并分居的主要原因并非張學英這一“第三者”的出現。
但法院在判決時似乎沒有考慮這點,再有,關于把遺產贈送給“第三者”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學術界也仍存在廣泛的爭議,如: 梁慧星先生在其《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一文中明確寫明,對婚外同居人的贈予和遺贈行為屬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無效。又如: 臺灣地區王澤鑒先生認為: “在現代多元化社會,關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難以定有一尊之見解,關于性自由及性道德之觀念,亦正處于過度變遷時期,其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實難作絕對肯定之判斷?!惫P者同意王澤鑒先生的觀點,認為在這一社會道德觀念過度變遷階段不應當果斷地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來作為判決的理論支撐,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清“第三者”的善惡。
再有,在當今新的社會環境下,存在第三者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越來越多,但是卻不存在統一司法實踐的法律條文或者其他規定,使得在解決這類案件時同案不同判現象越來越多,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平。因此這種急待改善的矛盾現象反映出保護善意的婚姻第三者的急切性和必要性。
四. 對保護善意婚姻第三者的建議
首先,法律應對第三者進行明確的定義,避免讓人們自己猜測、自己推斷,然后做出一個不完善的解釋。筆者認為第三者可以定義為明知或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談戀愛或關系曖昧,進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同居的人。
其次,應對第三者做一個性質區分,劃清善意的婚姻第三者和惡意的婚姻第三者。筆者認為區分二者的標準可以定為是否明知對方已有配偶和是否為導致對方家庭破裂的直接因素,依照這兩個標準,筆者認為可以這么定義善意的婚姻第三者: 善意的婚姻第三者是指不知對方已有配偶或者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但對方的夫妻關系確已破裂且沒有和好可能性而與之談戀愛或關系曖昧,進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同居的人。對惡意的婚姻第三者可以定義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談戀愛或關系曖昧,進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同居,并導致對方婚姻家庭破裂的人。
最后,應當在實踐中加強對司法人員的道德建設,以道德教育為主,還要對他們的司法行為進行理性引導,這樣才能避免不公正的審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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