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修改背景與條件
1.背景
公司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國現行公司法制定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我國公司法最早于 1993年八屆人大通過,隨后在 1999 年、2004 年、2005 年都結合不同情況下經過修訂。
從最近一次,即 2005 年修訂過后的公司法,也就是現行的公司法來看,其最大的特征在于鼓勵投資,并且將投資創業的程序進行進一步的簡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從而反映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巨大活力正在逐步體現出來。 經過十年以后,市場經濟雖然仍然具有強大的發展潛力,但在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沖擊下,我國經濟市場面臨著更多的發展機遇,與此同時也面臨著很多潛在的危機。 近年來在世界經濟市場的危機沖擊下,我國憑借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雖然沒有像一些國家那樣損失慘重,但也遭受了不少的沖擊,例如一些沿海城市的出口貿易就遭到了很多沖擊, 一些以出口為主要經營手段的中小型企業甚至已經倒閉。
在這種背景之下, 西方很多國家都對本國公司法進行了適當修改,我國也應當適時對公司法進行適當的修訂,以保障我國經濟市場的穩定、有序發展[1].
2.條件
在筆者看來,目前我國的公司法是 2005 年修訂后的,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然對改善企業發展有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后,國內外的經濟環境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有了較大的改變,因此對現有的公司法進行重新修訂完善是必須的。 同時從修訂的時機和條件來看,也已經具備。
首先,公司法中所具備的趨同理論已經得到了證實。 趨同理論是現代西方社會學中的一種關于社會制度的理論,認為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會相互結合,互相吸收優點,最終這兩種制度會互相靠攏, 最終社會會發展成為本質上為同一類型的社會。而在公司運營中,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之下,我國企業與西方企業的聯系日益加深,跨國公司在我國的數量也不斷增多。 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主義經濟在融合中求同存異。 而從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來看,都實現了以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為主,融合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并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一些符合法律規范的措施,將兩種經濟體制有效結合發展,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這就是公司法中趨同理論的實際表現。 因此筆者認為對現代公司法進行修訂已經是比較成熟的時期,將趨同理論修訂如公司法中,不僅可以在新時期更好的促進企業的發展,也可以使得企業的發展更加人性化、便攜話。 在 2013 年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正案中,也將程序簡化這一目的凸顯出來[2].
其次,關于公司法的理論研究也在不斷深入,在歷次對公司法的修訂中,我國公司法已經具備了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結構的理論體系,并且學界對關于公司法理論的研究也在不斷深入,因此我國公司法下所體現出的管理模式已經逐步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并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2013 年提出的關于公司法的修正案中,除了在程序上的簡單化外,還體現出要求體現出法律的管理與制約效力,表現出對公司和企業運行的管理。 公司法的設立就是為了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穩定發展,規范企業的合法運行。然而經濟市場時瞬息萬變的,尤其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之下,我國的經濟市場不僅受到國內因素的影響,還受到來自于世界的影響,因此公司法也需要隨之而進行適當的修訂,并且我們可以認為對公司法的修訂也是我國法律體系進一步成熟的表現。而政府與專家們也在為公司法的修訂出謀劃策, 力爭在理論基礎之上,結合實際情況,對公司法進行有效的修訂與完善。
二、公司法修改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對于公司法的修訂與完善是勢在必行的,與此同時我們還需注意的就是公司法的修改也需要符合一些基本原則。
首先,關于協調性原則,法律的修訂需要在基本的理論支持之上,同時體現出法律的協調性原則。于 2011 年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布已經形成。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求之下,結合中國的基本國情,法律需要具有不同層次與效力的規范,從而到達分層、系統的要求,體現出科學發展觀。 因此對于公司法的修訂, 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將其放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大框架之中,無論如何修改都不能超出這一規范的限制,在此之上,還需要注重公司法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和統一性,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在實際的經濟市場運行中,我國目前很多外資公司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都采取了“雙軌制”,而這些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相對于內資公司來說,其在組織結構、企業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而且一般來說都享有很多的優惠條件,在這種背景之下外資、內資公司的矛盾頻發。 因此,針對這一不公平的現狀,2005 年修訂過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否決了外資公司的有待地位,給予了內資公司相對公平的地位。 但從深層次來看,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問題所在,因此在現實的公司運營中,很多內資公司仍舊處于劣勢。在筆者看來,公司法應當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將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保護,將公司法所限制的對象進一步擴大,實現公平、公正對待。
其次,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公司法的修訂與完善還需要將全球化與中國化相結合。 全球化的趨勢之下,全球競爭日益激烈,在國家間的競爭中最明顯的就是經濟實力的競爭,而經濟實力表現的核心就是公司。 從全球范圍看,大部分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都設立了很多優待條件,以此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方。同時為了保留國內投資方,也會鼓勵出臺一些規范競爭措施。
即希望通過公司設立成本最低化、公司投資設立自由化的方向發展,最大程度上保護公司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也在競爭中發展,互相吸收、整合,公司法上的趨同理論在不斷發展。目前我國的公司法本身就來源于西方的公司法制度,大量吸收了西方公司法中的一些內容,因此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是必然的。我國仍舊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生產力、科技水平等已經有了較大提高,但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無論從社會制度還是風俗習慣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盲目的引進西方公司法制度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已經難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法律制度的構建必須符合本土國家的基本國情[3].
在穩定的基礎上保證靈活性。 法律從其基本屬性上看,法律為了適應社會發展,應當同時具備穩定性與適度的變動性。 從穩定性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定頒布后,需要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不能隨便的廢止和修改,否則就會降低法律的權威性。 但法律的頒布必定是結合當時的國內與國際社會大環境, 但社會發展瞬息萬變,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人們對社會的認知程度也在不斷改變,因此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律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適當的修訂與完善,也就是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公司法的修訂亦是如此。
三、公司法修改與完善的具體方向
公司法修訂與完善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經具備修改的基本條件,在實際的操作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培養科學公司法律觀念
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使得我國公司法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對于中國來說,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也需要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相結合。 公司法作為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法規, 其修訂與完善也必須具有中國特色,與我們的基本國情相結合。在借鑒國外法律的基礎上,使得修訂過后的公司法既能保證社會的基本禮儀,也能提高我國企業在全球化經濟中的競爭能力。
2.保證貿易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進一步投資
從歷次修改過后的公司法都逐步放寬了對外資的限制,因此在這種背景之下保障貿易安全已經成為公司法修訂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投資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增加我國經濟市場的活力,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但發展的前提是要保證貿易的安全。
修訂公司法需要更加突出公平公正,不能對某一方有所偏頗。 在鼓勵投資的前提下,也要保證程序的合法,不能過度降低門檻,處理好國內資本與國外資本的關系。
3.以公司自治為主,適當進行政府的宏觀調控
1978 年改革開放后, 我國逐步開啟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此之下公司逐步擁有了不同程度自主權力。 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發展需要更大的自由空間,尤其對于外資企業來說,其企業經營理念和國內公司理念有很大區別,必然會產生一些沖突,甚至和政府的管制之間也會有沖突。 因此對于公司法的修訂,既要保證公司的自主權利,也不能完全放開政府的管制,在必要的時候要保證政府對公司以及經濟市場的宏觀調控,穩定國內經濟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施天濤。公司法的自由主義及其法律政策 ---兼論我國 《公司法》的修改[J].環球法律評論,2015 年(01):81-88.
[2]劉燕。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基于商業實踐視角的觀察[J].法學研究,2014 年(05):32-56.
[3]雷興虎,馮玥。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公司法》的修改與完善[J].湖南社會科學,2013 年(01):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