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破產法》是計劃經濟轉型市場經濟的產物,主旨在于為參與企業提供合理退市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隨著經濟增長模式"集中形成協作端塊",僅規定法人破產已不能適應社會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上線后短短兩 月 內 收 錄 的31259例 檔 案 中 就 有25625例為自然人.房地產市場不穩定與房貸比率居高不下也要求及時制定自然人破產制度以有效保障債權人利益,增強市場信心,確保經濟正常運轉.
一、現實經濟情況亟待構建自然人破產制度
雖然中國經濟年均增長近10%,卻潛藏著以泡沫嚴重的房地產行業為重要發展引擎之類的隱患.一線城市的房產租售普遍高于國際警戒線1:300的上限,二三線城市也大多在1:200-1:300徘徊.過高的貸款購房比例孕育著巨大風險. "危機一旦爆發,問題就只是支付手段.但是因為這種支付手段的收緊,對于每個人來說,都要依賴另一個人,誰也不知道另外一個人能不能如期付款;所以,將會發生對市場上現有的支付手段即銀行券的全面追逐.
每一個人都想盡量多地把自己能夠獲得的貨幣貯藏起來,因此,銀行券將會在人們最需要它的那一天從流通中消失. "全球次貸危機的波及效應、近期大量資金涌入股市、一些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以及人口在下一時期將急劇減少的社會預期等,都成為促跌房價的重要因素.
事實上,房產貶值將造成大量貸款壞賬,使得自然人處于實質破產狀態.在總體放寬的經濟環境下,有必要設立自然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給予破產自然人重新來過的機會并警示有產者,從微觀上防止社會超支、減少納稅人負擔,提高經濟效率并增強全民規則意識.
二、其他法系的自然人破產制度
\\(一\\)大陸法系
自然人破產制度最早是以古羅馬的財產委付制度形式出現,指在債務人逃亡情況下由當時的法務官依債權人申請,發給債權人管理財產的命令,允許債權人使用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物和資產.管理命令必須公告,在經過一段時間后,若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一切財物和資產將全部被拍賣. "拍賣中,由出價最高的人中標.中標后,債務人的一切財物和資產都歸中標人,中標人按照中標時對債權人承諾的具體清償比例償還債務. "這時的財產委付制度中已經出現了破產財產、管理人、破產宣告、清償、財產分配制度雛形,為現代破產制度的出現奠定基礎.
近代以來,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積極吸取他國經驗,形成獨特的破產制度. 17世紀德意志各邦將破產立法由商人主義變為一般主義,普魯士統一德國后制定了《破產法》 \\(1877年\\).該法的適用范圍極為廣泛,適用于所有主體.最新《破產法》\\(1994年\\)的特色在于規定了消費者破產程序.歷經多次修改,亦沒有變化主體部分,始終尊崇"債權人利益至上".
\\(二\\)英美法系
英國較為發達的市場體系導致破產制度出現較早. 1543年英國頒布了采取"一般破產主義"的《破產條例》,附加條件為債務人有欺詐行為才準予適用. 1571年頒布《破產法》,改行商人破產主義,規定非商人破產適用其他法律. 1914年出臺的新破產法僅適用于自然人破產,法人破產則適用公司法,要求不同破產案件類型由不同法院采取不同程序予以執行.
美國現行破產法是《破產改革法》\\(1978年\\),產生了深遠影響.該法第13章專門規定有權獲得救濟的破產債務人必須滿足破產債務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不能提出個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自然人必須擁有"充足而又穩定的收入使其能夠按照第十三章確定的償債方案清償債務"\\(破產債務人不僅包括工資收入者,還包括個體經營者、接受定期福利救濟、撫恤金、退體金的個人\\)、破產債務人確定化\\(1的、己折算為金錢的擔保債務必須分別低于10萬美元和35萬美元\\)等條件.
三、結論
\\(一\\)出臺自然人破產的相關立法
自然人破 產制度在 我 國 仍 處 于 空白, "嚴重損害社會主義法制體系 的尊嚴".在經濟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中國有必要出臺自然人破產制度相關法律.不同于法人破產程序終結法人資格即宣告消滅,自然人在其經濟人格之外還存在生理人格,必須對其保留一定財產以維持基本生活.由于破產法的任務核心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對自由財產的范圍應作具體考量和明確限定,在實現債權人合法產權的同時保證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美國在自然人破產領域的自由財產制度較為完善.雖然部分州的自由財產不以實際價值為衡量標準,而是將財產進行分類,如德克薩斯州的債務人甚至可以保留房產,特拉華州的自由財產不論種類,總額僅限5000美元.但大致可以分為列舉法\\(對自由財產進行分類,明確列舉\\)、限額法\\(限定自由財產總額\\)、額外規定\\(將對債務人有特殊意義的物品進行規定\\)等,借鑒相關國家經驗,中國的自由財產制度可以從債務人生活必需品、債務人職業必需品和對債務人有特殊意義的物品等方面進行規定.
\\( 二 \\) 健 全 完 善 自 然 人 破 產的 配 套制度
除健全完善破產法本身以外,還應建立相應配套制度.自然人破產不是孤立制度設計,實現需要大量配套制度.包括稅收制度的改革、完善社會福利以及個人信用制度等.
首先,有必要改革稅務.降低流轉稅的比例、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例,通過個人所得稅申報實現對自然人財產的有效監管,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或進行個別清償等,以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其次,有必要建立相對完備的社會福利制度.破產的實質是債務人已經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加之破產信用降低,更不易取得貸款.在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之前,首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確保破產人生存,此外還應為破產人回歸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再次,建立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市場經濟和城市化是陌生人合作結果,為了確保陌生人之間的交易安全,在中國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的信用評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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