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國家和地區設有獨立的人事訴訟程序,將其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程序,而我國尚未建立獨立的人事訴訟制度,并且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中也尚未作出相關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初步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確立了以辯論原則為核心的有關訴訟制度,并在第八條和其他有關條文中,規定了普通訴訟中的自認,但是排除其在人身關系訴訟中適用。這項規定一般被認為是我國人事訴訟制度建立的重要標志,意味著普通訴訟與人事訴訟制度的分野。然而,從最近幾年民訴法的發展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領域尚未建立獨立的人事訴訟制度,而是采取分散式規定模式,并且與普通訴訟沒有嚴格區別,這不僅不符合認識訴訟制度特有的要求,也不符合國際立法的趨勢。
一、人事訴訟概述
(一)人事訴訟的概念
我國民法理論和實踐將民法的調整對象劃分為民事人身關系和民事財產關系。人事訴訟,理論上又稱之為身份關系訴訟,是指不以財產關系為標的,而是以身份關系為標的的訴訟,涉及婚姻、繼承、撫養等民事制度。
(二)人事訴訟的特征
1.調整范圍的特殊性
人事訴訟調整的是民事實體法調整范圍中的人身關系,而不是財產關系,這種人身關系僅僅局限于部分可以進行訴訟的身份關系,非訴案件和非訟案件均不能用人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2.訴訟標的的公益性
婚姻家庭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社會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包含于婚姻家庭的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都具有社會的公益性。
3.訴訟對象的隱私性
人事訴訟的對象一般是婚姻關系、親子關系和收養關系,這三種關系具有相當的隱私性。比如判斷婚姻關系是否破裂,肯定會涉及夫妻雙方的生活隱私,所以我國民事訴訟對當事人的隱私進行了極大程度的保護,如涉及個人隱私和離婚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4.訴訟規則的特殊性
人事訴訟由于不同于普通訴訟,所以它具有一些特殊的規則。由于人事訴訟涉及的人身關系具有一定的隱私性,因此導致當事人可能限于舉證難的尷尬局面,所以人事訴訟制度強調法官對收集證據的主導權。人事訴訟由于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因此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此外,由于人事訴訟的標的人身關系與當事人存在緊密的聯系,所以人事訴訟還強調本人直接參與原則。
為了盡力修復已經破損的人身關系,避免親人對簿公堂的尷尬局面出現,緩解家庭關系,人事訴訟還必須設置調解前置程序,通過調解而并非訴訟的方式解決身份關系爭議。
二、域外人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大陸法系國家人事訴訟制度
1.德國
立法上,德國在民事訴訟法典中單獨設立一篇“家庭事件程序”來規定人事訴訟的相關程序;在案件的適用范圍上,德國的人事訴松主要調節婚姻關系、撫養關系、親子關系和財產權利關系等;德國的人事訴訟案件由三級家事法院管轄。
2.日本
立法上,日本采取分立制,即將人事訴訟程序從民事訴訟程序中分離出來,制定人事訴訟程序的單行法《人事訴訟法》;在案件的適用范圍上,日本的人事訴松主要包括婚姻關系案件、收養關系案件和親子關系案件;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將人事訴訟的管轄權交給家庭法院,這一做法可以使司法人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更加專業。
(二)英美法系國家人事訴訟制度
1.英國
由于英國并非成文法國家,所以該國沒有對人事訴訟的單獨立法,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的規則和法令中有所體現;英國人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從婚姻關系出發,涵蓋了離婚、同居、分居、撫養等等事項;英國的人事訴訟一般都在各級的家庭訴訟法庭進行。
2.美國
立法上,美國對人事訴訟程序沒有單獨的立法,而是在各州家庭法和司法判例中對其有所規定;美國人事訴訟的適用范圍除了婚姻、收養、親子領域,還包括家庭暴力、遺棄等案件;由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所以各個州的規定不同,形成人事訴訟既在普通民事法院受理,又在專門家事法院受理的特殊現象。
(三)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人事訴訟的比較分析
雖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國家對人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致上都包含了婚姻關系案件、親子關系案件和收養關系案件,而各國對人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做出不同的規定,原因就在于各國對人事訴訟的定義有著不同的理解。雖然各國對人事訴訟的審判機構規定不同,但是無論是在家庭法院、家事法庭,不難看出這些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機構來審理人事訴訟案件。
三、構建我國人事訴訟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我國人事訴訟立法現狀和問題
現階段,我國有關人事訴訟程序的立法散見于《民事訴訟法》、《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中,民事訴訟法對人事訴訟程序并未做出系統的、專門的立法規定。此外我國人事訴訟也未設置單獨的審理機關和司法人員審理人事訴訟案件,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由于長期以來,人事訴訟案件都以普通訴訟程序審理,所以我國現行立法也未對人事訴訟案件設定區別于普通訴訟程序的特殊的原則和規則。
(二)對我國獨立人事訴訟缺失成因的分析
我國《婚姻法》在 1950 年就頒布實施,而《民事訴訟法》直到1982 年才出臺。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經濟一直處于計劃經濟時代,這就導致經濟糾紛在上世紀出現相對較少,而社會形態的轉型直接影響了新中國老百姓從“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婚戀觀的轉變,因此離婚成為非常常見的社會現象,老百姓將婚姻關系等人事訴訟看作是普通的民事訴訟,極大得抑制了人事訴訟程序的萌芽。
(三)構建我國人事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構建我國人事訴訟制度可以改變我國人事訴訟立法不完善不系統的局面,由于沒有設置人事訴訟程序,導致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仍然被作為普通民事程序處理,并且人事關系呈現復雜化趨勢,所以設置專門的程序對人事訴訟作類型化處理,有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從而更好得維護社會穩定。
四、我國人事訴訟制度的構想
(一)我國人事訴訟制度的立法體系
前文筆者在比較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人事訴訟制度已經提到德、日、英、美四國在針對人事訴訟程序的立法上有所不同??v觀各國,人事訴訟程序的立法大致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單獨設立一篇,以德國在民事訴訟法中單獨設立“家庭事件程序”為代表;二是設立人事訴訟程序的單行法,以日本《人事訴訟程序法》為代表;三是如英美國家那樣將人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體現在規則和判例中。由于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和特別程序都有所規定,所以筆者贊成采用德國的人事訴訟程序立法模式,在民事訴訟法中單獨設立一篇作為人事訴訟的特別程序。
(二)我國人事訴訟的管轄機關和審理機構
依照《民事訴訟法》對民訴普通程序管轄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人事訴訟的管轄可作如下規定:婚姻關系引起的人事訴訟,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親子關系或收養關系引起的人事訴訟,基于對未成年人或被收養人的保護,因采取傾斜保護主義原則,在父母與子女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共同住所地的情形下,由共同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子女與父母或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無共同居住地的,由子女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我國目前涉及婚姻家庭領域的案件基本由民一庭審理,所以筆者建議將民一庭改為人事法庭,專門化審理人事訴訟案件。
(三)我國人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
1.法院擁有收集證據的主導權
在普通民事訴訟中,一般由原告舉證,由于人事訴訟具有隱私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如果當事人刻意隱瞞真相,會使案情事實得不到還原,而身份關系作為人事訴訟的標的使人事訴訟既要考慮當事人個人利益,又要不損害公共利益,結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只有肯定法院對證據材料的收集擁有一種主導權,才能呈現最完整的證據,從而得出最為公正的判決。
2.不公開審理
“家丑不可外揚”這句古話潛移默化得影響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開審理的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在應當公開審理的范疇內,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是為了庭審在公開的環境下得到最公正的判決,但是人事訴訟涉及到家庭和個人的隱私,如若進行公開審理,可能會使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而有所顧慮,隱瞞事實真相,導致判決的不公正,所以為了得到公正的判決以及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人事訴訟應該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本人到庭原則
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聘請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但是在人事訴訟中,由于訴訟對象的特殊性和人身關系的不可替代性,導致一般的訴訟代理人很難了解家庭和個人的私密情況,只有當事人親自到法庭進行陳述,才能還原案件的客觀真實。
此外,當事人到庭參與訴訟,取得一個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詞的機會,有助于雙方之間進行理性溝通,從而更好修復破損的關系。
4.調解先行原則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筆者認為,諸如像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優先應該更廣泛得運用于人事訴訟中。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某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協定,由于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得到充分的發揮,所以達成的結果也有利于雙方都能接受。與對簿法庭相比較,調解是一種更加柔性的措施修復當事人雙方業已破損的關系,從而更好得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5.檢察機關參與
婚姻家庭關系可能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對于那些具有顯著公益性的人事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應該參與其中。檢察機關參與人事訴訟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作為原告參加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虐待、遺棄兒童等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人事訴訟;二是由于只存在一方當事人,為了滿足訴訟對抗主義,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三是基于其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監督的職能而作為訴訟輔助人參與人事訴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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